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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3:10  浏览:97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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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

国务院


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
国务院


(注解:从一九八三年起,实行利改税办法的企业,不再执行此办法。)
一九七九年七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经委、人民银行又颁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企业管理体制文件试点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这两个文件试行以来,对发挥企业的主动性,促进企业关心生产、努力增加盈利,起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搞好试点工作,保证完成国家财政收入任务,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面的利益,根据试点中各地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经全国计划会议讨论,对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办法修订如下:
一、经过整顿,生产秩序和管理工作正常,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有盈利的国营工业企业,经过批准,可以按照本办法试行利润留成。
二、把原规定的全额利润留成办法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企业当年利润高于上年利润的,其中:相等于上年利润的部分,按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比上年增长的利润部分,另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企业当年利润低于上年利润的,则按当
年利润和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计算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时,都应包括用折旧基金和自筹资金搞的技措项目增加的利润。
企业可用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作为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三、企业基数利润留成的比例,在批准试点时,参照上年下列几项资金占同年利润总额的比例核定:
(一)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一般可按利润总额的1%计算新产品试制费;少数新产品试制任务较多的企业,按利润总额的2%计算;机械工业企业按利润总额的3%计算。没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如煤矿、油田、电厂、电站、森林采伐、铁路、交通以及其他矿山等,不计算
此项费用。
(二)科研经费和职工技术培训费,按国家拨给企业的实际数额计算(不包括国家专项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和措施费)。企业在成本或营业外列支的上述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从成本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工资总额的11%计算。
(四)从成本中开支的职工奖金,一般企业按标准工资总额的10%计算;少数先进企业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标准工资总额的12%。
(五)基层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基金,在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以上第(一)、(二)两项的数额,为生产发展基金;第(三)项的数额和第(五)项中80%的数额,为职工福利基金;第(四)项的数额和第(五)项中20%的数额,为职工奖励基金。这三项基金,都要分别核定利润留成比例。
计算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利润总额,为扣除归还技措贷款后的利润数。原来从成本中列支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金改为从利润中提取后,计算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利润总额应作相应的增加。
试行利润留成办法后,凡属应在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的费用,国家一律不再拨款,企业也不得在成本中列支,也不再提取企业基金。
四、企业增长利润留成的比例,按照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为:
(一)石油、电力、石油化工和国外引进成套设备等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10%;
(二)冶金、机械、电子、化工、轻工、纺织、建材、森工、铁路、交通运输和其他企业20%;
(三)煤炭、邮电、民航、农机企业30%。
五、企业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核定,采取自上而下、逐级核定的办法。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总的利润留成比例由国家经委和财政部核定。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家核定总的利润留成比例范围内,分别核定所属企业(或公司)的利润留成比例。
六、基数利润留成比例核定以后,原则上三年不变。如遇有以下情况,可以作相应的调整:
(一)国家调整产品价格,调整主要原材料价格,改革税制,使企业利润有较大增减的;
(二)工业改组中,企业进行调整,使企业利润有较大增减的;
(三)国家投资新建、扩建的车间、分厂和附属工厂投产后,企业利润有较多增加的;
(四)企业因交纳固定资产税和支付定额贷款利息而减少利润的。
七、工业企业必须完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才能按照核定和规定留成比例提取全部利润留成资金。四项计划指标中,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其应提利润留成资金(包括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的10%。
铁路、交通运输、邮电、民航企业的考核指标,由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另行商订。
八、企业提取的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完成月度计划指标的,可以按规定提取,没有编制或没有完成月度计划指标的,可以按月预提80%。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上半年完成全年计划在50%以上的企业,可以按规定预提50%;完成年度计划不到50%的企业,不能预提。企业应提的
利润留成资金,年度终了后列入决算,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企业提取利润留成资金时,应按归还技措贷款后的利润数计算。
九、企业从基数利润中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按照核定的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留成比例分别提取、管理和使用。企业从增长利润额中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60%,用于职工福利设施和职工奖金的部分不得超过40%。生产发展
基金可以与更新改造资金结合使用,但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方面。发给职工的奖金,除国家规定的节约奖外,都在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职工奖励基金,应坚持先提后用,不得超支。职工奖励基金较多的企业,当年发放的奖金总额,以企业为单位计算,最多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两个月
的标准工资;节余的奖金,可留作下年使用,“以丰补歉”。
十、企业对利润留成资金的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必须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企业用利润留成资金安排生产措施和福利设施,所需的材科、设备,应报各级计委和物资归口管理部门纳入计划,予以解决。
十二、实行利润留成,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扣减其应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或在一定时期内停止提取利润留成资金,并对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本办法从一九八0年起在批准试点的国营工业企业中试行。已经按地方自定办法试点的,从一九八0年起,都要改按本办法试行。



198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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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8〕11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制订的《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 2008年11月)

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以下简称“企业研究生工作站”) 是由企业申请设立、出资建设并引入高校研究生导师指导下的研究生团队开展技术研发的机构,是规模企业与高校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平台,也是我省高校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创新实践基地。为促进企业研究生工作站规范有效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技术研发。企业将技术需求凝炼为相应的研究课题,通过研究生工作站,委托给相关高校的研究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技术研发;或组织企业自身研发队伍与高校研究生团队合作研发,帮助企业攻克技术难题,提升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不断开发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推出新产品,提高产品的性能、质量和效益。研究生团队在完成企业研发任务的同时,可在工作站开展前沿性、创新性、理论性相关科研课题研究。
(二)人才培养培训。研究生工作站所在企业积极为研究生团队提供研究设施和实践指导等条件,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促进优秀高层次创新人才成长;高校研究生团队可根据需要,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开展技术人员培训等工作。
二、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条件
设立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主要侧重电子信息、现代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科技农业、化工、纺织等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支柱产业领域,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与节能环保技术等科学持续发展急需的领域。
1.企业作为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具有技术创新的迫切需求和明确的产品研发方向,已承担县级以上科技项目;
(2)建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县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具有相关技术研发工程实验条件;
(3)具有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的良好基础;
(4)具有保证研究生团队进站后必需的生活及文体活动条件、研究生工作站运行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以及保证研究生工作站正常运行的专项经费。
2.进站高校及相关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并有支持本校研究生团队及其导师进站工作的制度、政策、经费;
(2)合作学科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并已形成配套的学科群;
(3)合作学科(学科群)具有相关的校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承担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项目,取得一定的应用技术成果或发明专利;
(4)合作学科(学科群)具有能胜任企业研发任务的研究生团队及指导教师,并具有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丰富经验。
(二)审批程序
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以企业为主,会同相关高校联合申报。企业可根据研发需要选择一校或多校(包括省外高校)合作,申报前双方要加强对接交流,形成研发方向共识,达成合作协议,明确技术成果产权归属。申报内容包括:合作双方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五年内拟研发的主要课题,进站研究生团队的人数,进站研究生的工作经费、生活资助、基本研究工作生活条件和管理制度。申报单位须填写《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审批表》,经县、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省教育厅设立企业研究生工作站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评审与遴选工作,遴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批准并授牌。企业研究生工作站有效期五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确认后继续生效。
三、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管理
(一)省教育厅是全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主管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会同经贸、科技、财政等部门,负责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相关政策、方案的制定,重要事项的协调,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批准与期满考核,组织指导高校与企业对接、进站等工作。坚持把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建设作为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高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纳入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重要内容,积极推进研究生工作站与省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省研究生创新活动与学术交流中心建设的有机结合。
(二)有关市县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由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落实有关要求,制定配套政策,组织所在地企业与高校对接,指导设站企业加强对工作站的经费支持与日常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优先将研究生工作站研发项目列入市县级科技计划,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和阶段目标实现情况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对设站企业立项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进行优先布局,对合作研发成效显著、为企业技术进步作出贡献的研究生团队给予表彰奖励。
(三)设站企业是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应成立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由企业负责人和合作高校院(系)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高校研究生导师。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订本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企业与高校合作计划及实施方案,落实课题研究经费,遴选进站研究生团队,保障进站导师和研究生必需的科研、生活条件,为进站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提供不低于每人每月1200元、600元的在站生活补助,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工作站的日常运行管理。设站企业要积极创新研究生工作站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建设效益。
(四)有关高校要以合作建设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为契机,大力推进高校科研与企业实践的结合。积极组织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生团队进站工作,把参与企业技术研发作为提升研究生科研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选派富有技术研发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研发团队开展技术指导;聘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人员担任研究生导师,充实导师队伍,优化队伍结构;将教师进站指导纳入个人工作量核算,把指导研究生解决企业难题和作出的贡献作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将在研究生工作站的科研实践和科研业绩作为研究生科研考核内容,认定科研工作量和科研成果;积极推进相关管理工作向研究生工作站延伸,配合设站企业做好本校在站导师和研究生团队的管理工作。
四、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函〔2007〕95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为优化纳税环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范围
  座落在衡阳市范围内,且上年上缴地方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和城区所有企业。
  二、考核指标
  (一)税收指标
  全年上交衡阳市地方财政收入的各项税收总额(含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资源税50%部分、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28%部分、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50%部分、土地增值税50%部分、房产税以及印花税等各项税收总和)扣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后的净额。
(二)附加指标
1、全年无偷、逃、抗税行为。
2、当年无欠税,有老欠税款的应确保当年无新欠且老欠消化10%以上。
  三、考核办法
  (一)基数确定
  以上年度企业实际入库地方财政税收为依据,实行基年入库税收环比增长20%为当年的考核基数,逐年类推。
  (二)奖励标准
  完成基数任务的设保底奖,入库地方税收在200-500万元的设保底奖5万元,入库地方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 设保底奖10万元,超考核基数部分按以下分档分级比例提取奖励。
  1、超考核基数500万元以内部分(含500万元),提奖比例为3%。
  2、超考核基数500-1000万元以内部分(含1000万元),提奖比例为2%。
  3、超考核基数1000万元以上部分,提奖比例为1%。
  (三)奖励方式
  1、由衡阳市人民政府授予“衡阳市纳税先进单位”称号。
  2、按照完成地方税收情况给予奖金,主要奖励在衡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 其中在衡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奖励原则上不低于奖金的30%。
  四、奖金来源
  市财政专项安排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考核要求
  (一)申报时间:达到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申报。
  (二)申报资料:
1、报送企业申请奖励报告。
  2、报送奖励申报表。
  3、附送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会计报表、当年的纳税凭证复印件及税务部门核实出具的纳税证明整理成册报市财政局。
  六、考核程序
  考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相关部门在每年年初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表彰兑现。
  七、其它事项
  (一)经考核,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企业才能给予奖励,未达到考核指标中任意一项的,均取消计奖资格。
  (二)未向市财政局或区财政局报送企业月度快报和年度决算报表的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如发现企业有虚增虚报税额,骗取奖金的行为,除追回以前年度获取的奖金外,取消当年度的评奖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办法适用于入库税收在市本级和各城区的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从2006年元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