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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08:20  浏览:9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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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政办发〔2004〕174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0号),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自治区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方面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药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组织实施国家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及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
  (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国家药品标准;负责对新药研制、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保健品、特殊化妆品、中药保护品种申请注册的受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审核和制定全区基本药物目录工作。
  (八)监督、实施药品的研究、土产、经营、使用的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九)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全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审核药品、保健品和医疗器械广告。
  (十)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及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1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的日常政务;负责文秘、档案、值班、信访、翻译、保密,印章管理及固定资产、车辆、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负责新闻宣传、信息、史志及重要会议组织和重要事项的督办;负责外事和公务接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法规处
  起草自治区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监督检查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应诉和赔偿等工作;负责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证件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系统法制建设工作。
  (三)食品安全协调处
  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收集并汇总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察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具体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研究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拟订全区重大食品安全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产品目录、药用要求和标准;负责对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保健品、特殊化妆品、中药保护品种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及容器申请注册的受理工作;拟定和修订地方习用药材质量标准和中药、民族药饮片炮制规范;负责化妆品、药用辅料的注册审批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审批、再注册和区内制剂调剂使用的核准工作;负责对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再注册;负责变更药品品种的生产企业名称、修改药品说明书等补充申请的受理并审批;指导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六)医疗器械处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复核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和产品技术检测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审批、报批工作;负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指导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审核推荐国家基本药物和非处方药;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审核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等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负责药品生产许可、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许可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八)流通管理处
  依法核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审核许可事项变更;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负责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九)稽查处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综合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区重大、复杂案件和跨地、州、市案件的查处;负责处理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年度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
  (十)人事教育处
  承担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本系统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拟订本系统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执业药师制度,负责执业药师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一)财务装备处
  负责拟订本系统财务管理、会计事务、装备配备,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本系统年度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本系统各类资金、资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系统的审计监督和统计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区级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0名(含纪检监察3名、自治区食品安全监察专员4名和2000年至2003年度军转编制13名)。其中局领导职数6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自治区食品安全监察专员4名(处级)。
  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4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
  按规定核定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0名。
  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受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监控与整改情况,参加对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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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2003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 告

第1号



关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2003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3年6月5日以海安会第MSC.143(77)号决议通过了《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

根据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条第2(f)(ii)(bb)款,所述修正案将于2004年7月1日被视为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三分之一以上公约缔约国政府或合计商船队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对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根据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条第2(g)(ii)款,修正案已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过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

《玉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玉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开招聘的范围

在本市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时,均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国家指令性、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聘用的人员以及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调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差(定)额拨款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定)额事业单位的人员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渠道相同的事业单位人员互相调动除外。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符合自治区编委办、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编办发〔2007〕1号)规定的,按桂编办发〔2007〕1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公开招聘的组织与管理

(一)市、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的控制和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数、编制结构、经费核拨方式、聘用人员控制数以及现有人员结构情况对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进行审批。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三)事业单位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计划的拟定及招聘工作的实施。不具备上述条件成立相关工作组织的单位,市直单位的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单位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事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受组织招聘单位的委托,为公开招聘提供服务。

第四条 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能力;招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招聘工勤岗位人员所需的学历条件或技术等级由招聘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确定。

(三)应聘实行执业(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招聘单位在设定岗位资格条件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确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招聘条件有特殊规定与要求的,应当在《招聘简章》中载明。



二、公开招聘的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公开招聘的方式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不同岗位的性质和特点、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公开考试招聘或组织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事业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在公开招聘前必须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分别申报年度招聘计划,年度招聘计划包括编制使用计划和增人计划,要求提供单位编制数、经费核拨方式、现有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数、管理人员数、工勤人员数)、拟聘岗位及人数等内容。每年11月30日前申报下一年度招聘计划。年度招聘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确定公开招聘方案。

市、县(市、区)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实施方案须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条 公开招聘的程序

事业单位招聘初级岗位工作人员,采取公开考试的方式,一般每年分两次集中招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在经批准的年度编制使用计划和增人计划内,市直及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实施方案在每年的1月和7月底前分两次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送。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经费来源、定编人数、岗位结构、已使用编制岗位情况、批准的用编计划数,招聘的岗位与人数,招聘的岗位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形式和程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填写《玉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岗位申报表》。

市直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实施方案,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实施方案,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二)发布招聘简章。招聘简章一般应在公开招考前1个月、组织报名前15天,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玉林人事人才网公开发布,各招聘单位也可同时通过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招聘简章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招聘条件、招聘办法、聘用待遇、考试科目和时间、考试的内容与范围、报名方式、咨询电话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报名时间为3—6天,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的办法进行,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符合招聘条件的,填写《玉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复核。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四)笔试。笔试科目一般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主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基础知识,包括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时事政治、科技常识、法律常识、市情常识、中国—东盟基本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语言理解与表达、职业能力倾向等基本常识。

专业科目内容根据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确定。

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共科目笔试命题和评卷工作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共科目笔试的考务工作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共科目笔试的考务工作由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科目笔试的命题、评卷和考务工作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也可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科目笔试的命题、评卷和考务工作由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和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合计为笔试成绩。

公开招聘实行按岗位招考,招考岗位与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不能少于1:3。个别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确实需要在当年补缺的,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方能开考。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公共科目笔试的总体水平,划定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

(五)面试。在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基础上,按报考的岗位进行笔试成绩排名,由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个别岗位因报考人数少或其它原因,达不到面试比例,又确实需要进人的,必须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才能进入面试程序。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测试内容主要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计划组织能力、预测应变能力、人际关系协调能力、情绪控制能力以及专业素养等;对操作性较强的岗位,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结束后,招聘单位应在一天内向应聘者公布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成绩。

市直事业单位的面试方案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面试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事业单位的面试方案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面试工作由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成立面试考评组。面试考官一般为7人,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行业代表组成,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派人员作为面试考官。招聘岗位专业性较强的,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专家成员的比例不得少于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一。

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牵头,可按行业类别或条块系统建立面试考官库,逐步做到面试考官随机抽取。

对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根据岗位特点,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累计为考试总成绩。

个别特殊的专业技术性岗位,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不进行面试。

(六)考核。招聘单位根据应聘者的考试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按1:1比例确定考核人选。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知识与能力、工作表现与实绩、遵纪守法等情况;考核结束应形成书面材料,提出考核意见。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七)体检。经考核合格的人员,须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体检,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体检,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主管部门组织。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并在《招聘简章》中予以明示。如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招聘单位可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

(八)公示。经考核、体检合格的人员,市直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在玉林人事人才网、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时进行复查。县(市、区)事业单位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公示。

(九)审批。经公示符合聘用要求的拟聘人员,市直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呈报聘用材料,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报送的聘用材料包括:《拟聘用人员名册表》;考核材料;体检结果;公示结果;《玉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

(十)聘用。市或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后,发出聘用通知,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书的格式统一使用人事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聘用通知、编制部门的用编通知、入编人员名册到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

(十一)市及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岗位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候聘人员信息库。对进入面试而未被聘用的应聘人员分岗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候聘,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如有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选聘,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免笔试,按1:3的比例,直接按规定程序进行面试、考核、体检、公示、审批、聘用。

(十二)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在当年本单位(系统)增人计划的三分之一以内,确属用人单位急需的紧缺人才,可参加各类普通高校毕业生双选会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织的人才招聘会,与取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专业对口的应届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按1:3以上的比例选定面试人选,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上述规定进入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程序。采用本方式招聘的,招聘单位必须在年度招聘计划中说明,在组织招聘的30天以前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送招聘方案,经核准后在参加现场招聘的15天前在玉林人事人才网和招聘地点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七条 组织考核招聘的范围和程序

(一)考核招聘的范围

事业单位招聘下列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免笔试,通过组织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1.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

2.急需引进的高级专家、取得博士学位人员确需随迁安置的配偶;

3.经批准的特殊岗位及我市急需的紧缺人才;

(二)考核招聘的基本程序

招聘上述人员,属于在编在职人员和急需引进的高级专家、取得博士学位人员确需随迁安置的配偶,按正常调动的程序,由用人单位填写《事业单位进人用编呈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同级编制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办理用编和调动(吸收)手续;属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先向同级编制部门申请取得用编通知后,再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办理招聘手续。

第八条 个别特殊专业岗位、艰苦行业和乡镇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其招聘办法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纪律与监督

第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成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参加的招聘工作纪律监督小组,监督考试、考核及聘用的全过程,并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监督电话。对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处。

第十条 笔试、面试命题必须采取入闱方式加强管理,试卷的印制、运送、交接、收发、密封、保管以及考试、阅卷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防泄题漏题、徇私舞弊、被盗失火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招聘人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作弊和玩忽职守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细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不具备招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并在1年内禁止应聘事业单位岗位和参加公务员考试。对造成恶劣影响且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得乱收费,收费项目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四、其 它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和聘用后的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