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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00:12  浏览:8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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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猪、鲜蛋、蔬菜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调市任务的完成,我们制定了《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望及时上报。

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生猪、鲜蛋、蔬菜等副食品生产基地的正常生产和肉、蛋、菜的市场供应,进一步加强生猪、鲜蛋、蔬菜等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是用于城市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从当年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构成。各区县财政部门也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近郊区应不低于1:1的比例。
第三条 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列入我市副食品基地的猪、鸡场和重点蔬菜乡、村的:
(1)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2)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新产品新品种的开发。
(3)提高生产经营水平,降低产品成本的各项措施。
(4)实施农业产业化和产加销一体化建设。
(5)用于重大自然灾害、疫情和市场波动造成的副食品生产损失的补助。
第四条 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的审批
(一)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由市农办、市财政及各副食品生产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副食品生产实际情况,并结合我市副食品生产的总体规划,制定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各区县根据副食品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区县副食品生产发展规划,提出需要扶持的副食品生产项目(重大项目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评估,报市农办、市财政批准后,由市财政负责安排已确定的生产项目中应由副食品专项资金负担的投资额或补助额。
(三)副食品生产项目的投资应坚持以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为主,市、县(区)、乡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
第五条 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由区(县)财政部门或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区(县)副食品生产发展规划和已确定的生产扶持项目,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所需资金申请,经市财政批准并拨付资金。区县财政局负责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单位,监督项目实施。
(二)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生产项目确立之后,项目承建单位和财政部门签订项目管理合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留下一定比例的资金,待项目完工验收后,再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项目完工验收投产后,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对项目效益情况进行跟踪反馈。
第六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坐扣。在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影响副食品生产的基础上,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的筹集和安排,区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和项目的日常监督。
第八条 副食品生产单位收到补贴性质的专项资金时应列入当期损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第九条 副食品生产单位收到项目建设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工验收后形成资产的应借记有关财产类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第十条 副食品生产单位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副食品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虚报冒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6年8月



199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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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快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快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的通知


2002年是长江堤防建设最关键的一年,长江堤防建设作为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标志性工程,是保障长江中下游防洪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为落实完成修完修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高标准完成长江干堤建设任务
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要求,修完修好长江干堤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沿江五省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全力以赴保障建设任务的完成。各地务必要把思想统一到今年修完修好长江干堤目标上来,统一到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上来。既要充分估计困难,更要看到完成任务的有利因素和条件,坚定信心,全面动员,精心部署,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长江干堤建设任务,向全国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今年的长江干堤建设任务重、工期紧,沿江五省和长江水利委员会要增强紧迫感,精心组织安排,切实加强领导。要层层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水利部将于近期与五省政府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书,省政府与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也要签订目标责任书,要层层明确责任目标,建立责任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名单将在《中国水利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周密制定进度计划
要根据今年基本完成长江干堤建设总目标的要求,分三个层次制定周密可行的进度计划,严格按照计划控制工程进度,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到以日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年。
(一)有关各省要分项目,按照总目标要求,制定工程总体建设计划,合理配置资源,做好移民搬迁,净化建设环境,落实保障措施。
(二)各项目项目法人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计划,要按照总体建设计划倒排施工工期,分解任务,明确各施工标段的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组织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加快实施。
(三)各中标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要求,制定本标段不同时段的详细作业计划,配置精兵强将,保证设备、材料等资源按时进场,对工程实际进度,要按周进行检查。
所有计划的制定都应严谨周密,切实可行,要充分考虑雨季和汛期等各种不利因素,留有调整计划的余地,原则要求项目总体建设计划除个别单项外,安排到11月底完成。各施工单位进场时应将作业计划报项目法人;各项目法人将施工计划报省水利厅;各省水利厅将本省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的总体建设计划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四、切实加强质量管理
在今年长江干堤建设强度高、规模大、工期特别紧的形势下,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切忌粗放管理,杜绝盲目追求进度降低工程质量的现象发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充实质量管理力量,配足质量检测设备,严格质量管理要求。要强化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都要确立质量负责人,质量责任到位。要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对违反规程规范、盲目施工、形成质量隐患的要立即制止、停工整顿,出现质量事故,要按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五、严格计划资金管理
切实加强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计划资金的管理和检查监督。要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作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建设资金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向。地方配套资金应及时到位。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对查出问题的责任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认真做好验收工作
(一)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堤防工程验收规程、《长江堤防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工程各个阶段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验收的具体工作程序。
(二)根据工程的实施进度,由项目法人提出工程验收计划,各省汇总后报长江委,由长江委于5月底前提出长江堤防工程的验收工作总体安排,报水利部。
(三)具备投入使用验收条件的工程要尽快进行验收并及时移交运行管理部门。没有验收移交的完工工程,要明确看管责任,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单位,确保工程度汛安全。

七、加强工程建设信息报送工作
为了及时、准确、有效地掌握各长江干堤项目的建设进度,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实现建设目标,要建立工程建设月报制度。月报制度以每个项目为统计单位,内容包括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工程量和投资情况、工程质量情况、验收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月报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编制,非隐蔽工程由水利厅汇总,隐蔽工程由长江委隐蔽工程局汇总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和部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信息报送工作务必及时准确,要杜绝弄虚作假和隐情不报等现象。

八、强化检查监督
各省水利厅要组成专门质量监督班子,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加强对本省长江干堤项目的检查监督。长江委应充分发挥流域行业管理的职能和作用,加强对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水利部委托长江委,负责对全部长江干堤加固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并于11月向水利部提交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质量报告。部稽察办要对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的重点项目、重点堤段进行重点稽察。对长江干堤加固工程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将派驻水利部工作组进行现场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人事部关于聘请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巡视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聘请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巡视员的通知
人事部


为深入推行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保证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正、公平,根据一九九五年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的工作部署,人事部决定,由人事部聘请一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巡视员(以下简称考试监督巡视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监督巡视员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司、部分地方人事厅(局)、纪检监察部门的司局级以上领导以及军队、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的人员组成,由人事部聘任,聘期两年。
二、考试监督巡视员主要行使以下职责:(1)巡视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报名、笔试、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工作;(2)调查了解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省市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执行情况;(3)发现违反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考试纪律时,向录用主管机关反映情况,并有权了解处理
结果。
三、考试监督巡视员巡视的范围不受地域限制,根据人事部安排,可在全国范围内巡视。考试监督巡视员凭聘书和巡视证,可巡视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
聘请考试监督巡视员,是做好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工作,保证考试客观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推行工作,严把“进口”关,积极协助、配合考试监督巡视员开展工作,对他们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并予以答复。
附件: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巡视员名单(略)



199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