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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环境技术援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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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环境技术援助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环境技术援助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在确认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之后,已请求协会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鉴于协会同意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协会今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中国科学院”系指借款人的中国科学院,它是经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并于一九四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建立的一个独立的机构;
  (b)“中国科学院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i)所提及的账户;
  (c)EIAS系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EIA系指任一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d)“中间金融机构”系指附件六B部分所提及的中间金融机构,一家依据一个章程建立并运营的专业银行。
  (e)“金融代理委托协议”系指按照本协定附件六B部分国家环保局与作为金融代理机构的中间金融机构所达成的用以完成B部分4中的分贷款的协议;
  (f)工业示范项目系指包括在试验的基础上的用于示范目的减轻工业污染的新技术和方法的投资,其来源于项目B.4部分下的信贷资金。“工业示范项目”亦指任一工业示范子项目。
  (g)“执行机构”系指国家环保局指导下负责实施B.9,C1和C2部分子项目的借款人的单独的部门或机构;“执行机构”还系指国家环保局选择的负责实施B.9,C1和C2部分子项目的借款人几个部门或机构;
  (h)“国家环保局”系指借款人的国家环保局,成立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的借款人国务院下属的独立机构;
  (i)“环保局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所提及的专用账户;
  (j)“项目计划文件”系指由借款人提供给协会为技术援助,咨询和设备提出的十份详细计划,项目A2,A3,B.1,B.2,B.3,B.4,B.5,B.6,B.7,和C部分各一份,并经协会同意文件可以随时修改。项目计划文件中任何一份;
  (k)“分借款人”系指为实施工业清洁示范项目接受提供的或建议提供的分贷款的工业企业。
  (l)“分贷款”系指从信贷中提供或建议提供一笔总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由信贷资金资助的一工业清洁示范项目的贷款;以及
  (m)“专用账户”系指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局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还指任一专用账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3530万个特别提款权(SDR)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为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以及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
  (i)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第六十天(起算日)起始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中提取款项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以及
  (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适用于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
  (c)承诺费应:
  (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
  (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以及
  (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
  2.07节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始至二0二八年六月一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在二0一三年六月一日以前,包括该期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借款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将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即可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而不要求其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
  (c)在根据上述(b)段的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如果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而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 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指定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本项目目标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促使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局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分别实施项目A部分实施项目B和C部分,并按照项目行动计划以及适当的财务,技术和行政管理及时提供或促使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以及其他资源。
  (b)不仅限于本节a段,除非借款人另行同意:借款人将促使(i)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局分别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执行计划实施的A部分实施的B和C部分(B.4部分除外),及(ii)国家环保局通过一家中间金融机构执行项目B.4分贷款应按照本协定附件6的规定实施。
  (c)借款人应按下述主要的条款和条件,向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局为分别实施项目A部分和B,C部分转贷本信贷资金:
  (i)转贷期限不超过二十年,其中包括五年宽限期;
  (ii)利息按不时变动的已提取但尚未偿还本金的1.0%年率交付;
  (iii)项目A部分发生支出的外汇风险由中国科学院承担,项目B和C部分发生支出的外汇风险由国家环保局承担。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用于项目下的货物采购及咨询专家聘请的信贷资金的使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促使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局分别按照健全的会计原则保存项目A部分、B和C部分能够适当地反映有关运营、资金和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b)借款人应:
  (i)促使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账目,包括与专用账户有关的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促使尽快,但最迟不应超过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副本;
  (iii)促使向协会提交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贷款账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促使根据惯用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这类支出的所有记录和账目;
  (ii)保存或促使保存所有从信贷账户里提款的所有证明这类支出的记录(合同、定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证明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信贷账户提款才出具的该财政年度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vi)保证这些记录和账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交的年度审计,这些年度审计报告包括所提交所提审计师单独的意见:费用报表是否在此财政年度期间已经提交,连同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可以证明相应的提款。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a)任一方未能履行金融代理协议中规定的其应尽的义务;
  (b)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有司法权的机构已采取任何解除或取消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局的行动,或任何中止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局的劳务。
  5.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发生了本协定第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事件,且在协会就该情况通知借款人后继续持续了六十天;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开发信贷协定》。
  6.02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按照《通则》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按照《通则》11.01节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特区 20433,西北区 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华盛顿特区 INDEVAS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赵锡欣                   伯 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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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驻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驻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驻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佳木斯市驻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新时期市场经济条件下驻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巩固双拥成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非经济组织等,均应遵照有关法律、政策和本办法,积极接受妥善安置随军家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随军条件,并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主要适用于在我市首次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
  第四条 随军家属安置以部队现役军(警)官或文职干部工作所在地实行属地安置。
  第五条 随军家属安置根据所在地工作需要,参照其原从事的职业给予对口安置,无法对口安置的,视本人具体条件适当安排。
  第六条 部队政治部门与市双拥办对随军就业家属进行初审,提出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档。
  第七条 对随军前工作在国家机关具备公务员身份的随军家属,在编制数额内对口安置。随军前工作在事业单位具备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审档情况,本着对口安置的原则,在编制数额内确定拟安置部门,制定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原单位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结合本人专业特点安置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和自筹开资事业单位的,安置到同开资渠道的事业单位。
  第八条 对随军前工作在企业具备工人身份或无业有再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公益岗位,对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优先考虑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工作。协调我市现有正常运转的企业,帮助安排就业岗位,为其办理必要的用工手续。通过劳动力市场免费提供相关就业信息,对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人员,优先推荐就业。
  第九条 对下岗的随军家属争取返岗的机会,在企业改制、重组等过程中做好随军家属解除劳动关系的审核工作,采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随军家属的做法,为随军家属创造再就业的机会;为吸纳下岗随军家属的用人单位,提供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便利,以鼓励用人单位为随军家属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加大劳动执法的力度,做好维护军属合法权益的工作,处罚违法的用人单位。
  第十条 对驻佳部队随军失业家属发放失业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发放失业金205元。申领失业金的驻军随军家属必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1)已随军并办理佳木斯市常住户口。 (2)非个人原因未就业且无收入。(3)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 (4)目前在部队中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家属本人需填写《随军家属失业金申领申请表》,填写《驻佳部队随军家属申请失业登记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双拥办、市失业保险局和军分区政治部负责随军家属失业金发放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按照市政府下发的《驻佳部队随军失业家属失业金发放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创造优惠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托创业培训基地,为其提供免费培训,以提高创业和服务技能,增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能力。协助其办理就业失业证。对在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过程中遇到资金困难的军属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优先为其办理小额贷款。
  第十二条 为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办理调动及其他相关人事手续。
  第十三条 驻在我市所辖县(市)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落户到我市所辖县(市)的现役军(警)官或文职干部配偶失业未就业的,由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把各单位安置随军家属工作情况列为评比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与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3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文化,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进一步促进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本市〔含各区、县(市),下同〕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及其研究、创作、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传统优良,技艺精湛,具有鲜明的艺术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工艺品和技艺。
  三、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义务。对破坏、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检举、控告。
  四、市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是我市传统工艺美术发展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五、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都市型工业的发展要求,制定具体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推动传统工艺美术的健康发展。
  六、杭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是本市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社团法人,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七、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保护制度。
  本市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
  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认定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工艺美术精品的评审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另行制订。
  八、评审委员会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不得少于70%。
  九、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从认定的本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及工艺美术大师中,优先推荐申请认定为国家或省级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以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
  十、为保护、发展、繁荣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用于资助重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奖励获奖工艺美术品创作人员、收购有价值的工艺美术品、培养工艺美术人才、开展工艺美术的宣传与交流。
  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十一、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利用录像制作、记录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抢救或者发掘。
  十二、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和精品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珍品和精品可由国家或市政府征集、收购、珍藏。
  (二)杭州市政府珍藏的珍品和精品,由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制作单位和个人荣誉证书。荣誉证书可作为评审杭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的条件之一。
  十三、建立杭州市传统保护品种、技艺目录。被列入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技艺目录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十四、文化、宣传、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
  (一)进行传统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
  (二)发掘和整理已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资料。
  (三)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四)收集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作品。
  (五)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国内外交流。
  十五、工商、税务、科技、文化、宣传、旅游、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研究、生产、经营工作,并为其创造便利条件:
  (一)支持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大师工作室。
  (二)支持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发掘、研究和开发。可将研究开发的成果作为科技成果进行评审,给予奖励。
  (三)帮助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文化交流等活动,开设旅游参观景点和销售网点等。
  十六、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和保障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传统工艺美术品。
  十七、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传统工艺美术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收藏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
  十八、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从外地引进具有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以上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安、劳动、人事、教育、医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外地工艺美术人才来杭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做好服务工作。
  外地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在杭创办企业或建立大师工作室期满5年,外地省工艺美术大师在杭创办企业或建立大师工作室期满10年的,可以享受杭州市对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支持的优惠政策。
  十九、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并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
  二十、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保护、发掘、研究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贡献的。
  (二)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的。
  (三)捐赠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省工艺美术精品、市工艺美术精品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资金的。
  (四)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成绩显著的。
  (五)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继承、保护、发展、繁荣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十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我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以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荣誉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收回认定证书,会同有关部门追索享受的有关优惠资助或者其他优惠待遇,并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今后申报和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
  二十二、评审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解聘,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如实反映违纪事实。
  二十三、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应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和技术未得到有效保护的。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
  (四)遗失有关评审材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二十四、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