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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07:18  浏览:83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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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经营者,改革经营者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合理确定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经营者年薪制是依据企业规模、经营业绩及所承担的责任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以年度时间为计算单位,确定经营者全部收入的分配制度。有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可试行经营者持股、股票期权等激励办法。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

第四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要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体现业绩与收入挂钩,激励与约束并重,奖励与扣减并存,既有利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实行民主决策,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按照《郑州市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企业年度考核及经营者业绩考核合格;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未欠缴国家税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未发生拖欠职工工资。

第五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年薪收入构成和确定



第六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增量年薪和奖励年薪构成。

第七条 基本年薪依据本企业规模、职工人数等综合系数和综合平均工资确定。

基本年薪=综合平均工资×(规模综合系数+职工综合系数)

(一)综合平均工资=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7+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3。

(二)企业规模综合系数依据企业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确定。

(三)企业职工综合系数依据企业全部职工人数确定(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

第八条 增量年薪同本企业经营业绩挂钩浮动。

(一)增量年薪以确定的基本年薪为基础,依据本企业上缴税金(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长率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计算。同时,还应将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社会保险费缴纳、安全生产等内容作为辅助考核指标。

增量年薪=基本年薪×3×上缴税金增长率/20%(非竞争性经营企业为30%)。

(二)上缴税金增长率指企业当年上缴税金,减去前两年上缴税金加权平均数的余额,占前两年上缴税金加权平均数的百分比。前两年上缴税金加权平均数的权重比例分别为:前一年40%,前二年60%。

(三)经营者增量年薪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3倍。上缴税金增长率为负数时,增量年薪为零。

第九条 奖励年薪是当企业当年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率大于20%(非竞争性经营企业30%)时,由市委、市政府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经营环境分别对经营者予以奖励。

第十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坚持先考核审计后兑现。各项指标考核以当年的审计结果为准。



第三章 试行经营者持股和风险抵押金办法



第十一条 试行经营者持股和风险抵押金办法,激励经营者注重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营者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关心企业长远发展,使个人自身价值和利益在企业资产增值中得到充分体现。

对公司制改造的企业,经批准,可试行经营者持股、股票期权、岗位股(干股)等激励办法。(办法另定)

第十二条 建立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办法。风险抵押金包括经营者全部增量年薪转入和上级对业绩突出者经营者的奖励年薪,交财政部门专户储存,按同期利率计息。抵押时间为一个任期,没有实行任期制的企业经营者以3年为一个考核期。



第四章 年薪支付



第十三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和增量年薪在企业工资总额外单列。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第二年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其他工资总额调控办法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经营者年薪收入。基本年薪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增量年薪作为购股资金或风险抵押金,在下一年第一季度经考核审计批准后转入财政部门专户。

第十四条 经营者奖励年薪,由市委、市政府以现金、股份等形式给予奖励发放。

第十五条 企业每完不成一项辅助考核指标,相应扣减经营者10%的年薪收入。

第十六条 实行公司制改造企业经营者任期届满,经离任审计确认,经营者的历年经营业绩完成或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由风险抵押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向经营者返还风险抵押金的本息;经营业绩下降,未完成考核指标的,相应扣减风险抵押金,其中,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扣减全部风险抵押金。扣减的风险抵押金,全部上缴财政。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成立郑州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牵头,组织、劳动保障、经贸、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参加,负责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的组织与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第十八条 经营者年薪制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根据经营业绩,提出经营者年薪收入意见,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经营者年薪制领导小组批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由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九条 经营者所得年薪总收入按月平均,超过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部分,应照章纳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给予持股、期权、岗位股奖励的,未兑现前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在一个年度内非个人因素工作变动,其年薪收入视其在经营者岗位工作的时间长短确定。凡当年在本企业经营者岗位工作满10个月及其以上者,应按原定年薪政策规定执行,不足10个月的,改按不实行年薪制度企业的政策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要探索经营者职位消费试点办法,指导管理企业经营者职位消费。要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增强职位消费的透明度。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和完善对经营者收入的监督机制,规范经营者报酬,增强透明度。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结合起来,经营者年薪制方案和年薪收入的考核兑现要公开,发挥职代会和股东会、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实行年薪制经营者收入的检查。经营者除按本规定领取应得的年薪收入外,不得在本企业另外领取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擅自额外取得的收入,除通报批评予以清退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方案和考核兑现年薪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要保存5年,以备监督检查和审计之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经营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纳入企业内部分配范畴,原则实行以岗位因素为主的内部分配制度,也可在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前提下,根据其分管工作量化指标的考核结果,按经营者年薪收入的60%-75%分别确定年工资收入。具体方案由企业制定,经董事会或职代会同意后,报同级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加快经营者选拔任用配套制度改革,最终实现经营者市场化。

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郑劳[1998]82号文件印发)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郑州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规模综合系数表

2.企业职工综合系数表





附件1

企业规模综合系数表



销售收入(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0-5000
5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35000
35000-50000
50000-65000
65000-80000
80000

以上

0-5000
4.5
4.9
5.3
5.7
6.1
6.4
6.7
7.0

5000-10000
4.0
4.4
4.8
5.3
5.6
5.9
6.2
6.6

10000-25000
3.5
3.9
4.3
4.8
5.2
5.6
5.9
6.2

25000-40000
3.0
3.4
3.8
4.4
4.8
5.2
5.6
5.9

40000-60000
2.5
3.0
3.5
4.0
4.4
4.8
5.3
5.6

60000-80000
2.0
2.5
3.0
3.5
4.0
4.4
4.8
5.2

80000-100000
1.5
2.0
2.5
3.0
3.5
4.0
4.4
4.8

100000以上
1.0
1.5
2.0
2.5
3.0
3.5
4.0
4.4




附件2

企业职工综合系数表



职工人数
综合系数
职工人数
综合系数

1000以下
0.3
4000-5000
0.7

1000-2000
0.4
5000-6000
0.8

2000-3000
0.5
6000-7000
0.9

3000-4000
0.6
7000以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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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技术监督局“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问题请示”的复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湖南省技术监督局“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问题请示”的复函



湖南省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加强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执行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湘技监局量函[1999]41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印发“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考核规范”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1999]130号)中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法人资格的要求,与《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中对公正计量行(站)法人资格的要求是一致的。

二、《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中所称“具有法人资格”,是指“能够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资格”。

三、《关于加强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1999]131号)中关于“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是指从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在该通知发布以前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其有效期仍按证书上的规定执行。

此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规定的通知

榆政发[201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榆林市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规定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用户用水现状和用水结构,推动用户完善节水措施,建立科学用水制度,合理评价用水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量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户的用水体系进行实际测试,确定其用水参数的水量值,并根据其输入水量与输出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分析用水合理程度的工作。 

第三条 水量平衡测试是用水企业加强用水科学管理,合理用水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水量平衡测试,达到以下目的:

(一)全面了解用水单位管网状况,搞清企业用水现状与用水量之间的定量关系。

(二)进行合理化用水分析,挖掘节水潜力,根据实际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合理用水规划。

(三)建立企业用水档案,健全用水计量仪表;培养熟悉本企业用水现状的管理人员。完善单位用水管理方法和制度。

(四)积累基础数据。为节水管理机构制定合理的用水计划指标提供依据。

第四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以下称市节水办)承担水量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范围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的工业企业,月均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含1000立方米)的主要用水企业应按本规定委托独立的水量平衡测试机构(以下简称独立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水量平衡测试。

第六条 主要用水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月均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含2000立方米)每三年进行一次;月均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下1000立方米以上(含1000立方米)的每五年进行一次。经审查验收合格的水量平衡测试结果是确定单位用户年度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市节水办负责制定单位用户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安排方案,并及时通知单位用户。测试单位应当在测试前一周将水量平衡测试方案(企业基本情况,测试地点、测试时间及测试周期,参加测试主要人员及负责人,测试方法及内容,给水排水管网图和系统图,计量仪表配备图,测试周期或设备、工序的生产周期)报市节水办登记备案,以备根据情况组织现场抽查。

第八条 水量平衡测试的培训由市节水办聘请专家,统一组织进行。主要用水企业的分管领导和具体管水人员应参加水量平衡测试业务培训,以提高对水量平衡测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了解、掌握水量平衡测试的基本知识和测试方法。

第九条 测试前掌握企业各用水部门(生产、生活)、用水工艺及用水设备的基本概况;了解清楚企业水源情况(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取水量、水质情况、水源井的取水层深度、动静水位情况和变化趋势等;复核企业区域内给水排水管网图,对照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没有给水排水管网图的企业要绘制平面管网图和系统图。

第十条 用水企业水量计量仪表配备达到下列要求后方可进行测试工作:

(一)每日(24小时)取水量达到 5m3以上的用水单元(车间、工段、设备)均应安装水表。

(二)企业用水二级仪表监测率大于95%。

二级仪表监测率=二级水表的取水量之和/一级水表的取水量之和×100%

一级水表计量范围:单位各种水源的计量。

二级水表计量范围:各用水部门及单位区域内生产单元(系统)、生活用水的计量。

第十一条 测试时,须对企业的取水量、重复利用水量、耗水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用水设备的用水量、管道及设备漏水量、蒸汽冷凝水量、锅炉用水量等进行测定。具体测试和计算方法参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08)及《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方法》(CJ41-1999)。

第十二条 统计计算或实测计算,应考虑到季节、生产等因素,选取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测试。测试次数可根据本企业工作、生活及生产特点自定,但一般应进行连续三天(含一个公休日)的测试,每天水量测定不少于四次。

第十三条 每个水量测定点均须如实记录测定点编号或地址,测定时间,起、止读数,测定人等。

第十四条 企业水量平衡测试必须以各部门(车间)平衡测试为基础汇总,填写水量平衡测试表,并绘制出企业水量平衡图。

第十五条 市节水办负责水量平衡测试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登记水量平衡测试方案的测试时间、地点对测试工作进行现场抽查和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企业各类用水以用途进行汇总分类,并计算其所占总取水量的比例。针对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循环率、工艺水回用率、锅炉蒸汽冷凝水回收率、职工人均日生活取水量、万元产值取水量、单位产品取水量等数值,与本地区或国内、国际同类单位(企业)的用水水平进行比较,找出本企业在用水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第十七条 根据测试记录,应对以下用水进行分析:

(一)用水单位或用水部门有循环水池和循环用水系统时,可按水量平衡示意图进行水量平衡计算,以确定溢流量和渗漏量。

(二)对职工生活用水分析时,职工生活用水包括办公、厂区(浴室、食堂、绿化等)和车间生活用水。根据本地区气候和用水习惯的实际情况,参照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和国家用水规范,分析本企业职工人均日取水量是否合理,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的格式及内容必须符合《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方法》(CJ41-1999)的规定。

第十九条 由于水量平衡测试有时不能在用水单位各个用水单元同步测试,各用水单元测试数据汇总后和单位实际用水情况有一定的差异。为保证测试工作的质量,统一标准,在测试阶段所有各类水取水量(生产、生活)之和与同期单位全部日取水量之差不大于10%,方可认为测试结果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 测试报告撰写完成后应及时填写《水量平衡测试验收表》向市节水办申请验收。验收工作分两个步骤:

(一)市节水办水量平衡测试验收工作人员应在验收前随机抽取测试点计量仪表的读数;现场验收时应再次抄取相同测试点的计量仪表的读数,并计算出单位时间用水量,结果应与实测数据吻合,如相差较大,须查明原因,否则验收不合格。

(二)市节水办水量平衡测试验收工作人员应在验收现场对水量平衡测试报告的以下内容进行审阅:所附测试数据与现场抽查数据是否相符、企业情况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各种表格是否齐全、图纸是否齐备、用水合理化分析是否合理、改进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有效,以上内容齐全且通过专家评审后,其水量平衡测试报告通过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单位用户水量平衡测试验收合格后,市节水办应当按照水量平衡测试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系数和用水性质构成等调整用水计划;测试结果显示企业用水情况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按照市节水办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水办、独立测试机构及有关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保密制度,有责任对单位用户的有关资料保密。

第二十三条 市节水办对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被测试单位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四条 凡超过3年未做水量平衡测试或未按要求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单位用户,无法进行下年度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