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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09:27  浏览:8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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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号

现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金人庆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条 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 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第七条 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附表1,以下简称台帐)登记制度。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帐,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表2)。台帐须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第八条 加油站除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加油站 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附表3)或加油IC卡;
(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三)《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附表4)
第九条 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机自有车辆自用油;
(二)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
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三)加油站本身到库油;
加油站发生成品油倒库业务时,须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审核监控。
(四)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 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其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到购油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应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未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包括未安装)或税控加油机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严格执行台帐制度,并按月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按月对其成品油库存数量进行盘点,定期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结合通过金税工程网络所掌握的企业购油信息以及本地区同行业的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有异常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
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应对所管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1次加油数据读取,并将读出的数据与该加油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同时应对加油站的应扣除油量的确定、成品油购销存等情况进行全面纳税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 (略)
2、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略)
3、加油站___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 (略)
4、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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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2012〕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建设的需要,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界定范围为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南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主体,所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

  第五条 南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其中60元为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专项资金(燃气每平方米18元,热力每平方米42元)。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26号公告)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前,应依据规划部门发出的《城市配套费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城市配套费,规划部门凭银行开具的财政部门缴费票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规划部门应进行核验。

  第七条 2010年11月16日前,尚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配套费;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项目建筑面积增加、用途或性质发生改变的项目(包括已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变更部分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配套费;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项目未发生任何变更的,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宛政〔2000〕109号)标准执行。

  第八条 违章建设项目在缴纳罚款后,经规划部门认定可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章建筑部分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九条 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外,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凡属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含财政部和其他部门联合行文)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规划手续,并函告财政部门。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全额缴纳城市配套费后,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申请并附有关说明材料,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定期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享受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项目,若项目业主发生变化的,由市财政、规划部门联合行文请示市政府研究决定其是否继续享受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2010年11月16日前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关于南阳市沼气价格及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宛价字〔1995〕第70号)、《关于调整沼气基础设施初装费标准的通知》(宛价字〔1997〕第18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阳城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宛政办〔2001〕45号)中原燃气、热力入网费标准执行。2010年11月16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项目,燃气、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财政投资项目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列入投资预算。

  第十四条 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不含小区规划红线内的热力、燃气庭院管网和户内设施建设)坚持企业投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原则。燃气、热力公司应在每年10月份,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计划,并附经批准的立项报告、投资计划、工程概算等主管网建设相关资料。财政部门结合下年度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专项资金征收计划,编制下年度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燃气、热力公司在编制主管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时,应根据城市整体规划要求,确保重点支出。

  第十五条 燃气、热力公司申请使用应分配的城市配套费时,由燃气、热力公司提出申请并附工程预算,以及用气和用热单位签订的供气、供热协议等主管网建设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审核后安排下拨资金,专项用于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燃气、热力公司申请的配套费补助资金实行以收定支,按照当年城市配套费收入总额(不含项目单位按照宛政〔2000〕109号文件规定补缴的城市配套费),根据企业施工需要,财政部门每季度末核准拨出一次。

  第十六条 燃气、热力公司因城市整体规划要求而需要调整年度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由燃气、热力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审定意见办理。

  第十七条 城市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征收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减征、免征和缓征城市配套费,或未经办理缴费手续违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城市配套费及燃气、热力入网费停止征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0〕71号)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


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

1994年12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期货监管部门,经贸委(经委),商业、物资、粮食厅(局、总公司),供销社:
为了防止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盲目参与期货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办发〔1994〕92号文件关于“从严控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精神,现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要经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各交易所要审核批准文件,会员也要严格审核委托客户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批准文件。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和国内贸易部将根据各自的职责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要以套期保值为主。经营亏损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性交易。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健全的管理规章和完善的帐目管理制度。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本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情况。
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持仓额超过其营运资金(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五倍时,必须得到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限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所从事的期货自营业务,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客户所从事的期货交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如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由其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