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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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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北政发〔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试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试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试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试行)》等四项制度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坚持提高法律法规知识与增强宪法法律观念并重,注重提高领导干部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能力,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手段妥善解决各种矛盾问题的自觉性。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至少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2次,至少举办专题法制讲座或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各1次。除专题学法外,凡会议议题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开始研究议题前应由有关部门讲解或说明议题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自治区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与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当参加学习。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市政府常务会议年度学法计划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市普法办)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相关法律的主要执行机关负责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并根据需要提供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用书、读本和学习资料。凡国家、自治区新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及时邀请专家辅导解读。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本单位的领导学法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扩大公众参与面,充分听取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各方和负责决策实施、监督的县、区和市直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最大限度地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真正将决策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
  (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海域使用等专项规划,以及产业、能源、生态等各类专项规划;
  (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
  (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由决策承办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县、区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本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第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在公开听取意见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要特别重视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部门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将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听取意见的结果应当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报纸、网站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市政府或决策执行部门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决策行为,提升市政府行政决策水平,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是指在市长主持下,依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的会议形式,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的工作制度。
  市政府集体决策重大事项,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市长负责制,以会议决定的形式体现市政府集体决策意见,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使决策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式,统筹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推进北海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三)民主决策原则。以人为本,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程度兼顾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的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议行合一原则。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要求,做到讨论充分、论证科学,避免决策失误。决策一经形成,必须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接受党委、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从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出发,市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以及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报告自治区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与调整,以及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
  (四)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性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五)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与调整,以及构建产业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发展民生经济、新农村经济等重大建设或投资项目;
  (六)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对外开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国土资源管理、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管理、价格管理、安全生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市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重要改革方案,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对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采取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市政府就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上报自治区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事项作出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
  第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除特别紧急事项外,涉及决策事项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必须到会。
  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经济、科技、法律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其他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 拟提请市政府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市长确定;
  (三)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涉及群众普遍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对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有关部门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策前,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证以及决策风险评估(包括公共财政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和环境生态风险)等,提出较成熟的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 重大决策方案形成后,应当征求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以及涉及范围、程度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可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群众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必须报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于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决策过程中,应由有关领导或承办部门阐明重大事项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各方意见,然后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应当先由分管领导发表意见,阐明态度,再由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对决策草案分别发表意见,市长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提交会议。
  第十二条 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按照民主集中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者其他方式,由市长主持逐项表决。可以采取以下决定形式:一是通过;二是原则通过,委托分管副市长在承办部门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三是暂缓决定,即对主要问题意见分歧明显且属非紧急事项的,待进一步完善协商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或表决;四是不予通过。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做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个人意见。
  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根据需要,会后应及时向因故缺席的应到会人员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可以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当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四条 对重大紧急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决策,按照《北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置。
重大紧急事项是指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十五条 决策过程以会议原始记录的形式记录并保存,最终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并统一立卷归档。
  市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议事记录,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应到会人数比例、承办单位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参会人员表示赞同和反对意见、市长的决定等内容。
  第十六条 对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行文的,经市长签发,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发并分送。需报经自治区政府、市委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或批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全面准确迅速组织实施,不得推诿和拖延,并将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事项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的建议,但在市政府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执行部门或相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参照决策程序作出决定,情况紧急时市长可直接作出决定,但应记录在案。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市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绩效办等部门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调查、督促催办、效果评估等措施,形成决策实施后评价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作出的错误重大事项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市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以下简称决策后评价)是指有关机构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贯彻执行的效果及存在问题进行科学、系统的评价,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试行)》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利于检验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组织对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对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后,一般进行一次决策后评价,特别重大的,视情况增加后评价次数。
  第六条 决策后评价主要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既定目标的对比分析;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正负面影响;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八条 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阅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决策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重大决策实施后总体评价等级分甲等、乙等和丙等三级。
  第九条 对决策后评价进行总结:
  (一)决策后总体评价报告。内容包括: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说明;对以后同类或相关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重大决策制定与实施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总体评价等级应当降低一个等次。
  (二)决策后评价活动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作出评价;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作出评价;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分析;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重大决策实施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决策评价机构做好评价工作,向决策评价机构提供重大决策实施的相关资料,并如实汇报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形成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按工作分工报市长、副市长及相关领导研究;需集体讨论审定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形成对重大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对于出现决策做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决策做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改变或出现其他直接影响重大决策实施的情况,应当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在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中,重大决策实施部门弄虚作假,或与决策评价机构串通作弊,或决策评价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价结果失实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概述: 北政发〔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试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试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试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发〔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试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试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试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试行)》等四项制度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制度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8日印发
───────────────────────────
(共印120份)


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坚持提高法律法规知识与增强宪法法律观念并重,注重提高领导干部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能力,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手段妥善解决各种矛盾问题的自觉性。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至少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2次,至少举办专题法制讲座或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各1次。除专题学法外,凡会议议题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开始研究议题前应由有关部门讲解或说明议题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自治区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与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当参加学习。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市政府常务会议年度学法计划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市普法办)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相关法律的主要执行机关负责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并根据需要提供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用书、读本和学习资料。凡国家、自治区新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及时邀请专家辅导解读。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本单位的领导学法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扩大公众参与面,充分听取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各方和负责决策实施、监督的县、区和市直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最大限度地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真正将决策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
  (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海域使用等专项规划,以及产业、能源、生态等各类专项规划;
  (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
  (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由决策承办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县、区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本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第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在公开听取意见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要特别重视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部门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将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听取意见的结果应当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报纸、网站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市政府或决策执行部门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决策行为,提升市政府行政决策水平,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是指在市长主持下,依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的会议形式,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的工作制度。
  市政府集体决策重大事项,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市长负责制,以会议决定的形式体现市政府集体决策意见,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使决策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式,统筹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推进北海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三)民主决策原则。以人为本,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程度兼顾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的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议行合一原则。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要求,做到讨论充分、论证科学,避免决策失误。决策一经形成,必须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接受党委、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从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出发,市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以及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报告自治区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与调整,以及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
  (四)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性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五)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与调整,以及构建产业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发展民生经济、新农村经济等重大建设或投资项目;
  (六)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对外开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国土资源管理、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管理、价格管理、安全生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市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重要改革方案,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对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采取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市政府就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上报自治区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事项作出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
  第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除特别紧急事项外,涉及决策事项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必须到会。
  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经济、科技、法律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其他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 拟提请市政府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市长确定;
  (三)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涉及群众普遍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对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有关部门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策前,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证以及决策风险评估(包括公共财政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和环境生态风险)等,提出较成熟的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 重大决策方案形成后,应当征求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以及涉及范围、程度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可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群众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必须报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于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决策过程中,应由有关领导或承办部门阐明重大事项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各方意见,然后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应当先由分管领导发表意见,阐明态度,再由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对决策草案分别发表意见,市长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提交会议。
  第十二条 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按照民主集中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者其他方式,由市长主持逐项表决。可以采取以下决定形式:一是通过;二是原则通过,委托分管副市长在承办部门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三是暂缓决定,即对主要问题意见分歧明显且属非紧急事项的,待进一步完善协商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或表决;四是不予通过。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做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个人意见。
  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根据需要,会后应及时向因故缺席的应到会人员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可以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当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四条 对重大紧急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决策,按照《北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置。
重大紧急事项是指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十五条 决策过程以会议原始记录的形式记录并保存,最终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并统一立卷归档。
  市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议事记录,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应到会人数比例、承办单位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参会人员表示赞同和反对意见、市长的决定等内容。
  第十六条 对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行文的,经市长签发,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发并分送。需报经自治区政府、市委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或批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全面准确迅速组织实施,不得推诿和拖延,并将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事项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的建议,但在市政府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执行部门或相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参照决策程序作出决定,情况紧急时市长可直接作出决定,但应记录在案。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市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绩效办等部门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调查、督促催办、效果评估等措施,形成决策实施后评价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作出的错误重大事项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市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以下简称决策后评价)是指有关机构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贯彻执行的效果及存在问题进行科学、系统的评价,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试行)》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利于检验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组织对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对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后,一般进行一次决策后评价,特别重大的,视情况增加后评价次数。
  第六条 决策后评价主要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既定目标的对比分析;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正负面影响;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八条 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阅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决策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重大决策实施后总体评价等级分甲等、乙等和丙等三级。
  第九条 对决策后评价进行总结:
  (一)决策后总体评价报告。内容包括: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说明;对以后同类或相关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重大决策制定与实施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总体评价等级应当降低一个等次。
  (二)决策后评价活动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作出评价;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作出评价;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分析;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重大决策实施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决策评价机构做好评价工作,向决策评价机构提供重大决策实施的相关资料,并如实汇报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形成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按工作分工报市长、副市长及相关领导研究;需集体讨论审定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形成对重大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对于出现决策做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决策做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改变或出现其他直接影响重大决策实施的情况,应当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在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中,重大决策实施部门弄虚作假,或与决策评价机构串通作弊,或决策评价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价结果失实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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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

教育部、国家语委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



教语用〔2004〕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实施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优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环境的相关内容和要求,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创建活动。为使这项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开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义

  1.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是保证社会高效运转和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的必要条件,符合我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就是要进一步提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推动学校在全社会更好地发挥基础作用和积极影响。

  2.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教育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对学生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造就数以亿计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的需要。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对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青少年人文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3.近年来,各地及各级各类学校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把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纳入管理常规,纳入基本功训练,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积累了大量经验,涌现出很多语言文字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有利于鼓励先进,推广经验,带动更多的学校共同推进和提高,以确保“2010年以前在全国范围内普通话初步普及、社会用字基本规范”的目标如期实现。

  二、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本目标

  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本目标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教育教学的基本用语用字,城镇学校普遍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的基础上,用5年时间,建设一批国家级示范校和省级示范校。通过示范校创建活动,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在教育系统广为知晓,各级各类学校形成与教育教学融为一体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广大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普遍增强,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普遍提高。

  三、国家级示范校的基本要求

  国家级示范校应是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教学和校园环境用字规范程度高,长期以来在“三纳入一渗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校。基本要求是:

  1.学校领导班子在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方面认识明确,学校有健全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制度、机制,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面成绩突出。

  2.干部和教师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师生员工有较高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3.高度重视教师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教师和行政人员普通话水平全面达标且整体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学校;学生能说标准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熟练掌握和使用应知应会的规范汉字,熟练运用汉语拼音。

  4.各科教学均重视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语文教学注重听说读写能力全面培养,在口语教学、写字教学及考查和把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同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相结合方面有探索、有特色、有经验。师范专业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重视学生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坚持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列入学生毕业条件,学生普通话水平在普遍达标的基础上有较高的一级达标率。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方面有高水平研究成果。

  5.校园有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师生员工在教育教学、会议和集体活动中均能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公文、印章、自编教材、教辅读物、教学软件以及标牌、橱窗、墙报等环境用字规范,校办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用语用字规范程度高。

  6.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经常化并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中,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教育效果。积极参与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社会宣传活动,对社会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做出贡献。

  7.以少数民族语言为主要教学语言的学校依法教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推广普通话、加强汉语教学、汉语师资培训等方面成绩显著,以汉语为教学语言的教师全部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普通话达标要求,师生员工在校内应使用汉语的场合使用普通话。

  四、示范校的产生

  1.示范校分为国家级示范校和省级示范校。国家级示范校在省级示范校中产生。

  是否评定市级示范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决定。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参照教育部、国家语委近年来制定的有关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文件和评估标准(目录见附件),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情况制定省级示范校的评估标准、操作办法和审批程序。尚未进行过示范校评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3.示范校应具有多方面代表性,既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师范院校,也应有普通高等学校,既有全日制学校,也应有成人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应当特别注重加强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示范校创建工作。

  4.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照标准评估认定示范校,并进行表彰奖励。

  5.省级示范校原则上2-3年命名一次。

  6.教育部直属高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参加所在省份的示范校创建和评选活动。

  7.国家级示范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示范校中选拔,并向教育部、国家语委申报。国家级示范校的申报名额和批准程序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另发。

  五、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这项工作列入工作规划和议事日程,把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具体实施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牵头,政策法规、教育督导、师资培训、师范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有关部门积极协作,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做到语言文字工作有机构、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奖罚,积极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

  2.为有效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将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和常规管理之中;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此要求列入督导指标,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将普通话水平达标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聘用条件之一,将教师普通话培训成绩与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情况作为业务考核、职务晋级、评优评先的条件。对已取得普通话达标等级证书但普通话水平下降的教师,要进行再培训;对普通话达标后仍用方言进行教学的教师,要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要做出相应处理。有条件的省市,应逐步提高青年教师的普通话等级达标要求。

  3.加强中小学普通话口语教学和汉字书写教学。按照新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标准要求,切实加强口语教学和写字训练。要组织力量,研制中小学口语和书写教学标准及考核办法,并认真进行试点和推广工作。省、市级教研部门的语文教研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

  4.加大宣传力度,动员所有学校积极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要大力宣传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义和示范校先进经验。示范校创建活动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命名的示范校应是公认的先进典型。命名后明显退步的,应撤销其示范校称号。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做好自身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为学校师生作出表率。公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在公务活动中坚持说普通话,用规范字。机关公文、印章、标牌、橱窗、个人名片等要做到用字规范。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附件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2〕27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费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76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高层住宅健康稳定发展,确保高层住宅正常销售,从根本上解决因高层二次供水、电梯运营维护产生的社会矛盾,规范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及高层住宅电梯的维护和运行费用管理,构建安宁和谐的居住环境,从而达到节约土地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内容包括:运行电费;定期维修、保养水池、水泵、管线等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水池的清洗、消毒;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对居民用户实行计量到户、抄表到户;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高层住宅楼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住宅电梯的日常运行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运行电费、特种设备年检费、保险费、日常维护保养费和维修材料费等。
高层住宅二次加压设施和电梯大修、更新改造费用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范围的,由物业维修资金支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电梯日常清理保洁、维护电梯运行秩序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18 米以上(以工程设计图纸确定的室内地面标高开始计算)的高层住宅。
第四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时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设备安装技术管理协议,协议文本另行制定。
第五条 开发企业承担二次供水及电梯设施建设方的责任。开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建设。
第六条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及电梯设施必须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二次供水及电梯设施的设计须分别征求供水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辖区物管办意见,开发企业经上述部门确认后分别报市城乡建设委、市房地产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经备案的设计图纸方可作为图审备案、质量报监及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资料。供水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县区物管办分别参与二次供水、电梯设施的单项验收工作,验收结果经上述部门认可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备案并作为住宅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第七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电梯设施建设技术标准按质量技术监督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监督管理及日常管理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电梯运营的监督管理机构,县区物管办做好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的价格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二次供水、电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二次供水及电梯管理运行费用。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一次性维护和运行管理费为每平方米16.56 元, 高层住宅楼电梯一次性运行维护费每平方米52.80 元。二次供水和电梯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按幢计算,每幢的费用为:单幢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乘以对应的标准。该标准在本办法实施后,随高层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成本情况变化(原则10%以上),由市物价局作合理调整。
第十条 高层二次供水、电梯设备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在供水及电梯运营之前一次性将二次供水及电梯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分别支付至供水企业及县区财政专门账户,其缴费凭证作为住宅主体工程验收依据之一;未缴费的,不予办理初始登记。
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和电梯运营费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市审计局应每年对高层二次供水专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县区审计局应每年对电梯运营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居民到户水价按市物价局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由县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的高层电梯运营维护,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高层住宅电梯已建好,但未办理主体住宅验收合格并未移交所在辖区物管办前,电梯使用所发生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在建的高层住宅项目,二次供水、电梯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四、六、九、十条执行;二次供水、电梯设施已开工建设的,由开发企业按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二次供水、电梯设施进行自查,并征求供水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所在县区物管办意见。在建工程均须补签运行维护费用管理协议,执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验收规定,并由开发企业在办理初始登记前按第九条维护和运行管理费标准支付费用;未支付费用的,不予办理初始登记。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运营的高层住宅(指开发企业已办理初始登记、并已办理分产权证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开发企业、物业企业和供水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后逐步完成移交。移交时原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原来负责维护和运行
管理的的企业或单位继续负责。供水企业接收该二次供水设施后,必须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居民用户收取水费并抄表到户,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重新核批相关物业收费标准。已办理初始登记、并已办理分产权证的高层住宅的高层电梯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原管理模式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移交高层二次供水设施时,应经市供水公司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发生的整改验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承担。双方签订移交协议,协议文本另行制订。高层住宅开发企业在持有电梯运营维护缴费凭证和住宅主体工程验收合格证后,向所在县区物管办移交,移交时双方签订移交协议,协议文本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一次性运营维护费经审计不足以满足运营维护需求时,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在调整水价时统筹予以解决,或者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从物业维修资金中拨付。电梯设施一次性运营维护费经审计不足以满足运营维护需求时,由业主委员会研究解决或者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从物业维修资金中拨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