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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力——“学”、“识”各半/赵宏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3:07:20  浏览:9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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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力——“学”、“识”各半

作者:赵宏瑞 徐海凌


如何判断律师的服务能力,这是当事人面临的最头疼的问题。出于专业的训练,律师的口才都很好,在争取法律项目时也都会讲得头头是道、天花乱坠,但在当事人真正遇到法律难题时,不少律师就会推三阻四,自认能力不足,让当事人自己处理法律危机。当事人能不能在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或者代理协议之前就将律师的法律服务能力看得一清二楚?我们总结出了“学”、“识”两方面的判断标准。

“学”,就是指律师的学习履历。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规已达6亿字左右,没有一个律师能全部记忆在头脑中,所以律师最关键的学识不是过目不忘,而是掌握“法理”,也就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只有掌握了每部法律的基本法理,才能“纲举目张”,全面理解和掌握法律的精神内核,具体的法律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从另一个角度讲,法律条款可以在短时间内强行记忆,但法理却不是“急就章”,一个人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掌握。只有受过中国正规的高等教育的律师才能全面掌握“法理”并熟练应用,所以企业选律师首先要考虑“科班出身”。另一方面,只要是中国法律业务就不能片面地抬高“海归派”律师的外国法律知识体系的作用,因为中国法不同于英美法, “外来的和尚”不一定会念这部“经”,“本土”涉法事务一定是优先选用“本土法律知识体系”下的律师。

“识”,就是一个律师的“见识”。见识很大程度基于实践经验,没有实际的工作经验,即使是法律教授也可能没有能力处理基本的法律争端。理和律师事务所将法律服务经验分为“通用法律服务经验”和“高端法律服务经验”。“通用法律服务”指的是律师基于民法、合同法、劳动法、公司法、诉讼法等一般通用法律为当事人提供的一般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的代理服务。这些法律服务是任何产业、任何群体都可能需要的,虽然“通用”,但有关经验的积累也需要多年的法律实践。一个好律师应当有各类通用法律服务经验,而不是仅仅专注于某一法律领域,因为企业遇到的法律争端是多种多样的,都需要及时处理。“高端法律服务”则是指更专业化的服务,包括为企业提供的经营战略、政策应用、上市筹资等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综合运用国民经济中基础产业、制造业、服务业各门类中的产业政策甚至技术诀窍提供的顾问服务。这些法律意见事关重大,律师不但应该对某一行业的政策有长期的跟踪和理解,还应该对该行业技术以及人脉方面有深入领会。合格的律师应该解决或参与过相关产业中带有普遍意义的重大法律问题,例如解决投资障碍、化解产业争端、创新盈利模式、完善产业制度建设等。律师只有“涉足”过某一类或某些类“高端法律服务”项目,并从中获得了宝贵经验,才能做一个合格的企业法律顾问。

“影响力”可能是基于“学”、“识”而评价律师能力的一个科学“指标”,指的是律师通过执业行为参与社会生活的广度、深度、高度。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层面多多,不同层面均存在不同有“影响力”的律师。人们知道有“影响力”的律师是用来解决大问题的“大律师”,但首先要分清的是该“大问题”、该“影响力”存在的层面是哪个?该“影响力”的存在是否有客观证据佐证?较受委托人欣赏的是一种有行业影响的大律师,他们是专家而非“明星”,平常处事比较低调,但一旦碰到突发、重大的法律难题就能发挥实力,帮助企业谋篇布局、制定方案,然后分步实施,赢得胜利。这样的律师对企业的发展有高度的影响力,可能是最高层次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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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9号)


  《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6年6月20日


          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使专业技术人员不断补充、拓宽专业技术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根据当地、本行业、本单位发展规划以及工作需要,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确定,使其掌握本专业、本学科及相关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具体要求:
  (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国内外的最新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了解其发展动向,使之成为本专业的业务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学习本专业、本学科的新知识、新技术,提高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最新动向,提高创新能力,使之成为本行业、本单位的专业技术骨干;
  (三)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学习本专业业务知识,加强技能训练,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使之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形式应当灵活多样,联系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的实际,以内容新、针对性强、见效快的短期培训为主。采取进修班、研讨班、学术会议、出国考察等形式,或参加函授、刊授、电化教学以及其他形式进行继续教育。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为:
  (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56学时;
  (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48学时;
  (三)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40学时。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八条 继续教育应当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充分利用现有办学条件,广开渠道。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或有关继续教育场所是实施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


  第九条 继续教育的师资应当坚持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凡已具备承担继续教育条件的培训基地,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外,主要是聘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任兼职教师。


  第十条 继续教育经费多渠道筹集,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继续教育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企业可计入管理费用;为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项目服务的培训经费(包括出国培训费),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培训经费,可在有关科研、推广、引进等项目资金及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等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按照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参加有关继续教育活动;
  (二)经单位同意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本单位规定的工资、福利等项待遇;
  (三)在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本单位的安排,认真接受继续教育,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二)认真遵守学习纪律和学习制度,接受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经组织批准在国内外连续继续教育6个月以上(含公派出国学习、考察、进修、访问等)的人员,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接受继续教育后履行专业技术服务的合同。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并接受人事部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活动;
  (二)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安排继续教育工作计划,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四)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在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本单位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与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签订接受继续教育后履行专业技术服务的合同;
  (六)检查、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实行考核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管理和领导任期目标。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连续记载并定期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群众性学术活动,融通信息,提供咨询,促进横向联合,增进国际交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并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应当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单位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安排的;
  (二)未经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学习的;
  (三)违反办学单位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经考核不合格的;
  违反接受继续教育后履行专业技术服务合同的,按其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庆节放假和做好节日期间值守应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国庆节放假和做好节日期间值守应急工作的通知

蚌政办秘〔2009〕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为切实做好国庆节、中秋节放假和做好节日期间值守应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节日和公休日,保持正常节日放假和工作秩序

国庆节、中秋节合并放假8天,即10月1-8日。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上班,其公休调至10月7日(星期三)、8日(星期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节日和公休日调整要求,保证衔接有序,安排好节日和工作事项,保持正常节日放假和工作秩序。

二、严格节日期间值班带班制度,做好值守应急工作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及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此前均对做好国庆节前后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和作出强调,明确要求加强节日期间值守应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要妥善安排好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值班工作制度,不得以传达室、保卫室、车队或物业管理值班代替政务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在岗,切实履行好职责,决不允许出现断岗、漏岗、脱岗等现象;主要负责人要坚持值班、带班,遇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及时指挥、有效处置、报告情况;要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和防灾、防疫工作,注重做好疫情防控、食品安全等工作,确保社会生产生活平稳、安全;要组织对电话、传真、网络等信息报送系统进行一次专门检查维护,保障设备运行良好,确保紧急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请假制度,主要负责人通讯工具保持联络畅通,离蚌外出向市政府请假,并提前到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办理请假手续;要认真制定国庆节假日期间值守应急安排表,务必于9月28日前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值班电话:3123333,值班传真电话:3123500。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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