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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代大学生犯罪原因及预防/徐升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2:22:08  浏览:8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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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代大学生犯罪原因及预防
徐升权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10046 )

当代社会中,大学生犯罪有增长趋势,而且大学生犯罪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一些所谓的“学习尖子”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些现象的出现决非偶然。

一 原因浅析

1. 市场经济深刻地影响、塑造大学生的行为、思想

上世纪90年代的中国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获得飞速发展。这种变化深刻地影响着社会成员,当然当代大学生也是被影响的一部分。这种影响是两面的。

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否认的巨大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有相应的消极一面。由它带来的无序性引发了人们思想上的某种混乱。



2. 大学生自我价值观发生了变化

价值观是影响甚至支配人们行为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自我价值出现了变化。在不否认主流是好的条件下,我们要指出有为数不少的人的思想出现了消极、颓废的倾向。主要表现在:

A.对自身及社会认识的变化:看到社会中大学生比例的上增,大学生失业现象的频繁,现代大学生已经不再有过去大学生拥有的那种认为自己是出类拔萃的优秀者的想法,他们的自我预期下降。这使他们极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

市场经济影响下,物质利益成为现实生活的重头戏,许多大学生错误地以物质利益为尺度去评价个人得失,这诱发了众多大学生进行抢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有些大学生为了经济利益,连最基本的道德也放弃了,例如:目前社会比较敏感而又众多的女大学生卖淫、大学生扮大款现象。

B.个人化个性化倾向:面对改革浪潮,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就出现了个人化、个性化倾向。这种倾向是对不承认合理的个人利益、个人价值的“反对”,具有一定的积极性,但如果不能把握合适的“度”,就很容易陷入个人主义的泥潭,从而容易产生犯罪。



3. 大学生心理发展的不成熟性

大学生处于青年期,其心理正在迅速走向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他们心理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考虑;加上大学生人生体验浅,而社会又极其复杂,故若没有正确的引导,他们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

大学生的心理发展的不成熟性还表现在:他们心理的脆弱性上面,这种心理的脆弱,主要有原因有:A 对自我的要求过分高于自身的素质、能力;B 客观生活环境困难;C 父母过度关怀。

曾经被媒体热炒的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硫酸伤熊事件、北北京某高校学生马忠义携带仿真枪绑架案以及许多大学生因难以承受恋爱失意而导致的犯罪等等,都是因心理的脆弱而诱发的犯罪。



4. 社会文化的影响

由于改革开放,国内出现了多种文化。一些非主流文化的负面影响及不同背景的西方文化、港台文化对大学生产生的不可低估的影响。这些影响也是导致大学生犯罪的原因之一。社会的主流文化是健康向上的,对大学生起着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但像色情、暴力、荒谬、享乐主义以及西方、港台文化中所宣传的私有化、极端个人主义文化及文化商业化作用下产生的文化糟粕,则在社会上起着极坏的影响,诱导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5. 家庭因素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现在的家庭无论经济条件好坏,都对自家的“骄子”给予过多溺爱。有的父母不惜省吃俭用,也要为孩子设计舒适的环境;经济条件好的,更是把孩子当作“掌上明珠”,要啥给啥。这容易使大学生产生好逸恶劳,挥霍无度的不良习气,甚至导致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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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

广东省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即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三条 上市公司在年度决算工作结束后,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正式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警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其连续亏损第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条 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3个交易日内就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 上市公司根据本所的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书》。自公告当日起,本所停止其股票的逐日持续交易。
第七条 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八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及相关会员为投资者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第九条 前条所称的“特别转让服务”是指:
(一)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PT”字样(PT为Particular Transfer的缩写,即“特别转让”);
(二)投资者在每周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内申报转让委托;
(三)申报价格不得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上下5%(上一次转让价格显示在行情系统中的昨日收盘价栏目中);
(四)每周星期五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并向本所会员发出成交回报;
(五)转让信息不在交易行情中显示,由指定报刊在次日公告;
(六)成交数据不计入指数计算和市场统计。
第十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及流通股的定价收购,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其他权利义务不变。
第十二条 公司在股票暂停上市后,达到上市条件,申请恢复上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1999年6月17日

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4号


《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1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津梁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国家相关林业发展产业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封山禁牧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的封山禁牧是指对确定的林地重点区域实施封闭管理,并禁止放牧等毁林行为的管护方式。
本市封山禁牧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连城、奖俊埠、兴隆山、阿干、关山等国有天然林工程区;
(二)南北两山规划范围内国有、集体、个人林场的公益林区;
(三)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有效保护区及野生动物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林业工程区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幼林地和部分宜林荒山;
(四)高速公路、铁路绿色通道工程区。
第三条 本市林地封山禁牧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以封为主、严格管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对封山禁牧工作的宣传。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林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林业发展实际,确定本地区封山禁牧具体范围,制定和完善相关封闭管护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封山禁牧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南北两山和园林部门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林地封山禁牧工作。
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封山禁牧区内牲畜品种结构调整,推广优质牧草种植,积极发展舍饲圈养。
发展改革、国土、财政、粮食、公安、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共同做好本市封山禁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林地封山禁牧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林地,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封闭管护;乡(镇)、村集体管理的林地,由乡(镇)、村负责封闭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林地,由使用人负责封闭管护。
第九条 林地封山禁牧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护林禁牧公约,明确林地管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封山禁牧区建立护林组织,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护林工作。
第十一条 护林组织可以聘用专职护林员,聘用的护林员应当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有:
(一)巡逻护林;
(二)宣传国家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焚烧、野炊、毁林砍柴、采挖植物、猎捕野生动物;
(二)擅自采矿、采石、挖砂、开垦、取土;
(三)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禁牧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放牧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对所破坏植被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焚烧、野炊、毁林砍柴、采挖植物、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禁牧标志和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内擅自采矿、采石、挖砂、开垦、取土,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可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权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封山禁牧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