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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商标的权利范围有多宽/林海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26:50  浏览:9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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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商标的权利范围有多宽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林海涛


  日前,四川师范学院与四川大学院校名称纠纷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已得到解决,四川师范学院不再更名为四川华西师范大学,而更名为四川西华师范大学。从该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来看,“华西”商标的注册人四川大学成功地阻止了四川师范学院更名为四川华西师范大学,从而给人造成这样的印象:如果四川师范学院更名为四川华西师范学院,就侵犯了四川大学的注册商标权。而事实上真的是这样吗?
  首先,根据我国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下5种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从这5种商标侵权行为来看,这些侵权行为都是商业行为,因为商标侵权的实质就在于侵权人利用他人的商标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商品是一种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交换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取得利润。而四川师范学院作为一个大学很显然不是用来交换的,也不是以谋取商业利润为主的,虽然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但大学的主要任务仍然是科学研究和教书育人。将大学定位于一种商品或者是商品的生产者,在我国是与事实不符、令人难以接受的。所以,四川师范学院更名为四川华西师范大学的行为不是一种商业行为,因而也很难说它存在商标侵权的问题。
  其次,四川师范学院更名为四川华西师范大学也不会误导公众。由于目前四川大学的下属成都华西医科大学已用“华西”命名自己的学校,如果四川师范大学再更名为四川华西师范大学的话,会不会误导公众,使公众误以为这两所大学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呢?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首先,从这两所学校的性质来看,四川师范学院是师范类大学,主要是培养教师的大学,而成都华西医科大学主要是从事医学研究的大学,因而很少会有人将师范类的大学与医科类的大学混淆在一起。其次,从我国现在各省的高校的分布来看,许多省份一般都有一所以自己省份命名的大学和师范大学,比如北京大学与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与山东师范大学,在我国的武汉地区,还并列着华中科技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这两所以“华中”命名的大学,人们对这些大学除了认为它们在同一省份或在同一地区外,很少会认为它们之间有什么特殊的联系,更不会认为他们之间有隶属关系。那么,以此推之,人们也不会对四川华西师范大学与成都华西医科大学产生混淆。
  再次,由于“华西”商标的显著性有限,所以法律对它的保护力度也是有限的。商标的显著性包括商标本身固有的显著性和因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华西”商标本身的固有显著性有限,我国历史上的虽然没有形成“华西”这一地理概念,但是“华西”这个词却很容易使人想到是“中国(华)西部(西)”的意思,而且“华西”商标在使用的过程中也没有形成很高的知名度,尚得不到弛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因此,正是“华西”商标的“弱显著性”导致了“华西”商标的权利人无权阻止他人的合理使用“华西”二字,比如在我国的西部省份陕西,就有一所民办大学叫“西安华西大学”,即便是在四川省内还有四川华西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汉市华西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基于同样的道理,由于四川师范学院位于中国的西部省份四川,而“华西”则是中国西部的概要表达,所以四川师范学院有权合理使用“华西”二字,将其学院更名为华西师范大学并不侵犯四川大学的注册商标权。
(本文发表于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08/02))

作者:林海涛,山东青岛人,现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02级硕士研究生,本文仅代表作者自己的观点,如有不同的意见请与shhdxlht@sohu.com作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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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200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十六名。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六条 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十五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

  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 选举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

  第八条 选举会议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选举会议,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选举会议成员应出席选举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事先向主席团请假。

  选举会议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参选人和候选人的贿赂或谋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利益影响他人在选举中对参选人和候选人所持的立场。

  第九条 选举日期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联名提出。每名选举会议成员参加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三十六名。

  选举会议成员提名他人为代表候选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信》。

  第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凡有意参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领取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选人登记表》。参选人须对所填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参选人登记表和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分别填写的候选人提名信。

  选举会议成员本人登记为参选人的,需要由其他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为其填写候选人提名信。

  第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三条 选举会议主席团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和简介,并印发给选举会议全体成员。

  主席团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后,选举会议成员可以查阅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情况。

  第十四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应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候选人应为四十四名至五十四名),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到代表候选人提名截止时间,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足四十四名,由主席团决定,延长代表候选人提名时间。

  第十五条 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如果没有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如果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差额比例,由选举会议对所有的代表候选人进行预选,依照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得票较多的前五十四名候选人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如遇有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使正式代表候选人超过五十四名时,该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可以都列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每一选举会议成员所选人数不得超过三十六人。

  第十六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举会议进行选举时,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

  第十七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由主席团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八条 选举会议设总监票人一人、监票人若干人,由选举会议主席团在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举会议成员中提名,选举会议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会场按座区设投票箱,选举会议成员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投票时,首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然后主席团成员和选举会议其他成员按顺序投票。

  选举会议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二十条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第二十一条 选举会议主席团接受与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的投诉,并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但是被递补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在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代表出缺时的递补顺序,由主席团决定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递补顺序。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遗爱湖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遗爱湖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11〕6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遗爱湖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5月19日市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黄冈市遗爱湖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遗爱湖公园的管理,保持公园良好的环境面貌、维护公园的正常秩序和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遗爱湖公园是指环遗爱湖由赤壁大道经新港路、黄州大道、西湖一路、东坡大道至赤壁大道围合而成的514.5公顷范围,含西湖、东湖和菱角湖。其具体范围以遗爱湖公园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三条 黄冈市园林局为遗爱湖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遗爱湖公园管理处是遗爱湖公园的管理单位,按照市园林局委托的权限,负责遗爱湖公园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市住建委、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环保局、文化局、工商局、气象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遗爱湖公园有关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公园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依法实施管理,确保公园各类设施完好无损;
  (三)加强对植物景观的有效管理,制定实施园艺养护管理措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
  (四)实行优质服务,保持整洁的园容园貌和安静优美的游览环境,加强安全检查管理工作,保障游客安全;
  (五)妥善保护和管理公园内重要自然景观、文物古迹,以及名贵花卉、古树名木和字画、陈设、档案等;
 (六)开展各类健康有益、体现公园特色的展览和其他活动;
  (七)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做好组织疏导工作,保证游人及园内设施安全,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八)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和日常管理;
  (九)依法做好其他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园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证件上岗,恪守职责,礼貌待客,热情服务,文明管理;
  (二)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遇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三)遵守公园管理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公园设置的各类标志标牌应当保持整洁完备、文字图形应当规范、内容中的文字应当中英文对照。如有损坏、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补设。
  公园应将各项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以提醒游人自觉遵守。
  公园管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方式将公园喷泉、水幕影院的开放时间和景观照明时间予以公告。
  第七条 在公园内游人自发组织的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的管理,不得损害公园的绿化环境质量。
  第八条 除老、弱、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代步车辆、童车、抢险救灾车辆外,其他车辆(包括电动车)不得擅自进入公园,入园自行车应按指定线路行驶。
  各种车辆应在公园停车场有序停放,严禁随地乱停乱放。经批准对公园进行维修、管理和在公园内进行非经营性的宣传、咨询、为民服务等活动必需驶入的车辆,由公园管理单位从严控制、统一安排。
  第九条 公园内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商业广告。确需设置旗帜、条幅、气球及充气拱门等软体广告,应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手续前须征求市园林局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凡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举办展览等各类活动的单位、团体或者个人,应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相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求市园林局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单位的意见。
  公园内举办的各类活动,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不得影响公园的功能、景观,不得使用超过规定噪音分贝的音响设备,不得污损环境卫生,并自觉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的管理。
  举办活动的单位、团体或者个人,应当制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实施。活动设备、设施、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园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经营场地范围、搭建经营设施、占用绿地、道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公园内的游乐项目应当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运营。各类游乐项目必须在入口处向游人公示安全须知。游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运行检查及检测、维修保养。水上游乐项目应当配备完备的救生设施。
  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经业务培训合格并取得资质后,持证上岗。每次运行游乐设施前,操作人员应当对乘坐人的安全防护措施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应当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火、防汛、安全用电等安全工作,在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深水区、易滑区等险要地段和部位设置明显的禁止、警示标志,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迅速排除险情。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园管理单位做好春节、元宵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期间各种游园、灯会等民间传统活动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预警评估、区域性交通管制和园内安保工作,组织疏导外围车辆、行人;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园区流动商贩清理及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工作;公园管理单位应提前做好安全游园的应急预案,并对喷泉、水幕影院、音响、灯光照明、显示屏等各类设备设施进行调试检修,确保节日期间正常运行,同时加大保安、保洁力度,维护苗木、设施安全,规范公众游园行为。
法定节假日及民间传统节日期间,应适当延长公园夜间照明亮灯时间,并提前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植物,攀折花木,采摘花卉,损毁草坪,砍伐、折损、刻划树木。
  (二)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践踏花坛或封闭的绿地、草坪, 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或倚树搭棚。
  (三)向公园随意倾倒杂物、垃圾,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或者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等有害物质。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五)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
  (六)挪动、毁坏、偷盗果皮箱、路灯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占用公园设施非法牟利。
  (七)在公园内烧烤,焚烧垃圾、树叶及其他杂物。
  (八)在喷泉、水池等园中各类水体中洗涤或向水池内投掷物品。
  (九)擅自驾驶车辆进入或不按规定行驶、停放。
  (十)散发广告、 流动叫卖,或强行向游客兜售物品,影响公园秩序。
  (十一)擅自设置旗帜、条幅、气球及充气拱门等物,从事摆摊设点、杂耍卖艺或其他经营性活动。
  (十二)在非游泳区游泳,在公园内垂钓、宿营,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
  (十三)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以及进行宣传淫秽、色情、迷信和暴力活动。
  (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十五)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园管理单位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责令改正,对造成公园公共财物损失的行为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对公园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市园林局、公园管理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遗爱湖公园东坡广场、苏东坡纪念馆等人流较集中的重要景点、场馆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专项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