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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迟对典当行企业年检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2:46:01  浏览:9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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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迟对典当行企业年检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迟对典当行企业年检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企字(2001)第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典当行移交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目前,国家经贸委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典当行管理办法》,拟在该办法出台后,对典当行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因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典当行的企业年检推迟到2001年7月底。自2001年8月1日起,凡不能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0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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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现就向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以及向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依据中国税法履行纳税手续后,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居民的,应纳税人要求,可按管理权限由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向其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见附表,各地可根据需要印制)。
三、本文所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仅适用于在华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企业,总局1994年12月7日以国税发〔1994〕255号文下发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范围等有关规定不变。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For official use only)
编号:
------------------------------------------
| |个人姓名 | | 审批日期 |
| 申请人 |----------|--------------|--------|
| |公司或团体名称 | | |
|-----|----------|--------------| |
| 经办人 | | 审批人 | | |
------------------------------------------
………………………………………………………………………………………………………………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
Certificate of Chinese Resident Status
(For foreign individuals and entities to apply to their tax authorities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兹证明: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1.个人 |姓名Name________
Individual|在华住所Domicile or residence in China________
------------|----------------------------------------------
公司或团体 |名称Name________
Entity |总机构所在地Place of head office________
2.在中国取得(或将取得)下列所得
Has derived or will derive the following income in China.
-------------------------------------------
| 所得项目 |支付人名称 | 支付金额 | 支付日期 | 纳税年度 |
|Items of income |Payer's name|Amount of payment |Date of payment |Taxable year|
|--------|------|---------|--------|------|
| | | | | |
|--------|------|---------|--------|------|
| | | | | |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______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税收居民。Is a Chinese fiscal resident according to the proveisions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Enterprises with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and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 for the Avoidance of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and onCapital)
签署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Approved by: Data(Y/M/D):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Official seal)
填表说明
1.填发本证明时,有条件的地区用计算机开具,没有条件的地区要做到准确、清晰、工整。
2.填写审批表时注意编号备查。
3.本表原件交纳税人之前,税务局应复印存档。
4.纳税人“姓名”与“名称”是外文的,应用外文填写,其它栏目可用中文或中、外文两种文字填写。


2001年4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于2011年2月21日至23日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纳扎尔巴耶夫总统举行了正式会谈,吴邦国委员长和温家宝总理分别会见了纳扎尔巴耶夫总统。

  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发展中哈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一、双方一致认为,近年来,中哈战略伙伴关系稳定发展。两国高层交往密切,相互理解和互信水平不断提高,经贸、能源、人文、安全领域以及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合作日益扩大。双方重申将继续在睦邻友好、相互尊重、彼此互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推动中哈关系全面发展,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

  二、双方将研究建立两国总理定期会晤机制。

  三、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合作委员会的工作,愿进一步完善委员会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委员会对双方各领域合作的协调和指导作用。双方责成两国有关部门积极研究今年年内举行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四、双方满意地指出,双方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双方强调,2010年,中哈双边贸易额达204亿美元,大大超过了金融危机前的两国贸易额水平。双方将相互支持对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推动双边经贸合作进一步发展。

  五、双方强调,中哈能源合作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双方重申将确保油气领域合作项目顺利建设并长期稳定运营,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扩大核能领域合作,并开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

  双方将共同努力,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核能协定》尽快生效和实施。

  六、双方表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两国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规划》框架内,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两国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规划落实措施计划的修订议定书》。

  七、双方指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是两国非资源领域合作的重点项目之一,确保该中心按期竣工并同步封关运营,对扩大和实现双方经贸合作多样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推动该中心顺利运营。

  双方表示愿加强两国边境经贸合作,鼓励和推动地方合作,支持相关部门和企业积极参加促进贸易和投资的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八、双方将积极发展口岸和交通运输领域的合作,继续加强区域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化建设。双方将采取积极措施,扩大在铁路、公路及航空运输领域的合作。

  中方愿参与实施“阿斯塔纳-阿拉木图”高速铁路建设项目。

  双方表示愿进一步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口岸通关条件。

  九、双方责成两国相关部门在农业领域开展人员培训、专家互访等方面的合作。双方愿就哈萨克斯坦向中国出口及通过中国向第三国转运粮食开展合作。

  十、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金融和投资领域合作成果,将继续鼓励相互投资并为此创造良好条件。

  十一、双方支持发展两国人民人文领域交流,扩大务实合作。双方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对方公民、法人在本国境内的安全及合法权益。

  十二、中方对哈方成功举办第七届亚洲冬季运动会表示热烈祝贺。哈方感谢中方在亚冬会举办过程中给予哈方的支持和配合。双方表示将继续加强两国教育、人文、科技、体育等领域合作。

  十三、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的工作成效,表示将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跨界河流水量分配技术工作重点实施计划》,决定在今年4月正式开工建设中哈霍尔果斯河友谊联合引水枢纽工程。双方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乌勒昆乌拉斯图河水资源利用问题。

  十四、双方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跨界河流水质保护协定》的签署,将积极促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早日签署。

  十五、哈方重申奉行一个中国原则,支持中国政府在台湾、涉藏、涉疆等问题上的立场。中方坚定支持哈方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所做的努力。双方反对任何旨在破坏两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企图和活动。

  十六、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在双边和多边框架内深化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合作。

  十七、两国元首重申,双方将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加强沟通与协调,维护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双方高度评价上海合作组织为成员国共同发展和本地区安全稳定做出的贡献,强调应进一步提升上海合作组织安全、经济和人文领域合作水平,保障区域一体化,并提高成员国人民的福祉。

  中方高度评价哈方担任上海合作组织轮值主席国以来为加强合作所做的贡献。中方指出,哈方与各成员国为筹办2011年6月15日阿斯塔纳上海合作组织10周年纪念峰会以及其他重要活动所做的工作促进了本组织的一体化进程。

  中方愿与哈方加强在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框架内的协调与配合,推动提升该合作机制在地区事务中的作用。

  十八、纳扎尔巴耶夫总统对胡锦涛主席及中方在他访华期间给予他和哈方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深表感谢,并邀请胡锦涛主席在出席今年阿斯塔纳上海合作组织10周年纪念峰会期间再次访问哈萨克斯坦。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