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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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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1年2月11日大厂回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和促进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
业的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系指县城、建制镇、集镇、村庄的建成区,及
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乡规划应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城乡建设应坚持合理布
局、科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因地制宜、配
套建设,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
作。公安、工商、土地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发展目标,体现民族特点和
地方特色。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县城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
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集镇的总体规划由乡镇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
的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审查同意,报自治县
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区内的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
需征用土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向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用地定点申请,经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区内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定点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村(居)民自建住宅的,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
或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按前项规定办理。
第九条 城乡建设应坚持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建
设用地、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或
个人应在开工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农村住宅建设必须按规划要求,统一标高和跨度。未设置统一标高和跨度标准
的区域,不得审批建筑物。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平房区内插建楼房。
第十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除居民自建住宅、中小学
校、幼儿园、军用和社会福利设施以外的,需缴纳村镇公用设施配套费。
公用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参照建制镇标准执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到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征收。
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集镇的公用设施建设,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位置、
排水防洪通道进行建设或从事危害以上设施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除村民、居民自建平房住宅、抢险救灾工程、军事设施、小型临时
性建筑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或者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或投资规模二十万元以上的,
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一)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
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建设,及含有公有制投资成份的投资三百万元
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实行监理。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
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建筑
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二层以上楼房以及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实行质量监督。项目建设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到自
治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无合法证件的,不予办理所有权转移、变更和其他登记
手续。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或变更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变更登记申请,经核实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进行房产交易,当事人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房产契约或合同文本,并
在签约后三十日内到房产交易市场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在自治县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中介服务的,须持有相应的资质等
级证书或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当事人应持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向房产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县城规划区内的由自治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村镇规
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房屋,因建设需要拆迁时,拆迁单位应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或使用人应服从城乡建设需要,按期搬迁,不得拖延。
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过渡时间
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搬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
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提供了安置条件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五章 城乡容貌 公用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和个人负责门前责任区内的
卫生、绿化、秩序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村镇规划区内的临街建筑、主体建筑,
均应保持外观整洁美观。
设置广告、标语、牌匾应外型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有利于民族团结。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县城运行的交通车辆,必须保持外观整洁。运输易撒漏货物,
应密封、包扎,避免泄漏、遗撒。
各种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放,临时停车不得妨碍主路、辅路的交通。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村庄内主要街道两侧堆放垃圾、柴草。未经乡镇人民政府
批准不得在院外搭设棚舍或进行其他临时建设。
第二十七条 从事养殖、屠宰和肉类加工的专业户,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
污物,应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指定地点倾倒、堆放。
第二十八条 专业户较为集中的村庄,必须在远离居住区位置设置污水、污物
处置场,并不得影响村(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有条件的村应设置养殖、屠宰加工专业小区,并配套建设污水、污物处置设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专业小区的建设和开发应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公用设施,应按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设
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损毁。
第三十条 进行公用设施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综合考虑道
路、给水、排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及供暖、供气、消防、绿化等设施的空间
布置,统筹兼顾、逐步建设。
县城、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市政道路,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破路施工。
第三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各乡镇、村庄应当
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建设发展水平逐步推行。
第三十二条 县城、建制镇建成区,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绿化覆盖率标准。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设计应达标,因建设用地限制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按有关
规定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当地的绿化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
用。
第六章 公用事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事集中供水、供暖和供气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供水、供暖、供气工程的选址、建设,必须符合规划、消防、安
全、卫生和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的要求。项目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
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水、暖、气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成本,并逐步推向市场。在
推向市场过程中,因政府限价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经审计确认后,由地方人民政府
予以补贴。
第三十六条 供水、供暖、供气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协议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向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管网试运行或因维护、检修、管理等原因需停水、
停暖、停气的,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不可预见性原因造成停水、停暖、
停气的,应组织力量抢修,并尽快恢复供应。
第三十七条 使用集中供水、供暖和供气的,应提前向供应单位提出申请,经
获准后方可入网使用。入网工程涉及市政环卫、消防、绿化、供电、通信、有线电
视等公用设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用户必须按规定使用供水、供暖和供气设
施、设备,并按时交纳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禁止擅自启闭供水、供暖、供气管线和附属设备。单位和个人自
建的管线、设备经批准与公共管网衔接入网后,不得随意改动、变更或添减使用设
备。确需改动的,必须经供暖、供水或供气企业准许。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自建自用或企事业单位联建合用的福利性、公益性小
型供水、供暖、供气系统,其产品价格和管理办法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已实行统一供水、供暖、供气的区域,未经批准不准再建自备水源、
分散式供热锅炉和液化气罐装、储存销售网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经设计即开工建设,或将设计任务委托给无资质的设计单位及与资质
等级证书规定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处以应付设计费总额的五至十倍的罚
款;
(二)应实行招标而拒不实行,或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处以一万元至十
万元罚款;
(三)应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实行质量监督而不委托监理、不接受监督的,处
以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以
下处罚:
(一)私搭乱建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没有拆除的,处以五十
元至一百元罚款;
(二)从事养殖、屠宰、肉类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污水、堆
放污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没有治理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
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房产行政主管
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逾期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补缴产权登记费,并处以
应缴费用的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进行房产交易,逾期未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补缴
税费,并处以应缴税费的三至五倍的罚款;
(三)出租房屋未登记备案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没收出租方违法租赁所得;
(四)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证书规定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其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临街商业网点店外经营的,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商业摊点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集贸市场内的摊贩不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处以五十元至
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影响道路通畅的,
由自治县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二十元至五十元;
(三)吊扣行使证、驾驶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供水、供暖、供气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或协议标准,影响用户生产、生
活但未造成直接损失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造成重大损失且影响恶劣的,
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管网试运行或停水、停暖、停气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影响用户正常生
产、生活但未造成损失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造成用户损失或影响恶劣的,
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检修生产设备和管网设施造成故障,或在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后
未及时抢修,影响用户正常生产、生活并造成损失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损失金额的三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一)未按规定使用公用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转供水、暖、气的;
(三)在规定的公共管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公用设施安
全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请诉讼。逾期
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
节轻微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区外的工矿区、农场、工业小区及沿省、县级公路两侧进
行建设的,依据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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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赣市府发[200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八日


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根据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优化发展经济环境领导小组为责任追究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投诉案件的受理和调处;对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申请,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三)对涉及多个部门许可,各受理方之间不主动协调,互相推诿拖延不办的,或者前置许可的受理方许可事项完成后,不及时移交其他部门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许可结果的;
  (五)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项目,继续实施许可管理的;
  (六)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等未经公布而实施许可管理的;
  (七)无法定依据实施许可管理的,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许可管理的;
  (八)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法定许可条件而实施许可管理的;
  (九)没有法定依据,设立有偿咨询、培训、检测程序的;
  (十)没有法定依据,收取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十一)没有法律依据,委托或默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二)要求许可申请人接受指定的服务机构、中介组织有偿服务的;
  (十三)其他违反许可管理规定并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在执行行政事业收费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出示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继续实行已经废止的收费项目或委托中介组织向服务对象乱收费的;
  (四)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的,将自愿接受的咨询、检测、信息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五)以召开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为名,强制服务对象参加并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六)收费不开具合法凭据或者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七)其他违反收费规定的。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出示检查通知书的;
  (二)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或者检查许可证明的;
  (三)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或者无具体对象、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四)借调查研究之名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在公路上实施检查的;
  (六)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七)不按法定权限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八)无法定依据或者无足够理由,对被检查对象实施查封、滞留账册、查车查物的;
  (九)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十)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七条 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没有法定依据、没有事实根据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七)实施行政处罚不开具或者不据实、不按规定的内容开具合法、规范的处罚决定书和单据的;
  (八)扣押财物不开具或者不如实开具单据的;
  (九)收取押金而又不按规定时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不按规定退还当事人的;
  (十)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一)不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的;
  (十二)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委托或者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三)对受委托者滥用处罚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的;
  (十四)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遇事推诿扯皮,脸难看,门难进,服务态度差的;
  (三)不履行或不忠实履行职责,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者造成损失的;
  (四)对上级交办、转来的投诉件不受理,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的;
  (五)强制服务对象接受不必要的指定服务并从中牟利的;
  (六)对各种聚众阻工、向企业或客商敲诈勒索等行为采取放纵态度的;
  (七)接受服务对象钱物(代币购物券)、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者要求服务对象报销各种费用的;
  (八)强行向服务对象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财物的;
  (九)对服务对象强拉广告、强买强卖、强行承包工程的;
  (十)对服务对象不能一视同仁,明显以地方保护主义为标准,歧视服务对象的;
  (十一)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者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干扰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方式追究有关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
  (一)行政预警。年度内,被服务对象投诉二次以上的被投诉者个人,给予行政预警;被服务对象投诉三次以上的单位,对该单位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预警。
  (二)诫勉谈话。凡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查属实的,责令被投诉者写出书面检查;
  (三)年度内,管辖范围内投诉达五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违纪违法问题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立即纠正的;
  (二)主动挽回影响或损失,并及时向服务对象道歉并取得谅解的;
  (三)检举他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情节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个人年度内被投诉达三次以上并查证属实,或者同时有两种以上不当行为的;
  (二)拒不改正错误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和服务对象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它从重情节的。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OO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2003年上半年水运经济运行情况及下半年形势分析的通报

交通部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3]298号

关于2003年上半年水运经济运行情况及下半年形势分析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东、港口、船代协会,各有关港航企业:

  2003年我国国民经济开局良好,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增幅为9.9%,二季度增长6.7%,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整体增长8.2%,工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和利用外资快速增长,社会消费稳定增加。受“非典”疫情影响,二季度经济增速减缓,固定资产投资和进出口受“非典”影响较小,消费增长的潜力还在,增势依然强劲。下半年,我国经济发展形势依然良好,预计全年经济增幅将在7%以上,外贸进出口可保持两位数的增长。

  一、上半年水运经济形势及水运生产主要特点

  今年以来,在我国国民经济较快增长的带动下,我国水上运输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水上货运量、港口货物吞吐量继续快速增长;国内沿海运输市场运力偏紧,运价逐步攀升;港口装卸任务繁忙,装卸效率大大提高。

  1~6月份,全国水路货运量完成7.02亿吨,同比增长6.1%,周转量14100.98亿吨公里,同比增长12.4%;客运量完成7928万人,同比下降12.8%。全国主要港口货物吞吐量完成12.36亿吨,同比增长17.3%,其中外贸完成4.5亿吨,同比增长23.8%。

  (一)上半年水路运输生产主要特点

  1、主要港口货物吞吐量仍然保持较高增长速度

  今年上半年港口生产形势依然向好,沿海、内河港口内外贸货物吞吐量增势迅猛。沿海主要港口吞吐量完成9.40亿吨,同比增长19.0%,其中外贸完成4.17亿吨,同比增长24.6%;内河主要港口完成2.96亿吨,同比增长12.3%,其中外贸完成0.33亿吨,同比增长14.6%。全国主要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完成2167.46万标准箱,同比增长32.4%。

  尽管上半年“非典”疫情对沿海运输带来一定影响,但各个港口采取各种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了港口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运行;港口货物吞吐量除内河完成量增幅略低于去年外,其余均高于去年同期。各港口在船舶、船员检疫方面增加了一些程序,增加了运输企业的船舶在港时间和运输成本,但是,由于上半年外贸运输和国内沿海运输需求强劲,市场上运力供应偏紧,运价稳中有升,企业经济效益有明显好转。

  2、货运量增速减缓,客运量大幅度减少

  与去年相比,今年上半年沿海运输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内河运输货量减少,远洋运输形势喜人。今年1~6月份沿海货运量1.95亿吨,同比增长14.2%,内河完成3.5亿吨,同比下跌0.1%,远洋完成1.6亿吨,同比增长14.5%。内河运量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受三峡断航蓄水期的影响,二是国内“非典”事件对运输的直接影响。

  受“非典”疫情的直接影响,旅游、公务出差人员大幅减少,国内、国外旅游团队纷纷退团,大部分航线被迫停开。全社会水路客运量,内河完成4990万人,同比下降27.4%;沿海完成2762万人,同比下降19.4%;远洋完成176万人,同比下降33.3%。

  3、内河货物运输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略有增长

  受三峡工程碍断航影响,长江上、中游地区货物吞吐量下降,九江(含九江)以上14个主要港口仅4个港口吞吐量超上年同期水平,而九江以下港口则全面超上年同期水平。其中江苏省区段中镇江、泰州、江阴、张家港和南通等5个港口都超过去年同期水平,是长江干线上增幅较大的地区。增长的货类主要有:钢铁、矿建材料、金属矿石、水泥、木材和粮食等。下降的货类主要有:石油天然气及制品、机械设备电器等。基本持平的货类主要有煤炭及制品、轻工医药等。

  (二)上半年散货运输主要货种情况分析

  1、煤炭运输

  上半年,煤炭海上运力偏紧,运价高位运行。按照惯例煤炭市场在4、5月份进入淡季,海上运输船舶进入常规的维护检修和保养,而今年华南部分地区用电高峰提前到来,电煤旺盛的需求形势出人预料,再加上年初石油价格涨幅较大,增加了海上运输成本,运营船舶减少,由此造成运力供应不足。

  1—6月上海航运交易所发布的沿海煤炭运价指数总体呈上扬态势,到6月27日创下上半年最高记录,报收于1173.87点,比去年同期上涨3.07%。与往年相比,不同的是今年运价指数在3月底就出现上升迹象,稳步攀升。其中五月上旬受“非典”影响,船舶运力稍有缓解,运价有所回落。

  (1)煤炭进口增长有限,出口增幅提高

  与去年相比,今年国际市场上煤炭运价提高,煤炭进口势头有所抑制。另外,我国煤炭出口优惠政策延长到2005年。今年1-6月我国煤炭出口形势良好,共出口4497.2万吨,同比增长10.6%。

  (2)沿海煤炭运输需求旺盛,煤炭水运货源充足

  今年以来,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带动了煤炭需求的增长。1—6月份全国发电量较去年同期增长15.4%,其中火力发电较去年同期增长16%。另受三峡大坝蓄水影响,长江断航2个多月,葛洲坝水电站减少水力2/3,使中南、华东地区火力发电大幅增长,煤炭消费大量增加。煤炭需求的增长为水运提供了充足的货源保障。我国沿海主要港口煤炭总发运量增加。

  (3)长江四港煤炭运输情况良好

  上半年,“三口一枝”共发运煤炭867.88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16.5%。其中浦口、裕溪口、汉口和枝城港分别发运煤炭318.74万吨、350.11万吨、157.7万吨和41.33万吨,分别为上年同期的108.77%、120.1%、97.43%和118.89%。

  2、铁矿石运输

  今年1-6月份,铁矿石运输市场发展平稳。尽管今年进口铁矿石价格呈逐月上涨态势,但进口矿石量依然较大,运输需求比较旺盛,运力供求稍显紧张。

  由于船公司和钢厂基本上签订年度运输合同,运价年内变化不大,运价指数在1000点左右徘徊,目前较年初略高一些。1—6月份沿海铁矿石运价指数整体走势上行,在3月初有明显涨幅,主要原因中转铁矿量大幅增加所致。

  (1)主要港口铁矿石接卸量继续保持增长

  随着铁矿石的大量进口,今年上半年,我国沿海进口铁矿石各主要接卸港矿石接卸量为7191万吨,较去年同期增长31%。青岛、秦皇岛、天津、湛江等四港今年上半年进口铁矿石接卸量的增幅在30%以上。长江干线主要港口金属矿石吞吐量完成2391.9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10.5%。

  (2)二、三程铁矿石运输量上升

  由于沿江的一些钢厂设备改制后,钢铁产量增加,并且对矿石的品质要求提高,对进口矿石需求增加,由此带动了二、三程铁矿石运输量不断攀升。

  (3)铁矿石接卸趋于集中

  随着到港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加快,铁矿石的接卸越来越趋向国内大港。1-6月份青岛港、宁波港、上海港、天津港、舟山等五大港口共进口铁矿石5120万吨,占全国水路进口量的71.2%。青岛港自20 万吨铁矿石码头正式投产后,进口矿石的接卸和中转能力快速提升,上半年累计达1702万吨,同比增长40% 。宁波港在舟山马迹山港每月分流了近百万吨情况下,同比仍增长了10%,累计达到1262万吨。

  3、石油及其制品运输

  (1)原油运输

  ①外贸进出口原油运输量同步增长

  据海关统计,我国1—6月份原油进口4380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32.88%;

  原油进口量增加明显是我国原油加工量受到成品油市场强劲推动而高居,出现了不同以往的“淡季不淡”的现象。

  ②三程中转油运输量增长空间有限,二程运输也受影响

  受鲁宁管道运输的影响,以及中石化将继续实行向效益相对较好的沿海石化企业倾斜的政策,对沿江炼厂继续实行限产保量,三程运输货源有限,海进江运输也受此连累。

  (2)成品油运输同比增长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成品油市场逐步开放,成品油进口呈现大幅增长态势。同时,出口量有所增长,原因是由于“非典”事件,国内需求减少,为了平衡国内产量供应,两大集团调整增加出口汽、柴油量。

  (三)上半年集装箱运输形势分析

  2003年上半年,伴随世界经济与贸易稳步复苏之势,世界集装箱运输市场增势强劲,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运力增长明显放缓。至2003年5月1日,世界全集装箱船队规模达3099艘,617万TEU,箱位仅较2002年底新增3.4%,明显低于去年同期增幅,今年上半年船舶订造势头有增无减,新增2004年至2005年交船的订造量58.9万TEU。

  2、运输需求保持旺盛。上半年,亚欧和跨太平洋两大主干线需求保持强劲增长,以中国为主要增长点的亚洲出口独领风骚。第一季度,亚欧西行运量较上年同期增长了23%,亚洲至北美西海岸运量也同比增长15%。第二季度,随着货运旺季的到来,运输需求更加趋于旺盛。总体上看,上半年运输需求增长略高于运力增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供需矛盾,需求与供给呈现出基本平衡的状态。

  3、班轮运价稳步攀升,租金价格持续走高。由于市场供求的良性发展,班轮运价呈稳步攀升之势。年初,远东班轮公会等各大公会或协议组织纷纷公布了航线运价上调计划,运费水平稳步上升。船舶租金价格也逐月走高,2000TEU型以上的大型船舶倍受青睐。各船型的租金价格基本恢复到2000年市场鼎盛时期的平均水平。

  4、我国外贸集装箱运输形势良好。今年上半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达3761.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9%。其中出口1903.2亿美元,增长34%,进口1858.2亿美元,增长44.5%,累计实现贸易顺差45亿美元。对主要地区进出口而言,日中双边贸易总额达609.1亿美元,增长36.1%,仍排在第一位。美国仍为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出口市场,总额564亿美元,增长34.4%。欧盟第三,贸易总额达到了555.1亿美元,增长44.2%。我国与其他主要贸易伙伴双边贸易增长速度也均超过了20%,其中与东盟和韩国的双边贸易增长速度超过40%。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强劲上升促进了外贸运输市场欣欣向荣。

  5、港口吞吐量增长迅猛,运输需求持续旺盛。今年上半年,港口吞吐量继续呈高增长态势,全国主要港口累计完成集装箱吞吐量2167.5万TEU,较上年同期增长32.4%,其中,沿海港口完成吞吐量2031.8万TEU,较上年同期增长33.1%,内河港口完成吞吐量135.7万TEU,较上年同期增长21.9%。远洋航线第一季度淡季不淡,平均舱位利用率居高不下,近洋航线运量较去年同期也有明显的增长。

  6、非典对班轮运输的负面影响不明显。班轮运输船舶的货物在港与其他运输船舶一样,需经过严格的检查程序,非生产性停时和运输成本有所增加,但是对货物运量没有较大影响。从我国经济内在活力来看,经济增长处于中期性强势状态,非典对其冲击估计是短时的、局部性的,不会影响长期增长趋势。

  7、国内及内支线集装箱运量保持增长。1~6月份,上海港完成内支线吞吐量41.1万TEU,同比增长27.1%;南京港完成内支线吞吐量9.2万TEU,同比增长30%;青岛港完成内支线吞吐量7.46万TEU,增幅最为显著,达117.9%。长江、沿海和环渤海湾三大内支线运输发展速度较快。但据企业反映,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和航道水深限制等,船公司经营无法实现规模效应,运价一路走低,盈利水平令人堪忧。

  内贸集装箱运输市场在国内经济的支撑下,也表现出高增长特征,主要港口内贸集装箱吞吐量同比增长明显,主要航运公司的运量大幅上升。前6个月,中海集团累计完成内贸集装箱运量55.8万TEU,同比增长20.1%;中远集团完成内贸集装箱运量17万TEU,同比增长54.5%。非典对内贸运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货源结构的调整上,4、5月份瓷砖等建材运输需求略有减少,而新鲜果蔬的需求明显增多。

  (四)上半年水运基础设施建设

  为满足我国内外贸航运运输需求的快速发展,全国主要港口加快航道、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2003年将新增深水泊位17个,新增港口吞吐能力3400万吨。但总体上,我国目前大型专业化深水码头短缺,集装箱码头吞吐能力不足,沿海主要港口航道不能适应船舶大型化的要求。我国今后将重点加强大型专业化港口的建设,使沿海港口向专业化、大型化、集约化运输方向发展。

  今年,我国沿海港口建设项目较多。其中:大连港大窑湾二期工程、大窑湾25万吨级矿石码头工程、30万吨原油码头、6 X 1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新港区油码头改扩建,全部按计划开工建设,工程进展情况正常;营口港成品油及液体化工品码头工程、三期工程多用途泊位、52#53#集装箱泊位、粮食中转设施,二港池顺岸工程,全部按照年初计划顺利建设,51#集装箱泊位在今年10月试生产;河北神华黄骅港一期工程同步建成3.5万吨级泊位一个,5万吨级泊位两个。二期煤码头共3个泊位,其中10万吨级泊位1个、5万吨级泊位两个,另合资兴建两万吨级液体化学品码头和罐区;天津港南疆20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主体工程今年年底竣工;青岛港开工建设中国最大的液体化工码头。

  长江基本建设迎来了历史上少有的建设发展时期,上游的兰叙段、三峡库区淹没复建工程,中游的界牌水道应急加固工程、碾子湾浅水道整治、张南水道整治主体工程和下游的南京至浏河口航路改革配套航标建设等工程已全面开工建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的来说,沿海、内河航运发展总体形势较好,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沿海港口通过能力不足。吞吐能力不足与货物通过量急剧上升的矛盾仍然存在。目前,在我国沿海港口中深水泊位仅占10%却承担了 90%的货物吞吐量。随着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迅猛增长,各大港口生产泊位偏紧,港口吞吐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二) 运力结构还不太合理。从今年的水运经济形势看,国际干线集装箱运力已显不足;近洋集装箱航线运力有些过剩;沿海运输中小吨位的船舶偏多,大吨位船舶略显紧张。

  (三)长江三峡双线五级船闸实际通过能力影响船舶营运效率。从试通航以来的实际运行情况看,船闸实际运行闸次与理论设计闸次存在较大差距,船舶积压排队候闸状况比较严重,对船舶运行效率和航运成本影响很大。长江上船型杂乱,也是影响提高长江通过能力和航行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

  (四)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潜在困难与问题。美伊战争导致油价上涨,国际燃油价格急剧攀升,增加了运输企业生产成本和经济负担。美国装船前24小时舱单申报制度,使得我国港口到美国的航线的货物运输作业复杂,延长了备货期,运输和贸易成本相应增加。日本航线运价竞争日益加剧,年初运价不及2001年的50%,个别航线4月份将运价拼杀到“零” ,6月份甚至出现负运价,月平均舱位利用率最高的仅为77%,最低不到60%。运价的频繁波动和下跌,使得船公司近洋航线的经营处于动荡局面。

  三、下半年水运经济形势展望

  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的改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将会逐步消除“非典”疫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国家将进一步加快船队结构调整步伐,改善沿海运力结构状况;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加快推进;港口、航道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国际近洋航线市场监管加强,市场竞争状况会有所改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

  历经多年的《港口法》的出台,将会大大加快港口体制改革的步伐,推进水运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整顿力度加大,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对于促进我国港口生产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峡蓄水至135米后,长江上游三峡库区航道条件和通航环境得到改善,将降低船舶运输成本。长江干线货物吞吐量、外贸吞吐量可望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由于“非典”对正常经济贸易的干扰,不可避免地影响新贸易合同的签订,可能会造成下半年货运量增幅下降。客运将会随着“非典”疫情的有效控制以及旅游禁令的解除逐步恢复,并较上半年有一定幅度增长。

  1、煤炭

  今年我国煤炭产量增幅较大,上半年产量总体上大于销量的增长幅度。全年煤炭生产总量控制在13.5亿吨左右。在保持国内煤炭供求平衡的前提下,国家已经明确延长鼓励煤炭出口政策,煤炭出口力争9000万吨,比2002年增长5%,预计今年电力需求增幅将会稳定在10%左右,增加煤炭用量7000万吨以上;一系列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推进及相关行业继续保持快速发展,估计冶金用煤仍将增长2000万吨以上,达到2.2亿吨左右。

  下半年煤炭运输市场仍将稳中有升,水运货源依然充足。此外,夏季用电高峰已经到来,煤炭运输需求将持续旺盛,“北煤南运”继续保持增长。长江下游电力企业的纷纷扩容,为内河煤炭运输形势进一步趋好奠定了基础。下半年煤炭运力稍有增加,供求趋于平衡,运价保持相对稳定。

  2、铁矿石

  今年钢铁工业继续保持了生产高速增长。随着国家基础建设投资的进一步加大,房地产、机械制造业、汽车和家电等耐用消费品行业的旺盛需求,以及我国造船业的迅猛发展,预计我国今年钢材消费量继续稳步增长。由于国产铁矿石无法满足需求,且国内矿的品质不符合大部分钢厂炼钢的要求,进口铁矿石将继续保持较高幅度的增长。

  下半年铁矿石运输市场仍将继续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预计2003年中国将进口1.3—1.4亿吨铁矿石,进口量仍大幅增长。二、三程运输货量充足。内河铁矿石运输保持上升态势。运力供求基本平衡,运价稳中有升。

  3、石油及其制品

  为了满足国民经济增长发展需要,全国原油加工量和主要产品产量将会适当增加。预计2003年全国原油总加工量为2.2亿吨以上。从国内需求来看,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和全社会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油品的需求旺盛。今年我国原油的进口量有一定起伏,但整体形势为谨慎乐观。目前国家发改委指出受“非典”影响,国内油品消费下降,应适当调整原油进口进度。随着非典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旅游等行业复苏,燃料油、航油需求增加,下半年成品油南方销区需求回升,运量将增加。

  4、集装箱

  据估计,非典对贸易的滞后影响将在未来1-2个季度内显现,第三季度外贸增长幅度可能有所回落。在“非典”疫情有效及时得到控制、中央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积极采取刺激经济、扩大外贸的鼓励措施下,贸易签约情况较好,运输旺季稍微滞后,可能延续到第四季度。预计全年集装箱港口吞吐量将有25%以上的增幅。由于船公司在上半年的运力投入比较谨慎,下半年运力投入计划增幅也不高,预计全年供需仍将保持基本平衡。总体上,运价经过一年多的恢复,已经到了一个供求双方均认为较合理的范围之内,干线船公司多数实现盈利。下半年,远洋航线运价上调的速度和幅度将有所减缓,美线、欧线将基本保持年中水平;近洋航线中,日本航线则依赖于夏季运输的货源增长情况,如果增长明显,则运价持续低迷的状况将会有所改观,但供过于求的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日本航线运价恢复的难度仍然很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