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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17:19  浏览:8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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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政〔2007〕57号 发文日期:2007-12-31



淮北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规划与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规划建设。

第三条 学校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第四条 教育、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

第五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布局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布局规划,预留学校建设用地。

规划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由教育、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并划定黄线予以保护。

第七条 规划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10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二)每20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学校的生均用地定额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1平方米;

(二)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6平方米。

第八条 新建住宅区达到单独配建学校规模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校配套建设列入规划设计条件,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标准应当符合:

(一)每5400人口居住区必须单独配建12个班规模的小学;

(二)每10169人口居住区必须单独配建12个班规模的初中。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核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已编制学校布局规划;确需变更学校布局规划的,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学校分立、合并、置换、扩建,需要对教育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学校的用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职责,保证存量资产不得流失,专项用于学校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规划用地,不得在学校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应当按照学校布局规划和开发建设规模配套新建、改建或扩建学校。

第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编制确定年度学校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实行年度督查制度。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学校建设资金由下列渠道筹措: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约定交纳的教育设施配套委托建设资金;

(三)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四)其他渠道。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学校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建设的管理工作。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学校布局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学校,并与开发或改造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达不到单独配建学校或学校布局规划中已有学校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同步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委托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学校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配套建设的学校无偿移交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学,学校土地使用权和校舍所有权归政府。学校配套建设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擅自变更学校布局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法占用学校规划用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占用学校规划用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学校建设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学校规划建设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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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资格认定的通告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资格认定的通告
文化部



根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音像制品出版、经营单位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征询新闻出版署有关部门意见,文化部审定,现将第一批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资格认定结果通告如下:
一、以下单位可以从事文艺、文化、社会类音像制品的进口出版业务:
中国唱片总公司、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北京音像公司、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中国华艺音像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影音像出版社、上海音像出版社、中国唱片上海公司、上海声像出版社、上海录像公司、齐鲁音
像出版社、中国唱片成都公司、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江苏音像出版社、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太平洋影音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深圳音像公司、浙江音像出版社、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天津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吉林文化音像出版
社。
二、以下单位可以从事音像制品成品的进口业务: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
三、除经文化部认定公告的出版单位外,其他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在核定的出版范围内,出版教育、科技、生活实用知识类的进口音像制品。图书出版社可以配合本版图书出版进口音像制品。
四、凡出版进口音像制品、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均需依法报文化部审查批准。
五、凡未取得音像制品进口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进口经营业务,违者将依法处罚。
六、以后认定的音像制品进口单位将另行通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999年9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810号

2001-11-06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陕西、四川、甘肃、山东、河南、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关于总机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的申请》(通财[2001]第15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  在 地  1    沈阳铁路信号工厂            62     辽宁省沈阳市  2    天津铁路信号工厂            62     天津市东郊区  3    西安铁路信号工厂            80     陕西省西安市  4    北京铁路信号工厂            80     北京市大兴县  5    北京二七信号工厂             3     北京市丰台区  6    上海铁路通信工厂            65     上海市闸北区  7    成都铁路通信设备工厂           3     四川省成都市  8    天水铁路电缆工厂            70     甘肃省天水市  9    焦作铁路电缆工厂            90     河南省焦作市  10   中铁通号上海工程公司          65     上海市闸北区  11   中铁通号济南工程公司          48     山东省济南市  12   中铁通号天津工程公司          57     天津市河北区  13   中铁通号北京工程部           15     北京市丰台区  14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40     北京市丰台区  15   北京铁路巨龙程控通信设备开发中心    8     北京市丰台区  16   北京中铁通无线通信技术服务中心     12     北京市丰台区  17   北京现代通信信号工程咨询公司       8     北京市海淀区  18   上海华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  19   通信信号总公司郑州供销公司        4     河南省郑州市  20   通信信号总公司上海供销公司        6     上海市闸北区  21   通信信号总公司成都经营分部        4     四川省成都市  22   通信信号总公司兰州经营分部        6     甘肃省兰州市  23   通信信号总公司沈阳经营分部        2     辽宁省沈阳市      合    计               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