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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关于印发《朝阳市禽类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33:53  浏览:8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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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关于印发《朝阳市禽类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朝阳市禽类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朝政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禽类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朝阳市禽类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7年1月23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禽类屠宰管理,预防禽类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鸡、鸭、鹅、鸽等禽类屠宰、加工、冷藏、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国家和省对少数民族食用禽类的屠宰加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禽类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动物卫生监督、卫生、工商、规划、环保、质量技术监督、民族事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禽类屠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禽类屠宰实行定点屠宰管理制度。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适度集中的原则,制定禽类定点屠宰厂(含场,下同)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禽类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周围环境无有害污染源;
(二)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三)设有符合规定的禽类待宰间、隔离间、屠宰加工间、清洗间和分割间,病害禽类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以及禽类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四)设有检疫室,备有检验检疫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并按规定实施检验、检测和消毒。
(五)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的肉品检验人员;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立禽类定点屠宰厂,申请人应向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立禽类定点屠宰厂申请后,应会同市动物卫生监督、卫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是否符合禽类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禽类定点屠宰厂批准文件。
第七条 申请人取得设立禽类定点屠宰厂批准文件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凭设立禽类定点屠宰厂批准文件,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卫生部门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
(二)凭卫生许可证,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后,向税务部门申办税务登记;
(三)凭营业执照,向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禽类定点屠宰厂在生产经营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购、屠宰的禽类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属跨县域收购、屠宰禽类的,还应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发现染疫禽类立即报告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方式处置;
(二)屠宰前应按照禽类屠宰检疫规程,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禽类进行宰前检疫;
(三)禽类放血前后应冲洗表体,清除血块污垢;
(四)保持屠宰用水清洁卫生,烫毛池要定时更换用水,冷水池应保持流水状态下清洗;
(五)屠宰操作过程中禁止禽产品着地,宰后胴体应悬挂于通风、阴凉、清洁的场所,胴体不得带有血、毛、粪、污、伤斑及有害机体,不得被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污染;
(六)经屠宰加工的禽类产品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和企业同步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七)运载、装卸、包装禽类产品的车辆,工具和包装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其包装标识应符合食品标签标准的规定,禽类产品的运输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车辆并经消毒处理;
(八)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的禽类产品,必须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保质储存。
(九)屠宰操作后,对屠宰场地、设备、工具必须清洗干净并进行消毒处理;
(十)毛、粪等污物必须经无害化处理,排放的污水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的规定;
(十一)禁止将健康禽类与病害禽类混放,对病禽必须根据疫病的性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禽类定点屠宰厂必须实行严格的检疫、检验制度。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派驻检疫人员到定点屠宰厂进行同步检疫,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肉品卫生检疫的规程进行禽类屠宰检验工作。对屠宰加工后的禽类产品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签发统一制作标识签(环),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第十条 禽类产品进入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销售时,市场开办者应当对进场交易的禽类产品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并登记备案后,方可允许进场交易。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禽类产品注水或添加其他物质。
第十二条 禁止宾馆、饭店、食堂等集体伙食单位自宰禽类。
第十三条 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禽类屠宰及其产品加工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 禽类定点屠宰厂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禽类产品的,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屠宰厂资格。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屠宰禽类的经营行为,由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阻碍、拒绝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于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商业和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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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农机发【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国农机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为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总体上看,当前我国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地方对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重要型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工作力度不大,扶持措施不够,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一些农机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较低,运行不够规范,发展水平不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机专业合作社将农机经营者有效组织起来,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加强农机拥有者和使用者的紧密联结,扩大了农机作业服务规模,提高了机械利用率和农机经营效益,有效解决了农业机械大规模作业与亿万农户小规模生产的矛盾。通过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以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有机统一,促进土地、劳动力、资金、装备、技术、信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有效整合,推动农机农艺结合,加快农业科技应用,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效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有利于促使维修、信息服务与机械使用有机结合,推动大型、复式、高性能机械和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有利于落实政策宣传、农机维修、技术培训、生产组织和安全教育,健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推进农机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有利于把农机手组织起来,提高农机作业的组织化程度,促进新型农民发展。因此,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有效举措,是推进农业科技进步的有生力量,是提升农机化水平的迫切需要。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清形势,把握机遇,尤其要抓住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大幅度增加,农民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热情高涨的有利时机,认真总结经验,明确工作目标,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把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建设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攻方向,落实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建设,加强指导服务,推进多样化创建、规范化运营、市场化服务、产业化经营,推动农机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到2015年,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目标任务是:农机专业合作社数量有大幅度增加,发展质量有明显提升,机制更加灵活,制度更加规范,服务领域更加宽广,效益更加明显,社会化服务程度显著提高,在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明显增强,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影响力、带动力充分显现。

  三、准确把握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必须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准绳,把握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自主。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农民、机手为主体,以服务社员为宗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最大程度的实现和维护社员利益,不断增强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感召力。

  --坚持因地制宜。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势利导,鼓励合作形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市场化,增强发展活力。鼓励农机专业合作社在搞好农机服务的基础上,根据农民生产经营的需要,拓宽服务领域,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

  --坚持政府扶持。把政府扶持作为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有力支撑,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给予多方面的扶持、指导和服务。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各项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财政、税收、金融、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推动农机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坚持示范引导。以试点示范引路,典型带动,以点带面。防止压任务、下指标,切忌一刀切、急于求成,推动农机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坚持规范发展。正确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发展与规范并重,将农机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完善放在与增加装备设施投入同等重要的位置,在促进发展中抓好规范。通过规范建设,完善机制,提高发展能力,增强发展活力,实现持续发展。

  四、认真落实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

  (一)落实扶持政策。协调落实对跨区作业的农机免收道路通行费,对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服务项目免征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免除登记及审检费等政策。各地农机更新补贴、政策性保险、农机作业补贴等政策要向农机专业合作社倾斜。有条件的地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减免农机专业合作社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费用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检验等费用,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加大投入力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向农机专业合作社倾斜,优先补贴,实行多购多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累加补贴。多渠道争取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资金,强化合作社基础设施条件建设,完善合作社服务功能,壮大合作社经济实力。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各种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建设项目,将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实施各类农机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科技研究推广项目的重要主体。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社会资金投资农机专业合作社,逐步建立起国家扶持、群众自筹、集体入股、银行贷款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三)加快人才培养。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制订培训规划,采取学历教育、远程教育、短期进修、参观考察多种形式,培养农机专业合作社专门人才。大力开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和财会人员、维修人员和高级操作工等业务骨干培训,全面提高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支持农业大专院校和农机职业技术学校开办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对县乡农机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指导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示范引导。树立典型,广泛宣传,加强工作指导与服务,推广成功经验,示范带动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组织开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培育发展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特色明显、效益良好的示范合作社。抓紧制定完善农机专业合作社库棚建设、维修能力建设等规范,宣传推广《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等规范,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依法经营,规范运作,诚信服务,提高效益。加强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和技术应用的指导、服务。做好信息引导和服务,及时向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广大农民发布农机作业需求、价格行情、天气资讯、油料供应、维修服务等信息,支持、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切实加强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坚持把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强化资金保障、示范推广、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等措施。要把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机化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整合资源,落实责任,调动农机管理、推广、培训、维修、安全监理、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力量,形成齐抓共促的良好局面。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解决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资金投入、用地保障、油料供应、工商登记、场库棚建设和维修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各方面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要加强普法宣传,进一步增强农民群众和广大农机手的法律意识,推动依法办社。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及时了解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促进农机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农 业 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中国向毛里塔尼亚国家卫生中心派遣医务人员的换文

中国 毛里塔尼亚


关于中国向毛里塔尼亚国家卫生中心派遣医务人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11月2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10日)
             (一)我方去文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卫生、社会事务部长
迪亚加纳·尤索夫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为了加强中、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根据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日至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九日两年期间,派遣八名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厨师和翻译各一名),作为中国医疗队的组成部分——中国医疗队卫生技术组赴毛里塔尼亚国家卫生中心工作。同时,毛里塔尼亚政府将派遣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到该卫生中心工作,并由中方卫生技术人员通过工作实践帮助他们掌握必要的技术。为了加快培训,毛方现有人员应相对稳定。

 二、中方卫生技术人员往返毛里塔尼亚和中国的旅费以及他们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期间的工资、生活费、住房、交通工具和交通费用等有关事宜,均按中、毛两国政府于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七日在努瓦克肖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的有关条文办理。

 三、中方卫生技术人员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期间所需的各种仪器、器材和试剂等,均由毛里塔尼亚政府提供。如毛方供应上述物品确有困难时,中方可无偿补供部分。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则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作为上述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
                       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赵  源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大使先生
阁下:
  继阁下十一月二日来函(NO.05/81/CE)之后,我荣幸地确认,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同意贵国派遣技术组赴国家卫生中心工作,其条件和方式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根据中毛两国政府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七日签订的议定书,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制定上述条款,并一致贯彻执行。
  顺致崇高的敬意。

                       迪亚加纳·尤索夫博士
                         (签字盖章)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于努瓦克肖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