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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20:40  浏览:8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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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的意见

教高[2010]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科院,有关高等学校:

  自2001年教育部开始实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以来,高等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促进了西部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教育公平,提高了西部高校的办学水平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形成了奉献西部、服务西部的精神文化。一个以政策为支撑,以各支援与受援高校为主体,以科学管理和长效机制为保障的对口支援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为了适应和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已有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口支援工作力度,推动对口支援工作迈上新台阶,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新的目标和任务,努力开创对口支援工作新局面。在新的形势下,要从西部地区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出发,把服务和促进西部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对口支援工作的核心目标。要从注重促进受援高校自身发展,转移到增强受援高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上来。通过强化对口支援各方面的工作,显著提升受援高校的师资队伍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服务能力和高校管理水平。努力使受援高校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依靠力量,成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智力中心和人才中心。

  二、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夯实对口支援工作的思想基础。对口支援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好区域高等教育发展,促进西部高等教育发展,提高西部高等学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同时也为支援高校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舞台。对口支援的本质是无私支持和无私奉献。特别是支援高校要认清对口支援工作既是政治任务,更是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要勇于肩负起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历史使命。受援高校要充分认识到对口支援的历史机遇性,在主管部门和支援高校的帮助下,科学定位,明确方向,进一步研究、制订或修订学校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积极利用好支援高校的支援。

  三、加强受援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受援高校核心办学能力。支援高校要制订相应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受援高校培养、培训在职教师,着力提升受援高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支援高校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单独招生指标,用于受援高校现有师资队伍的培养(具体办法另文印发);被授予国家级教学名师的支援高校教师,原则上每两年要帮带一名西部受援高校的教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应继续采取倾斜政策,使西部受援高校教师有更多的出国进修学习培训机会,同时西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受援高校应统筹规划,进一步做好已设项目的执行工作;受援高校要充分利用“质量工程”中的教师进修项目,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强对本校教师系统化、团队化培训。

  四、鼓励支援与受援高校联合培养人才,促进西部受援高校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从适应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的实际需要,以及西部受援高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出发,鼓励支援与受援高校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工作(具体办法另文印发)。要将联合培养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实验田,特别是在本科教育中要大力推行以强化实践教学为核心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教学全过程。在联合培养硕博研究生的过程中,支援高校要积极帮助受援高校相应学科专业学位点建设,促使其尽快成长。

  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共享高等学校优质资源。受援高校要在支援高校的帮助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提升接受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能力为目的,着力建设数字化校园、数字化图书馆和数字化教室等优质资源共享平台,解决自身优质资源匮乏问题,实现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共享,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水平等方面实现跨越式发展。教育部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利用。

  六、加强科研合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受援高校应针对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与当地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横向合作,开展应用性的科学研究工作,着力解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研究依据和实际操作方案。支援高校应积极参与受援高校的科研合作工作,努力提供人力、财力和技术支持,不断提升受援高校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积极鼓励支援与受援高校联合申报各层次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研究。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设立“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加强西部地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

  七、加强互派干部挂职工作,不断提升受援高校管理水平。支援与受援高校双方互派干部挂职是对口支援工作主要措施之一,是密切支援与受援高校的联系,提升受援高校综合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一对一的支援与受援高校双方(多对一的支援高校可以是主要支援高校),要坚持并积极互派干部到对方学校挂职。支援高校干部到受援高校挂职,原则上应为2-3年左右。经相关部门批准,支援高校干部挂职期间可担任受援高校主要领导。要将干部挂职作为培养后备干部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使用好干部奠定基础。

  八、搭建国际合作平台,增强受援高校国际合作交流的能力。支援高校要积极帮助受援高校搭建国际平台,要大力提供信息,共同组织国际会议,加强与国外大学合作,增强受援高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能力。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受援高校领导干部进行国内外培训,学习先进理论,开阔国际视野,提高办学能力。

  九、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口支援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口支援工作是一项时间长、跨度大、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和管理。为此,教育部已成立“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协调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对口支援工作,在相关项目中争取对口支援专项经费,在相关项目政策上向受援高校倾斜。西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本地区对口支援工作的统筹管理,帮助受援高校密切配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相关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经费、政策支持,提高对口支援工作质量和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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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办事处,各劳动保障事务所,本局相关科室: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基金监督科反馈。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四年十月十五日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和《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一)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运营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3、不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

4、违反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5、不按规定审核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6、滥用职权伪造、篡改被保险人社会保险档案的;

7、擅自提增或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8、不按医疗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结算费用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1、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为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条件的;

3、参保人员或其家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4、以冒名顶替等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奖励条件:

举报案件经查属实的,对署名举报人予以奖励。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三、举报受理机构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部门。

四、奖励程序

(一)案件受理机构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二)案件受理机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奖励意见,并填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呈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批准。

(三)案件受理机构应在奖励意见批准后7日内电话或书面告知举报人,并将调查材料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存档。

(四)奖励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交付奖励金时,至少应有一名执法人员在场见证,举报人应在注明案件名称、奖金数额的收据上签字,收据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保存备查。

(五)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五、奖励标准

对举报有功的人员,给予200元至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具体标准:

(一)举报涉及金额5000元以下的,奖励200元;

(二)举报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300元;

(三)举报涉及金额10000以上(不含10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500元;

(四)举报涉及金额20000以上(不含20000元)至30000元的,奖励800元;

(五)举报涉及金额30000以上(不含30000元)至40000元的,奖励1000元;

(六)举报涉及金额40000以上(不含40000元)的,按涉及金额的4%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七)在社会保险待遇审核过程中,因举报及时,避免了不必要的待遇支付,未造成基金损失的,奖励200元。

六、经费来源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七、保密规定

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二)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三)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情况。



附件: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呈批表(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拟订的《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房管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为加强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一)凡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范围内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二)杭州市区范围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杭州市区范围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非住宅物业,也应当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三)市房产管理局为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四)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邮政信箱、非经营性娱乐设施等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
  (一)新建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按以下方式筹集:
  新建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预售)时,按有关规定以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总造价的5%向购房人代收,并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向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缴纳。
  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的新建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由被拆迁人缴纳,建设单位代为收取并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向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缴纳。
  (二)新建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杭州市实际建筑安装总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三)当一幢物业的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基金的30%时,应当续集物业维修基金。
  续集维修基金的标准、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拟订,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续集的维修基金额不得低于首期维修基金的60%。
  续集物业维修基金的义务,由房屋所有人履行。未使用房屋的所有人也应当履行续集物业维修基金的义务。
  (四)物业维修基金的续集按下列原则进行分摊:
  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售出房屋的维修基金,按其建筑面积比例,由开发建设单位分摊。
  三、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
  (一)物业维修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物业维修基金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管理单位,按幢设置,记帐到户。
  (二)物业维修基金闲置期间,除可用于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
  (三)物业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算利息,每年转存1次。
  (四)物业维修基金增值收益扣除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后,其余转作维修基金每年滚存使用和管理。
  (五)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在维修基金的增值收益中提取,并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六)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每年公布1次物业维修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七)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
  (一)物业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扣除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后,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由于人为损坏的原因而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二)符合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条件的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按下列规定列支:
  1、属于同幢房屋内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维修费用先在物业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费用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同幢房屋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门号(单元)的,属于每个门号(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维修费用先在该门号(单元)物业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费用由该门号(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2、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维修费用先在物业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物业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的使用程序:
  1、由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和经费预算方案报业主大会批准后,再报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定。审定通过的,划拨首期70%的维修更新费用到物业管理企业帐户。
  2、维修更新工程完工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将下列要件报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由其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工程决算单;
  (2)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
  (3)工程维修更新的发票原件;
  (4)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
  (四)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仍未维修的,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其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涉及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五)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年公布1次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房屋转让时,物业维修基金应一并转让。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业主或其委托人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退回维修基金剩余款额。
  五、法律责任
  (一)业主未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政策规定或业主公约规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催告,业主仍不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2‰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收缴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缴。逾期仍不收缴的,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2‰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违反规定,涉及物业维修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物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截留、挪用、侵占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物业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附则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