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10:56  浏览:84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对棉花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保障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农业发展银行棉花收购资金“库贷挂钩、封闭运行”,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必须在1999年1月10日前完成“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开设工作,并于1999年1月15日前将专户帐号经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审核签章后,分别上报全国供销总社财会部和棉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
划部。执行中专户帐号如有调整,也要及时按此规定上报调整后的专户帐号。

附件: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棉花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保障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农业发展银行棉花收购资金“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储备棉利息和费用补贴、收购棉花价差及其利息补贴、销售新疆棉定额补贴、出口棉花亏损补贴等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清算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补贴资金专户设置和柜台划拨监督。供销社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地方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负责补贴资金专户开设、汇付。
第四条 全国供销总社棉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分别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省级分行“国家专项存款”科目中开设“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并设立“国家储备棉利息和费用补贴”、“收购棉花价差
及其利息补贴”、“销售新疆棉定额补贴”、“出口棉花亏损补贴”明细帐。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相应按上述补贴事项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条 根据棉花财政补贴款有关拨付规定,财政部将补贴资金按时拨付到供销总社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再由供销总社从基本帐户划拨到棉麻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然后由供销总社棉麻局和财政部经贸司共同向省级供销社、财政部门下
达补贴资金分配计划,供销总社棉麻局据此将补贴资金汇付到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六条 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根据供销总社棉麻局和财政部经贸司下达的补贴资金分配计划,提出对有关县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地(市)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的拨付意见并上报省级供销社、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省级供销社、财政
部门和专员办审核后直接下达到有关县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地(市)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据此将补贴资金从专户中分别直接汇付到有关县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地(市)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帐户。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
所需补贴资金,由专户划入其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帐户。
第七条 棉花收储企业收到财政补贴资金后,要及时归还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棉花收购资金、费用贷款、应支付的利息或企业自筹资金。县以下棉花收储企业如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实行分贷分还办法,县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必须及时、足额转拨有关补贴资金。
第八条 各级供销社、财政部门和专员办下达补贴资金拨付计划的文件,必须抄送开设“棉花财政补贴”专户的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第九条 供销社及其棉花收储企业和农业发展银行均要及时、准确登记“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及有关明细帐,并定期相互核对帐目。
第十条 棉花财政补贴资金到达专户后,农业发展银行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的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专户资金到达情况通知到开户单位。同时,有关方面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之日起的12日内,将补贴资金从专户中如数拨出。
第十一条 农业发展银行收到供销总社或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出具的汇付凭证后,必须与有关补贴资金拨付计划核对,并在3日内(指接到汇付凭证至汇出资金的时间)将资金如数划拨到收款单位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或企业基本存款帐户。如发现
补贴资金不符合规定的用途或与补贴资金拨付计划的规定不一致,应暂缓划拨资金,并自接到汇付凭证的次日通知开户单位,开户单位必须在3日内查明原因并重新办理汇付手续。
第十二条 财政、供销社及其棉花收储企业如挪用和截留补贴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392号)的规定严肃处理。如不按规定期限拨付补贴资金而造成占压、滞拨的,视同截留补贴资金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如延误专户资金的拨付、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证明或审核意见而造成专户资金被挪用、流失,比照上述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建立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到位、使用、结转月报制度。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将专户资金当月到位、使用、月末结转等情况,经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签注审核意见后,于次月5日前报送供销总社棉麻局,并抄送当地专员办;供销总社棉麻局审核、汇总后,于次月7日前
函送财政部经贸司,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二部。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在办理专户补贴资金划拨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手段收取手续费、工本费、业务费。凡违反此规定的,由财政部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查实后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开设、补贴资金拨付情况,由专员办定期对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供销社和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1998年12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5号)



《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于2002年4月15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六城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有偿使用采用招标、拍卖、协议出让三种形式。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市工商、市容环卫、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园林、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是指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所利用的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空间位置。下列利用城市有效视觉空间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均属招标、拍卖范围: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三)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
(四)公共汽车站台;
(五)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
(六)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两侧;
(七)全市性公示栏、牌、阅报栏等;
(八)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九)非政府产权的设施、场地(产权人利用自身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空间位置);
下列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属于协议出让范围:店堂牌匾广告、软体广告等。
依照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规划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的,不属于有偿使用范围,但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制定店堂牌匾广告管理细则,并分批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市工商、市容环卫、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园林、公安等部门协同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招标、拍卖计划,确定在非政府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设定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并招标、拍卖的,应当取得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简称为业主单位)同意。

业主单位欲在其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设定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的,纳入阵地规划和招标、拍卖计划,统一公开招标、拍卖。

凡本办法实施前,业主单位已与广告公司签订了阵地使用协议,并已办理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阵地规划,且正在发布的户外广告,允许有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在其合同使用期内继续发布,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过渡期应缴纳不低于同类阵地拍卖底价的出让金。未办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户外广告设施,一律拆除。
第八条 参加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招标的投标人、拍卖的竞买人应当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取得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他人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 
(五)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九条 已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但尚未有详细设置方案的道路、地段,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出让,同时选定设置方案。

招标应按道路、地段成批统一进行。
第十条 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
(三)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五)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六)招标人主持开标;
(七)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
(八)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一条 招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及下列要求:
(一)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招标人;
(二)投标人必须是具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
(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于投标截止之日20日前发出。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所招标地段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要求、设计要点、出让年限、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重新招标。
(四)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五)评标委员会由市规划、市容环卫、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园林、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代表、技术人员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环境艺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六)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应为设置方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者。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十二条 现状已存在或已有详细设置方案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出让。
拍卖可按道路、地段成批统一进行,亦可每处单独拍卖。
第十三条 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拍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一)委托人委托拍卖人(合法的拍卖企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拍卖,
双方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二)委托人、拍卖人编制拍卖公告;
(三)竞买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拍卖文件;
(四)拍卖人组织竞买人进行现场踏勘或参观展示;
(五)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须提交经市规划局审查的竞买人资格证明文件;
(六)竞买人须交纳履约保证金;
(七)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程序公开拍卖;
(八)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十四条 拍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及下列要求:
(一)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委托人;
(二)《委托拍卖合同》中有关拍卖标的情况、各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条款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相关单位及业主单位确定;
(三)拍卖公告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出,并到市工商部门备案。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所拍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情况、出让年限、拍卖的时间和地点、现场踏勘或参观展示时间、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四)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买受人应为最高应价的竞买人。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有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十五条 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为店堂牌匾广告、软体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出让方。符合设置阵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范围的户外广告设施,当事人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部门同意的,发给横幅、条幅、牌匾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具体项目和详细情况,市规划局均应公开接受社会查询,不得隐瞒,对于书面提出的质询意见,应予以书面答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出让金标准、收取办法、减免规定由市规划局定期制定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合同》采用格式合同,示范文本由市规划局、工商局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合同文本应作为招标、拍卖的必备文件,事先提供给投标人、竞买人。
招标出让的中标人、拍卖出让的买受人应于中标、成交1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与市规划局及相关单位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三日内支付全部价款,逾期未支付的招标人、拍卖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中标人、买受人应当在签订使用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后,十日内到市规划局办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工商局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广告发布手续;逾期未发布的,按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竞买人参加拍卖未成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七日内退还;拍卖成交的,履约保证金用于抵冲成交价款。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所得收益,在扣除招标、拍卖过程中规定的佣金后,全额上缴市财政,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专门用于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使用期限在招标、拍卖文件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合同》中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期满,应重新招标、拍卖;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期满,广告设施应当自行拆除,仍有使用价值的,原使用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下期使用权时可保留使用。原使用者未取得下期使用权者应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由市规划部门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参与有偿使用的各方有违法运作的,以及有关人员在有偿使用过程中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买受人反悔,不签订使用权合同或逾期未缴付招标、拍卖价款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上缴财政。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和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取得的使用权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违法设置的设施;对拒不拆除或者拒不缴回继续使用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对已确定招标、拍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阵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
自设置的。
(二)凡属本办法第四条招标、拍卖范围内的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现有户外广告在规定
期限内或户外广告位置招标、拍卖使用期满后,拒不缴回继续使用的;
(三)中标人、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后,未经市规划局审批同意,擅自变更转让的。
第二十条 参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工商、市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园林、公安等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对已确定招标、拍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擅自审批或使用的;
(二)已招标中标或拍卖成交,阻止中标人、买受人使用的;
(三)擅自收取其他费用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教行政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金借款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文教行政事业的发展规划,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放高利贷,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
(二)讲究经济效益,注重社会效益;
(三)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组织收入,提高经费自给水平,促进事业发展,减轻财政负担。重点支持教育、科学事业单位,优先安排投资少、技术新、效益好、周转快的项目。
(四)定项使用、按期归还。
第三条 周转金借款范围
(一)教育、科学、文化等文教事业单位;公检法司、行政机关和党派团体附属事业单位,不包括文教企业。
(二)借款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流动资金不足和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第四条 周转金借款条件
(一)借款项目具有可行性。借款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借款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在银行(包括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或预算部门设有帐户,并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有经常的经费领拨关系。
(三)项目借款额起点,中央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地区,项目借款额在5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的项目借款额起点可稍低一些。
(四)有申请报告并附报《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项目借款额超过100万元的需加报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五条 周转金借款手续
(一)中央级单位的借款,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直属机构对其申请进行审核、筛选,然后统一向我部申报,并担保归还。
(二)地方单位的借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择优向我部申报,并担保归还,我部将根据资金和效益情况,重点扶持。
(三)主管部门和地区财政厅(局)要与借款单位签定合同,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处公证,以确保借款按期回收。
第六条 周转金借款期限
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2年,少数周转期较长的项目,经特殊批准借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借款时间从我部发文之日起延后60天开始计算。
第七条 周转金借款占用费
(一)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年率百分之三收取资金占用费。
(二)对逾期不还款的,按天收取万分之三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并从当年(或下年)有关财政拨款中扣还本金和占用费,并停办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当年或以后年度周转金借款事宜。
第八条 周转金借款拨付及回收
(一)经我部审定的周转金借款,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代拨和代收。
(二)借款到期时,由借款的有关部、委、局、直属机构和有关地区财政厅(局)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一并归还我部,并报送《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三)还款时,外地请用“电汇凭证”,北京地区请用“信汇凭证”或“转帐支票”。汇款用途注明“归还文教行政周转金”。
“电汇凭证”或“信汇凭证”须复印一份寄送财政部文教行政司综合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4年8月1日起执行。我部(92)财文字第546号《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