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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5:36:15  浏览:8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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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6月9日十四届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挥工业经济的支撑作用,推动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是我市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和推动城市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支撑。要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创造良好环境,强力推进我市工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第三条 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调整产业布局,集约发展新型工业。坚持工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高起点、高水平引入大中型工业项目,延长产业链,提高工业附加值,不断培育和壮大工业产业集群。

  第四条 到2015年,我市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争取分别达到1000亿元和220亿元,年均增长17%;五大支柱产业产值均突破百亿元,其中,汽车制造产业产值达到200亿元;医药制造产值突破150亿元;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产值达到150亿元;光伏产业产值达到200亿元;机电制造业突破100亿元;年产值亿元以上企业总数达到90家;产值超10亿元企业超过10家。“十二五”时期全市工业总投资力争突破200亿元。

  第五条 市财政从2012年起安排2亿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并保持逐年增长,用于对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工业企业兑现本规定的各项扶持和奖励。

  第六条 确保工业发展空间,合理规划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要明确工业用地规划区域和规模,切实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争取“十二五”末全市工业用地新增30平方公里,并规划预留工业用地30平方公里。

  第七条 大力发展以高新技术为主的新兴产业,积极支持和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继续支持和大力发展汽车制造、太阳能光伏、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机电制造、化纤纺织等优势支柱产业。

  第八条 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在现有的工业发展管理体制下,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在政府管理层面形成高效顺畅的行政管理机制。为此,成立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审批、协调全市在工业发展、招商引资工作中涉及的各类议题和事项。

  第九条 评选并奖励“海口工业企业10强”。对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且入库税金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进行考评,综合排序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创税。以2009年以来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实际入库数之和最高值(须超过300万元)为基数,对当年实际缴税超出基数100万元(医药生产和医药流通企业均为50万元)的税收增量的市级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兑现奖励的企业税收入库数额作为下一次申报享受政策的基数。

  第十一条 对实现规模扩张和效益增长的企业经营团队进行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分别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并且与之相对应的实缴税金分别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1.2亿元、3亿元、6亿元的工业企业,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团队30万元、60万元、12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其中30%以上奖励给企业主要经营者。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将其总部从海口市行政区域外引进本市,该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且入库税金超过1000万元的,自总部营业执照申领之日起5年内,对该企业入库税金,按市级留成部分给予第一、二年100%、第三年70%、第四年60%、第五年50%的奖励。对所迁入的企业总部的税收、土地、房产、人才等方面的奖励和补贴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鼓励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企业利用原有厂房、土地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加层或新建厂房、增加设备实施“零地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建)3%的补助。对符合建设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企业闲置厂房流转,可按规定转让并可按规定给予相关规费优惠。

  第十四条 新建企业土地款奖励。凡在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投产后当年或第二年企业年净入库税收(包括国税、地税)达10万元/亩以上,且年净入库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以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证明为据),一次性给予所交纳土地款10%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亩税收增加1万元的,增加所交纳土地款额1%的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所交纳土地款额的100%。

  本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进行异地技改扩建或整体搬迁的,参照上述新建企业标准给予土地款奖励。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厂房、仓储及厂区的办公研发、值班宿舍、职工食堂等建筑,一律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六条 对新建工业企业给予税收扶持。新注册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企业上缴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100%扶持,第四、第五年给予50%扶持。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投资。工业企业购置主要生产设备数额超过500万元(含),凭购置发票(以国税部门抵扣税凭证为据)和付款凭证一次性给予设备款3%的资助。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加强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对全部通过质量体系认证(ISO9000)、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0)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OHSAS18000)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性补贴。

  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主导(或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在标准发布当年,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企业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企业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生产,并获得采标标志的,当年每个标志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工业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

  积极推广使用本市企业生产的节能产品。对被列入国家或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工业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对经科技部等国家三部委评价考核,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培育工业企业专利战略意识。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工业企业将自主研发并取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技术投入生产,在实现盈利的当年对每项专利技术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工业企业引进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投入生产,在实现盈利的当年对每项专利技术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对工业企业取得国家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并落户本地生产的新药,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1类新药(含中药、化药)300万元;2类新药(含中药、化药)50万元;3类新药(含中药、化药)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工业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首次股票公开发行辅导通过海南证监局验收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工业企业股票成功在国内外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仅限于总部在本市注册的工业企业)。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担保贷款费用给予补助。工业企业通过本市担保公司担保并获得银行贷款,按照银行贷款数额的1%给予融资成本补贴。

  第二十六条 对工业企业大宗运输支出给予补贴。对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且年运输费用超过100万元、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且年入库税收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运输费用补贴。

  第二十七条 对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给予100%扶持。

  第二十八条 支持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对工业企业引进的具备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5项保险费用的,自第二年度起,按照年末在册人数,对符合条件的员工人数达20人以上的企业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对企业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5项保险费用的,自第二年度起,按照年末在册人数,对符合条件的员工人数达10人以上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补贴。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工业企业专业人才的服务。加快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解决企业发展中所需各类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入户问题,并完善其子女教育保障机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企业技术骨干解决落户、子女就学、优先购买保障性住房等问题。

  在工业园区周边规划生活配套用地,用于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每年在市政府组织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中留出一定的房源安排给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入库增值税、所得税之和的市级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当年给予1个保障性住房房源指标,由企业安排符合购买条件的本企业员工购买;每增加200万元增加1个指标,每家企业房源指标每年不超过5个。房源指标不得转让和买卖。

  第三十条 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且入库税金超过3000万的工业企业的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0万元的,对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工业项目落户工业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全力服务,市有关部门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为入园项目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环境。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实行特事特办。

  第三十二条 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污水管网、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围绕工业发展进行。发改部门要优先安排资金,确保工业园区建设与配套设施建设同步推进。公共交通、公安、消防、卫生、教育等社会服务功能也要积极向工业园区延伸,为工业园区投产运营创造良好的社会服务条件。

  第三十三条 对重点工业项目或重点工业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制度。公安机关对重点保护对象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公安机关对其内部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要予以倾斜性保护措施;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对损害企业利益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市政府在市监察局设立投诉举报中心,发现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属市内审批范围的重点工业建设项目,进入“绿色通道”,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全程跟踪,从快从简办理,从收到基本符合要求的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1周内办结;属省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市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在1个月内办结;涉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由市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在3个月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相关部门要向市政府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所有规费实行“一站式”收费制度,由市政府服务中心所设窗口收取,任何单位不得再直接向企业收费。对未经批准的各类检查和乱收费行为,企业可以向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投诉。

  第三十六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起联络员制度,每个重点企业或重点工业项目都要有固定的工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该企业或项目的跟踪服务与联系,主动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企业如有问题需要政府解决,可直接向联络员反映,加快信息反馈速度,提高政府解决问题的时效性。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总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凡是申请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鼓励类工业行业;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当年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上年水平,凡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达到考核要求。

  同一企业符合本规定和市政府其他相关规定多项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可按就高就宽原则择一申请。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5日市政府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海府〔2008〕88号)、2009年6月20日市政府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海府〔2009〕5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定应用的具体问题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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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增发国债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增发国债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


为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财政部拟增发1000亿元长期国债,作为国家预算内基础设施性建设专项投资,用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今年以来,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经济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极其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面对严峻的挑战,党中央、国务院冷静分析形势,果断作出增加投入,扩大国内需求,开拓国内外市场和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等重大决策。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扩大外贸出口,稳步推进各项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稳定增长。今年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7%,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物价稳中有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要克服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造成的困难,实现全年的经济增长目标,还必须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力度,采取更加积极有力的措施。
实现今年经济增长8%的目标有极为重要的经济和政治意义。它既是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加就业和人民收入的需要,也是增强全国人民战胜经济困难和外国投资者对我国经济发展前景信心的需要,也有利于香港经济的稳定。综合各种因素分析,增发国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是扩大国内需求、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的最有效措施。目前国内市场需求不旺,外贸出口增幅下降,居民储蓄倾向增强,银行货币回笼大幅度增加,已经出现了某些通货紧缩的迹象,单纯依靠货币政策支持经济增长越来越受到限制。采取更加积极有力的财政政策,扩大国债发行规模,进一步增加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带动银行信贷的支持,具有易操作、见效快的特点,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经济的通常做法。
基于上述考虑,拟由财政部向国有商业银行发行1000亿元国债,作为国家预算内基础设施性建设专项投资,定向用于防洪、治涝、农田灌溉、铁路公路、重点空港、邮电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长江黄河中上游水土保持、植树造林种草、粮食仓库和公检法及司法行政部门设施等建设性支出。这1000亿元国债,还债期限为10年,年利率为5.5%,在今明两年纳入国家预算,打入财政赤字,今年列入中央预算支出500亿元,中央财政赤字将由年初预算的460亿元扩大到960亿元。
采取增发国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措施后,中央和地方预算中用于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支出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和支持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拟将年初财政预算中原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180亿元调整为经常性项目支出,用于增加科技教育投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和增加抢险救灾支出。
增发国债和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批准。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1998年8月20日


关于提请审议增发国债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议案的说明


——1998年8月26日在第九届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项怀诚

受国务院委托,我就增发国债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为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财政部拟增发1000亿元长期国债,作为国家预算内基础设施性建设专项投资,用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这1000亿元国债,在今明两年纳入国家预算,打入财政赤字,今年列入中央预算支出500亿元,中央财政赤字将由年初预算的460亿元扩大到960亿元。
采取增发国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措施后,中央和地方预算中用于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支出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和支持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拟将年初财政预算中原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180亿元调整为经常性项目支出,用于增加科技教育投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和增加抢险救灾支出。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不断发展的影响,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极其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面对严峻的挑战,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下发了中共中央3号文件,果断作出了增加投入,扩大国内需求,开拓国内外市场和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等重大决策。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扩大外贸进出口,稳步推进各项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稳定增长。今年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7%,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物价稳中有降。但由于亚洲金融危机还在进一步加深,下半年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将面临越来越严峻的国际经济和金融形势,因此要实现全年的经济增长目标,宏观调控力度必须加强。
实现8%的经济增长目标,并在较长时期内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它不仅能够增强全国人民克服经济困难和外国投资者对我国经济发展前景的信心,而且有利于香港经济的稳定。同时,还是缩短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根本选择;是改善基础设施,调整生产力布局,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举措;是帮助国有企业摆脱困境,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其它各项改革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是不断提高城乡人民生活水平,解决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出路。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由财政部向国有商业银行增发1000亿元国债,用于国家预算内基础设施性建设专项投资,以刺激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
增发1000亿元国债用于基础设施性建设专项投资,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切实可行。第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增加基础设施性建设投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既能有效刺激国内需求,迅速带动经济发展,又能避免重复建设,有利于调整、改善投资和经济结构,实现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第二,目前中央银行基础货币供应偏少,居民储蓄增加较多,商业银行资金存差较大,物价总水平继续下降,是向商业银行发行长期国债的有利时机。第三,中央财政是可以承受的。
国务院对增发1000亿元国债所筹资金的使用确定了以下原则:一是只能选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绝不搞一般性工业项目。二是资金要优先用于加快在建项目建设以及已做好可行性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三是既要考虑迅速拉动经济增长,又要切实防止一哄而起,搞盲目重复建设,盲目追求建设速度。四是新上项目要严格按程序报批,由中央统筹定向安排。中央财政安排的新上项目要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五是所有项目都要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项目安排的重点是:(1)增加农田水利和生态环境建设投资。结合防汛抗洪,抓好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和大湖重要堤垸的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水毁工程修复,以及长江黄河中上游天然林资源保护、植树造林等。(2)继续加快铁路、公路、电信和一些重点机场建设。(3)扩大城市环保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重点用于大中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供水、供暖、供气、城市道路和绿化等。(4)建设500亿斤仓容的国家储备粮库,主要由地方政府按统一标准包干建设,地方无偿提供建设用地,免除相关的税费,并由国家粮食储备局选派工程监理,保证工程质量。(5)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和建设工程,同时抓紧进行城市电网改造。(6)扩大经济适用住宅建设规模。(7)增加公检法及司法设施建设投资。
这次增发国债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是在特定条件下采取的积极措施,与坚持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并不矛盾。这次增发国债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是坚持适度从紧财政政策前提下的适当调整,是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必要措施。采取这项措施后,仍然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偷税骗税,清理欠税,减少税收流失,同时要调整支出结构,从严控制一般支出,确保完成全年预算任务。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巴府发[2008]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巴中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4]2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市级统筹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管理,统一全市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市级主管、县(区)协管的失业保险管理机制,实现失业保险基金风险市、县(区)共同承担,提高失业保险保障能力,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实行市级统筹的范围

(二)全市对所辖县(区)的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统一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发放,统一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三)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区)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全额留存各县(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实行市级统筹前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不足部分由县(区)人民政府自行解决;市级统筹后,市、县(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和省下拨的失业保险调剂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基金过渡户利息,全部纳入市级统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使用。

(四)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按照《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及低保工作的通知》(巴府发[2005]83号)规定执行。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支付

(五)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六)实行市本级和县(区)分级征收。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参保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财政供给的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七)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扩面等目标任务实行一年一定,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征缴计划下达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执行,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对没有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的县(区),其下差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落实资金并解缴到位。

(八)失业人员及失业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所属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确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期限、标准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一律通过银行代发。县(区)参保单位整体改制新增失业人员或同一单位一次新增失业人员达到20人以上,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须报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九)各县(区)在确保完成失业保险费征缴、清欠任务的前提下,当年基金收支仍有缺口的,先以留存县(区)的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弥补,不足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和各县(区)同级财政按6:4比例负担。

(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申报,由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局部门审核,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程序划拨。补贴标准按照《巴中市财政局、巴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巴财社[2006]71号)规定执行。

四、失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十一)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十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按规定上报省级有关部门。

(十三)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数据清理工作力度,在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的前提下,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基金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相关数据分类及时报送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十四)市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失业保险工作经费的保障与奖励

(十五)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公业务经费和人员经费按规定由同级财政足额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失业保险业务工作发展的要求,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设施、设备等专项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需要。

(十六)对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失业保险费征收目标任务的市、县(区),由市级财政按照超额完成基金征收额的2%给予工作经费奖励。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