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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9:20  浏览:8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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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的税收管理,界定代表机构的征免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
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表机构征免税范围界定问题
(一)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应税业务活动包括:
1.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2.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
3.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4.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5.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6.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它咨询服务。
7.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8.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二)根据《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不予征税业务活动是指:
1.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2.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从事《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列举业务以外的活动。对上述机构、团体所设立的代表机构,需要给予免税待遇的,应由代表机构(或其总部、上级部门等)提出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确认
的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关于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
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必须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代表机构的计算征税方法,仍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055号)规定的三种方法执行。其中,对于从事本通? 谝惶醯?一)款列举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凡属由于以下情形之一者,当地税务机关可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对其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确定其收入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意见,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夤笠邓笆照鞴苄髋浜系耐ㄖ?国税发〔1996〕65号)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代表机构未能提供有效的合同、协议等凭证资料,正确区分其应税业务活动和不征税业务活动。
2.代表机构经常与其总机构共同向客户提供各项服务,未能提供有效资料、凭证,正确划分代表机构与总机构应分享的收入额。
3.代表机构发生其他未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情况。
上述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的对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税的请示文件中,应附列所涉及的外国企业在本地区以外所设代表机构的情况。定期上报之前,各地税务机关可先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预征各有关税收。
三、关于代表机构进行税务检查和调整问题
各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检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06号)的规定,在1997年6月30日之前,对代表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以下情况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做出税务征管的调整:
1.对原已由税务机关判定为非征税户的,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确定原判定是否正确,或者代表机构有无开展新的应税业务活动。凡根据本通知规定重新判定为征税户的,从1996年10月1日起按新的判定计征税款。
2.对代表机构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尚未申报情况提请税务机关进行判定的,或者在判定过程中存在分歧,企业未予接受而未申报纳税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进行判定。凡判定为征税户的,对其以前年度应征未征的税款,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细
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追溯三年,个别情况特殊的,可追溯更长时间。
3.对已判定为应征税户的,应审查其申报有无不实,并根据本通知规定,确定对其是否需要改变计算征税方法。凡确定应调整计算征税方法的,从1996年度起,按调整后的方法计算征税。
四、关于代表机构税款征收、检查问题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对所在地区代表机构的税收检查、管理措施。首先应要求代表机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各自做好税款入库工作;其次,组织有效的力量进行检查。检查的形式可以是联合进行,也可以是单独进行,还可以是协商
分户进行。不论采取任何形式的检查,凡一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进行调整处理之后,必须将所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通知之后,没有正当理由,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处理。
五、有关停止执行的文件
1.1990年原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认真履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报批手续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70号)停止执行。
2.1988年原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广告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88〕国税外字第337号)第四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199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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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政府令 【 2009 】 10号



  《通化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2月8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通化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人才兴业”战略,畅通人才引进渠道,拓宽人才引进领域,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实现通化的科学发展、加快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引才原则
  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三大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引进人才。
  突出重点。着眼于重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企业产品升级,引进应用型高层次人才及人才团队。
  按需引进。以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根据我市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引进高层次人才。
  企业为主。发挥企业在人才引进方面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与主动性,为企业引才创造良好条件。
  引用并重。搭建事业平台,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引进的域外人才留得住、用得上,发挥出应有作用。
  二、引进人才的对象、标准、方式
  (一)引才对象。
  1.在重点产业领域掌握关键技术、拥有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高新技术成果的研发人才。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以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形式来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
  3.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曾在大型企业担任过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企业家人才。
  4.精通投融资业务,善于进行资本运作,并在投融资方面具有较好协调能力的高级融资人才。
  5.重点院校、重点专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引才标准。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除企事业单位所需应(往)届大学毕业生外,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重点、紧缺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放宽学历条件)。
  3.具有在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业绩突出。
  4.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公认的执业资格。
  (三)引才方式。
  采取公开招聘、调入、兼职、担任顾问、科研合作和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到我市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原则上,引进的人才每年在通化市内工作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1.柔性引进。鼓励用人单位运用各种方式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除正式调入外,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聘请顾问等柔性方式引进各类人才;引进人才也可以不迁户口、不转关系,通过办理“外来人才聘用证”从事兼职工作。
  2.智力引进。人才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智力服务合同书,提供智力服务,承担项目开发、课题研究、技术咨询等。
  3.业余兼职。人才在不侵犯所在单位知识产权、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兼职合同书,来我市企事业单位兼职。
  4.人才创业。人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来我市创办企业。
  5.域外聚才。在外地工作的通化籍人才,可以通过组织同乡会、知青会、战友会、同学会等联谊形式,吸引域外人才为通化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能的服务。
  6.公开招考。每年定期发布招考计划,对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通过公开招考,直接安置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7.其他方式。域外各类优秀人才可以与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服务项目,采取适当方式提供各种技术服务。
  三、支持政策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政策。
  1.凡来我市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研究开发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金融人才和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均可办理人事关系接收手续。凡拟进入事业单位的人才,报同级人事编制部门审核、经政府研究同意后,可直接办理进编手续。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符合聘任条件的引进到企业工作的人才,其工资等所有待遇可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可列入成本核算。
  2.对于引进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高级研发人才,在签订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财政与用人单位按8:2的比例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企业家人才、高级融资人才,在签订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财政与用人单位按8:2的比例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同时授予该引进人才“通化市特聘专家”荣誉称号,并优先推荐为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省高级专家人选。
  3.凡被政府聘为重点产业专家顾问,政府每年至少给予1万元以上的服务津贴。
  4.经批准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偶的工作可优先安排,其子女可优先安排到重点中、小学校就读。
  5.设立域外人才杰出贡献奖。对在我市经济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域外人才,由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按照贡献大小给予重奖;引进人才带成果、带产品、带项目来我市,一年后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政府将给予一定资助。
  6.凡引进人才确立聘用关系后,用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吸纳、接收高校毕业生来我市的相关政策。
  1.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年引进人才计划,按一定标准将引进人才的支出列入当年预算,设立“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扶持基金”,用于我市引进高校毕业生所需支出。
  2.到我市医药、冶金、食品等支柱产业或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在一家企业连续服务满3年或3年以上的;到我市自主创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所创办的企业连续经营3年,用工规模达到10人以上,均可享受我市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人事档案保管、人事关系调转、职称评聘、就业培训及相关服务。
  3.在我市企业中组建一批“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吸引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医药、冶金、食品等支柱产业或重点发展的优势企业进行见习。见习期间,高校毕业生可享受通化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就业培训、就业咨询、就业信息及相关就业服务。
  4.我市“一村一名大学生”和“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后,在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录工作人员时,可在此类人员中定向招考,或在社会公开招考的笔试总分中加5分;在报考我市党政机关公务员时,我市公务员管理部门可根据权限,适当放宽报考条件。
  5.近3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时出现资金困难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
  6.鼓励团队创业。近3年内10人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团队创业的,从事项目盈利并实缴地方一定税额的,政府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3万元。
  7.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并与之签订2年聘用合同的,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8.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9.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如专业对口可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工作需要可直接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
  10.在外地已经正式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后应聘到我市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经确认后,在办理手续时聘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指标限制。
  (三)引进人才所需资金支出办法。
  由政府支付的人才引进、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主要措施
  (一)以项目招商为依托引进人才。坚持“项目+人才”的模式,做到项目招商与人才引进同步规划、同步运作。在引才区域选择上,重点加强与“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经济带”等国内发达地区的沟通联系,同时利用赴境外招商的机会,引进海外人才。在引才企业选择上,重点加强与医药、冶金、食品等大型企业和战略投资者联系。在引才方式上,采取叩门请才、以才引才、网络招才等形式,吸引人才带项目、带资金落户通化。
  (二)以外埠团体为纽带吸引人才。充分利用好亲情、友情、乡情纽带所联系的人才资源,加大与发达地区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同乡会的工作联系和感情沟通,挖掘和发挥这些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他们宣传通化、介绍通化,邀请各类人才到我市参观考察,从而引进更多的人才到我市投资兴业。
  (三)以主题招聘为载体招揽人才。定期开展重点产业人才需求调查,根据用人单位需求,由政府职能部门围绕重点产业发展举办主题招聘会,或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国内外大型人才招聘会,有针对性地招揽重点产业急需的高端人才。
  (四)以人才市场为平台招聘人才。大力加强人才市场基础建设,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和服务,搭建人才引进和交流平台。及时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建立人才信息库。定期举办人才交流会,为域外人才提供咨询和接洽服务,为重点产业发展引进人才。
  (五)以事业单位空编补员为契机公开选拔人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现空编需要补员时,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于每年3月底前集中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招聘计划。经市政府批准,于每年10月份以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对象条件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大学应(往)届毕业生。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对公务员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对公务员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此后与《条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规章陆续出台。几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取得了很大成绩。目前,公务员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基本建立,不少地方还按要求对几年来的实施工作进行了初步
的总结检查。但从面上看,实施工作进展不够平衡,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和加强行政执法的要求,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研究决定,对全国各地实施公务员制度、执行公务员法规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这次公务员法规执行情况检查,要以党的十五大关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的要求为指导,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及其单项配套规章为依据,了解掌握五年来各地实
施公务员制度的进展情况和成效,总结交流经验,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纠正不按公务员法规办事的现象,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实施工作,研究完善公务员制度。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重点
鉴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正在进行,这次检查的范围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省、地、县、乡各级行政机关。
检查的内容是各项公务员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包括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动员、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奖励与纪律、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单项制度的实施情况。
在全面检查的同时,要注意突出以下重点环节:1、职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设置规格与职数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2、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除少数特殊职位经批准采取其他测评办法外,是否都坚持了面向社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
办法。3、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是否按照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积极推行竞争上岗。4、是否按规定要求实施公务员考核、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制度。
三、检查的方法步骤
这次检查,采用全面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8月底前完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对省、市(地)、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机关的实施情况组织检查,于8月底前将检查报告报送人事部。检查报告中应包括实施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验体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改进的打算与措施以及对完善公务员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二)抽查阶段(9-10月份)。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人事部将会同中组部分片组织交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查情况,并派检查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单位,采取实地考察、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抽查。
(三)总结阶段(11-12月份)。根据自查和抽查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研究深化实施工作、加强执法和完善公务员制度的措施。对全国各地的检查结果将在1998年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进行通报。
四、组织领导及要求
检查公务员法规执行情况,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完善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促进机构改革、提高政府效能,也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的检查工作,由推行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和
政府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具体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做好党群机关参照管理工作检查验收的同时,与政府人事部门一起做好政府机关公务员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方案,认真进行部署,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要着眼于推动和深化实施工作,着眼于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要重视检查结果的运用。对严格按公务员法规办事,在实施工作中
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和单位,要认真总结他们的经验,及时宣传推广并给予表彰。同时,要善于发现问题,严格执法,对实施工作不力,不按公务员法规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松驰的单位,要严肃批评,限期改正,并组织其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人员进行公务员法规的学习培训,以增
强法制观念;对乱设职位、超职数配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不按规定实施考试录用和职务晋升等违法乱纪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以维护公务员法规的严肃性。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公务员法规有关情况统计表(略)



199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