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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美属波多黎各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52:34  浏览:8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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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美属波多黎各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美属波多黎各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近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来函称:根据美国协调税制,美国关税区的法律定义包括美国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中美1979年《贸易关系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应适用于美属波多黎各。
据此,请各海关自发文之日起,对于从美属波多黎各进口的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2000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准予退还。总署已对海关业务系统参数库进行了调整,请各关及时按以下数据接收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COUNTRY.TXT《国别(地区)代码表》
特此通知。



200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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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实施《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化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实施《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90年12月29日,化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部设计〔1986〕840号文印发的《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已对中外合作设计的适用范围、项目的审批、设计机构的选定、国外设计机构的资格审查、标准规范的采用、设计条件的审查、设计基础资料的提供等做出了规定。为了进一步推动和做好中外合作设计工作,根据目前我国化工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技术软件的引进原则
技术引进的总的原则是引进当代国际上先进适度可靠并经过大量生产考验的技术。尽可能考虑提高工程建设工作,特别是设计工作的起点。
⒈对于国内已经具有并且经过生产实践检验了的当代先进的生产装置,不得从国外引进同类技术,也不能委托国外设计机构进行设计。若涉及专利许可证问题,只买许可证。
⒉对于已经引进了的并且已经掌握了生产技术的成熟品种,可只买许可证或少量改进的工艺软件,自行设计。
⒊对于工艺技术还没有掌握的新品种,可引进工艺软件(或基础设计),必要时可引进详细设计;对于国内虽有一定基础,但技术并没有掌握的工艺技术复杂的品种,可引进工艺软件(或基础设计),国内负责详细设计。为避免多头引进和多花外汇,在引进许可证,工艺软件或基础设计时,应同时引进必须引进的专利设备和国内不能制造的设备。
⒋对于只买国外许可证和工艺软件的,可派出设计人员去国外接受工艺软件并尽可能在国内进行基础设计和工程设计。对于必须在国外进行基础设计的,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工程设计与设备(包括仪表、电器)采购关系密切,为在国内进行工程设计,有关方面应采取有力措施,为国内外采购创造条件。
⒌利用境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其技术软件的引进,原则上参照上述各款,具体作法视利用外资性质和条件而定。
二、合作方式
⒍凡属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国内投资、中外合资、还是境外贷款的工程项目,需要委托国外设计机构承担设计时,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但,进行合作设计必须按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开展工作。
⒎向外商购买许可证和工艺软件,由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基础工程设计和详细设计。但设计成品应由专利商确认并提供性能保证。
⒏向外商购买工艺软件和基础设计,由国内设计单位承担详细设计。
⒐向外商购买工艺软件、基础设计和基础工程设计,由国内设计单位承担详细设计。
⒑全部委托国外设计机构进行设计。但国内设计单位应及时代表买方接受各个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并承担必要的国内配套的设计工作。
三、合作对象
⒒在选择合作设计对象时,首先应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凡是我国已掌握了先进工程技术的项目,应尽可能地直接从国外专利商或生产厂取得许可证后,由国内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
四、设计任务
⒓参加合作设计的国内设计单位,既是项目设计承担单位之一,又是国家或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技术代表,要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提出本单位的意见并对其负责。
⒔设计单位应参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特别是技术交流、合同谈判等;设计单位是各涉外设计联络会议的主要技术负责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地代表买方做好总图会议、设计联络会议、各阶段设计审查会议的准备工作;并及时代表买方对合作设计的国外设计机构的各阶段成果进行核查和接收。
⒕对外谈判和国外设计联络的主谈人,应由有实践经验的并至少懂一门常用外语的工艺专家或工程师担任。
⒖要按技术软件引进原则把好技术软件的引进关。引进内容和引进深度,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大中型项目要由建设单位报部审查同意,小型项目要由建设单位报请地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⒗对项目进行可性研究的单位,必须认真查阅国外有关专利文献、国外知名公司同类技术的技术文件、所需引进产品的各种技术路线的历史沿革和发展情况。总结各种专利技术的特点并进行分析和比较,必要时要考察主要专利商工厂。
⒘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国内生产现状。
⒙要采用招标的办法,真正购买先进可靠、经济实用、符合国情的工艺技术。
⒚要做好引进工艺软件的工艺技术、设备选择、控制水平、安全防护及三废处理等的审查评议工作。
⒛要落实关键技术指标。对引进工艺软件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的预期指标、原材料消耗、公用工程消耗和生产成本等项指标、要进行比较落实并确认其技术的先进性。
21.要做好投资估算。在明确引进范围(软件、硬件、备品备件、催化剂和化学品以及技术服务等)的前提下,要在初步询价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项目的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22.合作设计单位在项目的引进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有关厂家的技术资料、技术信息、积累合作设计经验。
23.合作设计单位,要承担合作设计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并提出国产化方案。
五、参加合作设计的人选和组织管理
24.对引进项目的合作设计工作,应选派业务能力强、有一定组织管理经验的、工作积极的工艺专家或能够胜任该项工作的工程师、参与项目的询价、考察、技术交流和合同谈判工作;在进行基础设计阶段,应选派熟悉本专业,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必要时,可配备熟悉电算程序和电算分析能力及工程管理人员参加;在参加合作设计前,要组织参加合作设计人员预先作好技术准备工作。参加合作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懂常用外语并有一定的阅读和会话能力。
25.参加合作设计的单位应按照合作设计的方式、技术内容、工作量的大小、设计进度和工作需要,提出参加合作设计的合理人数和每人在外工作时间,按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报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6.参加合作设计的各有关专业,除按合作设计合同完成所承担的设计任务外,应预先制定技术考察和收集技术资料的计划,搞好内部分工,搞好预先练习,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
27.为作好合作设计,需要由国外设计机构提供的设计计算标准、手册、计算机软件资料、必要的工作方法说明、管理制度等技术文件,应在合同谈判中加以明确。
28.由国外公司承担装置开车及性能考核的项目、国内设计单位也应参加开车,并应在合作设计合同中加以明确。
29.合作设计单位可能派人参加开车培训,负责编制开车操作手册。
六、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30.凡利用国家、地方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留成外汇引进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由国外公司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一律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垄断。除按部有关规定送部一份,由部规划院代管外,分别由建设单位和国内合作设计单位保存。只有一份的,由建设单位存原件,部和设计单位存复制件。经部主管厅(局)同意,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交流、学习和索取。属于部直属设计单位所保存的文件资料,经部主管部门批准后,要无保留地向需方办理借阅。对于经消化吸收的专有技术,可采用有偿转让办法提供。保存单位应按阶段及时将文件资料整理入库,单位内部因工作需要,可向资料管理部门办理借阅。各保存和使用资料的单位,必须按与外商签订的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负技术保密责任,承担保密义务,如果设计单位利用引进技术的文件、资料进行新的工程设计,要按原合同的规定处理好有关事宜。
31.在合作设计过程中、个人所取得的技术资料,应及时向设计负责人报告,登记造册,在阶段工作结束后限期入库。任何人不得把合作设计过程中所获得的技术资料攫为己有。
七、国内设计审核和国外设计确认
32.凡是国家投资的(包括地方)非中外合资的技术引进项目的国内配套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为了缩短建设周期,必须在国外对国外设计或国外合作设计进行审查确认,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报请主管部门组团实施。
八、工作总结
33.合作设计结束后,要在各专业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工作总结。要把合作设计工作中所学到的有关工程设计、设计管理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经验,系统的进行总结,针对国内的差距,提出包括设计方法、管理制度、技术规定的制定等具体改进意见。合作设计技术总结应报送所在单位的技术委员会,由技术委员会讨论修改,经院长批准后,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基金会在重大灾害、社会公益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同时,如何加强基金会的治理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明确界定基金会创立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无论对于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保护创立人、捐赠人权益,还是促进基金会的长远发展都有着积极作用。


一、创立人资格


基金会的创立人是指本人或者第三人均有创立基金会意愿,签署基金会章程将其财产赠与基金会。遗嘱人以创立基金会为目的并承诺财产赠与基金会而订立遗嘱为基金会创立人。基金会创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权利和能力的人,法人必须是依据属人法设立的公司、社团或其他商业组织。


关于创立人的资格,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一般性要求包括:创立人具有创立基金会的意愿或意思表示,创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权利和能力,创立人或者第三人具有可以赠与之财产。基金会创立行为由赠与行为和执行行为构成,赠与物成为基金会初始财产。


对于赠与,如果发生权益争议如何认定?笔者认为,赠与是创立人或第三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其物权随基金会章程签署发生转移。创立人或第三人为物权所有人的先决条件是具有创立基金会的意愿,物权所有人在赠与发生时放弃权利,继由基金会享有,创立人或第三人不再为物权所有人。如果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应当对赠与发生的权利转移予以认定。当然,创立人或第三人财产必须是其本人财产,共有财产或合伙财产是否可以成为赠与物需要赠与人与共有人商定。


二、赠与的效力


当赠与物物权转移,基金会对赠与物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一些国家法律规定,赠与人或第三人赠与财产给基金会,其法定继承人或债权人要求撤销赠与或裁定赠与行为无效,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证明创立人创立基金会行为旨在逃避债务。


基金会订立章程时,需要考虑创立人的创立和捐赠行为是否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强行法规定。如果发生赠与人的赠与物为非法所得或信托财产,赠与物物权转移给基金会时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法律一般仅原则规定为任何合法财产。如果创立人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其违反信托契约将信托财产作为本人财产捐赠的行为不应在此合法财产范围内。


对于如何识别合法财产,司法认定确存难度。实践中,创立基金会并捐赠财产必须履行财产来源合法的验证手续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现代基金会的财产捐赠程序趋于简化,私益基金会登记后管理委员会开立基金会银行账户接受创立人捐赠或任何第三人捐赠,对于不动产和知识产权的捐赠仅履行相应产权变更及纳税义务,至于捐赠物是否合法,基金会无法识别。这个证明捐赠物合法的举证责任应该由捐赠人承担,受赠与方并无证明赠与物合法性的义务。


创立人或第三人为公司、社团或其他法人组织,签署章程和赠与财产由其授权人执行。通常由法人制作董事会甚至股东会决议,决定捐赠物、数量、方式和时间,同时签署授权书由被授权人执行。捐赠人捐赠行为是否为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应由捐赠人承担相应责任。法人捐赠如未涉及非法财产,基金会一般规定捐赠不得撤销。


三、创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关于基金会创立前的权利。创立人的权利是签署基金会章程及约定修改章程的规则、任命首任管理人或管理委员会成员、指定受益人、保护人和监管人。创立人在基金会登记注册之前有权声明已签署的章程无效,撤销创立基金会的声明及撤销基金会登记申请。创立人权利还体现在以合同约定意定代理关系,即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创立基金会,委任管理人、保护人和受益人。


关于基金会创立后的权利。创立人权利可以在基金会章程里予以保留,其权利为个人权利而非章程约定的权利,因此创立人可以将权利保留、让与保护人或受益人。创立人这种权利不是对基金会财产的权利,而是对于影响基金会和管理人的权利,如撤销基金会、解任管理人、变更保护人或受益人和决定剩余财产归属等权利。公益基金会目的是为多数人利益,基金会管理和财产处置以多数人利益为唯一目标。因此,法律限制公益基金会创立人在基金会中的权利,只允许其享有有限度的控制力。公益基金会的创立人保留权利条款不得为了创立人或者其家人亲属利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此外,创立人对基金会的控制权力过多,会影响基金会管理者履行管理义务。


笔者认为,创立人保留权利是基于对基金会管理委员会或管理人可能超越章程和规则范围的担忧,甚至对管理人能否使基金会目的实现的不信任。在基金会目的无法达到时,创立人最终如何处置基金会财产是创立人最需要保留的权利。管理人为创立人委任并依据章程和规则管理基金会财产,当然,创立人对财产管理的意愿通过管理人实现。但是这种关系与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律地位不同,受托人为财产所有权人同时履行财产管理义务,而基金会管理人只为负有信意义务的代理人依据章程和规则履行管理义务。前者是信托关系,而后者为代理关系。


创立人应在章程或规则中约定保留基金会解散或清盘时财产分配的最终处置权和成为终身管理成员的权利。当基金会解散,受益人依照章程得到基金会财产收益后,基金会财产是否应该分配给受益人,应该在创立基金会时由创立人在保留权利中体现,因为受益人享有章程和规则约定的受益权。


关于创立人的义务。一旦基金会具备法人资格,创立人应将财产赠与基金会。创立人义务之一是履行债的义务,创立行为成立,赠与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如果创立人未履行赠与义务,基金会可能由于没有财产而解散。笔者认为,创立人未完成之赠与应视为是对基金会未履行的债务,创立人应承担给付及违约责任,基金会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请求权,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权利主张;对于以代理人创立基金会并承诺捐赠但未实现捐赠时,被代理人亦应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基金会也可行使请求权维护权利。


(作者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