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印发《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下发以来,由于各级银行、财政、粮食等部门共同努力,保证了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需要,基本杜绝了粮棉油收购“打白条”的现象,对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有的地方、部门或单位收购资金仍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问题仍很突出,收购资金流失严重。为继续贯彻国务院(国发)〔1995〕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防止政策性收购资金流失,保证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业务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指用于国家和地方专项储备的粮食、棉花、油料的收购、储备、调销资金和国家定购粮食、棉花收购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开支的直接用于粮棉油收购环节的价格补贴款、银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贷款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的粮棉油调销回笼款。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是指承担粮棉油收购、调拨、储备等政策性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代理行是指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贷款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章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供应
第六条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由各级财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供应。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根据规定和预算,将国家储备粮棉油补贴、地方储备粮油补贴、定购粮价外补贴等粮棉油政策性补贴款足额拨补到位,不得欠拨。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各项粮棉油拨补款要逐步通过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开设财政拨补款专户的办法拨补到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不得截留上级财政部门拨补的粮棉油政策性补贴款。
第十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会同财政和粮棉油业务主管部门提前测算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需求,按收购进度和库存值,分配和调度收购贷款规模和资金,保证收购资金的供应。
第十一条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应当及时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财政部门提供粮棉油收购、调销、库存的数量、价格和总值以及银行存、贷款等有关数据。
第十二条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的粮棉油调销回笼款必须及时归位,用于粮棉油政策性收购。
第三章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会同财政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粮棉油政策性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对专户资金实施监督。专户要全额反映银行贷款、企业调销回笼款和财政拨补款的收支情况,各级财政粮棉油政策性拨补款、粮棉油调销回笼款和银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贷款应当及时进入专户,专户资金不得用于粮棉油收购及相关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原则上不得用银行贷款垫付财政欠拨款。财政拨补款因周转或政策性原因暂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垫付的,财政部门必须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垫付。
第十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不得挤占挪用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用于发放其他贷款。
第十七条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只能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一家开立帐户。因业务需要确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以外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开户的,必须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地分行审核,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
第十八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以外的任何银行和金融机构不得受理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开户。
第十九条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不得将粮棉油调销回笼资金转移到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以外的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二十条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用于粮棉油政策性收购及其相关费用以外的支出。挤占挪用包括下列情形:
(一)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买土地、投资于房地产、购买汽车、建宾馆酒店、建集贸市场、建办公楼和职工宿舍、购置设备、修建车间等;
(二)用于附营业务。包括从事多种经营业务、附属经济实体占用、自办厂矿、合资建厂、对外单位投资等;
(三)用于垫补企业自身亏损;
(四)用于长期垫付财政应拨、应补款;
(五)用于其他占用。包括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职工个人借款、其他单位借款等。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违反第七条规定,没有将粮棉油政策性补贴款拨补到位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已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开设财政拨补款专户的财政部门违反第八条规定,拨补资金没有通过财政拨补款专户下拨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违反第九条规定截留上级财政部门拨补的粮棉油政策性补贴款的,由其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违反第十条规定,没有提前测算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需求,按收购进度和库存值,分配和调度收购贷款规模和资金,造成收购企业拖欠农民货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通报批评或予以警告。
第二十五条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及时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财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不给予贷款。
第二十六条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将粮棉油调销回笼款及时进入专户用于粮棉油政策性收购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停止对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对专户资金实施有效监督,致使粮棉油调销回笼款、收购贷款没有按规定进入专户,或专户资金被用于粮棉油收购及其相关费用以外支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有关程序擅自用银行贷款垫付财政欠拨补资金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挤占挪用粮棉油收购专户资金发放商业性贷款的,由其上一级行责令限期收回,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按挤占挪用额对挤占挪用银行处以日万分之七的罚息,并没收违规所得。
第三十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擅自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开立帐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自检查之日起5日内撤销,并在所辖区内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对接受开户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处以每户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开立收购专户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不给予贷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以外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限期撤销,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违反第十九条规定,将粮棉油调销回笼资金转移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帐户的,以挤占挪用政策性收购资金论处。
第三十三条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挪用收购资金用于粮棉油政策性收购及其相关费用以外支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限期收回,同时按挪用金额对其处以日万分之七的罚息,并没收违规所得。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处以罚款和罚息的银行、企业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应当主动到指定银行缴纳罚金。不主动缴纳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被处罚单位对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的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罚通知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级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0〕3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指导各地科学编制本地区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指导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写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工作,难度大,综合性强。各地区要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本地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牵头,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组织得力的规划编制人员及专家开展工作。
二、确保工作进度
循环经济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时间协调一致,要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各地要安排必要的资金,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加强沟通协调
各地要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方针,做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要加强规划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与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做好与其他规划的衔接;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公众参与度,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本次印发的《指南》是各地规划编制的指导性文件,各地编写时应充分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在内容、发展重点等方面体现本地特色,在形式、目标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各地可将规划编制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附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128/001e3741a2cc0eac618a01.pdf
附件: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 录
一、编制背景和总体要求................................1
(一)背景 ..........................................1
(二)总体要求 ......................................2
二、《规划》的框架内容.................................4
(一)前言 ..........................................4
(二)规划区域的基本情况 ............................4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性、有利条件及制约因素 ......5
(四)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6
(五)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任务 ........................7
(六)空间布局 .....................................10
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及关键技术与装备 ..10
(七)
(八)实施效果分析 .................................12
(九)发展循环经济的保障措施 .......................12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
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我国生态文明水平,按照《循环经济
促进法》的明确要求,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
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为加强对各地编制《规划》的宏观指导,提高编制水平,制定《循
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次印发的《指南》是各地规划编制的指导性文件,各地编写
规划时应充分体现本地特色,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
在内容、发展重点等方面有所创新突破。
一、编制背景和总体要求
(一)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与此同时,资源
和环境压力日益加大。未来一段时期,我国仍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
化快速发展的阶段,资源和环境形势将更加严峻。循环经济是对“大
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是最
大限度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
瓶颈约束的根本性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十一五”规划纲要把
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2005 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
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是我国循环经济的纲领性文件。党
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使“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的要求。《循环经济
促进法》2009 年 1 月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进入法制
化轨道,该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
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
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提高
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加强规划指导、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完善
法律法规,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
节循环经济发展”。制定和实施《规划》,是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
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
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取得积极进展。短短几年时间,循环经济从理念
变为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在理论上、实践上、政策
体系和制度创新上都取得了重要突破,初步形成了发展循环经济的
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凝炼出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循环经济典型模式。
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推进循环经
济发展还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综合协调各方
面的因素,必须通过规划加以引导规范,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制
定和实施《规划》,是理清循环经济发展方向,明确工作重点,为循
环经济尽快形成较大规模指明方向和提供保障的有效措施。
(二)总体要求
《规划》编制要落实十七大及五中全会精神,突出宏观性、战
略性和全局性。循环经济发展是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遵循自然规
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将发展循环经济与发挥地区比较优
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
促进生产和消费模式的根本转变,是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宏伟
蓝图和行动纲领。
《规划》编制要遵循法律要求,体现一致性。《规划》编制要充
分体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优先”原则,坚持技术
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开展减量化,
再利用及资源化等各项活动都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源减量的基础上。
《规划》编制要结合本地优势特色,坚持创新性。《规划》要体
现各地资源、环境以及产业特点,在经济发达、科技力量较强的地
区,应加强科技对循环经济的支撑作用;在大宗废弃物产生较多的
地区,就应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上有大的突破;在资源型城市和地
区,要满足产业转型需要。不同区域和层次的规划,重点也应各有
侧重。大中城市的《规划》,可在构建循环型城市方面有所侧重,如
循环经济基础设施体系、废弃物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人文生态及社
会消费等;省级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突出宏观性、战略性,在整
体构建循环经济发展体系,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等
方面形成特色。
《规划》编制要深入调研,具有操作性。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
划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综合各种调节手段。
制定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要具有可操作性,要根据区域经济和产业
布局,提出切实可行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领域。必要时可
考虑编制从属于循环经济规划的相关的专项规划,例如:“三废”综
合利用规划、共伴生矿综合利用规划、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规划、
节水规划等;以及专门针对某种废弃物的专项规划,如脱硫石膏综
合利用规划、煤矸石综合利用规划等;还可以开展重点区域(工业
带、农业区、矿区等)循环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及专项规划等。
《规划》编制要与相关规划紧密衔接,保持协调性。《规划》要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主体
功能区规划和城市规划紧密衔接。目前,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
编制工作已经启动。在国家规划正式发布前,建议各地在制定《规
划》时留有一定可调的空间,如在制定某些预期性指标时,可提出
指标范围,以便在与国家规划衔接时进行适当调整确定。
二、《规划》的框架内容
(一)前言
简述编制规划的背景、必要性、适用范围、规划期限、编制依
据、总体思路、主要内容及组织工作等。规划期可按五年考虑,以
便与国家五年规划相结合和衔接。
(二)规划区域的基本情况
1.规划区域概况
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地理特点、气候条件等。
2.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
(1)总体经济发展情况;
产业结构情况:一、二、三产业结构情况,支柱产业和重
(2)
点产业情况;
(3)产业布局情况:各产业的空间布局情况,园区和产业集群;
(4)社会发展情况:人口、科教文卫等情况。
3.规划区域资源环境基本情况
资源情况主要包括:土地、水、能源、矿产、森林等主要资源
的品种、储量、开采、消耗情况等。
环境情况主要包括: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质量以及各
种废弃物的排放情况,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应对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进行分析与评价。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性、有利条件及制约因素
1.“十一五”期间取得的成效
各地区应对本地“十一五”期间循环经济发展情况及预期目标
的完成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
2.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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