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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45:47  浏览:86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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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6]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我国各地不断发生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而且疫情多发生在学校等人群聚集的场所,及时发现和处理这些暴发疫情对于及早作出大流行预警、控制疫情蔓延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该指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报告、调查及处理工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南。
一、暴发疫情的报告
(一)相关定义。
1、流感样病例:发热(腋下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缺乏其他实验室确定诊断依据。
2、流感样病例暴发: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流感样病例。
3、暴发疫情预警指标:一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具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二)暴发疫情的发现与报告。
1、疫情暴发单位发现达到预警指标的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后,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当地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并在2小时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及《流感及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报告表》(附表1)进行网络直报。
2、流感监测单位发现流感样病例明显超过历史同期水平(20%)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监测负责机构。
3、一旦实验室确定为流感等法定传染病疫情,所有实验室确诊或临床诊断病例均要进行个案网络直报,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个案病例的关联。
在“流感/人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承担检测工作的流感网络实验室录入疫情样本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当地负责网络直报该起疫情的疾控机构进行实验室样本的关联。
4、在暴发疫情调查处理的进程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随时对《流感及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报告表》首次报告进行相应的更正。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做好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5、流感样病例暴发事件的结束,应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当地专家组进行评估、确认,判定应以病例数恢复到当地发病基线水平为原则。
二、有关部门职责
(一)分级处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
以县为单位,一周内发生3起以上暴发疫情,或发生模较大且病因不明的疫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组现场指导,必要时,省级、国家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现场指导。
各地可通过完善流感的流行病学监测系统,建立医院门诊流感样病例占就诊病人比例的基线资料,设立不同的预警水平,分类采取针对措施。
(二)部门职责分工。
当局部地区出现流感样病例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负领导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物资等保障,敦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或机构的职责如下: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开展医疗救治,正面引导宣传,加强与教育行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暴发疫情信息收集;负责疫情的调查、核实和处理以及疫情报告等工作;指导辖区集体单位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医疗机构:负责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治疗和隔离,并按要求进行相应的管理;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以及临床相关样本的采集工作;及时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卫生监督机构:对学校、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防控措施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疫情暴发单位:学校和托幼机构或其他疫情暴发单位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一旦发现符合前述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预警指标的事件时,应主动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当地乡镇卫生院防保组)进行报告,并每日报告新增病例情况;建立健全学校缺课/缺勤的监测、报告与管理制度;加强与卫生部门的信息沟通,主动配合卫生部门的调查和各项措施的落实;积极开展校园内的爱国卫生运动,清楚卫生垃圾和死角;做好单位配套设施(如洗手设备等)的装备。
三、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
(一)流行病学调查。
接到疫情报告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报告的疫情信息进行核实和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寻找发生感染并造成传播流行的原因或线索、查找传播链、分析传播原因,从而为制订针对性的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参考依据。具体内容包括:
1、核实诊断
接到疫情报告后,各医疗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流感样病例的诊断标准,对报告的病例进行核实诊断,确定流行或暴发的存在。
2、基本信息的收集
内容包括学校或其他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发生学校教职工和各班级的学生分布情况、单位名称、地址、报告人、联系方式;涉疫人数、教学/生产活动形式(如学校全日制、夜校和寄宿等);全校或部分单位的名册及单位的平面图、示意图(注明工作住宿分班级、部门、楼层、区域);地理地貌、居住条件等。
3、进一步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报告的病例及时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患者资料:根据《流行性感冒病例调查一览表》(附表2),填写病人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体征,病情、病程,检验结果(X光、血象);医生诊断或印象;病人隔离、治疗情况和效果、转归;
(2)分析病例三间分布,分析病例之间的流行病学联系;
(3)该单位近2周考勤记录、因病缺勤情况,接触者健康情况;
(4)事件发生前一周及发生后单位内外集体活动情况;
(5)环境状况(通风、一般清洁状况、宿舍情况);
(6)必要时收集其他影响传播的流行病学因素。
(7)综合资料分析疫情特点、疫情的发展和疾病特征,对疫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变化趋势作出分析。
4、疫情追踪调查
疫情处理期间,疫情暴发单位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本单位每日新增病例数。疾病预防在控制机构据此及时更新《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报告表》。必要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于新发病例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掌握和评估疫情趋势,为调整防控措施提供依据。疫情的追踪应至少持续到事件结束后一周。在暴发疫情结束后一周内,补充完成《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报告表》,并进行网络直报。
(二)样本采集。
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暴发疫情病例样本的采集。
1、采样种类
采集流感样病例的咽、鼻拭子,必要时,可同时采集血清样本。
2、采样对象
(1)咽、鼻拭子:发病3天内,未服用抗病毒药物(金刚烷胺、金刚乙胺、达菲等)的流感样病例。
(2)急性期血清:发病后7天内的流感样病例。
(3)恢复期血清:发病后2~4周的流感样病例。
3、采样方法
(1)咽拭子采集:对婴幼儿患者采集样本时,先将棉拭子用Hank氏液(PH7.4)蘸湿,在试管壁挤干后,在被检者鼻咽部涂抹数次,然后将棉拭子置于含有3ml Hank氏液的试管内送检。采集5岁以上患者样本时,棉拭子可不必用Hank氏液蘸湿。
(2)鼻拭子:将棉签轻轻插入鼻道内鼻腭处,停留片刻后缓慢转动退出。以同一拭子拭两侧鼻孔。将棉签头部浸入3~4ml采样液中,尾部弃去。
(3)血清采集:采集静脉血5ml,离心后取上清液装至血清管中。血清样本应采集急性期与恢复期双份血清。
4、样本采集数量
每一起暴发疫情一般应采集10份左右咽、鼻拭子样本(如果现症病例在10例以下的,应尽量全部采样)。对不能明确诊断的可酌情增加采样批次和采样数量。
5、样本的包装
样本必须放在密封并有橡胶圈的螺口塑料试管内,作好标记;样本密闭后放入适当的塑料袋内;填写采样登记表,放入另一塑料袋密封。
样本放入专用运输箱内,放入冰排,然后充填柔软物质,同一份样本可以放在同一个塑料袋内再次密封。
6、样本的保存和运送
采集人员填写《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病例样本原始登记送检表》(附表3),并将样本运送至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检测。
用于病毒分离和RT-PCR检测的样本采集后应在4℃条件下,于24小时内运送至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未能在24小时内送至实验室的,应置-70℃或以下温度保存。无-70℃条件的,可在-20℃冰箱中短暂保存。血清样本可暂冻存在-20℃以下冰箱。样本应由专人运送。
(三)样本检测。
1、实验室检测目的
核实暴发疫情是否为流感暴发;并对分离到的流感病毒进行抗原性和基因特性分析,及时发现流感变异株;预测流行趋势。
2、实验室检测方法的选择原则
(1)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中常用的检测方法有流感快速诊断试剂盒检测、RT-PCR检测和病毒分离培养。其中流感快速检测和RT-PCR检测可用于早期、快速的实验室检测。
(2)具备流感快速检测和RT-PCR检测条件的地区,可选择这两种快速检测方法,尽快明确疫情性质。不具备流感快速检测和RT-PCR检测条件的地区,应尽量采集标本,送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流感病毒分离鉴定。
(3)无论是否进行流感快速诊断试剂盒检测和RT-PCR检测,都应进行常规的流感病毒分离鉴定。尤其是流感快速检测和RT-PCR检测阳性的标本,应尽量分离到流感病毒。
(4)血清学检测在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中仅作为一种推荐方法,供有条件的地区使用。
3、实验室检测方法
(1)病毒分离鉴定
病毒分离鉴定是流感实验室诊断中最常用、高度敏感、最准确的方法之一,所分离到的病毒可长期保存,并进行抗原性、基因特性分析。因此,常规用于暴发疫情实验室检测。
(2)RT-PCR法和Real-time PCR法检测病毒核酸
RT-PCR法和Real-time PCR法是检测流感病毒核酸的方法,能检测出非常低水平的流感病毒的核酸,不管病毒是否具有活性均可进行测定。可选择区分流感病毒的A型通用引物、B型引物和能区分A型流感病毒不同亚型的引物同时进行试验
(3)流感快速诊断试剂盒检测
流感快速诊断试剂盒可检测流感病毒的NP抗原和M1抗原,用于暴发疫情中流感样病例咽、鼻拭子或含漱液标本的快速检测。能在30分钟内提供检测结果,初步判断疫情性质,可在现场中使用,操作简便。
快速检测比病毒分离培养或RT-PCR的敏感性低,无法确定流感病毒的亚型,部分试剂盒不能区分A型或B型流感病毒的感染,无法获得毒株及其分子生物学和抗原特征的信息。但鉴于其特异性高,用于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检测,阳性结果可高度提示疫情性质,阴性结果尚不能排除流感。
(4)血清学检测
病例的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可采用本起暴发的分离株或国家流感中心每年提供的4种标准参照抗原,进行红细胞凝集抑制(HI)试验,如恢复期血清特异性抗体较急性期增高4倍或以上,方可进行诊断。
如果仅采集到病例的单份血清,可在相邻无流感暴发的地区,采集相应对照人群(50人份以上)的血清,进行红细胞凝集抑制试验(HI),可推断暴发流行的病因。
(5)其他检测:对于流感样暴发疫情,不能诊断为流感的,有条件的要开展其他病原实验室检测工作,以明确病原学病因。
(四)疫情性质判断原则。
1、单个病例的诊断按照国家流行行感冒诊断标准进行。
2、暴发疫情的性质应结合病例的临床、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五)疫情控制。
1、隔离病人
(1)对发热(体温≥38℃),或≥37.5℃伴畏寒、咳嗽头痛、肌肉酸痛者,应劝说其及时就医并回家休息或安排在单独宿舍区居住,休息期间不参加集体活动,不进入公共场所。
疫情发生单位指派人员配合当地卫生部门追踪记录转归情况。
(2)热退48小时后或根据医生建议,患者可恢复正常上课或上班。
2、加强室内通风、换气,保持个人卫生
(1)注意保持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的空气流通,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新鲜。每天通风不少于2小时。学生上课时,宿舍要开窗通风;课间和课后教室通风。并注意将窗户全部打开,形成对流。
(2)自然通风不良的,机械加强通风。如确要使用的中央空调和分体空调,先请专业消毒公司清洗消毒空气滤网,管道再使用,并保证足够的新风量。
(3)使用分体式空调的场所上一节课后或一节活动后开启门窗,启动换气风扇换气,换气完毕再继续使用,换气时间按风扇流量、室内空间大小,保证室内空气交换1次以上。
(4)勤晾晒被褥、勤洗手、勤换衣、不合用手帕等,养成饭前便后洗手的卫生习惯(勤洗手,咳嗽和打喷嚏时用手捂住嘴巴,使用一次性纸巾擦鼻涕),发病后或接触病人时要配戴好口罩等。
3、疫情监测分析
(1)发生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强化每日晨检制度,发现流感样病人应劝其及时就医并回家休息。
有条件的地区,防保人员应每日参与学校晨检,指导学校开展晨检工作,做好详细记录。督查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追踪学生缺课原因。测量体温时要注意安全。一般情况下,不提倡全员测量体温。
(2)缺勤/缺课监测
学校内因病缺勤/缺课短期内异常增加时,应在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门诊监测
医疗机构的门、急诊短期内发现就诊的流感样病例(尤其是中小学生)明显增多时,应做好登记,及时向当地防保所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学校、辖区内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信息来源的报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疫情趋势,发现流感暴发苗头时及时预警。
4、在流感样病例暴发期间,高危险人群要减少避免集体活动。
根据实际情况,建议暂停或禁止学校等单位在疫情期间进行集体活动,尽可能减少与发病班级学生(员工)的接触,避免全校(单位)或较多人员集会。提倡学生多进行户外活动,但应减少剧烈运动。
5、在疫情发生期间,相关单位要采取日常消毒和终末消毒相结合的措施。日常性消毒可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由疫情发生单位自行开展;终末消毒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
6、加强健康教育,在疫情发生单位可采用张贴宣传画、板报等形式,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7、预防服药
明确疫情性质为流感暴发后,必要时,可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在疫情发生单位开展预防性服药。药物可选金刚烷胺、金刚乙胺,有条件的还可选用达菲(Tamiflu),用法参考WHO推荐量。也可选中药(方剂或合剂)进行预防。服药前要告知药物疗效、副作用等。预防性服药采取自愿原则。
8、应急接种
为控制流感疫情的进一步蔓延,保护易感人群,必要时,可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疫情发生单位中的易感人群开展流感疫苗应急接种。

附表1:流感及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报告表
附表2:流感样病例调查一览表
附表3: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病例样本原始登记送检表


附表1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报告表

报告单位: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首次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一、疫情概况
事件发生详细地点: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居委会)
1.单位名称: 单位人数
所在学校学生: 人 教师: 人
2.首例发病时间: 年 月 日,末例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3.年龄分布:
年龄分组(岁) 发病数 其中死亡病例数
0~5
6~12
13~18
19~59
60~
合计
4.病例发病时间分布:
学校或集体单位每日新增流感样病例统计表
日期(年/月/日) 新增流感样病例数 新增死亡病例数
首次调查当日
处理后第一天
第二天
第三天
第四天
………
至填报日累计病例数

二、采样
鼻咽拭子 份 急性期血清 份 恢复期血清 份

三、疫情性质
流感暴发的病毒型别:A(H1N1)、A(H3N2)、B、其它:
其它:

附表2 流感样病例调查一览表
调查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部门/班级/车间 住址 联系电话 发病日期 临床症状及检查 是否接种流感疫苗 是否接触病死禽畜 是否接触类似病例 采样 备注
最高体温(℃) 咳嗽 咽痛 全身酸痛 头痛 眼结膜充血 流鼻涕 打喷嚏 腹泻 并发症 WBC计数
种类 日期








注:接触类似病例:指病前7日内接触流感样病人;接触病、死禽:是指病前7日内病、死禽、畜及其分泌、排泄物接触史。
并发症包括:1.肺炎;2.哮喘;3.血小板减少性紫癜;4.Reye,s综合征;5.流产;6.死胎。
调查员: 调查日期: 年 月

附表3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病例样本原始登记送检表
采集地 姓名 家长姓名 性别 年龄 现住址 发病日期 采集日期 送检日期 标本种类 标本来源 采集医院 备注








注:1. 采集地:填写标本采集地的县区名称;
2现住地址:至少须详细填写到乡镇(街道)。现住址的填写,原则是指病人发病时的居住地,不是户藉所在地址。
3.标本种类包括:A: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咽漱液和鼻洗液;B:血清标本 C.尸检标本
4.标本来源:(1)国家级哨点医院流感样病例监测,(2)非国家级哨点医院流感样病例监测
(3)流感样病例暴发监测,(4)人禽流感监测。
5.家长姓名仅儿童病例填写;年龄分月和年。
填表人: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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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上载作品的著作权思考

张雨林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

原载《信息网络安全》2006年第3期,已发表的文章内容较本文略有修改

摘 要:网络的迅猛发展造成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新的利益冲突,ICP作为网络内容的提供者在上载作品时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是否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本文从ICP的定义与法律特征入手,较深入的探讨了ICP上载作品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最后对ICP上载作品提出了立法思路建议。

关键词:ICP;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过错责任

互联网的发展和成熟,令网络已经具有平民化特征,使网络进入的障碍较低,信息交流方式步入新的时代。ICP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互联网络的混乱特性导致对ICP的监管成为难题。现今,因ICP上载作品侵权引发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ICP上载作品侵权的问题成为了著作权法面临的新挑战。

一、ICP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互联网定期或不定期向公众传播的主体。ICP通常将自己或他人创作的作品通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ICP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①,主要为公众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公众可以在域名(IP地址)范围内进行信息浏览、阅读或下载。。

在互联网上,任何人都能够成为ICP,只要其通过注册的网络空间在域名范围内向网络发布信息就属于内容提供者,不论其是个人、企业抑或政府机关。根据我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情况看,构成ICP的主体有: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②。

ICP的法律特征:

1、ICP是网络商之一,以网络内容建设为基础。

ICP有别于其他的网络商,其运营的基础就是向公众提供网络信息。网络商根据其服务性质分为: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与ICP,其中ISP按照其服务是否具有特殊性分为一般网络服务商和特殊网络服务商,主要提供接入服务、主机服务、信息搜索、网络基础设施运营、电子公告系统等多种服务。这种分类可能存在交叉:有的网络商作为ICP提供信息服务时,也可能提供由ISP提供的主机服务、信息搜索、电子公告等服务。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网络用户③区别于ICP:网络用户不是网络商,而是通过注册,在ISP提供的网络空间中发表言论、发布信息、聊天的服务使用者。

2、ICP是网络内容原创者与传播者。

ICP以创造、传播相关信息为主要运营手段,它通过自己创作作品或选择、编辑他人作品,将其定期或不定期上载到自己的网页或发送到用户终端,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大多数情况下,ICP是直接选择信息并将其发布,属于网络信息传播者。

3、ICP必须依法设立

据我国相关规定④,ICP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若ICP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电子公告等信息服务还需进行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

二、ICP上载作品情况的著作权分析

目前,ICP上载作品的情况一般有以下三种:

1、网到网的上载——将其他网站的作品复制(转载)到A网站。即A网站对其他网站发表作品转载、摘编的使用。

2、纸到网的上载——将原载在纸面媒体上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后上传A网站。即A网站对报刊、期刊发表作品转载、摘编的使用。

3、单机到网的上载——将已经存在于单机中的已经数字化作品上传到A网站。即A网站对自己或网络用户的原创作品、他人许可的授权作品的使用。

在第3种情况下,ICP对作品的上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不涉及到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但在第1、2种情况下,ICP对作品的上载涉及到是否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一)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合理使用指非著作权人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应对作者经济利益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确立了合理使用作品行为的“三步检验标准”:一是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作品;二是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三是不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本身没有规定合理使用原则,而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了与伯尔尼公约内容一致的合理使用原则。《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况,这就很难确定ICP对某些作品的上载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在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特殊性导致传统的合理使用规则很难适用于网络。有人认为: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规则应适用于个人使用、数字化图书馆和远程教育三种情况。《著作权法》亦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本文对这种观点有些异议:1、若个人为达到商业目的或潜在的商业利益而使用他人同类相关研究技术的作品,明显是不合理使用的。只有以纯学术性研究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才可以适用合理使用规则。2、如果数字化图书馆将藏书大量置于公众页面任凭用户或访客浏览、下载,即使其没有商业目的或营利,但该行为已损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事实上,数字化图书馆正处于合理使用的界定尚不明朗的环境下,应该谨慎对待数字化图书馆的“合理使用”问题。3、对于远程教育,它的使用范围是无法限制的,如果其使用他人作品是基于营利性目的,这明显属于不合理使用。在判断网络环境下是否合理使用作品时如果采用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合适的,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就有这样的规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衡量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因素包含:1、作品使用的目的和性质(the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use ),包括这种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2、被使用版权作品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copyright work );3、所使用版权作品部分同整体相比的数量与内容的实质性(the 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 of the portion used in relation to the copyright work as a whole )4、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产生的影响(the effect of the use upon the potential market for or value of the copyright work )。”本文认为这“四个标准”可以考虑作为判断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行为的准则。

抚顺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符合本市规定级型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市、县(含顺城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出租汽车实施管理。
第五条 出租汽车应与其它客运方式协调发展,根据社会需求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 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文明服务、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成绩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格的出租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有合格的驾驶员;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
(二)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经职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及有关资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复;
(二)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后,购置车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治安许可证等;
(三)车辆经综合性能检测合格,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第十条 经营者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及变更车辆,须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车辆改型或改变颜色的,须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者领取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后,满6个月仍未经营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 经营者因故歇业10天以上的,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存有关证件;连续歇业1年以上的,按自动废业处理。
经营者停业,应提前30天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营运证件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及营运车辆状况每年审验一次,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采取招标方式有偿使用。
经营权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允许转让,但须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的收费票据;
(二)按时缴纳税费、报送统计资料及报表;
(三)与驾驶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乘客租乘安全;
(二)衣着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
(三)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营运的有关证件,车内无客时显示空车显示器;
(四)按乘客指定的地点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不得搭载他人同乘;
(五)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按标准收费,出具车费专用票据;
(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或途中甩客;
(七)遵守交通规则;
(八)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给犯罪分子提供方便,发现乘客有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市规定的出租汽车级型,车辆经综合性能检测合格;
(二)在车身规定位置标明经营单位名称、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
(三)车顶装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监制的顶灯;
(四)车内指定位置装有经检测合格的计价器和空车显示器;
(五)按规定的时间或行驶里程进行车辆维护;
(六)车身、车厢整洁,设施齐全有效。
第十八条 乘客应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支付车费及过桥、通过高速公路等有关费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出租汽车无计价器、计价器无检验合格证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使用统一的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
(三)出租汽车在起价费里程内发生故障,不能完成运送服务的。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提供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的;
(二)故意损坏车辆的;
(三)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拦车的;
(四)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乘车无人监护的。
第二十条 乘客出市境或夜间去郊县时,驾驶员可要求乘客随同到指定的地点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应予配合。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对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乘客可拒绝提供运送服务。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营运停车场、站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建、公安等部门,统一设置。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从事租赁车辆业务,应与用户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用户租赁车辆应向租赁经营者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由具有偿还能力者提供担保。
用户租赁车辆后,不得转租或从事出租营运活动。

第四章 检查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投诉者应提供有关证据。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在接受之日起10日内做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在2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八条 乘客与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对供车、收费有争议时,可以当即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从租乘时起至受理时止的车费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即封存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驾驶员未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从事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运输业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营业执照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每辆车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接受查处或继续从事营运的,暂扣车辆、中止其运
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经营规模,增加或变更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车辆改型或改变颜色的,由公安部门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办理歇业或停业申报手续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办理,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进行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从事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办理经营权转让手续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证,并对当事人双方分别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执行统一收费标准或不使用统一收费票据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七)项、
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年内超标准收费或不使用计价器收费受到三次处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证,并对其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出租汽车不符合要求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户租赁车辆后转租或从事出租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罚。
第四十条 对拒绝出租汽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