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00:33  浏览:8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淄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促进产业振兴和新兴产业发展,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方式调结构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1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淄博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在全市质量振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从事和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每两年组织评选一届,每届管理期限为5年。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报基础上,经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下同)或市有关部门推荐,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主要是对组织和个人申报奖项前2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价。获奖组织和个人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奖项设定和奖励条件
  第七条市长质量奖分设“质量管理奖”、“质量贡献奖”2个综合奖项和“质量管理(QC)小组奖”、“质量管理新方法应用奖”、“质量攻关奖”、“质量管理创新奖”、“质量教育奖”5个单项奖项。
  第八条淄博市“质量管理奖”每届不超过10个;淄博市“质量贡献奖”及“质量管理(QC)小组奖”、“质量管理新方法应用奖”、“质量攻关奖”、“质量管理创新奖”、“质量教育奖”,每届各不超过5个。
  第九条淄博市质量管理奖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对淄博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申报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的企业,依法注册登记2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2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
  (五)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淄博市质量贡献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到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评审,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一个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3人)。申报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为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认可;
  (五)所属组织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淄博市质量管理(QC)小组奖、质量管理新方法应用奖、质量攻关奖、质量管理创新奖、质量教育奖5个单项奖,分别授予我市在开展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质量管理新方法应用、质量攻关、质量管理创新、质量教育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组织或个人。
  第十二条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及新兴产业领域中的龙头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名单。
  第十四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新闻媒体人士作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组成评审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和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并组织评审;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八)测算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所需经费;
  (九)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六条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时,要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邀请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填报《淄博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区县或市有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抽取5名(含5名)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评审组对申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并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通报表彰,由市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五章奖励和经费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直接发至获奖组织和个人。
  第六章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六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省长质量奖。
  第二十七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经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查证属实的,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九条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三十条获得淄博市质量管理奖的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组织从撤销当年起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工作程序。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绍兴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绍兴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保证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8〕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范围内住宅开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三)建设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市发改、国土、规划、财政、建设、建管、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越城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
  二、前期规划
  (四)新建配套幼儿园布点配建以《绍兴中心城市越城、袍江、镜湖及周边区域学校布局专项规划(2008—2020年)》为依据。开发单位应按5000人口配套建设一所6班及以上的标准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小区开发建筑面积均未达到15万平方米或未达到5000人规模的),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开发区块如有个别未达到配套规模的,可根据需要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
  (五)市规划局在制订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书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浙江省幼儿园设计规范》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规划用途,作为小区规划的要素指标。在规划方案论证时应听取市、区教育部门意见。
  (六)市国土局根据规划意见,将配套幼儿园项目用地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年限为50年。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更改的,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由原批准机构批准,并就近补还。补还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少于原有面积。
  (七)市规划局和国土局在制订市区各类地块出让方案过程中必须以上位规划、规范和本办法确定的规划标准为依据,同步整体做好配套幼儿园的具体落实工作,并按照上位规划要求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将配套建设要求在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出让招标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立项审核
  (八)市发改委负责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审批。
  四、建设与移交
   (九)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套建设,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市建管局在园舍建设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监督。越城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配套幼儿园的建设。
  (十)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单位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新建幼儿园按属地原则无偿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十一)教育部门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并行使行业主管职能,负责相应资产的调配和管理,市建设局等部门做好相应协助工作。市国土局根据规划红线负责对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土地用途按教育用地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五、管理与使用
  (十二)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属国有教育资产,教育部门在使用调配中要将配套幼儿园作为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改善扩张的重点,鼓励公办省一级幼儿园举办分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十三)原有非教育部门建设的配套幼儿园,不论何种办学性质一律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若以出租、承包等形式用于办园的,其租金不得高于直管公房行政事业用房的标准。
  六、附则
  (十四)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范围内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广州市商业银行早知道许霆案是给付错误,蓄意隐瞒而铸成大错。
  许多人对现代银行的电子化、自动化、网络化运行模式缺乏了解,对银行的理解仍然停留在传统观念上,这是引起许霆案被误判的根源。
  过去的银行,没有电脑和ATM机,每一个银行职员是单独代表银行的,具有决定权。现代银行都是以省为单位,设立一台银行主机作为核心,该银行全省的营业窗口(电脑+柜员)和ATM机都是服务终端,银行主机与所有的服务终端通过网络联结成为一个整体,这就是现代电子银行。
  银行的柜员将客户存款、取款的请求输入电脑,只有在银行电脑主机同意后,银行柜员才能收取客户的存款和支付客户的取款。ATM机也是终端,只是存款取款等请求需要客户在ATM机上自助操作才能向银行主机发出,同样是在银行主机同意之后,ATM机才能自动收取存款和支付取款,所以叫做自动柜员机。单个的ATM机或单个的窗口(电脑+柜员)都不具有独立性,他们都受制于银行主机。
  ATM机等同于银行营业窗口中的电脑+柜员。两者之间,一个是自然人,一个是机器人,似乎明显不同,然而在地位与功能上,他们完全是一样的。这里柜员只是机器的辅助工具,既没有独立性,又没有决定权,与传统的银行观念大相径庭。
  如果将银行主机和ATM机的操作系统,用文字和图表的形式表达出来,就会发现ATM机与银行主机构成的组合体,是基于逻辑判断而运行的,模拟了银行管理者的思维和行为,因而直接证明了组合体就是代表银行意志的电子代理人,并且组合体是无人值守自动运行的,等同于银行有电子代理人24小时值班,随时为客户提供服务。可见,基于逻辑判断运行的组合体与基于响应而运行的自动售货机是完全不同的。
  许霆在ATM机上按键“1000”,实质上是向银行发出一个取款1000元的请求。这个“1000”输入后,并不代表整数1000,而是代表一个字符1和三个字符0组成的字符串“1000”。涉案ATM机操作系统在设计时,需要将字符串“1000”两次转换成整数1000。第一次转换时没有错误,所得的整数1000用于除以100计算得出商值为10,这个10代表自动柜员机在允许付款时,ATM机数钱给许霆的100元面钞的张数。第二次转换时发生错误,本来应该转换为整数1000却转换成整数1,原因是程序员没有调整好数据格式造成的。第二次转换所得的整数1或2是发送给银行主机的,这个数字代表许霆请求取款的金额。
  由于程序员操作上的疏忽,许霆请求取款的金额从1000元或者2000元变成了请求取款1元或者2元,银行主机收到ATM机发送来的取款请求后,自动调取保存在数据库中的许霆账户及存款余额,请求取款的金额与许霆账户中的176.97元相比,取款请求的金额小于存款的余额,显然银行主机(相当于大脑)会同意许霆的“取款请求”,每次同意取款后就要从许霆账户中扣账1元或者2元,再将新的余额数字保存到数据库中。每次同意扣账后,银行主机必然要向ATM机发出付款指令,启动ATM机的付款开关。ATM机的付款机构被启动后,实际付给许霆100元钞票的张数,并不是由银行主机的付款指令决定的,而是由前述第一次字符串转换后计算的商值决定的。因此,就发生了每次扣账是1元或2元,实际支付给许霆的金额却是1000元或者2000元的事实。
  ATM机验过许霆银行卡密码后,意味着双方身份就是公开的,无秘密可言。银行电子代理人因自身原因,对许霆取款请求产生重大误解而同意取款的,尔后支付时又发生了给付错误。显然,许霆案是两个错误重叠的结果,且错误又是银行自身的原因引起的,当然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银行自始至终参与其中,所谓“银行不知道”的说法,所谓银行金库忘了锁门的说法,都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测。
  涉案ATM机是广州市商业银行租用广电运通公司的,日常维护由广电运通公司负责。银行内部都有霸王规定,现金短款,则由柜员(或ATM机运营公司)赔偿,现金长款,则归银行所有。许霆案发生后的第三天,ATM机的运营商广电运通公司就全额赔偿了广州商业银行的全部损失,充分说明广州市商业银行早就知道是给付错误,可是为了一己私利,故意隐瞒,结果酿成了大错。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