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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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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

榆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已由榆林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8日第2次常务会议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登记

二00二年三月九日



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挖掘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历史文化,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发展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坚持“统一规范,全面兼顾,抢救第一,整体保护,突出重点,永续利用”的原则,在保持原有格局、建筑风格的前提下,进行保护、维修、改造。
第三条 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为榆林古城及榆阳区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
第四条 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
(一)自然环境特色:地理环境、生态环境;
(二)人工环境特色:城池格局、空间形态、传统风貌、民居建筑、商业店铺,宗庙祠堂、风景名胜、古木名泉等。
(三)人文环境特色:民间文化、传统习俗、风土特色等。
第五条 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
(一)以秦、明长城,镇北台及其沿线附属筑为代表的古代军事防御体系。
(二)以榆林城墙为代表的古城池。
(三)以新明楼、万佛楼、梅花楼、凌霄塔、钟楼为代表的古建筑和近代建筑。
(四)以明清为主的传统民居、店铺。
(五)以大街为代表的街区、巷道
(六)以戴兴寺、青去寺为代表的寺庙建筑群。
(七)以白城台为代表的古文化遗址。
(八)以走马梁汉墓为代表的古墓葬。
(九)以红石峡、黑龙潭为代表的石窟、石刻艺术和风景名胜区。
第六条 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职能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市人民政府成立榆林历史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两个办公室。规划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文物管理办公室设在文化文物局。
市城乡建设局和文化文物局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行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区、乡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做好本行政区内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机关、事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树立名城意识,自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并可对损坏榆要历史文化名城的行进行举报。
第九条 对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经费应分别纳入市、区财政预算。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基金,争取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的拔款,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赞助,保护古城。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榆林历史文化名城的专项保护规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详细规划和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规划的局部调整或变动,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重大修改应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三条 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按照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的指导方针,实行分区按级保护。
重点保护区。实行一级保护,必须保持原有格局和风貌。
一般保护区。实行二级保护,保护现存的传统建筑,新建筑物应与名成风貌协调。
可建设区。实行三级保护,在本区内可进行与文化名城风貌相协调的改造和建设。
第十四条 保护区范围由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依据文保单位等级和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规划,共同划定。
第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本办法以及名城专项保护规划、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按审批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六条 各种建设活动中发现文物时,应停止建设活动,并即时通报文物管理部门组织考查、勘探,经勘探需要发掘的,发掘工作结束后方可继续建设;具有重大考古价值需要留遗迹的,必须终止建设。


第三章 古城保护

第十七条 大街道路红线两侧50米范围内为重点保护区,在些范围内沿街店装修、维修不得改变其立面形状、色彩和建筑材料,保持原状不变。居发翻修、维修保持原有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
重点保护区范围内,对已改变建筑形式的房屋和新增建的构筑物,要逐步予给拆除,恢复传统建筑形态。
第十八条 重点保护区西外延100米,东至古城墙为一般保护区。在该区内保护现存的传统建筑物,确需改造翻修的建筑应与传统建筑相协调,保留传统建筑牲,建筑高度不得超过7.5米。
第十九条 一般保护区外的地段为可建设区。在该区内可进行与古城环境协调的建设,绿地率不小于25%.
第二十条 古城内保存基本完好的明清四全院。应制签挂牌、建档保护,制定维修计划,保持建筑风格。鼓励居民利用其进行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民俗旅游等开发活动。
第二十一条 恢复古城内居民宅的门楼、照壁及街巷、店铺的传统名称、字号;大街内沿街广告、门匾,应按传统风格设计制作,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挖掘整理具有地方特色的古建筑工艺和明清建筑艺术,鼓励老艺人传徒授技,继承发扬优秀的传统建造工艺。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内现有的地上电力、电讯等杆线应逐步改为地下管线,居民及饮食业应采用环保清洁能源。
第二十四条 按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大街改为步行街后,大街内除批准的生活、环卫、消防、市政等特殊用车外,其它机动车辆禁止通行,小型机动车辆应在限定时间内通行。


第四章 历史文化遗存保护

第二十五条 重点保护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城墙、古建筑、古墓葬、古石刻、古壁画等文物、古迹。
第二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重要文物古迹,就依据规定的保护范围,制作樗说明,建立档案,配备管理人员,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重点保护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重点保护。严格保护传统建筑群体格局、空间风貌、形体色彩和建筑材料等,维修、修复、重建必须按原有风貌进行施工,做到保护原有结构、原构件,原工艺和原材料。不得修建与保护文物无关的其它建筑。
一般保护区:保护现存建筑的布局和风貌,在保护修复中应尊重原有风貌,在新建、重建中必须与周围环境、文物、古迹相协调。
可建设区:保护现存传统建筑的布局和风貌,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文物保护单位,已经占用的必须限期迁出,经批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负责文物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八条 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及民间文化艺术的收集,整理、研究与利用工作。大街范围内可组织民间艺术表演活动,经营地方小吃和传统工艺品。

第二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利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进地录像、拍摄电视、电影等活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上述活动涉及文物的,必须执照有关文物局《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风景和名胜保护

第三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和名胜重点保护对象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破坏文物古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称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擅自移动,拆除、损坏文物保护标志的,由文物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乱设广告片牌匾、张贴宣传品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在保护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撤回自改造、拆除、维修传统建筑物的,由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传统建筑原貌,并对其处以工程造价的3%---10%的罚款;擅自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拆讼的。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直起拆、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有关管理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分别由市城乡建设局和文化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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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2004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万组字[2004]1号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厅)、总工会、团委,辽宁、吉林、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持续、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决定2004年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宣传贯彻《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重点,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2. 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和经验。

  3.增强针对性,树立权威性。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新闻宣传,同时深入基层,明察暗访,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薄弱地区和部门的监督检查,更好地发挥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的强大作用。

  二、组织机构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有关省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新闻机构负责人参加,组成“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宣传教育中心,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所到达的省,也要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做到领导落实,组织落实,责任落实。

  三、活动主题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四、活动形式和内容

  以“安全生产万里行”新闻采访团、安全生产督查组和巡回宣讲团的形式,同时开展活动。

  组织新闻采访团深入到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对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决定》和实施《条例》的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采访,集中报道,表彰先进,鞭策落后;组织对国务院安全生产检查组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同时组织安全生产宣讲团,在省会城市面向当地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事故多发的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宣讲国务院《决定》、《条例》等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进行重大事故案例分析等。通过舆论监督、宣传教育和检查指导,强化人们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五、活动时间和路线

  时间:2004年6月13日至7月2日。

  路线:从北京出发,途经河北,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开展活动。

  六、新闻采访团和巡回宣讲团

  由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安全生产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中国安全生产警示报道组等中央新闻媒体选派记者组成新闻采访团,进行深入的采访报道。

  邀请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司(室)负责人、安全文化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巡回宣讲团进行巡回宣讲。

  

  “安全生产万里行”组委会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

  邮 编:100713

  联系人:黄贵海、王已琴、郭健

  电 话:010-64463640、64463537

  附件:1.2004“安全生产万里行”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2.2004年“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总体方案


              二○○四年四月九日



附件1


2004年“安全生产万里行”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王显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副主任:吉炳轩 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赵铁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张鸣起 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王 晓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金德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总编
刘国强 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矫正中 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刘海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委 员:高善罡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副局长
田玉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国际合作司、财务司)主任(司长)
黄 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李宗达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总编室副主任
张成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
徐绍川 共青团中央青工部部长
陈 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
金磊夫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宣传教育中心主任
费伟伟 人民日报社经济部工业组组长
夏 林 新华社副总编
王明华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副台长
蔡万麟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中心副主任
罗 明 中央电视台副台长
程 宏 中央电视台总编室主任
李 挺 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主任
樊永生 中国青年报社常务副总编
毛 浩 中国青年报社编委
郑庆东 经济日报社经济新闻部主任
谢然浩 经济日报社经济新闻部副主任
孙德宏 工人日报社副总编
秦少相 工人日报社经济部主任
白海金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社长
王铃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通信信息中心主任
孟繁华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胡才修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晓光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刘 野 辽宁省总工会副主席
董 理 共青团辽宁省委副书记
贾 斌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陈 蔷 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世伟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许云朋 吉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总编
王树华 吉林省总工会副主席
李晓杰 共青团吉林省委副书记
董向阁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赵勤义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姜国钧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崔 彬 黑龙江省电视台副台长
李永顺 黑龙江省总工会副主席
李豪岩 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副书记
王 峰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组委会办公室:
主 任:金磊夫(兼)
副主任:李建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
贺定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
成 员:王志刚 安元洁 赵歌今 赵京宪 黄贵海 卢吉洲 王月云
吴凤仪 殷晓波 王已琴 郭 健 秦卫国 袁丽慧




附件2


2004年“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总体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和重要指示,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要求,2004年继续组织开展 “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以下简称“万里行”活动)。2004年“万里行”活动紧紧围绕实施《安全生产法》和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这一主线,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重点,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大局服务,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2004年“万里行”活动的基本定位: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牢牢把握团结奋进、昂扬向上、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宣传基调,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引导和启发全社会重视人的生命价值,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树立“热爱生命、热爱生活”的社会风尚;二要坚持和塑造特色,万里行不仅是采访团,又是宣传队和督察组,考虑增进“万里行”活动的实效,必须深入基层和现场,实地进行明察暗访,将结合安全生产宣讲、督查和采访报道活动形成强大安全监管、监察的舆论氛围;三要体现权威性,体现安全监管监察的新思路和新举措,树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和形象,对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导,通过切实有效的活动进一步打造“万里行”品牌。

  一、分工和协作

  “万里行”组委会成员单位在活动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1. 中共中央宣传部负责把握舆论导向,确定宣传口径,组织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参与此项活动。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活动方案的策划和具体实施、协调工作,筹措落实经费和车辆。

  3.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有关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

  4. 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负责指导本系统各级组织积极参加“安全生产万里行”的各项组织活动,配合宣传、新闻采访报道和督查工作。

  5. 各有关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配合组委会落实万里行在本地区的活动安排,组织当地新闻媒体参与宣传报道工作。

  6. 新闻机构负责选派身体素质好、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记者随同“万里行”活动。有关新闻单位针对“万里行”活动,制定各自的采访报道计划,进行有深度、有力度的采访报道,并在播出时间和版面上予以保证。

  二、具体活动方式

  “安全生产万里行”兼有舆论监督、宣传教育、督查指导三方面任务。以新闻采访团、安全生产督查组和巡回宣讲团的形式开展活动。

  将增加暗访、分组活动、召集不同层次座谈会和汇报会、现场采访、随机抽查等形式,使“万里行”更有实效。

  “万里行”将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与当地共同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电视专题制作等活动。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大对《决定》和《条例》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引起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当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三、活动的重点内容

  6月13日在北京市举行启动仪式。在每省活动6天左右,7月2日在哈尔滨市结束。“万里行”在各地的活动,均紧紧围绕实施《安全生产法》和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这一主线,以实施《决定》和《条例》为重点开展,结合各省实际,活动侧重点有所不同。

  1.辽宁(6月13日至18日)

  侧重道路交通运输专项整治进展;企业安全投入及老化设备技改措施,大型钢铁、石化、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码头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设施保障情况等。

  2.吉林(6月19日至25日)

  侧重开展安全月宣传活动的情况;特大事故反思;人员密集场所、商场、大型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状况及隐患查处;大型化工、汽车生产、林业基地的安全生产状况及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情况等。

  3.黑龙江(6月26日至7月2日)

  侧重道路交通运输专项整治进展;大型军工、机械企业安全技改情况及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特大事故反思;人员密集场所、娱乐场所消防隐患治理及监控措施等情况。

  7月2日,在哈尔滨市举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阶段性结束仪式。  

  “安全生产万里行”所到的省、市,采访、督查、宣讲活动结合本地特点同步开展。大致分为六个工作板块:

  1.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

  2.采访各地贯彻实施《决定》、《条例》情况;

  3.“新形势新挑战,省、市长话安全”新闻专题采访;

  4.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回顾、反思,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的曝光;

  5. 对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情况;

  6.参与并报道当地安全月活动,当地新闻媒体全程配合本地区“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宣传报道。

 

山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有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期间待遇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含中央驻晋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属于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企业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七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本人标准工资(不含工资性补贴)的百分之三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三、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在企业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并在扣除后的七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
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专门机构缴纳。逾期不缴者,要按每延期一日加收未缴部分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存入银行的退休养老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利息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项下。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包括:退休费(含国家规定加发的其它补贴、补助)、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五、劳动合同制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五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五年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五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审批权限按固定工审批权限办理。符合退休条件的由批准单位发给“退休证”。“退休证”由省劳动局统一印制。
七、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根据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长短、金额多少,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退休费标准:
(一)符合第五项(一)、(二)、(三)款条件,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本人退休前五年内月平均标准工资额的百分之六十;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超过十五年的,从第十六年开始,每满一年加发百分之一。但计发的退休费最高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五年内月平均标准工
资额的百分之八十五。
(二)符合第五项(四)款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每月发给本人退休前五年内月平均标准工资额的百分之九十的退休费,另加发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因工残废相同的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他人扶助的,每月发给本人退休前五年内月平均标准工资额的百分之八十的退休费。


(三)退休费低于本企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按二级工标准工资发给。
八、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的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对符合退休年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其标准: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年的,每月发给本人退休前五年内月平均标准工资额的百分之四十;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超过十年的,从第十一年开始,每满一年加发百分之一。生活
补助费低于本企业一级工标准工资的,按一级工的标准工资发给。
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满十年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期间月平均标准工资。
十、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时,应将企业和本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转入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专门机构。
十一、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矿山、建筑、装卸、搬运等行业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从城镇招用的陆时工、季节工,他们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各地现行的有关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下达前,按原规定应该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仍按原规定缴纳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止。
十三、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工作,由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专门机构管理。省设“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地、市、县设“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其主要职责是统筹退休养老基金,支付退休养老费用和组织管理退休工人。所需人员由各级政府从事业编制中解
决,所需经费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十四、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实施办法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