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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05:50  浏览:8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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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以及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备案、核准的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和跨城区、开发区的项目以及五象新区、开发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城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备案、核准的项目(以下简称城区项目),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项目和跨城区、开发区项目及五象新区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城区、开发区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办)负责市级项目和跨城区、开发区项目及五象新区项目的房屋征收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城区、开发区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开发区管委会对其审批、备案、核准的项目,履行房屋征收部门职责。

  城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审批、备案、核准的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房产、监察、信访、城管、文物、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单位具体承担市级项目和跨城区、开发区项目以及五象新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资源库和信用档案,并组织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本市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财政等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列入征收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或者项目意向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文件或者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证明和规划蓝线图,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初步方案等相关材料,申请实施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期实施房屋征收。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手续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房屋征收时不予增加补偿,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

  (四)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登记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分类评估。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当予以协助。对于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一般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对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向房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产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认定。

  第十六条 房屋情况调查中发现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登记的建筑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规划、国土、房产、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对违法建筑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房屋、临时安置用房地点、补偿安置标准、签约期限等内容。

  城区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户(不包含1/2,以房屋所有权证计,房屋共有的计为一户,下同)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二十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财政部门、项目业主或相关单位应确保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供政府决策。

  第二十二条 市级项目和跨城区、开发区项目及五象新区、开发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城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由城区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在300户(含3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逾期不申请复核评估的,按评估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逾期不申请鉴定的,按复核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第二十七条 符合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或者其它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我市相关规定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或者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二十八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放弃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资格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六条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增加20%的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购买房屋不受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征收住宅房屋时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照套内面积1:1调换。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交房时房产部门近期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1:1调换,安置房屋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安置房屋套内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或安置房屋销售价格,按就高原则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原则上在拆迁安置小区安排。被征收房屋为完全产权,而拆迁安置小区房屋为不完全产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费用,房产部门按完全产权房屋给予办理产权手续,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安置的,应按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三十二条 2004年1月1日前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该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评估价格的70%给予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60%给予补偿。

  2004年1月1日后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相应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费,对被征收房屋仍按住宅标准给予补偿。

  属划拨土地的,须按规定扣除土地使用权收益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收益的价款。

  第三十三条 产权性质为非住宅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结合土地使用权性质、土地类别、用途、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以及客观收益对价值的影响等评估确定。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及特困户的安置等按南宁市现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自治区、南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经协调仍拒绝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辖县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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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局研究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本大纲和标准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

  1.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2.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3.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试行)

  4.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试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职业危害预防安全评价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安全管理能力,达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要求。

  三、培训要求

  (一)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

  (二)培训应采用国家推荐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三)培训须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授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要求。

  四、培训内容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产品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制度。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5典型案例分析与讨论。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烟花爆竹基础知识

  主要包括烟花爆竹的分级分类与特性、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及包装要求、废弃物品的处置知识。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概述

  主要包括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特点与现状,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制度。

  3出口烟花爆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4安全评价知识。

  5职业危害及预防

  主要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分类、职业病及其预防。

  6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简介

  主要包括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HSE)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SHMS)。

  7案例分析与讨论。

  (三)安全技术理论(经营单位作简单介绍)

  1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燃烧、爆炸及其特性,主要包括燃烧、爆炸的条件。

  2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性能

  氧化剂、还原剂的基本知识,常用化工原材料的性能、用途和注意事项。

  3烟花爆竹生产安全操作要求(经营单位略)。

  4烟花爆竹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要求。

  5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环境安全要求。

  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厂房设施的设计安全原则。

  7火灾、爆炸事故预防措施

  主要是程序、设施等控制及包括静电、雷电、电气设备的危害,了解建筑设备等知识。

  8锅炉、电气、消防基本安全知识。

  9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基本条件。

  10案例分析与讨论。

  (四)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烟花爆竹重大事故救援预案

  1重大危险源

  包括辨识、普查、风险评价与监控。

  2事故应急救援

  包括应急预案基本要素、编制,应急救援方法。

  3案例分析与讨论。

  (五)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包括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2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的程序和方法。

  3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5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防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6组织、指挥烟花爆竹事故救援工作的步骤和技术要求。

  7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五、再培训内容

  (一)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二)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三)国内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四)典型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六、学时安排

  (一)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6学时。

  (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说明:经营单位指批量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

  附表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课时安排

  

项 目
培 训 内 容
学 时

生产单位
经营单位

第一单元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2.案例分析与讨论
10
10

第二单元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2.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3.案例分析与讨论
10
8

第三单元
1.安全技术理论;

2.案例分析与讨论
20
10

第四单元
1.重大危险源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

2.案例分析与讨论
4
4


复习
2
2


考试
2
2

合 计

48
36

再培训

内容
1.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3.国内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4.典型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16
12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或文件所包含条文,通过本考核标准引用而成为本考核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652《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分为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二)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根据培训大纲和考核要点确定,考试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时间为90分钟,闭卷考试。

  (三)经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

  (四)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或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五)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试及格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达到合格者为合格。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需要重新培训。

  四、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核要点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2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3掌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掌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了解烟花爆竹产品分级分类、结构和特性。

  2了解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及包装的安全要求。

  3了解废弃烟火药的处置知识。

  4熟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5了解烟花爆竹安全评价知识。

  6熟悉职业危害及其预防知识。

  7了解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三)安全技术理论

  1熟悉烟花爆竹燃烧、爆炸及其特性。

  2了解烟花爆竹制作安全规程及药物性能。

  3了解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布局的安全要求。

  4了解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流程与操作要求。

  5了解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措施。

  (四)掌握重大危险源辨识原理与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预案救援,并能组织适时进行演练。

  五、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能有效组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能组织制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五)能正确组织、指挥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

  六、再培训考核内容

  (一)掌握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二)了解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三)了解国内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了解烟花爆竹典型事故案例。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的目的、要求、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二、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理论与实际操作技能,职业危害预防与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安全管理能力,达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标准》的要求。

  三、培训要求

  (一)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

  (二)培训应采用国家推荐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三)培训须安排集中授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考核等环节,授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要求。

  四、培训内容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等。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3相关标准

  主要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烟花爆竹抽样检查规则》、《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

  4案例分析与讨论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现状、特点、安全管理基本原则,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评价概述。

  3烟花爆竹产品性能,生产、运输、储存、燃放基本条件与要求,废弃、残余物品处置知识。

  4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简介。

  5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6案例分析与讨论。

  (三)烟花爆竹安全技术理论

  1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流程、危险工序安全操作规程(限生产单位)。

  2烟花爆竹所用原料性能、用途及使用、存储、运输安全要求(限生产单位)。

  3烟花爆竹药物性能、用途及使用、存储、运输安全要求(限生产单位)。

  4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基本知识及安全技术要求。

  主要包括消防设施、防雷设施、防静电、粉尘设施、环境温度和环境湿度监控设施。

  5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基本知识及安全技术要求(限生产单位)。

  6案例分析与讨论。

  (四)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

  1事故类型、起因、危害及预防。

  2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普查

  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技术、普查技术与风险评价。

  3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的原则与程序,预案编制基本要求、编制过程与方法,应急演练方法、基本任务与目标。

  4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典型案例分析与讨论。

  (五)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2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方法和实施要点。

  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的程序、方法和内容。

  4组织重大事故预防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习。

  5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6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方法。

  五、再培训内容

  (一)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三)国内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

  (四)典型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六、学时安排

  (一)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56课时,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6课时,具体章节课时安排参见附表。

  (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个课时。

  附表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课时安排



项 目
培 训 内 容
学 时

生产单位
经营单位

第一单元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

2.案例分析与讨论
10
10

第二单元
1.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2.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3.案例分析与讨论
10
8

第三单元
1.安全生产技术理论;

2.案例分析与讨论
24
10

第四单元
1.重大危险源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

2.案例分析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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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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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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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严禁酗酒滋事的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西宁市严禁酗酒滋事的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4月26日西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3月3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酗酒滋事妨害社会治安,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严加禁止。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酒后在车站、民用航空站、农贸市场、商场、饭馆、餐厅、茶园、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体育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乱抛酒瓶或其他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酒后损坏市政设施的;
(三)酒后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酒后损毁公私财产的;
(二)酒后扰乱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酒后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四)酒后闹事或煽动闹事、妨碍交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五)酒后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六)酒后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二)、(三)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
(二)酒后教唆、胁迫他人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酗酒滋事经治安处罚三次以上,仍不悔改的。
第六条 酗酒滋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给单位、个人造成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违反本规定的人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本规定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 处理酗酒滋事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可以在医院设立醒酒室,对醉酒的人进行约束、治疗。所需费用由醉酒的人负担。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将醉酒后在公共场所躺卧、呕吐、便溺、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执勤民警报告或送醒酒室加以约束,待酒醒后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公安人员在处罚酗酒滋事人员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不准打骂、侮辱。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处理酗酒滋事的罚款,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收据;罚款按规定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三条 因酗酒滋事,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应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办理;应行政拘留、罚款或者警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1989年3月20日起施行。



198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