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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8:27:15  浏览:92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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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现就中外合作油(气)田(以下简称合作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缴纳增值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了石油作业用油(气)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计税依据。
二、鉴于目前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实行统一销售,其增值税暂按合作油(气)田每次用于销售的总量计算征税。计征的增值税原油、天然气实物随同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起销售。
三、增值税的原油、天然气实物,按实际销售额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原油、天然气销售的定价方法,应事先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四、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按次纳税,每次销售款划入销售方银行帐户之日(最迟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最后一日)起5日内申报纳税(如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逾期未办理申报纳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合作油(气)田销售的原油、天然气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选择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六、增值税的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附送本次原油、天然气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去向等明细资料。并按月或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作油(气)田的产量、存量、分配量、销售量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有关
资料。
七、合作油(气)田销售原油、天然气时,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填开方法是:“价税合计栏”按含税销售额填写;“税额栏”按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5%计算出的税额填写;“金额栏”按价税合计数额减去税额后的余额填写;“数量栏”按
销售总量填写;“单价栏”按实际销售单价填写;“税率栏”不填。“税额栏”中所列税额为购买方的增值税进项扣除额。
八、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199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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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1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施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忻某绑架案和林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等三个案例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施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
  (检例第1号)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要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各种复杂因素,依法慎重处理,积极参与调处矛盾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施某等9人系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西岑村人。
  犯罪嫌疑人李某等8人系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子英村人。
  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西岑村与子英村相邻,原本关系友好。近年来,两村因土地及排水问题发生纠纷。永宁镇政府为解决两村之间的纠纷,曾组织人员对发生土地及排水问题的地界进行现场施工,但被多次阻挠未果。2008年12月17日上午8时许,该镇组织镇干部与施工队再次进行施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施某等9人以及数十名西岑村村民头戴安全帽,身背装有石头的袋子,手持木棍、铁锹等器械到达两村交界处的施工地界,犯罪嫌疑人李某等8人以及数十名子英村村民随后也到达施工地界,手持木棍、铁锹等器械与西岑村村民对峙,双方互相谩骂、互扔石头。出警到达现场的石狮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把双方村民隔开并劝说离去,但仍有村民不听劝说,继续叫骂并扔掷石头,致使二辆警车被砸损(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761元),三名民警手部被打伤(经鉴定均未达轻微伤)。
  【诉讼过程】
  案发后,石狮市公安局对积极参与斗殴的西岑村施某等9人和子英村李某等8人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向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也为矛盾化解创造有利条件,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联合两村村委会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成双方和解。2010年3月16日,石狮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抓住化解积怨这一关键,专门成立了化解矛盾工作小组,努力促成两村之间矛盾的化解。在取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支持后,工作小组多次走访两村所在的永宁镇党委、政府,深入两村争议地点现场查看,并与村委会沟通,制订工作方案。随后协调镇政府牵头征求专家意见并依照镇排水、排污规划对争议地点进行施工,从交通安全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在争议的排水沟渠所在地周围修建起护栏和人行道,并纳入镇政府的统一规划。这一举措得到了两村村民的普遍认同。化解矛盾工作期间,工作小组还耐心、细致地进行释法说理、政策教育、情绪疏导和思想感化等工作,两村相关当事人及其家属均对用聚众斗殴这种违法行为解决矛盾纠纷的做法进行反省并表示后悔,都表现出明确的和解意愿。2010年4月23日,西岑村、子英村两村村委会签订了两村和解协议,涉案人员也分别出具承诺书,表示今后不再就此滋生事端,并保证遵纪守法。至此,两村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矛盾根源得以消除。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施某等17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施某等17人参与聚众斗殴的目的并非为了私仇或争霸一方,且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员伤害均属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两村村委会达成了和解协议,施某等17人也出具了承诺书,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出发以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2010年4月28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施某等17人不起诉。


忻某绑架案
  (检例第2号)
  【要旨】
  对于死刑案件的抗诉,要正确把握适用死刑的条件,严格证明标准,依法履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忻某,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高中文化。2005年9月15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9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忻某因经济拮据而产生绑架儿童并勒索家长财物的意图,并多次到浙江省慈溪市进行踩点和物色被绑架人。2005年8月18日上午,忻某驾驶自己的浙B3C751通宝牌面包车从宁波市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团圈支路老年大学附近伺机作案。当日下午1时许,忻某见女孩杨某(女,1996年6月1日出生,浙江省慈溪市浒山东门小学三年级学生,因本案遇害,殁年9岁)背着书包独自一人经过,即以“陈老师找你”为由将杨某骗上车,将其扣在一个塑料洗澡盆下,开车驶至宁波市东钱湖镇“钱湖人家”后山。当晚10时许,忻某从杨某处骗得其父亲的手机号码和家中的电话号码后,又开车将杨某带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镇算山村防空洞附近,采用捂口、鼻的方式将杨某杀害后掩埋。8月19日,忻某乘火车到安徽省广德县购买了一部波导1220型手机,于20日凌晨0时许拨打杨某家电话,称自己已经绑架杨某并要求杨某的父亲于当月25日下午6时前带60万元赎金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交换其女儿。尔后,忻某又乘火车到安徽省芜湖市打勒索电话,因其将记录电话的纸条丢失,将被害人家的电话号码后四位2353误记为7353,电话接通后听到接电话的人操宁波口音,而杨某的父亲讲普通话,由此忻某怀疑是公安人员已介入,遂停止了勒索。2005年9月15日忻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忻某供述了绑架杀人经过,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埋尸现场,公安机关起获了一具尸骨,从其浙B3C751通宝牌面包车上提取了杨某头发两根(经法医学DNA检验鉴定,是被害人杨某的尸骨和头发)。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忻某处扣押波导1220型手机一部。
  【诉讼过程】
  被告人忻某绑架一案,由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05年11月21日移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22日告知了忻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也告知了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同年11月28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忻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06年1月4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忻某涉嫌绑架罪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6年1月17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忻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2006年2月7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忻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忻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张某应得的被害人死亡赔偿金317640元、丧葬费11380元,合计人民币329020元。三、供被告人忻某犯罪使用的浙B3C751通宝牌面包车一辆及波导1220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忻某对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6年10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忻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忻某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2007年4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甬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忻某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二、被告人忻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害人杨某的父亲不服,于2007年6月25日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出抗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改判忻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有错误,于2007年8月10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到浙江专门核查了案件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两次审议了该案,认为被告人忻某绑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鉴于本案具体情况”为由改判忻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有错误,应予纠正。理由如下:
  一、忻某绑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定案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公安机关根据忻某的供述找到被害人杨某尸骨,忻某供述的诸多隐蔽细节,如埋尸地点、尸体在土中的姿势、尸体未穿鞋袜、埋尸坑中没有书包、打错勒索电话的原因、打勒索电话的通话次数、通话内容、接电话人的口音等,得到了其他证据的印证。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二审改判是认为本案证据存在两个疑点。一是卖给忻某波导1220型手机的证人傅某在证言中讲该手机的串号与公安人员扣押在案手机的串号不一致,手机的同一性存有疑问;二是证人宋某和花某证实,在案发当天看见一中年妇女将一个与被害人特征相近的小女孩带走,不能排除有他人作案的可能。经审查,这两个疑点均能够排除。一是关于手机同一性问题。经审查,公安人员在询问傅某时,将波导1220型手机原机主洪某的身份证号码误记为手机的串号。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给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中写明波导1220型手机的串号是350974114389275,且洪某将手机卖给傅某的《旧货交易凭证》等证据,清楚地证明了从忻某身上扣押的手机即是索要赎金时使用的手机,且手机就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手机同一性的疑点能够排除。二是关于是否存在中年妇女作案问题。案卷原有证据能够证实宋某、花某证言证明的“中年妇女带走小女孩”与本案无关。宋某、花某证言证明的中年妇女带走小女孩的地点在绑架现场东侧200米左右,与忻某绑架杨某并非同一地点。花某证言证明的是迪欧咖啡厅南边的电脑培训学校门口,不是忻某实施绑架的地点;宋某证言证明的中年妇女带走小女孩的地点是迪欧咖啡厅南边的十字路口,而不是老年大学北围墙外的绑架现场,因为宋某所在位置被建筑物阻挡,看不到老年大学北围墙外的绑架现场,此疑问也已经排除。此外,二人提到的小女孩的外貌特征等细节也与杨某不符。
  三、忻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对其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是忻某精心预谋犯罪、主观恶性极深。忻某为实施绑架犯罪进行了精心预谋,多次到慈溪市“踩点”,并选择了相对僻静无人的地方作为行车路线。忻某以“陈老师找你”为由将杨某骗上车实施绑架,与慈溪市老年大学剑桥英语培训班负责人陈老师的姓氏相符。忻某居住在宁波市的鄞州区,选择在宁波市的慈溪市实施绑架,选择在宁波市的北仑区杀害被害人,之后又精心实施勒索赎金行为,赴安徽省广德县购买波导1220型手机,使用异地购买的手机卡,赴安徽省宣城市、芜湖市打勒索电话并要求被害人父亲到浙江省长兴县交付赎金。二是忻某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忻某实施绑架犯罪后,为使自己的罪行不被发现,在得到被害人家庭信息后,当天就将年仅9岁的杨某杀害,并烧掉了杨某的书包,扔掉了杨某挣扎时脱落的鞋子,实施了毁灭罪证的行为。忻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差。开始不供述犯罪,并隐瞒作案所用手机的来源,后来虽供述犯罪,但编造他人参与共同作案。忻某的犯罪行为不仅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痛苦,也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三是二审改判忻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被被害人家属和当地群众接受。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判处忻某死刑立即执行,当地群众对二审改判忻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亦难以接受,要求司法机关严惩忻某。
  2008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9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忻某案件进行再审。
  2009年5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忻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无任何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严惩。检察机关要求纠正二审判决的意见能够成立。忻某及其辩护人要求维持二审判决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2009年6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浙刑一终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忻某的量刑部分,维持该判决的其余部分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甬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忻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忻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他人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09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裁定: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刑再字第3号以原审被告人忻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2009年12月11日,被告人忻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林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
  (检例第3号)
  【要旨】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系吉林省吉林监狱第三监区监区长,大学文化。2008年11月1日,因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11月14日被逮捕。
  2003年12月,高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4年1月入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高某认识了服刑犯人赵某,并请赵某为其办理保外就医。赵某找到时任吉林监狱第五监区副监区长的被告人林某,称高某愿意出钱办理保外就医,让林某帮忙把手续办下来。林某答应帮助沟通此事。之后赵某找到服刑犯人杜某,由杜某配制了能表现出患病症状的药物。在赵某的安排下,高某于同年3月24日服药后“发病”住院。林某明知高某伪造病情,仍找到吉林监狱刑罚执行科的王某(另案处理),让其为高某办理保外就医,并主持召开了对高某提请保外就医的监区干部讨论会。会上,林某隐瞒了高某伪造病情的情况,致使讨论会通过了高某的保外就医申请,然后其将高某的保外就医相关材料报到刑罚执行科。其间高某授意其弟高甲与赵某向林某行贿人民币5万元(林某将其中3万元交王某)。2004年4月28日,经吉林监狱呈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以高某双肺肺炎、感染性休克、呼吸衰竭,批准高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同年4月30日,高某被保外就医。2006年5月18日,高某被收监。
  【诉讼过程】
  2008年10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林某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侦查。2009年8月4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林某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10月20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宽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建设部


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表:1.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包括油气集输、油气储运、油气处理加工、注水和采出水处理等)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英文译为:Registered Petroleum Exploration & Design Engineer。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建设部为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审批。

  建设部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部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统一制作和用印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

  (四)不符合规定条件取得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应在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

  (二)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技术咨询;

  (三)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本专业建设工程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在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必须由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需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种类和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修改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由该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设计责任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追偿。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由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是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及要求,由建设部确定。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五)接受继续教育;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完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八)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九)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对长期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设计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

  第二条 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为2个半天,每个半天均为3个小时。

  第四条 符合《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石油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油气储运工程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指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金属材料工程等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在工程设计单位长期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担任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本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9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④1970年12月31日前,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的大型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或大型工程项目1项和中型工程项目3项及以上,或中型工程项目6项及以上的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负责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职务,负责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达到本办法(2)“技术业绩和资历”中第①项规定的业绩,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石油天然气专业)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优秀工程设计、本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考核认定申请,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提出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程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送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

  (三)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审核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送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四)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报建设部、人事部。两部门对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复核,将复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建设部、人事部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委托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的意见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6年1月31日前完成审查、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复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人员材料送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查、复审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