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58:22 浏览:8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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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府发〔1998〕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长春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长春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利用外资的规模,推动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鼓励外商投资作如下规定:
1.外商投资我市鼓励类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缴纳的所得税,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返还。
2.外商投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上缴地方财政的企业所得税,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前5年全部返还,第6至10年按50%返还给企业。
3.外商投资项目,经营期1O年以上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签订合同,其建设用地允许投资者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
4.我市企业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产过户时,经财政部门核准,其房产契税可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予以返还。
5.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外商投资项目,其土地供应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行政划拨方式。
6.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也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可在出让地价上给予优惠。
7.鼓励外商投资我市的科学研究、文化、体育和为教育事业服务的项目以及旅游设施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上缴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返还。
8.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或个人来长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9.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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