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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09:54  浏览:83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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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朱宝珍行政诉讼案证据问题的请示》(川工商函〔1992〕2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时能否使用其他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目前有关法律未作限制性规定。根据证据的一般属性和原则,我们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在经过充分审查,足以认定其真实、合法后,可以将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对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的过程,也是调查取证的过程。



199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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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立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91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
为推动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工作,以适应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现将《关于建立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为了更好地组织开展这项工作,请将你们的工作情况和经验及时告诉我部标准定额局。

附件:关于建立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的几点意见
工程造价资料积累是基本建设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全面系统地积累和利用工程造价资料,建立稳定的造价资料积累制度,对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改进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工作已引起了有关部门和地区的重视,有的并已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但从总的方面看,工作进展不够平衡,未形成资料积累制度,积累手段也比较落后,至造价资料散失严重,质量不高,利用率低。为了加强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工作,建立积累工程造价资料的工作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程造价资料的作用
工程造价资料是为工程造价管理服务的。它是工程造价宏观管理、决策的基础;是制订修订投资估算指标、概预算定额和其它技术经济指标以及研究工程造价变化规律的基础:是编制、审查、评估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进行设计方案比选,编制设计概算,投标报价的重要参考;也可作为核定固定资产价值,考核投资效果的参考。
二、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范围
工程造价资料的积累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工程造价多次计价和定价的特点,造价资料积累的范围应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经有关单位审定或签订的施工图预算,合同价,结算价和竣工决算。按照建设项目的组成,一般包括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资料。
三、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内容
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内容应包括“量”和“价”,以及工程概况,建设条件等。
1.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造价资料一般包括:
(1)对造价有主要影响 技术经济条件。如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建设地点等。
(2)主要的工程量、主要材料量和主要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
(3)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竣工决算及造价指数等。
2.单位工程造价资料一般包括:工程内容,建筑结检特征,主要工程量,主要设备、材料用量和单价,人工工日和人工费以及相应的造价。
3.还应包括有关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工日及人工费,主要材料量及单价,主要机械使用费及台班单价以及相应的造价。
四、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原则
为了保证工程造价资料的质量,使其具有真实性、合理性、适用性,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工程造价资料的积累要求做到:
1.造价资料的收集必须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的工程项目,使资料具有重复使用价值。
2.工程造价资料的积累必须有量有价,区别造价资料服务对象的不同,做到有粗有细,所收集的造价基础资料应满足工程造价动态分析的需要。
3.在收集工程建设各阶段的造价时,应注意收集整理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以反映全过程价管理的最终成果。
4.造价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各行业、各地区应区别不同专业工程做到:工程项目划分、设备材料目录及编码、表现形式、不同层次资料收集深度和计算口径的五统一,并与估算、概算、预算等有关规定相适应。
5.既要注重工程造价资料的真实性,又要做好科学的对比分析,反映出造价变动情况和合理造价。
6.积极推广使用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开发通用程序,以提高资料的适用性和可靠性。
五、开展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工作的组织和步骤
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主要依靠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组织力量进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收集本部门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造价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收集本地区一般工业民用工程造价资料。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特点,做好规划、计划,制订出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实施办法;要会同计划、建行、统计和物资供应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配合,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既有提供资料的义务、又有享用资料的权利,逐步形成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组织网络;要赋予本部门、本地区定额站(工程造价管理处)造价资料积累的任务,使其逐步成为工程造价资料积累中心,发挥其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咨询的作用。
在工程造价积累工作的起步阶段,可先易后难,急用先行。对于已完工程造价资料的积累可由近及远,量力而行进行积累;当前应抓好在建工程和计划安排建设工程的造价资料的积累,作到经常化、制度化。争取通过“八五”期间的努力建立起本部门、本地区工程造价积累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 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 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2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决定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等三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等三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1)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2)的规定执行。
  附件1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件2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最高零售限价。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三、鉴于有关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决定取消原雅培公司生产的环孢素胶囊和低分子肝素钠注射剂、惠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西罗莫司口服溶液剂和米托蒽醌注射剂、拜耳公司生产的他莫昔芬片剂、奥地利依比威药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顺铂注射剂、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尿激酶注射剂和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生产的噻氯匹定片剂等产品单独定价的价格。
  四、对于通用名在附表所列品种,剂型不在国家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内的我委未定价药品,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五、将我委发改价格[2011]440 号文件附表一中头孢替安的生产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取消我委发改价格[2011]1670号文件附表一规定的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噻肟舒巴坦单独定价资格和价格,价格改由企业自主制定。取消我委发改价格[2007]751号文件规定的乙酰半胱氨酸注射剂价格,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六、上述规定自2012年10月8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附件: 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918307392910075.pdf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918307393775609.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