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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国境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15:07  浏览:9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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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国境暂行办法

政务院财经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国境暂行办法

(一九五二年十月十五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发布)

一、为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的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之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以下简称本币票据)系指下列各项:
1.国内支付本币之汇票、本票、支票、存单及存折;
2.国内所发行之公债、股票、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
3.其他国内付款之一切支付凭证。
三、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之本币票据,禁止私自携带或寄运出入国境,但(1)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之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核准携带或寄运出入国境之本币票据,得凭银行发给之证件,向海关申请查验放行;(2)经银行核准之人民币侨汇及批信携带或寄运入境时得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四、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私自夹带或偷寄本币票据出入国境,经查获后,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令处理之。
五、旅客携带本币票据出境,向海关申报,而无银行所发携带证者,应由海关扣留出给收据,并将扣留之本币票据送交银行保管,由旅客指定之国内代理人凭收条向银行具领或由旅客本人回国后向银行具领。
六、任何人对违反本办法行为者,均得向银行、海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检举,经处理确定后酌予奖励,检举人有权要求银行、海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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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4年1月2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等级公路行车安全,美化公路两侧环境,规范公路广告牌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等级公路两侧及相关设施设置公路广告牌,以及对公路广告牌的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本规定所称的公路广告牌包括:

(一)利用高等级公路在主线两侧、匝道内设置的大型广告牌;

(二)利用收费站、服务区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灯箱、条幅等广告牌;

(三)利用收费大棚、跨线桥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等广告牌。

第四条 高等级公路沿线两侧边沟外缘200米内、高等级公路匝道及连接线两侧、立交桥、收费站界桩两侧200米以内为高等级公路户外广告牌控制区(以下简称公路广告牌控制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公路广告牌。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的原则,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高等级公路广告牌设置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征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在公路广告牌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的,应当向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申请表》。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广告牌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三)广告牌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四)广告牌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七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和设置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抄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八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牌内容的监督管理。经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广告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有关户外广告发布手续。

第九条 申请设置公路广告牌,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路户外广告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广告样稿;

(三)广告合同;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申请表》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在公路广告牌控制区内设置的广告牌由公路建设投资者或其委托的单位经营(以下简称广告牌经营者),所得利润收益用于公路还贷或高等级公路建设。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广告,广告牌经营者应当与客户或代理人签订广告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广告牌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服从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接受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间设置;

(二)严格按照广告牌设计图施工,设计的广告牌在色泽和样式上应当与公路交通标志有明显区别;

(三)设置的广告牌要牢固、安全,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配备亮化设施;

(四)施工期间要保证安全作业、文明施工,不得妨碍高等级公路的安全畅通,不得破坏公路及其设施和园林绿化;

(五)按照广告牌设置合同规定的期限,对广告牌进行维修刷新;

(六)在半年内不发布广告,牌面出现空白的,应当免费为社会做公益广告或公路法规宣传广告;

(七)因高等级公路改建、扩建或路政管理的需要,拆移广告牌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进行拆移。

第十三条 公路路政执法部门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应当立即通知广告牌设施所有者和广告牌经营者,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公路畅通。

第十四条 广告牌设施所有者因广告牌发生损坏高等级公路路产或因广告设施造成的第三人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未经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高等级公路广告牌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的,由公路路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路政执法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牌设施所有者承担。

第十六条 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的管理人员及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债务结构降低外债利率的通知

外汇管理局


关于调整债务结构降低外债利率的通知
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各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近来美元相对一些西方主要货币大幅度贬值,某些国家为调整汇率的变化相应降低了官方利率,从而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好转。针对国际资本市场这种有利的变化,为降低筹资成本,应对现有外债结构进行利率调整。现将有关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单位对现有外债的利率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将高于当前国际市场利率的债务情况列出清单,并提出还款意见上报我局。
进行利率调整的债务是指能够在原债务期限不延长,规模不增大的前提下借低利率债务提前偿还高利率的债务。
二、根据银发(1995)105号文有关精神,原则上应筹借国家外汇储备作为资金来源进行债务结构调整。储备存款币别主要是美元。
三、借低还高债务按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程序报批。
四、筹借国家外汇储备,不作为外债进行登记。直接用款单位可视同外债转贷款进行登记。
五、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调整债务结构,借用国家外汇储备的,应通过当地有关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分行同意后报其总行,由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办理借用外汇储备手续。



199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