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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49:59  浏览:9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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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委



近来,个别省市出现了一些以从事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高息非法集资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隐患极大。这类非法活动如不及时制止,势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大局。为严厉打击以期货交易为名高息非法集资的活动,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对本地区以期货交易为名从事非法集资的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一经查实,立即责令进行上述非法集资活动的机构停止非法集资,并限期清退所有非法集资款项。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切实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对涉及上述非法集资活动的期货经纪机构,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在授权范围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我会,由我会取消其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在年底前,将查处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向我会作出书面报告。



199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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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工程质量抽查合格率1988年为48.7%,1991年达到79%。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抽查合格率,
1989年为69%,1991年达到79%。工程倒塌事故1988年为29起,1991年减少到7起。但一些困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影响生产和生活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工程质量急剧下降,事故不断增多。1992年工程倒塌事故
上升到20起,为上年的3倍;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31起,为上年的2.4倍。不仅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还严重威胁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政治上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地方盲目追求高速度,不按基建程序办事,忽视和放松了质量
和安全工作。二是新组建的农民建筑队大量涌现,又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缺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队伍整体素质下降。三是有些建筑施工企业重产值、抢进度,“以包代管”,忽视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四是法规不健全,监督管理工作跟不上。这种状况必须尽快加以改变。为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国发〔1992〕41号),现就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强化质量与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领导与管理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忽视质量和安全,速度、效益就难以实现。建国以来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每当建设规模扩大,施工队伍骤增的时候,容易产生工程质量水平下降和伤亡事故增多的问题。当前,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持续高速增长的新阶
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的领导与管理,采取切实措施,扭转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滑坡趋势,并力争再上一个新的台阶。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质量与安全教育,大力提高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勘察设计单位及广大建设职工的质量和安全意识,树立
良好的公德公范。并实施强有力的政策导向,常抓不懈,把质量与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能,搞好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形成健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管理。对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企业,公开曝光,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企业
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的各项法规
要通过深化改革,搞好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用市场来检验工程质量的好坏,实现优胜劣汰。这是提高工程质量行之有效的途径。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把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引入到质量管理中来。要认真贯彻《工程建设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要把工程质量和企业信誉作为中标的重要条件,维护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要大力推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为企业创造一个以质取胜的外部经营环境。要大力推行建设监理制,提高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要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贯彻执行。要积极推行GB/T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要开展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的质量认证工作,逐步实行质量验收索赔制度,抓
紧制定这方面的管理办法,防止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使用到工程上。
三、狠抓重点,努力提高大中型工程和住宅工程质量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是国家经济命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的好坏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关系重大。要努力提高设计水平,采用先进工艺,严密组织施工,严格质量控制,实行建设监理,确保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高质高效建成,发挥投资效益。
住宅工程质量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要对规划、设计、施工与管理维修的全过程严加管理,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保证结构安全、功能可靠。要把长期存在的房屋渗漏和电梯故障频繁等质量通病作为重点,切实抓出成效来。要努力做到住宅与各项市政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
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为居民创造整洁、舒适、优美、安全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要扩大住宅小区建设的试点,带动城镇住宅建设总体水平的不断提高。竣工的住宅工程未经当地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四、推进技术进步,提高队伍素质
搞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很重要的一条是要依靠科技进步。要加强工程质量战略和实施规划的研究,针对目前影响工程质量的技术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攻关,要有所突破、有所前进。要加快建筑工业化进程,在加强产业自身建设的同时,积极向相关产业延伸,促进专业化
分工协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要扶持一批骨干建筑施工企业推行国际标准,改进操作工艺,尽快与国际建筑市场对接,参与国际竞争。
抓好队伍建设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础。要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培训入手,坚持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制度,并通过岗位练兵等活动,提高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应知应会能力,加快人材培养,大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转发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3年6月9日
宪政视野中的当代中国环境危机

高军


[摘要] 当代中国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愈演愈烈,其根源在于地方政府的环保不作为与公众的环保无法作为。只有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破除权力垄断,保护公众的环境参与权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的环境危机。
[关键词] 环境危机 环境污染 宪政 政治体制改革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工业化的进程,我国环境环境状况日趋恶化,特别是区域突发性环境事件不断,人们切身感受到了“中国的环境问题已经到了公共危机的阶段”。[1]针对当前全国性的愈演愈烈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态势,众多有识之士从哲学、伦理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等多个视角对解决我国面临的环境危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加强环境教育,培养全民的环境意识,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和官员环境问责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和环境监管等诸多对策。笔者认为,中国的环境问题之所以恶化如斯,原因在于“环境问题在中国已经不是一个专业或者技术问题,而是上升到政治和社会问题”。[2]因此,上述学者基于纯学术性的或技术性的分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我国迫在眉捷的环境危机,只有从制度安排层面的宪政视角分析才能溯及环境危机的根源,并以期对症下药寻求解决之途径。
一、制度安排失当导致制度失灵
当代中国环境危机的根源在于制度安排失当从而导致制度失灵,具体表现在:虽然中央层面极度重视环保,比如,在观念上,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 倡导可持续发展模式,把环境保护放在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十七大又提出了“生态文明”的概念;在执法方面,环保总局屡次掀起“环保风暴”、“零点行动”等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的环境执法行动,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及整治的力度;此外,国家每年投入污染治理和环保科研的资金巨大等等。但地方政府对保护当地环境却并无积极性,甚至反而保护环境污染,从而致使环境法制形同虚设,使中央环境政策、措施在实施中变样走形。从有关报道中可以看出,在环保领域,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玩“捉迷藏”、做表面应付文章的现象极为普遍。这表明,现行的制度安排存在着严重的弊端。
1.社会信息反馈的途径不通畅
首先,长期以来,官员事实上的行政任命方式决定了我国的政府体制是一个层层只向上负责的反应体制,它造就了政府工作人员报喜不报忧的心态。特别是对官员们不利的信息,由于涉及自身利益,出于“理性人”、“政治人”的角度考虑,上报的信息常常滞后且被严重扭曲。因此,正式的体制内的下情上达途径是一个扭曲的机制。
其次,政府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管制过多、过严,阻隔了体制外的下情上达途径。受传统整体主义法律文化及前苏联体制的影响,长期以来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片面地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奉行单一的社会秩序至上观。[3]公民环境维权这类的合法、合理的权利诉求在实践中往往被视为对体制的威胁,被看作是破坏和谐的“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往往采用禁止报道、“截访”等手段封锁舆论,并动用公权予以打压。此外,由于新闻媒体的不独立,在我国地方新闻媒体呈现出浓厚的“地方化”特色,事实上受制于地方政府,往往沦为吹捧地方党政官员“政绩”的工具,难以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
由于社会的下情上达途径不通畅,决定了现行的体制是一个缺乏反馈、反思和自我纠错能力的机制,它使得下层的权利要求难以走到上层,地方政府在危机发生时往往出于官员“自保”的心态而封锁消息。如2007年太湖蓝藻大规模暴发导致无锡市民饮用水困难的消息即先由中央媒体而不是无锡的媒体批露的。事实上,一些地方官员可以长期包庇环境犯罪,甚至官商勾结,在当地激起“人神共怒”,却不被追究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因的就在于此。
2.权力结构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第一,环保部门不独立,难以负起环境监管职责。按照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环保部门是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直接隶属于地方政府,人、财、物均仰赖于地方。环保部门一方面要依法保护环境、履行环保行政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又要服从地方政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因此,地方环保部门无法抵御来自地方保护主义的行政干预,更无法有效解决跨区域的环境问题。
第二,司法部门不独立,难以维护公众环境正义的诉求。众所周知,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者,司法的本质决定了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但在我国,司法机关同样也存在着人、财、物仰赖地方的状况,实践中司法被要求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因此,在环境诉讼中,司法遭遇来自地方政府强大的阻力,难以维持环境正义乃属必然。
3.政府资源管制带来的权力寻租导致资源浪费与环境灾难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对资源进行管制。这种管制模式造成了我国资源基础性产权制度不明,产权所有者处于实际缺位的状态。由于缺乏市场的竞争,加之对权力尤其是对地方党政部门“一把手”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在资源定价方面存在过多的人为因素,结果容易造成权力寻租,致使环境资源因而陷入了无所顾忌的滥用与难以遏制的流失的境况。
4.现行的财政体制及官员任命、考核体制决定了地方官员任期内难以重视环保
首先,地方政府财政压力使然。我国现行财政体制实行的是中央和地方分权体制,但从财政分权的内容上看,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明显不对称。2003年4月,世界银行在《东亚城市的转型》的报告中指出,在中国,69%的公共开支发生在地方政府,其中又有55%以上的公共支出发生在省级以下政府。中国的许多市县提供了近100%失业保险和社会保障福利支出,县乡两级政府也提供了大部分重要的公共服务,包括70%的教育预算支出,和55%-60%医疗卫生支出。[4]地方政府在承担义务的同时并没有获得足够的权力,中央对地方财力的剥夺过于严重,造成地方政府入不敷出,无力负担基本的公共开支。因此,地方官员任上考虑最多的就是发展经济,至于环境保护则无暇也无力顾及。近年来在我国,许多经济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出于财政的压力,热衷于“招商引资”,不惜给予相关企业包括大幅度降低环保门槛在内的诸多“隐含优惠条件”,污染企业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落后地区转移的现象已经大规模发生,并正在成为一种“污染国内跨地区转移”的趋势,值得警惕和深醒!
其次,“吃饭财政”导致地方环保部门自身利益寻租使然。在我国,国家机关机构庸肿、人员严重超标是一个由来已久、极为普遍的现象,政府机构人员臃肿,官多为患的局面用前中央组织部长张全景的话说,可以说古今中外都没有过。[5]这种现象也造成了现行的体制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吃饭体制”。一些地方环保部门,特别是县区一级基层环保部门人员严重超编,这些部门的领导考虑最多的是如何解决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问题。由于现行体制规定行政部门可以从“罚款”行为中提成,因此,一些基层环保部门遂纵容企业非法排污,以取得罚款为本部门利益寻租。
第三,政府官员的任命及考核方式使然。在我国,由于地方党政官员由上级决定,而非当地民众通过选举产生,长期以来,官员养成了只唯上,对上而不对下负责的习惯。同时,由于政府的行为缺乏法治化的制约,政府决策、执法、监管等行为几乎完全依靠主要领导党性和道德的自律,缺乏有效的纠错机制。特别是很多地方的县委书记、县长等主要领导属于省管干部,县一级的权力监督部门无法监督,而省级权力监督部门对其监督又鞭长莫及,遂形成“看得着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着”的权力监督真空的尴尬现状。从2006年的“彭水诗案”、以及最近的辽宁西丰“抓记者案”等案件的报道中,可以窥见某些地方主要领导权力任性之一斑。而山西、河南等省“黑砖窑”案中各级官员对民生的漠视,更暴露了基层政府权力生态的恶化。因此,在当前对地方官员考核过于重视单一而畸形的GDP指标的政绩观的激励下,大规模地出现地方党政官员们为了追求自己任期内的所谓“政绩”,片面追求经济发展,不顾环境利益不择手段地搞一些急功近利的经济行为实属必然。
事实上,当前在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关系,地方政府财政需要这些污染企业的支持,因此,对其污染行为实质上听之任之,甚至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例如,《扬子晚报》曾报道环保人员居然威胁环境污染举报者。 [1]又如,2004年四川沱江两度污染,造成“近百万群众饮用水暂停供应,社会生产生活受到较大影响,沱江鱼类大量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四川资阳红头文件不准律师接沱江污染官司。[6] 而江苏环保人士“太湖卫士”吴立红涉嫌以环保名义敲诈而被捕入狱,更表明了公众的环保维权和自主治理处境之艰难!从近年有关新闻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以上情况绝非个案。
二、通过政治体制改革,走出制度失灵困境
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入宪,“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新时期党执政的目标。但是,必须看到,这些远大目标的实现不能只止于宏大词汇的叙述,更需要“具体法治”, 需要采取具体的措施来落实。众所周知,我国政治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改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这一状况不仅直接制约了经济改革向纵深发展,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和加剧了腐败行为。[7] 中国环境问题的解决,根本在于政府必须带头守法。但是,“强制私人尊重法比较容易,国家在此可起举足轻重的仲裁人的作用,而强制国家尊重法比较不易,因为国家掌握着实力”。[8]要求政府守法,则必须建立良好的由法律控制政府的政治体制。因此,只有坚定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才能有望彻底解决我国目前所面临的环境危机,当前体制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环境执法将很难避免被体制痼疾所消解的命运。
1.政治体制改革有赖于观念改革的先行
首先,良好政治制度设计的前提是承认“人性恶”。虽然实际上人性是不一的,承认“人性恶”带有自我贬低甚至作践的意味,很多人情感上难以接受。但是,正如休谟所认为的那样,“在设计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之外,别无其他目的。”[9] 边沁认为,权力为私利所左右是“拥有权力外衣者的本性”,“即使他今天的确没有做什么错事,他今天一定已在思考,并且除非他惧怕公众有反映,他明天定会做这些事。”[10]而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并当过第三届总统的托马斯•杰弗逊则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信赖,在任何场所都是专制之父。自由的政府,不是以信赖,而是以猜疑为基础建立的。我们用制约性的宪法约束受托于权力的人们,这不是出自信赖,而是来自猜疑”,“因此,在权力问题上,不是倾听对人的信赖,而是需要用宪法之锁加以约束,以防止其行为不端” 。[11]
其次,应当重新审视社会秩序观、社会发展观和官员政绩观。长期以来我国奉行的整体主义意识形态在实践中把人工具化,“个人的权利只有在与整体目标相容的时候才具有正当性,而整体利益是可以随意解释的,大的有现代化、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等,而对这些价值的解释权掌握在各级领导人手中”。[12]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印度籍的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认为,社会发展与进步应更多地考虑到人的生活质量或者人的自由度。因此,应当改变“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重视公平、正义、自由、人权等价值,尊重并保障人的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从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角度对“发展就是硬道理”进行重新审视,抛弃单一的以GDP为标准的官员政绩观。
2.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在于实现权力产生及行使的民主化与法治化
第一,作为一项基本的政治常识,官员只有真正经民主选举产生,才会对选民负责,才不会“只唯上”。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生前曾多次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13]2005年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中开篇即宣布“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提出了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这表明,民主作为一种普世的价值已为我国政府所承认和奉行。因此,在以上认识的基础上,应当切实采取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措施,改革长期以来政府官员事实上由上级行政任命产生的方式,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真正实现政府官员由民选产生,兑现我国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庄重承诺;第二,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以权力约束权力的、合理的分权体制,建立科学的监督体制,改变当前地方事务由党政主要领导个人说了算的现状;第三,在民主的基础上,建立法治化的、科学合理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体制,增加地方法定的财政分配比例,充分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同时,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实现民主和法制化;第四,实现权力配置的合理化,使环保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在体制上完全独立于地方政府。只有实现了以上改革目标,才能使地方官员不可能置当地群众生命、健康、财产于不顾,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片面追求GDP的增长,同时环保部门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监管之责,司法部门才能实现司法审判的监督职责,保障环境正义。
3.政治体制改革的图景是确立“有限政府”
二十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国家经历了政府权力不断扩张,从消极不作为到积极作为,从近代的“夜警国家”发展到现代“福利国家”、“给付国家”的历程。但由于我国与西方有着不同的政治文化传统和历史背景,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言,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14]现实表明,我国的情况与西方相反,不是政府管得太少,而是政府管得太多。正是由于法律制度及政治体制的不健全,需要政府来管,而政府越是管得多,体制就越是难以健全,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之中。因此,笔者认为,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政府角色应定位于:在为社会提供包括完善的法律及司法体系在内的公共产品基础上,建立“守夜人”式的“有限政府”,尊重社会“自生自发的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只有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才应该介入。
首先,放松政府对资源的管制,实现资源的市场化。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制度及其结构决定了人们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激励机制,决定了整个社会的经济绩效水平。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政府资源垄断所带来的资源产权不明晰与官员的权力寻租。因此,必须改革政府垄断资源的方式,实现资源产权明晰化,使资源真正走向市场化。唯有如此,才能彻底改变当前资源粗放的利用方式,避免资源的浪费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环境恶化。
其次,放松具体法律中及实践中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在现代民主国家,虽然公民的权利得到了宪法的确认和保障,但这些法定权利并不会自动实现,“经典的宪法术语对公民权利作出的承诺不会自己变成现实。很多宪法条文都用最动听的词句来规定那些最令人向往的自由权利,在实践中却大打折扣”。[15]216阿马蒂亚•森对历史上的饥荒研究表明:饥荒发生的本质原因在于专制体制以及该体制下的民众权力的丧失,在整个世界历史上,没有哪个拥有自由选举和民主出版的社会发生过饥荒。“与中国三年饥饿比,同一时期的印度,虽然民主体制无法防止下层民众的慢性营养不良,但是却有效防止了1943年大规模饥荒在印度的重演,因为饥荒很快会引起了媒体的注意和报道,印度政府及早地采取了补救措施,印度自从独立之后就没有再发生大饥荒,与此很有关系。”[16] 事实上,只有民主政体才能保证政治的清明和有效地防由于决策不民主、腐败等原因而导致的社会灾难。而对当代中国的改革而言,学者指出:仅有经济的发展而没有权利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5]因此,必须从制度上保障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能真正得到行使,具体而言:(1)完善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体系,建立我国的司法违宪审查制度,从宪法保留、法律保留的角度,审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性规定;[17](2)通过立法,保障民众的环境知情权和环保参与权,仿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18](3)尽快制定《新闻法》,保障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改变地方媒体受制于地方政府的现状,以“第三种权力”——新闻媒体来约束权力。
和谐社会中的和谐应是一种动态的和谐,靠压制不让公众发出声音的“和谐”只能是“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法治社会中,公众需要有合法的渲泻渠道,这样有利于下情上达,有利于对权力的监督。近年来,圆明园防渗膜事件、厦门PX项目风波,正是通过公众的参与,才使中央政府及时了解真实情况,最终有利于事件的解决。因此,政府应当鼓励至少应当允许公民为权利而斗争。“只要有足够多的人强烈地要求运用和保护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就会得到保护并得以运用,于是制度就能够发挥功能。如果没有这样一种要求和决心,无论是法院、国会还是议会都爱莫能助。”[15]216事实上,正是“基于公民权利基础上的、以保护环境为宗旨的广泛的社会运动与社会舆论,是阻止环境恶化的重要力量,而且是最根本的力量”,“ 没有公民意识的觉醒和来自公民社会的健康力量的支持,环保部门的努力,在最好的情况下也是孤军作战。弄不好就像西西弗斯,所有被他推上山顶的巨石又滚落下来,永世轮回。在最坏的情况下,扩大了的权力无非又带出新一轮的权力寻租游戏而已”。[19]因此,在当代中国,“环保领域是最可能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示范”,“中国必须用政治政策法律去保障公众参与,保障环境决策的民主化。”[2]
4.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责任政府
第一,在大力精减机构,坚决破除“吃饭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应严格恪守行政伦理,坚决摒弃现行的环保部门从罚款中“提成”及类似的制度,政府及公务员不得从权力行为中获得任何利益。
第二,责任与权力相伴生,问责是对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必要制约。对于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有学者给予了形象的论述,“权力受其本性使然,一旦脱离了责任的规制,就注定会恣意妄为,践踏人间正义”,“如果权力是烈马,责任制度就是不可缺少的笼头。”[20]因此,应当建立并完善包括环境行政问责制在内的责任官员引咎辞职、官员弹劾、信任投票、罢免、质询等制度,努力将我国政府打造为现代责任政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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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g/20050527/15551631449.shtml.
[3]高军.试论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与法治路径选择[J].理论与改革,2007,(4):119-122.
[4]刘建辉.财政分权推动了中国经济发展?[J].经济,2005,(8):31.
[5]仲大军.税收高增长下的就业难题[DB/OL].(2006.12.31)[2008.3.6].
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20061231/08203211670.shtml.
[6]秦德良.地方人大环境监督制度创新研究[DB/OL].(2007.4.25)[200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