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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05:00  浏览:9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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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已于2006年8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4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四章 系统管理

   第五章 行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作,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网络建设,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及其监理、检测、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等的专用技术产品。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电子巡查等系统,以及以上述系统为子系统所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保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及实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系统网络建设的经费投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 省公安机关是本省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做好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七条 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遵循企业自主、市场运作、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方针。

  公安机关对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管理,坚持合法、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 重点单位、要害部位以及其他需要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的场所,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

  第九条 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非法获取企业商业秘密,侵害个人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防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鼓励推广使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设备,促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工作的需要和政府信息化网络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系统的网络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系统的网络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系统网络主干线布局、社会公共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布点以及安全技术防范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系统的网络建设规划,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系统网络主干线、社会公共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组织实施。

  社会公共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范围,包括城市广场、城市道路重要路段和主要交叉路口等。

  第十四条 下列重点单位、要害部位以及其他需要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的场所,应当由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

   (一)武器、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和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场所;

   (二)易制毒化学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场所;

   (三)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四)国家或者省级统一考试的命题及试卷印刷、存放场所;

   (五)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或者部位;

   (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有博物馆、档案馆的重要部位;

   (七)广播、电视、电信、邮政以及城市水、电、燃油(气)、热力供应单位的重要部位;

   (八)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和民航、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的重要部位;

   (九)星级宾馆和大型的商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住宅小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

   (十)省人民政府规定其他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场所或者部位。

  第十五条 提倡在长途客运车辆、出租汽车上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

  第十六条 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应当具备同公安机关报警与监控系统对接的条件。

  公安机关应当整合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系统,充分利用社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信息资源。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调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单位、个人可以与安全技术报警服务企业订立服务合同,明确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的权利义务。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企业接到用户的报警信息时,应当确认后即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报警信息,使用人应当确认后即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处警。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本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认证证书;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目录的,应当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填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并将生产登记批准书送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复审不合格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通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进货验证,不得销售无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销售者应当持营业执照,将销售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第二十四条 举办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展览会、博览会,举办单位应当向省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其他展览会、博览会涉及推广、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参展单位应当向省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第四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作出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装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与建设工程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第二十七条 国家规定应当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论证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论证。未经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成后,应当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九条 国家规定应当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进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维修,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

  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使用有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第三十一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制订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和警讯紧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三)泄露系统的秘密;

   (四)将系统记录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

   (五)其他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 行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配备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执法人员,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以及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市场秩序。

  公安机关应当对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和场所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责任,指导公民和其他组织开展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二)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单位;

   (三)参与安全技术防范企业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省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公安机关应当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监理单位备案名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检测单位以及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系统图纸,建立有关资料档案,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三十七条 依法成立的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不具备同公安机关报警与监控系统对接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未经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个人作出一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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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为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做好2003年科技奖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方式

各省国土资源厅(局)和部直属单位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奖励项目的推荐工作。

推荐单位应按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附件1)的要求填写推荐书(附件2),推荐书按照"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3)填写内容,并对报奖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初审合格后,统一推荐报送指定地点。

二、推荐指标

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实行限额推荐,严格按照下达的指标推荐,具体推荐指标见附件4。

三、推荐材料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要求报送推荐项目汇总表、推荐书及有关报奖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推荐项目是按照《关于做好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国科[2003]31号)要求登记过的科技成果,成果登记请与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联系;

2.推荐书、评价证明、应用证明、引用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及有关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有一份须盖有红章的原件材料并在推荐书封面左上角注明归档材料,与其成果相关的研究报告或论著随成果报送一份;

3.请认真阅读"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3),按要求提供必备的附件材料及相关材料;

4.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和个人信件评价不得作为评价证明;

5.推荐单位应报送加盖公章的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5)二份;

6.报奖项目须经技术评价(指鉴定、评审和验收)结束以后,一年以上完成的研究成果。

四、推荐时限和报送地点

推荐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截止日期为2003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推荐材料请报送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五、组织评审

部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设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联系单位: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部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阜内大街64号 100812

联系人:施俊法 夏祖葆

电 话:66558719 66558766

联系单位: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联系人:马岩

电 话:66558411

附件:1.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2.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3.推荐书填写说明

4.推荐指标

5.推荐项目汇总表


二ΟΟ三年五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进入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以下简称基建物资),入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上述基建物资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二、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具体清单见附件),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不得转入(或销售给)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或以保税方式出区。上述享受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境内区外的,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清单列明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四、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区域)。
特此通知。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不征收出口关税原材料清单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不征出口关税原材料清单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简称)

1
72051000
生铁、镜铁及钢铁颗粒

2
72081000
轧压花纹的热轧卷材

3
72082500
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4
720826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热轧卷材

5
72082690
其他3mm≤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热轧卷材

6
72082710
厚度<1.5mm的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7
72082790
其他厚度<3mm的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8
72083600
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卷材

9
72083700
4.75mm≤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卷材

10
720838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4.75mm的其他卷材

11
72083890
其他3mm≤厚度<4.75mm的其他卷材

12
72083910
厚度<1.5mm的其他热轧卷材

13
72083990
其他厚度<3mm的其他热轧卷材

14
72084000
轧有凸起花纹的热轧非卷材

15
72085110
厚度>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16
72085120
厚度>20mm,但不超过50毫米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17
72085190
其他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18
72085200
4.75mm≤厚度≤10mm的热轧非卷材

19
720853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

20
72085390
其他3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

21
72085410
厚度<1.5mm的热轧非卷材

22
72085490
其他厚度<3mm的热轧非卷材

23
72089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板轧材

24
72111300
未轧花纹的四面轧制的热轧非卷材

25
72111400
厚度≥4.75mm的其他热轧板材

26
721119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27
72112300
冷轧含炭量<0.25%的板材

28
72112900
冷轧其他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29
72119000
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其他窄板材

30
72121000
镀或涂锡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31
72122000
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32
72123000
其他镀或涂锌的铁窄板材

33
72124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34
72125000
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35
72126000
经包覆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36
72131000
带有轧制花纹的热轧盘条

37
72132000
其他易切削钢制热轧盘条

38
72139100
直径<14mm圆截面的其他热轧盘条

39
72139900
其他热轧盘条

40
72142000
热加工带有轧制花纹的条、杆

41
72143000
热加工易切削钢的条、杆

42
72149100
热加工其他矩形截面的条杆

43
72149900
热加工其他条、杆

44
72151000
冷加工其他易切削钢制条、杆

45
72155000
冷加工或冷成形的其他条、杆

46
72159000
铁及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

47
72161010
截面高度<80mm的H型钢

48
72161020
截面高度低于80毫米的工字钢

49
72161090
截面高度<80mmU型钢

50
72162100
热加工截面高度<80mm角钢

51
72162200
热加工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

52
72163100
热加工截面高度≥80mm槽型钢

53
72163210
截面高度在200毫米以上的工字钢

54
72163290
热加工截面高度≥80mm工字型钢

55
72163311
截面高度在800毫米以上的H型缸

56
72163319
截面高度≥200mmH型钢

57
72163390
其他截面高度≥80mmH型钢

58
72164010
热加工截面高度≥80mm角钢

59
72164020
热加工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

60
72165010
热加工乙字钢

61
72165090
热加工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62
72166100
冷加工板材制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63
72166900
冷加工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64
72169100
冷加工其他板材制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65
72169900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66
72171000
未镀或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丝

67
72172000
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丝

68
72173010
镀或涂铜的铁丝和非合金钢丝

69
72173090
镀或涂其他贱金属的铁丝和非合金钢丝

70
72179000
其他铁丝或非合金钢丝

71
72191312
按重量计含锰量在5.5%及以上的未经酸洗3mm≤厚度<4.75mm铬锰系不锈钢

72
72191322
按重量计含锰量在5.5%及以上的经酸洗3mm≤厚度<4.75mm铬锰系不锈钢

73
72191329
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小于4.75毫米的经酸洗的其他不锈钢卷板

74
72191412
按重量计含锰量在5.5%及以上的未经酸洗厚度<3mm的铬锰系不锈钢

75
72191422
按重量计含锰量在5.5%及以上的经酸洗厚度<3mm的铬锰系不锈钢

76
72259100
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宽平板轧材

77
72259200
其他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宽板材

78
72259910
宽度≥600mm的高速钢平板轧材

79
72259990
宽度≥600mm的其他合金钢平板轧材

80
72269200
宽度<600mm冷轧其他合金钢板材

81
72269910
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窄平板轧材

82
72269920
其他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窄板材

83
72272000
硅锰钢的热轧盘条

84
72282000
其他硅锰钢的条、杆

85
72286000
其他合金钢条、杆

86
73053100
纵向焊接的其他粗钢铁管

87
73053900
其他方法焊接其他粗钢铁管

88
73059000
未列名圆形截面粗钢铁管

89
73063000
其他铁或非合金刚圆形截面焊缝管

90
73064000
不锈钢其他圆形截面细焊缝管

91
73065000
其他合金钢的圆形截面细焊缝管

92
73066100
矩形或正方形截面的其他焊缝管

93
73066900
其他非圆形截面的其他焊缝管

94
76041010
非合金铝条、杆

95
76042910
铝合金条、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