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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杂交水稻种子经营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报告中所提若干问题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47:53  浏览:82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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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杂交水稻种子经营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报告中所提若干问题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杂交水稻种子经营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报告中所提若干问题的决议
(1997年1月29日荆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认真听取、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关于杂交水稻种子经营问题的调查报告》。会议认为,1996年,洪湖市汊河镇违法调进并经销“Ⅱ优838”水稻中杂种子、监利县毛市镇和湖北沙市种子公司违法经销劣质杂交水稻种子、荆州市长江油料种子有限公司(私营)违法调进“Ⅱ优838”水稻中杂种子等问题,对当地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
很大,群众反响强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这三起来交水稻种子经营问题产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及查处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事实已基本查清;提出的看法和建议。是客观的、公正的、可行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同意这个《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报告》所提出的问题,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洪湖市种子公司、监利县毛市镇、湖北沙市种子公司、荆州市长江油料种子有限公司所经营杂交水稻种子均属于违法经营行为。洪湖市种子公司自行从外省大量调进并经销未经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Ⅱ优838”种子;监利县毛市镇镇政府无杂交水稻种子经营资格,自行到县外采购杂交水稻种子;湖北沙市种子公司没有办理杂交水稻种子经营许可证,擅自购进并销售劣质杂交水稻种子,荆沙市长江油料种子有限公司没有杂交水稻种子经营资格,擅自大批量调进未经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且省、市两级政府行文明确规定不得推广的“Ⅱ优838”杂交水稻种子。上述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湖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荆州区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荆州市长江油料种子有限公司违法调进“Ⅱ优838”杂交水稻种子开脱责任,在明知该批种子被查封的情况下,与四川广汉市种子公司签定种子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混淆视听,严重影响了有关种子经营问题的查处,也应依法承担责任。
二、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洪湖市种子公司、湖北沙市种子公司、监利县毛市镇镇政府、荆州市长江油料种子有限公司等单位,应根据其违法责任,依法进行处罚。对上述单位及荆州区种子公司的主要责任人,凡违反了党纪政纪的,必须给予纪律处分,触犯了法律的,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监利县毛市镇镇政府、湖北沙市种子公司违法经营劣质杂交水稻种子,致使毛市镇粮食生产严重减产,农民大幅减收,毛市镇镇政府负有主要责任,湖北沙市种子公司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荆州市、监利县人民政府及荆州市农业局行政调解达成的有关协议迅速将农民的损失赔偿到位。洪湖市、监利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制止不力,执法不严,应从中吸取教训。荆州区及区农委、区农业局个别负责人多次召开“协调会”,且行文向市政府要求扩大“优Ⅱ838”示范面积,为荆州市长江油料种子有限公司违法调进“Ⅱ优838”种子转嫁责任和减轻处罚提供条件,影响了种子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应予查处;对被查封的荆州市长江油料种子有限公司18万公斤“Ⅱ优838”种子,应依法予以没收;市中级人民法院要督促荆州区人民法院对已查封而被擅自转移销售的种子,要迅速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尽快结案。
三、要及时严肃查处,认真实施监督。市“一府两院”及有关执法、监察等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及时认真地对上述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要适时听取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关于查处情况的报告,并跟踪督办;洪湖市、监利县、荆州区人大常委会要采取一定形式,依法对有关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直处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
四、要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加强种子管理。近年来,我市陆续出现的种子经营问题,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的稳定,其主要原因是没有认真贯彻执行种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因此,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种子管理工作,以防止坑农害农问题的再度发生。一是要结合三起种子违法经营问题,举案说法,加大种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种子法律意识。二是依法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全面清理整顿种子生产、经营市场。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处罚。三是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各级种子管理站与种子公司应尽快分设,以利于种子监督管理工作。四是加强种子工程建设,做好大宗农作物品种特别是杂交水稻新组合的定向工作,促进我市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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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器具的管理,维护燃气器具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城市燃气的锅炉、灶具、烘烤箱、取暖器、热(沸)水器等产品。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销、安装、维修和使用燃气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大连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燃气管理处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燃气器具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燃气
器具管理工作。
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实施对燃气器具的管理。
第五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本着有利经济发展、保障安全的原则,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大连市燃气器具准许销售目录》(简称《准销目录》)。《准销目录》应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列入《准销目录》的燃气器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量和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经专门检测机构按大连市气源适配性检验标准检验合格;
(三)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维修站点;
(四)附有保修卡、中文使用说明书,并贴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五)境外产品须附有中国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检验报告。
第七条 燃气器具生产单位,拟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推销其产品的,必须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列入《准销目录》。
第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已列入《准销目录》的燃气器具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品名目应从《准销目录》中取消。
第九条 从事经销燃气器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办理定点销售申请,领取销售许可证。
销售许可证每年审核一次。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经销的燃气器具,应是被列入《准销目录》中的产品,其产品须按规定贴有由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准销标志。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行向用户搭售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不得伪造、涂改、冒用、买卖或转让《销售许可证》和准销标志。
第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用户应当到有销售许可证的经销单位购买燃气器具。用户自行从外埠及境外购置的燃气器具,不属于《准销目录》中所列产品的,必须经市燃气器具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三条 燃气器具安装单位和维修站点,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发给合格手续: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三)有必需的设备、零配件和安装器具;
(四)有健全的质量维修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安装和维修人员在安装和维修燃气器具时,应对照《准销目录》检查其是否属于准销产品。对非准销产品或有质量问题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不得接通燃气。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罚款:
(一)违反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燃气器具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很多同事或同行在代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遇到发回重审案件时,已经超过了当地统计局数据公布周期(重庆为每年的4月30日公布),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上一年度”到达时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年度还是发回重审(即适用一审程序)时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这个计算标准和年度跨度较大,少则一年,多则几年。往往该法律适用就是双方代理人争议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人员的观点认为,应当以第一次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我们认为,涉及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时的赔偿项目主要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这些损失都是受害人将来损失的赔偿,是一种先前的估算,并非受害人实际损失。既然是一种估算,距离案件越近,越能反映受害人当时及以后可能获得的收入,越能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计算规则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