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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3:45:09  浏览:8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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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询问:外国投资者由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投资公司)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团重组,将其或其集团内企业持有的中国境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至境内投资公司,是否可以按股权成本价进行转让。对些类问题,经研究,现
明确如下:
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的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
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199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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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农政发[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

  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为推动农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我部制定了《农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农  业  部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农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农业系统“四五”普法取得显著成效,通过实施“四五”普法规划,农业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明显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升,法制宣传教育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继续大力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对于促进统筹城乡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适应新形势新阶段对法制宣传教育提出的新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农业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深入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服务“三农”相结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目标。适应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适应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促进农业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农业部门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各级农业部门依法管理各项事务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三农”的水平。

  (3)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三农”。紧紧围绕“十一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和落实农业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任务,服务于科学发展观在农业系统的全面贯彻落实,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农村和谐进步。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广大农民服务,从农民需要和农业部门实际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解决农业发展和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引导群众,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坚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适应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新任务,把握农民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需求,探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在规律,转变观念,创新农业法制宣传教育的新形式、新途径、新方法。

  ——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域、不同产业、不同对象、不同时期的特点,制定农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不断提高农业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普治并举,整体推进。要把普法与立法、执法、行政复议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推进农业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主要任务

  (4)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宪法意识;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培育民主法制观念;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各级农业部门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5)深入学习宣传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深入开展农业法、畜牧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渔业法、乡镇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6)深入学习宣传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学习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方面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7)深入学习宣传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宣传,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加强基层和农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形成自觉守法的社会风气;加强依法维权、依法信访宣传教育,引导农民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

  (8)扎实组织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以开展主题活动促进学习内容的深化,推动宣传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

  ——大力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月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农业部门要紧密结合农业生产季节,以新法实施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月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运用多种宣传形式,把农业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宣传到农村,让基层干部、农民群众家喻户晓。

  ——大力开展“法律进村入户”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部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广泛开展法制宣传资料进乡村、法制信息进乡村、法律服务进农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公益性法制讲座、“以案说法”、案例评析、法制文艺等活动,扩大宣传教育覆盖范围,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大力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促进农资企业依法生产和经营。围绕农资生产经营,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提高农资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为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构建长效机制。

  ——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农业部门要把法律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利用单位培训场所,组织开展对所属人员的法制宣传;切实履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农业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形式,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法用法氛围,推进农业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三、对象和要求

  (9)农业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农业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农业科研、推广人员、农业基层干部、农资生产经营者和广大农民群众。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

  (10)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农业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党组(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带头学法讲法制度、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努力增强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政能力。

  (11)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培养和增强公务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认真组织开展公务员法制培训,建立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考核制度,把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任职、定级、晋升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提高公务员带头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意识,不断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

  (12)加强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建立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特别是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要及时组织学习,熟练掌握。教育执法人员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执法程序。坚持实行岗位考试考核,加强政纪法纪教育,增强执法人员执法为民意识、服务和守法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3)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经营能力。大力培养农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采取多种形式,结合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的形势和要求,开展农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培训。建立农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把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作为农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规范农资经营秩序。

  (14)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维权能力。在农村广泛开展基本法律知识以及同保障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把农业法制宣传教育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政策指导等工作结合起来。要不断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组织农业法制讲师团、宣传队、编写实用教材和宣传资料,向农村基层干部、农民宣传农业政策和法规,全面提高农民学法用法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15)步骤和安排。“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

  2006年,各级农业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方案,编写教材,抓好试点,培训普法业务骨干,做好“五五”普法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为普法工作的全面开展打下坚实基础。各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五五”普法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农业部。

  2007年至2009年,各级农业部门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保证“五五”普法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2008年开展督导检查活动。

  2010年,在继续做好普法工作的同时,完成对“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验收,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16)加强对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农业法制宣传教育是农业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其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党组(党委)每年要专题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健全普法领导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制,确保“五五”普法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

  (17)抓好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加强农业部门普法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素质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他们在“五五”普法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兼职法制宣传队伍建设,培训一批普法骨干,壮大法制宣传教育队伍,积极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确保“五五”普法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8)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投入。开展普法试点、建立农业法制宣传网站、开通农业法律服务电话、组织农业法制宣传活动等,都需要经费投入,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将农业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农业部门也要安排法制宣传教育所必需的经费,并配备必要的普法设施,确保农业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19)建立法制宣传教育监督和激励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逐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参与的普法运作机制。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对“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阶段性考核。下级农业部门要主动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普法工作情况,上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五五”普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在“五五”普法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推动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深入地开展。

  (20)加强农业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加强宣传园地建设,实行固定场所和流动法制宣传设施结合。加强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农业干部培训院校、农广校等各类学校的培训教育作用,充分发挥农业新闻媒体的宣传阵地作用。办好农业法制宣传网站,创新网络法制教育形式。充分利用乡村、市场、田头等便民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将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提高优待服务水平。
  
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具体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体育、文物、旅游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社会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优待服务。

第六条 县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完善优待服务措施,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符合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条件的老年人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报县级老龄工作机构;县级老龄工作机构审核后,统一发放《陕西省敬老优待证》。
  
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机场、车站、码头等应当设置老年人购票专用窗口,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

第八条 机场、车站、码头、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和有关老年人优待服务义务单位,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示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履行优待服务义务。

第九条 持《陕西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享有以下优待服务:

(一)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

(二)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三)就医时,优先挂号、检查、化验等;

(四)每年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

(五)优先购买机票、车船票;

(六)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优待服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待服务。

第十条 政府给予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定的生活保健补贴。
  
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分担比例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优先提供法律服务。
  
鼓励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减免法律咨询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外省(市、区)老年人持户籍所在地发放的敬老优待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省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服务,但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 《陕西省敬老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机构代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或者老龄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体育、文物、旅游和有关部门不履行老年人优待服务相关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财政、民政和老龄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克扣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年龄规定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3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陕政发〔2005〕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