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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7:20:39  浏览:9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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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

工信部联信〔201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商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工业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重点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着力推动制造业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着力用信息技术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着力提高信息产业支撑融合发展的能力,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步伐,促进工业结构整体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发展,塑造转型升级新动力。把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作为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战略基点和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的优先目标,以信息化促进研发设计创新、业务流程优化和商业模式创新,构建产业竞争新优势。

  (二)绿色发展,构建两型产业体系。把节能减排作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重要切入点,加快信息技术与环境友好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能源资源节约技术的融合发展,促进形成低消耗、可循环、低排放、可持续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

  (三)智能发展,建立现代生产体系。把智能发展作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长期努力的方向,推动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促进工业产品、基础设施、关键装备、流程管理的智能化和制造资源与能力协同共享,推动产业链向高端跃升。

  (四)协调发展,统筹推进深度融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将信息化作为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推进合力。切实推动信息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应用需求的良性互动,提升产业支撑和服务水平。注重以信息技术应用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的协调发展,促进向服务型制造转型。

  三、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到2015年,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取得重大突破,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主要领域、主要环节得到充分有效应用,业务流程优化再造和产业链协同能力显著增强,重点骨干企业实现向综合集成应用的转变,研发设计创新能力、生产集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大幅度提升;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信息技术应用进一步深化,信息技术集成应用水平成为领军企业核心竞争优势;支撑“两化”深度融合的信息产业创新发展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应用成本显著下降,信息化成为新型工业化的重要特征。

  (一)以信息化创新研发设计手段 促进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提高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水平,鼓励从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向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虚拟仿真、数字模型方向发展。推进机械、电子、航空航天等行业研发设计环节计算机辅助技术的集成应用,创新研发设计模式。加快船舶、汽车、飞机等行业研发设计与制造工艺系统的综合集成,完善产业链协同设计体系,加快普及产品全生命周期数字化设计模式。完善服装、家具、玩具等行业个性化设计体系,建立和普及用户广泛参与的协同设计模式。围绕推动能源工业、原材料工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产品的高端化,逐步深化产品开发和工艺流程的智能感知、知识挖掘、工艺分析、系统仿真、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集成应用,建立持续改进、及时响应、全流程创新的产品研发体系。提升工业产品的智能化水平,推动信息技术在重点产品的渗透融合,推动产品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提高产品信息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动工业产品向价值链高端跨越。

  (二)推动生产装备智能化和生产过程自动化 加快建立现代生产体系

  以研制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特征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装备为重点,提高制造业重大技术装备自动化成套能力。加快机械、船舶、汽车、纺织、电子、能源、国防工业等行业生产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改造,深化研发设计、工艺流程、生产装备、过程控制、物料管理等环节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推动信息共享、系统整合和业务协同,提高精准制造、高端制造、敏捷制造能力。在钢铁、石化、有色、建材、纺织、造纸、医药等行业加快普及先进过程控制和制造执行系统,实现生产过程的实时监测、故障诊断、质量控制和调度优化,深化生产制造与运营管理、采购销售等核心业务系统的综合集成。推动食品、药品行业建立生产过程状态监视、质量控制、快速检测系统,逐步完善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三)推进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综合集成 加快建立现代经营管理体系

  继续推进以质量、计划、财务、设备、生产、营销、供应链、人力资源、安全等环节为重点的企业管理信息化,加强系统整合与业务协同。在重点行业骨干企业推进研产供销、经营管理与生产控制、业务与财务全流程的无缝衔接和综合集成,建设统一集成的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产品开发、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过程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大型企业集团信息化管控水平,促进企业组织扁平化、决策科学化和运营一体化,增强企业资源共享和业务整合能力。适应产业竞争格局的新变化,以提升产业链协同能力为重点,推动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系统的普及和深化,实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以支撑企业国际化经营为重点,支持重点行业骨干企业跨国运营平台建设,建立全球协同的研发设计、客户关系和供应链管理体系。

  (四)以信息化推动绿色发展 提高资源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

  加快钢铁、石化、有色、建材等行业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流程的智能化改造,加强对能源资源的实时监测、精确控制和集约利用。在重点行业和地区建立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连续监测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信息管理体系。引导工业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加快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节能新机制推广。建设一批区域能效中心,完善面向重点用能企业和地区能源消耗的实时监测和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的生产、储运、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实时监控和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围绕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评估、多层防护、人机隔离、远程遥控、监测报警、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等方面,深化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建立安全生产新模式。

  (五)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环境 帮助中小企业降本增效创新发展

  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研发设计平台,提供工业设计、虚拟仿真、样品分析、检验检测等软件支持和在线服务。提高网络环境下的企业间协作配套能力和产业链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产业链协作。加快研发、推广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企业管理系统。推动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电子支付、物流配送、身份认证等关键环节的集成化电子商务服务。建立并完善一批面向产业集群的技术推广、管理咨询、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市场拓展等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开展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网络基础设施服务,积极发展设备租赁、数据托管、流程外包等服务。

  (六)推动信息化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 加快生产性服务业的现代化

  提高工业设计水平。支持工业设计软件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实用、高效的工业设计基础数据库、资源信息库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资源共享。鼓励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引导和支持专业化的工业设计产业园区发展。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

  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推动大型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深入发展,在提高网络采购和销售水平、扩大网络营销覆盖率基础上,向网上交易、物流配送、信用支付集成方向升级。支持制造业企业以电子商务为手段提高供应链协同和商务协同水平,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展。积极推动行业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诚信发展,支持提高面向产业集群和专业市场的电子商务技术支撑和公共服务水平。深化移动电子商务在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应用。

  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鼓励制造企业与专业物流企业信息系统对接,推进制造业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物流业务的有序外包,提高物流业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支持物流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推动行业性、区域性和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化服务平台发展。加快电子标签、自动识别、自动分拣、可视服务等技术在大宗工业品物流、工业园区和物流企业中的推广应用,提高物品管理的精准化水平。

  促进新型业态发展。支持制造企业围绕推动产品的智能化、高端化和服务化,创新商业模式,积极发展在线检测、实时监控、远程诊断、在线维护、位置服务等新业态。围绕提高重点行业骨干企业总集成、总承包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项目设计、工程实施、系统集成、设施维护和管理运维等业务的信息化建设。适应制造业营销体系变革的新趋势,以信息化创新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提高融资租赁服务水平提升,加快建立高效、便捷、安全的融资租赁体系。

  (七)提升信息产业支撑“两化”深度融合的能力 促进信息产业加快发展

  大力发展工业电子。围绕汽车、飞机、船舶、机械、家电、电力等行业产品的智能化升级,推进信息技术与传统工业技术间的协同创新,加快汽车电子、航空电子、船舶电子、机床电子、信息家电、电力电子、医疗电子、智能玩具等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不断提升信息技术支撑产品智能化转型的能力和水平。

  积极培育工业软件。面向研发设计、生产过程、经营管理、市场流通等环节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加强需求牵引,整合产学研用资源,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瓶颈,大力发展高档数控系统、制造执行系统、工业控制系统、大型管理软件等工业软件,逐步形成工业软件研发、生产和服务体系,提高国产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解决方案的市场竞争力。

  加快和规范信息服务业发展。加强行业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的推广应用。大力发展信息化咨询、规划、实施、维护和培训等增值服务,提高个性化服务水平。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信息服务业务剥离重组,推动信息技术及相关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积极推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外包,支持信息化外包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一批信息服务企业,鼓励管理咨询机构从事信息技术服务,规范信息服务业的招投标行为,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积极推动云计算和物联网应用。支持云计算等关键技术研发取得突破,积极发展面向服务、支持制造资源按需使用、制造能力动态协同的云制造服务平台。围绕基础设施、工业控制、现代物流等重大应用领域,开展物联网应用示范。加快网络设备、智能终端、RFID、传感器以及重要应用系统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快建立产业发展联盟,培育综合集成服务能力。

  (八)提高行业管理现代化水平 加强标准化基础工作

  加快推动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运行监测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共享,推进业务协同。加强行业信息发布。围绕信息技术在重点行业关键环节的深化应用和信息技术成果普及、产业化重大专项、应用示范项目、信息化重大工程等工作,开展相关应用标准的调查、复审、修订,组织开展示范、宣贯和推广工作。抓紧制定和完善云计算、工业电子、物联网应用、移动电子商务等领域相关标准。

  四、主要措施

  (一)创新“两化”深度融合推进机制

  建立和推广实施工业企业“两化”融合评估体系和行业评估规范,加快建立第三方开展企业“两化”融合评估的工作机制,引导企业开展自评估,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加强对企业信息化的支持。完善中央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健全企业信息化领导机构,建立职责清晰、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企业信息化推进机制。鼓励各地国有企业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化评级和考核体系,引导各地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研究建立和推广企业信息化规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后评估方法和考核机制。建立定期沟通、协调行动的部门间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产学研用战略对话机制。

  (二)加大财政资金和金融支持力度

  发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电子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现有各类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整合资源,加大对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中共性技术开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的支持。积极探索更有效的财政支持方式,加大对企业经营管理创新的引导和扶植,支持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鼓励银行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方式,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信用融资业务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建立信息技术应用项目融资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给予支持。

  (三)组织广泛开展典型示范工作

  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中,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信息服务产业发展,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典型示范。组织开展以促进“两化”深度融合为主题的巡回推广活动,大力宣传各地区、各行业和典型企业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积极通过媒体、网上展示和博览会等形式扩大推广范围和深度。做好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鼓励和支持地方树立示范企业、建立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

  (四)加快发展和完善行业信息化服务体系

  研究组织实施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服务行动计划,积极培育和发展集信息化规划、咨询设计、项目实施、系统运维和专业培训为一体的信息服务业。建设一批“两化”融合服务产业中心和园区。发展和完善一批面向工业行业的低成本、安全可靠的信息化服务平台。组织实施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剥离重组示范工程,提升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提供能力和水平。开展“两化”融合带动国产软硬件发展试点示范工作。依托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健全信息基础设施,提升产业聚集区和园区智能化发展水平。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

  组织开展“两化”深度融合工作培训,组织编写培训系列知识读本,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培训资源,建立一批培训和实训基地。围绕“两化”深度融合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加快实施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装备制造和信息领域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信息领域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等,大力培养各领域的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完善高校学科和专业设置,加强信息技术职业教育,培养各级各类信息化专业人才。科学修订信息领域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积极推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鼓励开展信息技术联合创新、应用示范、人才培训和评估认证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国内相关组织和企业参与相关领域国际标准的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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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年4月21日(87)城住字242号《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有关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登记,包括全民所有制行政、军队、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私人、社团、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包括经批准使用的临时性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第三条 城镇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须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全民所有的房屋及其使用的土地,由国家授权的房产管理和土地使用单位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及其使用的土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人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全民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发给国家授权的房产管理单位。
共有的房屋,除发给房屋所有权人一份由共有人推举的执证人收执外,并对其余每个共有人各发给共有权保持证一份。
第五条 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使用人凭证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证发给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共有房屋使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证发给共同推举的执证人。同幢异产毗连房屋使用没有明显界限的土地,发给各使用人土地共同使用证。
第六条 下列房屋不予办理登记,但应申报现状和管业情况。
(一)产权争议未最终裁决的房屋。
(二)没有合法契约和证件,所有权来源不清的房屋。
(三)司法机关查封的房屋。
(四)临时性简陋的房屋。
(五)违章建筑的房屋。
第七条 下列土地不予办理登记,但应申报使用情况。
(一)违章占用的土地。
(二)买卖出租或变相买卖、非法转让的土地。
(三)已办完征用手续2年以上未使用的土地。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因不在本市或其他原因不能前来登记的,可依法委托代理人登记。委托文书是用外国文字书写的,必须同时附交中文议本。
第九条 公民个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依照规定改变姓名时,须于3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
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必须使用单位全称,不得使用简称。依照规定改变名称时,须于3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应依照登记机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申请书,个人须出示身份证(或护照),提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近照一张和图章。单位须提交主管机关核准的法人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须分别交验下列证件:
(一)新建、翻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须交验厦门市城市土地、规划管理机构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全民所有制行政、军队、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单位和中外合资、外资企业等单位,尚须交验建筑项目批准文件、竣工平面图和房屋位置平面图。私人翻建、改建、扩建尚
须交验原产权契证。
(二)购买的房屋,须交验原产权契证、买卖契约,单位房产尚须交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单位购买私房的,尚须交验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三)交换的房屋,须交验双方房屋契证和经厦门市公证机关公证的交换协议书。
(四)受赠的房屋,须交验原契证和经厦门市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书。
(五)继承的房屋,须交验原产权证、契证和经厦门市公证机关公证的遗产继承权证明或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
(六)析产、分割的房屋,须交验原产权证、契证和经厦门市公证机关公证的分析、分割协议书或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
(七)调拨的房屋,须交验主管部门的调拨批准文件、原产权证、契证或证明。
第十二条 拆除或倒塌的房屋,须缴交原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拆除的尚须交验有批准权力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须缴验厦门市土地管理机关的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或原契证。三资企业尚须交验投资项目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
文书、证件不齐的,单位须缴交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须缴交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登记的房屋经审查,凡所有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五条 申请登记的土地,凡使用权清楚,四至分明,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并依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在本市全面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总申报阶段。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应按市城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的时间分片、分期、分批到指定地点申报登记。
第十七条 总申报阶段结束后,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于竣工后3个月内申报登记,新征用的土地,应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登记。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分析、分割等原因转移变更的,应于契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同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拆除或倒塌的房屋应于拆除或倒塌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非建筑物和公园、码头、港区、体育场、游泳场、娱乐场等所使用的土地经批准改换单位名称或改变用途的,应在3个月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廿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由本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他人申请延期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二)各种原因确实不能如期提交证件的。
延期登记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廿二条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者,处以罚款。每逾期1个月,私有房产处300元以下之罚款。全民所有制行政、军队、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中外合资、外资企业等单位房产处1000元以下之罚款,但罚款累计不得超过该房产现值的1/3。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者,处以罚款,每逾期1个月,每平方米处0.1元之罚款。
逾期登记未满1个月的,以1个月计;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的,以2个月计,其余按此类推计算。
第廿三条 全民、集体、社团等单位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逾期1年不申报登记的,城建部门不得发给房屋翻建、改建、新建的用地、建筑执照,不得办理扩大用地手续,有关主管部门也不得批准交换、调拨、转移,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的,不予赔偿。
私有房屋逾期1年无人申报登记的,或虽有人申请登记,但不能证实其所有权的房屋,依照法律规定程序,由房管部门予以代管。代管3年后无人申报登记的,提请人民法院确认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列入公产。
第廿四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税费:
(一)全民、集体、社团、中外合资、外资房产
1.自有房屋(包括新建、翻建、改建、扩建、调拨、接管的房屋):按房屋现值的2‰收取登记费,按0.1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测绘费,凡房屋已经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并已交纳普查费的。免收测绘费。
2.交易:按房屋现值收买方4‰的登记费,10‰的交易鉴证费;收卖方4‰的登记费,5‰的交易鉴证费。成交价超过规定现值的,其超过部份另征收5%的规费;成交价低于规定现值的,按规定现值计收,免征契税。
3.交换:等值交换的,按房屋现值收双方各4‰的登记费;不等值的,其超值部份按交易收费。
(二)商品房
经市政府批准新建的商品房,按房屋现值收卖方1‰的登记费;收买方4‰的登记费。按交易时使用的货币征收,免征契税。
(三)私有房产
1.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按房屋现值的4‰收取登记费。
2.交易:按房屋现值征收买方6%的契税,4‰的登记费和10‰的交易鉴证费;收卖方4‰的登记费,5‰的交易鉴证费。成交价超过规定现值的,其超过部份另征收5%的规费;成交价低于规定现值的,按规定现值计收。
3.赠与:按房屋现值收受赠人6%的契税,并收双方各4‰的登记费。
4.交换:等值交换的,按房屋现值收双方各4‰的登记费;不等值的,其超过部份按交易收费。
5.分析、分割、继承:按房屋现值的4‰收取登记费,分析、分割的另收测绘费10元。
6.职工向房地产公司或其他开发经营公司购买的统建房、商品房,按房屋现值的4‰收取登记费,向卖方收1‰的登记费,免征契税。
7.契证遗失登记:按房屋现值收2‰的登记费。
8.旧证换新证需配图的,100平方米以下收测绘费20元,1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平方米收测绘费40元,余类推。
9.房屋所有权证每件收工本费5元。
第廿五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须按规定交纳登记、测绘费:
土地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每件收费5元,超过50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的,每件收费10元,超过100平方米不足1000平方米的,其超过部份每平方米收0.04元,超过1000平方米不足1万平方米的,其超过部份每平方米收0.03元,超过1万平方米不足10
万平方米的,其超过部份每平方米收0.02元,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份,每平方米收0.01元。
土地使用证每件收工本费5元。
第廿六条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遗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廿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情况,不得涂改、伪造产权证件和土地使用权证件,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廿八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土地管理机关负责解释、补充。
第廿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产权登记的规定同时废止。



1987年11月26日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独政办发〔2009〕64号


各有关单位:

《独山子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独山子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政府基础数据管理,进一步规范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共享及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利用各单位数据资源,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及其各单位的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条 数据资源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工维护、统一管理,互联互通、共建共享,责权统一、安全保密,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资源是指“数字城市”建设的四大基础数据库(即“人口信息基础数据库,法人单位基础数据库,宏观经济数据库,空间地理与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的基础数据,以及各单位所采集的业务专题数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是区政府数据资源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区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建设并定期发布;

(二)负责制定数据资源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相关技术培训;

(三)负责对各数据采集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整理、入库、存储、维护工作,同时建立健全数据库维护管理台帐;

(四)负责数据资源共享权限分配工作;

(五)负责数据资源安全机制建设。做好网络的访问控制、登陆限制、身份认证、终端管理、安全审计、病毒防范、数据备份、异地容灾和安全应急等工作,确保数据安全;

(六)负责数据资源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数据采集单位是区政府数据资源的提供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数据采集、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本单位业务专题数据的日常存储、维护工作。

各数据采集单位对所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六条 数据采集分工

(一)网络中心负责卫星影像数据的获取、处理;

(二)区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地形图、高程、三维数据的采集;

(三)区建设局负责地下管线数据的采集;

(四)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地籍数据的采集;

(五)其他各类专题数据由相关单位按工作内容及职责负责采集。

第七条 各数据采集单位应编制数据资源目录。数据资源应载明数据资源名称、采集依据、表达方式、数据量、更新周期、共享权限、保密级别等元数据信息。

第八条 各数据采集单位的数据及数据资源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由本单位留存,一份报网络中心,作为数据采集的工作依据。

第九条 网络中心对数据采集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源目录、实体数据进行核对、检查,确保数据有效入库,并建立数据交接入库制度。

第四章 数据传输与共享

第十条 数据采集单位应按时提供数据和数据资源目录,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时,可采用磁盘、专用U盘拷贝等方式提交数据。

第十一条 数据资源实行集中存储、分级负责管理方式,以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共享性。

第十二条 数据共享审批流程:提出申请(使用单位)——审核(数据权属单位、网络中心)——批准(主管区领导)——权限分配(网络中心)。

第十三条 数据使用单位提出共享申请时,应填写数据资源使用申请表,对涉密数据需签订保密承诺书。数据使用单位须严格按照审批后确定的共享权限使用数据资源。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使用区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及数据信息时,如发现错漏等问题,应及时向网络中心反馈,以便及时修正。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各单位需对外提供数据的,需向网络中心提供对外服务合同(有涉密信息的需同时提供保密承诺书),由网络中心按照数据共享审批流程办理。严禁未经审批提供原始数据拷贝。

第十六条 网络中心应逐步完善各单位数据采集、传输、共享利用情况通报制度。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七条 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并作为年度信息化工作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各部门年度数据管理考核指标由网络中心提出,并会同督察部门每季度进行检查落实。

第十九条 网络中心应会同区政府保密办定期或不定期对数据使用单位进行保密性检查,按区政府保密相关规定予以考核。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拒不提供数据、提供不及时、数据不完整或擅自对外提供数据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