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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1:30  浏览:8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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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0月23日 文计发〔2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财务局:
为了保证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顺利实施,加强对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鼓励舞台艺术精品剧目创作生产的资助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年度结余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据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文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初选剧目的资助;
(二)入选剧目的重点投入;
(三)剧本购置;
(四)精品剧目的推广宣传、展演经费;
(五)专家评审费;
(六)项目管理费;
(七)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项目管理费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的3%提取,主要用于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费、会议费、审计检查费和其他相关经费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前期资助和重点投入的方式支付。前期资助的对象是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重点投入的对象是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入选剧目。
第九条 新创作初选剧目前期资助经费根据各艺术品种的特点,每台按以下标准投入:
(一)京剧、昆曲,40万元~60万元;
(二)地方戏曲、话剧、儿童剧、木偶、皮影,30万元~50万元;
(三)歌剧、音乐剧、舞剧,50万元~80万元;
(四)大型交响乐、民族音乐作品,20万元~30万元;
(五)新创作节目占2/3以上,有整体构思、非组台组团的大型歌舞、杂技、曲艺等,30万元~50万元。
第十条 加工修改的初选剧目按照新创作剧目资助标准的2/3进行投入。
第十一条 入选剧目重点投入经费根据各艺术品种的不同,一般按照每台不低于80万元的标准核定,对其中特别突出的剧目,给予重点投入。
第十二条 剧目生产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应遵守《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剧本创作、音乐创作、舞蹈创作、舞美设计制作和服装道具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初选剧目和重点投入的入选剧目完成首演后,如有结余资金,除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范围使用外,可用于本剧目的宣传推广、展演及深加工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的生产单位应认真填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书》经费预算及经费主要来源和使用部分。地方文艺团体经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军队文艺团体由总政宣传部统一申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文艺团体通过其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直接申报。
第十五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核定初选剧目的资助经费和入选剧目的投入经费,并通知申报部门。
第十六条 文化部根据确定的经费数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剧目实行成本核算,专项资金收支单独核算。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文化、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剧目生产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剧目生产单位要积极配合文化、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领导小组将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三年剧目申报资格、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等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剧目未按规定如期上演的;
(二)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四)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会计核算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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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7年12月1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国家计委、财政部对部分行业的收费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现将具体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管理费(9项)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6%。
(三)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已以计价费〔1997〕2023号文件下达收费标准,请按照执行。
(四)乡镇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收入的0.5%-0.7%,降低到0.1%。
(五)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额的6%-8%,降低到1%-2%。
(六)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收费标准从按进货到岸价格的2%,降低到1.5%。
(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对沿海城市和建安工作量大的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降低到0.4‰-0.8‰;对其它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5‰,降低到0.4‰-1.3‰。
(八)劳动定额测定费。凡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进行定额测定编制工作,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3‰-1‰,降低到0.2‰-0.8‰;未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的各级定额管理站,其测定劳动定额只是为编制概预算定额服务的,按本文第(七)项降低后收费标准执行;对在测定的基础上单独编制劳动定额,且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在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基础上增加0.3‰-0.5‰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降低到在第(七)项降低后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0.1‰-0.3‰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
(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从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降低到0.3%-0.6%。
二、证照费(3项)
(一)取水许可证收费。收费标准从每套35元,降低到每套10元。
(二)统一代码证书费。正本收费标准从每本50元,降低到工本费每本10元,另收技术服务费35元;副本收费标准从每本30元,降低到每本8元。
(三)监理工程师证书费。收费标准从每套35元,降低到每套10元。
三、许可证费(1项)
核材料许可证收费。对核研究单位收费标准从每个领证单位5000-10000元,降低到每个领证单位2500元。
四、资源费(1项)
无线寻呼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从全国范围使用每频点300万元,全省范围使用每频点30万元,地方范围使用每频点6万元,降低到全国范围使用每频点200万元,全省范围使用每频点20万元,地方范围使用每频点4万元。
五、检验检疫费(6项)
(一)动植检运输工具检疫费。火车收费标准从每厢次20元降低到4元;汽车收费标准从每辆次10元降低到5元;集装厢收费标准从每厢次10元降低到4元。
(二)农业部门国内植物调运检疫费。调整为对国家专储粮调运部分不收费,商品粮调运检疫费标准由按货值的1.2‰,降低到1‰。
(三)国境卫生检疫部门小批量进口食品检验费。收费标准从进口金额的6‰,降低到5‰。
(四)商检部门一般商品包装性能鉴定收费。麻袋包装性能鉴定收费标准从每件0.02元,降低到每件0.01元。
(五)商检部门进出口商品品质检验费。对进口化肥收费标准从商品总值的2.5‰,降低到2‰。
(六)交通部门船舶检验费。按《船舶检验计费规定》(〔93〕价费字119号)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降低10%。
六、其它(2项)
(一)条形码服务费。胶片研制费收费标准从60元降低到48元,对进出口公司收取的系统维护费收费标准从每年3500元,降低到每年3100元。
(二)内河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从按运费收入的8%收取,降低到6%。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国家计委(包括原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及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1]4号


  为贯彻落实全教会“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精神,做好2001年全面实施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基[1999]5号)的要求,各地要做好体育考试内容和方法的改革,积极推进将体育课成绩和平时参加体育锻炼情况计入体育考试总分,以此促进学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平时的体育锻炼。

  体育考试内容和方法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有利于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有利于促进学生积极参加平时的体育锻炼,上好体育课;有利于对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价;有利于保证学生的安全、减轻学生的负担;考试的方法要简便易行、公正合理。

  二、 从2000年9月开始进行“体育考试内容和方法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有关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好改革试点工作。

  三、 要高度重视体育考试中的安全问题,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农村体育考试一般在乡、镇范围内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考务人员送考下乡等措施,使学生就近参加考试。

  四、要严格把关,完善体检制度。要特别重视对考生进行心肺功能的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考场一定要配备医护人员,确保学生在考试中的安全。要教育学生和家长,实事求是,不能隐瞒疾病。要结合体育考试特点,加强科学指导,考前组织学生锻炼,运动量强度要适宜,有效防止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