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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9:11:11  浏览:9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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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佛山市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佛山市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设施

经营权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管理,规范广告设施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公路条例》及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公路两侧防撞栏、防撞墙外侧五米起算),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以内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的内容是以投标人的经营资格、服务质量方案以及竞投的价格为评标依据。

第四条 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 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拟进行经营权招标的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佛山市地方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的要求。

中标人应按照《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规定》到管辖该公路的区地方公路管理站办理报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审批手续后,方可发布广告。

第七条 招标人由各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类似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相应的招标业务人员,具有组织招标、评标的能力;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广告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一)由招标人按照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招标方式发出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解答有关问题、组织踏勘现场;

(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

(四)开标,审查投标文件;

(五)进行评标;

(六)确定预中标人,预中标人经公示三天后无异议再确定为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广告设施经营权合同。

第十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依据;

(三)招标项目的概况,包括招标的广告设施的数量、设置地点和使用期限等;

(四)招标方式、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五)对投标人的要求;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招标邀请函;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五)招标方式;

(六)招标的广告设施数量、设置地点、使用期限和规格标准;

(七)招标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评标日期、地点等;

(八)履约保证金;

(九)付款方式;

(十)合同条款;

(十一)其他要求及说明。

第十二条 广告设施经营权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核定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的单位,并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和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及业绩;

(三)广告设施位置和数量;

(四)广告设施设置方案;

(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署印,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方式签署、密封和送达,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论中标与否,均按规定进行封存处理,不予退回。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及无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署印);

(三)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者投标履约保证金);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又未书面声明哪一份为投标方案,哪一份为备选方案;

(五)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个广告设施位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

(六)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开标后,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

(二)全部投标商报价均低于起标价的。

第二十二条 开标后,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高于招标起标价,并且是唯一最高价时,即为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在竞投过程中,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最高价的情况下,由同价人重新报价,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以及竞投价格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从省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与本次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本次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招标路段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该路段经营公司的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前一天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产生,特殊情况下可在开标前两天产生,但不得超过两天。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评标必须在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一)评标场所必须具有保密条件;

(二)只允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参加评标会议。非评委会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及发表有碍评委会成员独立评标的言论。

(三)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四)评标场所内不设电话机和上网的计算机。

第二十九条 预中标人确定后,应在原招标信息发布渠道发布预中标公告,公示三天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发布中标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广告设施经营权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交广告设施经营权费。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3%。履约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支付。

第三十三条 广告设施经营权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书到所属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广告设施设置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三十四条 广告设施经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设置后,必须在三个月内设置,逾期视为中标人放弃经营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发现转让或分包转包给他人的,即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履约金,并处以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至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招标人损失的还应追究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 通过招投标取得的广告设施经营权期限最长为五年,期满后由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收回经营权。

经营期广告设施的所有权属中标人所有,但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广告设施不得拆除,其所有权归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所有。

第三十七条 广告设施经营权费扣除本次招标等费用后,全部归所属区政府地方财政,专项用于地方公路路政和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经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广告设施,符合规划要求尚未到期的,可以经营到期满,期满后要收回经营权,进行招标投标方式重新确定经营单位。不符合佛山市地方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的广告设施一律拆除。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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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理论在悬赏广告中的适用

夏立彬


悬赏广告在日常生活较常见,各级法院受理悬赏广告类型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在理论界引起各种争议,悬赏广告的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见。这是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缺陷,没有悬赏广告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在新《合同法》未有施行前可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合同之债的规定来处理。新《合同法》施行后,《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等制度可为悬赏广告在司法实践中提供了依据。
关于悬赏广告性质的认定,主要存在两观点,即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契约(合同),因为广告人对不特定的人所提出的条件为一种要约。此要约因一定的行为的完成而成悬赏合同,我国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为此,我国有关专家曾借鉴国外立法例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第二章第一节的第13条规定了悬赏广告的内涵、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报酬请求权、悬赏广告撤销等内容。日本及英美法系各国多数学者认定悬赏广告是一种契约。例如,日本民法典第529条的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实施一定行为人给予一定报酬者,对完成该行为者,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一种单独法律行为,广告人对完成行为的人单方面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和为的人作出承诺。其有利之处是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指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以后成为对广告享有报酬请求权的人,并且可以减轻行为人(或相对人)的举证负担。它还指出采用契约说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漏洞:第一是对事先不知道广告内容者完成特定行为后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的问题;第二是广告人可以在相对人交付悬赏行为成果之前撤回或撤销其要约、变更要约的内容,这显然对相对人(行为人)不利;第三,相对人是否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这种观点为德国及台湾的多数法学家所主张,我国的法学专家王利明、马强等人也持此观点。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通过公开的通告,对完成某行为,特别是对产生结果悬赏的人,有向完成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义务,即使行为人完成行为时,未考虑到此悬赏广告者,亦同。”
笔者认为,悬赏广告不是单方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契约。下面结合合同法相关理论,阐述如下意见以驳单方法律行为说对契约说所指出的漏洞:
1、悬赏广告对其本身性质来讲是一种特殊的要约。(1)《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悬赏广告中广告人发出悬赏之广告实际上是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种特殊要约。这种要约发出以后,如果某人一旦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则是对广告的有效承诺,双方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2)当然,悬赏广告要约发出后,广告人享有撤销权。例如,德国在民法典第658条规定“悬赏广告可以在完成行为前撤回。撤回仅在以与悬赏广告同样的方式进行通告或者以特殊通知通告时,始为有效”。《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悬赏广告其本身具有特殊性即合同标的是行为(即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该行为是承诺和履行合一的行为。撤销权行使可以借鉴日本民法典第530条规定“(一)于前条情形,广告人于无法完成其指定行为者期间,可以用与前广告同样方法,撤销其广告。但是,于其广告中表示了不撤销意旨者,不在此限。(二)不能依前款所定方法撤销时,可以以其他方法撤销。但是,其撤销只对知情者有效。(三)广告人规定实施其指定行为的期间时,推定为抛弃其撤销权。”所以这种撤销权的行使,须在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之前为之,悬赏行为完成以后表示撤销的,悬赏广告仍然有效。(3)对悬赏广告行使撤销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即应当采取悬赏广告的同一方式进行或采取绝大多数人能够知道的方式进行。在有效的撤销行为之后完成的悬赏行为,则不发生悬赏广告的效力。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
2、悬赏广告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一般来说,悬赏广告权利主体是行为人(即完成悬赏广告中指定行为的人),义务主体是广告人。双方当事人相互对应,形式相对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契约关系。广告人是悬赏广告中特定的一方主体。至于行为人的资格不宜作特别要求,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一定辨识能力的人,都就成为合格主体。《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在悬赏广告中,广告人给付悬赏报酬予行为人,是合理的,纯获利益的。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完成了悬赏行为,就有权获利报酬,没有必要审查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悬赏广告中,行为人事先不知道悬赏广告的情况下,但在其完成特定行为而交付悬赏行为成果时,广告人应有告知义务,而相对人有接受或放弃悬赏报酬的权利。如广告人不告知悬赏广告内容,则违背了《合同法》第60条规定,属于一种欺诈行为。根据公平诚信原则,行为人有权要求广告人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3、悬赏广告是承诺和履行合一的行为。《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是崇尚拾金不昧精神在民法上体现。悬赏广告中,行为人去履行悬赏广告中指定的悬赏行为时,是对悬赏合同的承诺;同样,行为人对悬赏合同作出承诺时,己去完成行为人在悬赏广告中指定的悬赏行为。在悬赏广告中,行为人返还行为成果的义务在先,而要求广告人支付报酬的权利在后。此时行为人不能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来履行抗辩权,否则,与《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相悖。

作者地址: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3757766666-904  邮编:325500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社区商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府办〔2005〕237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社区商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务局拟定的《关于开展社区商业发展工作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社区商业发展工作的方案
(市商务局 二○○五年九月六日)

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5]22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社区商业发展的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社区商业是城市商业的基础,是满足居民综合消费的重要载体。为了营造和谐的社区消费环境,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和“便民、利民、为民”的指导思想,完善社区商业服务功能。争取3—5年时间,在我市人口3—5万的社区中,初步完成社区商业建设和改造工作,形成满足基本生活消费需求的社区商业服务网络,形成商业布局较合理,服务功能较齐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商业综合服务体系。
二、 工作重点
(一)加强规划,促进商业网点布局合理化
推进社区商业发展必须坚持规划先行。要在我市商业网点规划中结合三级商业网点建设,加强和重视社区商业的规划,对重点社区做出社区商业的规模结构、布局等详细规定。
(二)制定标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根据商务部有关标准,制定出我市重点社区商业网点建设标准,因地制宜,不同类型分类指导。
(三) 鼓励发展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
鼓励引导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到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的商业网点,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四) 搞好社区商业示范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区商业发展,结合我市商务实际,重点选择1—2个带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商业示范活动方案和规划,上报商务部和省商务厅,明后两年,通过推广示范经验,逐步扩大示范范围,从而推动我市社区商业的全面发展。
三、 组织领导
社区商业建设是一项造福于民的民心工程,又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为此成立市政府社区商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
组 长:刘庆声(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龙卫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学堂(市商务局局长)
许西茂(市规划局局长)
吴川祝(秀英区区长)
陈一华(龙华区区长)
林甫肄(琼山区区长)
袁光平(美兰区区长)
组成人员:司家华、张士武、陈建、朱文海、周福炯、
童忠贤、郭登良、周平、许小南
办公室主任:陈益群
副 主 任:冯圣湘、冯春淮
办公室设在海口市商业网点建设办公室(新华南路1号3楼)
联系电话:66200625
四、 计划安排
(一)9月25日前以区为单位学习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社区商业示范工作的要求》。
(二)10月10前以区为单位按“分层造点,分级申报”的方法,各区申报2个示范社区。
(三)10月18日前领导小组对四个区申报示范社区进行筛选,确定1—2个作为我市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社区由办公室组织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