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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8:44:04  浏览:9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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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用章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起,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必须盖学校公章,不再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新生持录取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普通高等学校在学校所在地办理新生集体户口落户手续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将本通知转发至县公安局。
1991年原国家教委、公安部和原商业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等手续的通知》(教学〔1991〕20号)即行废止。



200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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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登记后又恢复同居的是否承认其为事实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登记后又恢复同居的是否承认其为事实婚问题的批复

1957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22日浙法研(57)字第1043号函悉。关于陈阿宝与彭道会登记离婚后,未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又实行同居,其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问题,按照本院今年8月6日研字第4691号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已抄致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人民司法工作”1957年第4期上予以刊登),如果他们事实上已经恢复夫妻关系,而问题只是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承认双方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不过,如来文所说,陈阿宝仅是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询问另行结婚是否可以的问题,人民法院还不宜迳行作为离婚案件处理;可告知陈阿宝在他们之间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继续存在时,不能与第三者另行结婚。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离婚登记后又恢复同居的是否承认其为事实婚问题的请示 浙法研(57)字第10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嘉善县院1957年3月27日法行字第126号向我院请示,关于陈阿宝与彭道会登记离婚后未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又实行同居,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本院原则上同意嘉善县院第一个意见。一般说来男女双方向区人民政府登记离婚后,其婚姻关系即不存在,但陈阿宝与彭道会1955年在区登记离婚后又同居一年多,事实上已恢复夫妻关系,因为他们没有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只能视为在法律手续上的欠缺。现在陈阿宝向嘉善县院询问要求另行结婚是否可以,本院认为首先必须对其进行教育说服动员和好,如动员和好不成,亦应作为离婚案件处理。
1957年4月22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6〕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大中型企业:
《关于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争创

驰(著)名商标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鼓励企业创品牌,推动湘潭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成立驰(著)名商标创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创建驰(著)名商标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湖南省著名商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 对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的商标使用权,经合法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后的商标价值,可作为不超过20%的注册资本投资。
第五条 对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产品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可优先列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与科技计划。对驰(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争取国家高科技产业化的项目,可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尽快建立并出台无形资产(含驰、著名商标)质押贷款制度。
第六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凡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备案登记的,市商务局给予优先办理,优先推荐企业产品在“广交会”或国际著名博览会参展,并在名额和摊位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对已经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的品牌申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优先推荐。
第七条 在未发生质量违法或者用户质量投诉的情况下,对获驰(著)名商标的企业产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除了定期检验外,减少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在未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市税务部门按照《税法》和税收管理有关规定减少检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时免予审查,工商所日常巡查时免予或减少检查。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查处侵犯驰(著)名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加大对以地理标志注册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力度;海关要加强对假冒注册商标货物的查缉;司法机关要加大对假冒驰(著)名商标涉嫌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驰(著)名商标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原有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