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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21:11  浏览:9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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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方式上,积极探索网上申报等申报方式,增值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有些地方在采用网上申报办法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工作,不断提高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水平,现就增值税网上申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在增值税管理中,认证、报税、纳税申报等都是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人申报工作的内容,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增值税网上申报只是申报数据电子采集、网上传输及前期初步审核的技术手段,它不是纳税申报的全部内容,更不能将其从申报的整体工作中割裂开来。
  二、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时,可以通过网络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的电子申报数据以及“四小票”的电子信息。税务机关要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电子申报数据报送的成功率,在接收电子数据时可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数据之间的基本逻辑关系进行初步审核检查,以提高数据质量,防止垃圾数据的大量产生。
  三、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要按有关规定自行对照IC卡准确填写申报表,并在申报期内先将申报资料电子数据(不含税控IC卡)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再携带记录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的税控IC卡到办税服务厅的窗口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其纸质申报资料也可于季度末申报期内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必须坚持在窗口进行申报纳税的审核工作,要按照“一窗式”管理的要求,首先审核申报的销项税额,插卡比对IC卡记录数与网上传来的申报表所填专用发票销售数,确认后录下存根联信息;再比对认证信息、四小票数据,审核进项税额,经审核无误后计算应缴税额,开具缴款书等,发现异常的要及时处理。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后,即可凭卡去购买发票,这样可以一次性解决申报纳税(包括报税,即录取存根联数据)和购买发票等事宜,方便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帮助纳税人掌握查阅IC卡、准确填申报表、报送等要求,在数据录入、传输、接收等环节为纳税人提供便利条件,提升服务水平;要及时做好网上申报软件的升级维护工作,确保“一窗式”比对的顺利进行。
  五、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信息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工作,从业务上进行积极的指导,做好网上申报与“一窗式”管理工作的衔接,巩固和提高增值税“一窗式”管理工作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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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澄府〔2007〕97号


各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澄迈县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县政府第十三届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OO七年十一月二日

澄迈县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社会保障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澄迈县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三条 对被征地农民实行货币和重新择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第四条 因项目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等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征用土地安置补偿的原则
(一)维护国家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及用地性质给予补偿;
(三)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征地统一产值标准或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确定,补偿的标准不应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货币安置;
(二)农业生产安置;
(三)重新择业安置。
第八条 因征收土地需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补偿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足额支付有关补偿费给农户,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者挪用征地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可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和保险费用。
第九条 县政府就业再就业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多形式、多渠道免费培训失地农民,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
第十条 县政府应采取多种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收被征地农民就业。
在其他地区有用工需求的用地单位,可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就业。
第十一条 因土地征收造成被征地农民失去生活来源和就业保障的,县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
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的费用从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筹安排,从以上费用中不足以支付的,由县财政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 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招工合同的,自项目用地单位投产之日起,项目用地单位未按约定安排用工的,县政府予以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确保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按时发放,有关部门不得无故延期发放或者克扣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金。
第十四条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阻碍、破坏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非煤事故调查报告基本内容及格式》(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 7号


关于印发《非煤事故调查报告基本内容及格式》(试行)的通知


  根据《安全生产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非煤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为规范和统一非煤特大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写内容及格式,现将《非煤特大事故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及格式》(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非煤特大事故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试行)

  一、前言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故类别以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矿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二、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情况等(矿山企业还应包括可采储量、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方式及主要灾害等情况)。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过程、主要违章事实、事故后果等。

  (二)事故报告、抢救、搜救情况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六、防范措施

  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附件

  (一)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照片;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技术报告;

  (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

  (四)调查组名单及签字;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