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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54:30  浏览:8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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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



  《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业经二○○九年七月二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九年八月六日






             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市(地)、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汇交;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负责汇交。



  第五条 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副本:(一)国家等级的天文、三角、导线、水准、长度、重力测量和卫星大地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和图件资料;(二)国家基本
比例尺1∶5000、1∶1万、1∶2.5万、1∶5万、1∶10万、1∶25万、1∶50万、1∶100万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影像资料;(四)编制国家、省、市、县级综合地图集、册)和普通地图(集、册);(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第六条 下列测绘成果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副本或者目录:(一)国家基本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的副本;(二)5平方千米以上1∶500、1∶1000、1∶2000、1∶5000比例尺专题测绘成果目录;(三)非基础航空摄影数据、影像资料目录;(四)国家、省及地方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测绘成果目录。



  第七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国内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合资、合作者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的同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第八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汇总,并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目录进行整理,定期编辑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有关部门掌握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水利设施、土地覆盖等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变化后的资料提供给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化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更新。



  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保管。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对接收的测绘成果资料及时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提供、转让或者开发利用所保管的测绘成果。



  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管制度,配置必备的保管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测绘成果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发生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需按要求填写使用申请表,向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证明函;(二)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三)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四)单位的保密管理规章、内部使用手续,以及包含保管设施、环境等内容的说明材料;(五)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内部机构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当场予以审批;情况特殊、不能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协议,明确该项测绘成果的密级、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范围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使用单位销毁失去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测绘成果时,应当进行鉴定,并履行登记造册和监销手续。测绘成果保管单位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应当征得指定其保管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应当征得批准其使用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提供测绘成果的保管单位备案。销毁边境地区的涉密测绘成果,应当征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下列信息数据属于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一)黑龙江省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地理信息数据;(二)拟冠以“黑龙江”、“黑龙江省”、“全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三)黑龙江省重要山峰的高程、位置;(四)经相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市(地)、县(市)界线长度及行政区域面积;(五)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及属性等信息数据




  第十六条 需要公布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所要公布的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资料。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行政管理、新闻媒体传播、公开出版及对外交流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数据。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
改正或者对汇交的测绘成果擅自复制、提供、转让、开发利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的指定。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生产、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保管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不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销毁涉密测绘成果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公布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在行政管理、新闻媒体传播、公开出版及对外交流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依法公布的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消除影响,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四)违反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程序和时限的;(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编制出版地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9年6月26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的《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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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0号)




根据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在制定中要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服务、为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服务的指导思想,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相关表格格式及代码,制定《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现予公布,自二ΟΟ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局 长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Z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4-2001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
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





2002-01-01发布 2002-04-01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 布



ZC 0004-2001

目次

前言 …………………………………………………………………………………3
引言 …………………………………………………………………………………4
1 范围 ………………………………………………………………………………5
2 术语和定义 ………………………………………………………………………5
3 总则 ……………………………………………………………………………5
3.1 制定表格格式及代码标准的基本原则 ………………………………………………5
3.1.1 通用性原则 …………………………………………………………………………5
3.1.2 实用性原则 …………………………………………………………………………5
3.1.3 开放性和易维护性原则 ……………………………………………………………6
3.2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的原则 ………………………………………………………6
3.2.1 统一性原则 …………………………………………………………………………6
3.2.2 表格代码唯一性、固定性原则 ……………………………………………………6
3.2.3 表格代码的编码方式实用性原则 …………………………………………………6
3.2.4 术语规范性原则 ……………………………………………………………………6
4 表格代码规则 …………………………………………………………………6
4.1 编码规则 …………………………………………………………………………6
4.2 编码规则表 ………………………………………………………………………6
4.3 举例说明 …………………………………………………………………………7
4.4 编码规则注释 ……………………………………………………………………7
4.4.1 表格属性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7
4.4.2 申请类别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7
4.4.3 程序阶段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7
4.4.4 顺序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8
5 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8
5.1 代码赋予 …………………………………………………………………………8
5.2 代码管理 …………………………………………………………………………8
6 本标准管理者的责任 ………………………………………………………………………8
7 颁布和实施 ……………………………………………………………………………8
7.1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代码部分)的颁布 ……………………………………8
7.2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代码部分)的实施 ……………………………………8
7.2.1 标准实施 ………………………………………………………………………8
7.2.2 标准监督 ………………………………………………………………………8
7.2.3 标准的改进 ………………………………………………………………………8
附录:《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格代码汇编》…………………………………………………………9

ZC 0004-2001

前言

ZC 0004-2001《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分为二个部分:
——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
——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
本部分为ZC 0004-2001的第1部分。
ZC 0004-200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
本部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田力普、林炳辉、黄庆、卜方、宁珑、翟薇、方克。

ZC 0004-2001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规范各种相关表格格式及代码(参见本标准第1部分1章确定的适用范围),配合全国专利信息化建设,提高国家知识产权局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特制定本标准。

ZC 0004-2001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
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

1 范围
ZC 0004-2001的本部分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相关表格的代码规则,并提供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格代码汇编》。
本标准适用于:
——请求人或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各类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进行各类知识产权审理及管理工作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其他当事人办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ZC 0004-2001的本部分:
2.1
表格代码
它由表格属性码、申请类别码、程序阶段码和顺序码组成,采用5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或其组合,代表一个具体意义的表格。
2.2
表格属性码
根据表格使用性质不同而分别赋予的一位阿拉伯数字或一位英文字母。
2.3
申请类别码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不同申请种类而分别赋予的一位阿拉伯数字或一位英文字母。
2.4
程序阶段码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审查工作程序划分的阶段不同而分别赋予的一位阿拉伯数字或一位英文字母。
2.5
顺序码
采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与英文字母组合,按照递增原则先数字后字母的顺序编码。
3 总则
3.1 制定表格格式及代码标准的基本原则
3.1.1 通用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符合国际上通用的规范作法,能够满足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的发展需要。
3.1.2 实用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简单实用,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便于执行。
3.1.3 开放性和易维护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和易维护性,便于修订和扩充。
3.2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的原则
3.2.1 统一性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发送及内部使用的表格应当按照本标准采取统一的格式,并保证按照统一标准赋予表格代码。
3.2.2 表格代码唯一性、固定性原则
表格代码是唯一的和固定的。每一个代码只对应一个表格,一个表格的代码不得用于其他表格。从而使代码易于管理和使用。
3.2.3 表格代码的编码方式实用性原则
代码的编码方式要有规律性,既要有利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的编定、实施、管理和维护,又要有利于申请人的了解和使用。
3.2.4 术语规范性原则
表格代码标准涉及的相关术语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注释并公之于众。国家知识产权局享有对术语的唯一和最终解释权。
4 表格代码规则
4.1 编码规则
本标准采用5位阿拉伯数字或阿拉伯数字与英文字母混合编排作为表格代码。
第1位是“表格属性码”,第2位是“申请类别码”,第3位是“程序阶段码”,第4、5位是“顺序码”。
4.2 编码规则表
表格代码编码规则表
码位 第1位 第2位 第3位 第4和第5位
名称 表格属性码 申请类别码 程序阶段码 顺序码
内容及含义 1—接收类2—发出类3—内部使用并存档4—内部使用不存档 1—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3—外观设计专利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PCT0-公用 1—受理2—初审3—实审4—复审5—授权6—无效8—权利处置9—行政复议0—通用 0—99
4.3 举例说明
示例1: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1 2 1 0 1

表示顺序号为1
表示此表用于受理阶段
表示此表涉及实用新型专利
表示此表属于接受类表格
示例2: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2 1 2 2 7

表示顺序号为27
表示此表用于初审阶段
表示此表涉及发明专利
表示此表属于发出类表格
4.4 编码规则注释
4.4.1 表格属性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表格属性码由1位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其编码含义如下:
“1—接收类”表示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各类申请文件时使用的表格。
“2—发出类”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请求人发出各种通知或决定时使用的表格。
“3—内部使用并存档”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各部门之间使用的需存档备查的各种通知类表格。
“4—内部使用不存档”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各部门之间用于交接的不需存档的表格。
4.4.2 申请类别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申请类别码由1位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其编码含义如下:
“1—发明”表示发明专利申请所用的表格。
“2—实用新型”表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使用的表格。
“3—外观设计”表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所使用的表格。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表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所使用的表格。
“9—PCT”表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规定提出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所使用的表格。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的编码根据PCT国际局表格编码另行确定。
“0—公用”表示以上各类申请都需使用的公用表格。
4.4.3 程序阶段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程序阶段码由1位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其编码含义如下:
“1—受理”表示在接受申请文件阶段中使用的表格。
“2—初审”表示在形式审查阶段中使用的表格。
“3—实审”表示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阶段中使用的表格。
“4—复审”表示在复审阶段中使用的表格。
“5—授权”表示在授予专利权的阶段中使用的表格。
“6—无效”表示对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所使用的表格。
“8—权利处置”表示在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移、中止、强制许可、质押、诉讼保全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的变更的程序阶段中使用的表格。
“9—行政复议”表示请求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除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所管辖范围)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时使用的表格。
“0—通用”表示以上各程序阶段均通用的表格。
4.4.4 顺序码的组成及编码含义
顺序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或其组合组成,它表示在表格代码的前三项(表格属性、申请类别、程序阶段)均相同时用于区别不同表格的顺序号码。
5 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5.1 代码赋予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第1部分4.1和4.2条款的内容,赋予表格代码。
5.2 代码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第1部分1和3章的内容,对表格代码进行管理。
6 本标准管理者的责任
本标准管理者建立一个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有效运行环境。其具体职责是:
--依据本标准第1部分4和5章的内容,负责编制和赋予表格格式和代码;
--负责代码集的管理和维护;
--保证代码的唯一性和固定性;
--解释代码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7 颁布和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和实施。
7.1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的颁布
本标准于2002年1月1日颁布。
7.2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的实施
7.2.1 标准实施
本标准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如果需要变更,则通过本标准的修正案另行通告。
7.2.2 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监督标准的实施。
7.2.3 标准的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附录:《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格代码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二年一月一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格编码汇编

总序号 表格属性 序号 名称 代码 备注
接收类
1 1 申请后提交文件清单 10001
2 2 发明专利请求书 11101
3 3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12101
4 4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13101
5 5 权利要求书 10002
6 6 说明书 10003
7 7 说明书附图 10004
8 8 说明书摘要 10005
9 9 摘要附图 10006
10 10 补正书 10007
11 11 专利代理委托书 10008
12 12 费用减缓请求书 10009
13 13 延长期限请求书 10010
14 14 恢复权利请求书 10011
15 15 意见陈述书 10012 费用
16 16 意见陈述书 10013 通用
17 17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10014
18 18 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10015
19 19 附页 10016
20 20 更正错误请求书 10017
21 *21 复审请求书 10401
22 *22 复审无效程序中的意见陈述书 10402
23 23 复审无效程序中恢复权利请求书 10403
24 *24 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 10601
25 25 放弃专利权声明 10501
26 26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10801
27 27 中止程序请求书 10802
28 28 强制许可请求书 10803
29 29 强制许可使用费数额裁决请求书 10804
30 30 要求提前公开声明 11201
31 31 实质审查请求书 11202
32 *32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12301
33 33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13102
34 34 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13103
35 35 PCT进入作为指定局/选定局的知识产权局国家阶段请求书 19501
36 36 补交修改文件的译文或修改文件 19521 PCT/CN521
37 37 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 19526
38 38 改正译文错误请求书 19529 PCT初审
发出类(公用)
39 1 受理通知书 20101
40 2 专利申请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20102
41 3 申请后提交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20103
42 4 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20104
43 5 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 20801
44 6 中止程序请求补正通知书 20802
45 7 中止程序中间文件通知书(一) 20803
46 8 中止程序中间文件通知书(二) 20804
47 9 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 20805
48 10 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的通知书 20806
49 11 收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决定的通知书 20807
50 12 审查业务专用便函 20105
51 13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 20106
52 14 缴费通知书 20107 年费
53 15 视为撤回通知书 20108 指定期限
54 16 视为撤回通知书 20109 申请费
55 17 补缴已减缓费用通知书 20110
56 18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0111
57 19 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 20112
58 20 变更处分决定审批通知书 20113
59 21 修改更正通知书 20114
60 22 办理恢复权利手续通知书 20115
61 23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 20116
62 24 退款通知书 20117
63 25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20118 逾期缴费
64 26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20119 期限届满
发出类(发明初审)
65 1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1 公布时变更收费
66 2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2 公布时变更不收费
67 3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3 公布变更公告
68 4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4 不予公告
69 5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5 公告
70 6 计算机著录项目变更修改校对单 21206
71 7 初步审查意见通知书 21207
72 8 补正通知书 21208 空白
73 9 补正通知书 21209 请求书
74 10 补正通知书 21210 请求书
75 11 补正通知书 21211 摘要、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76 12 补正通知书 21212 权利要求书
77 13 补正通知书 21213 委托代理机构
78 14 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 21214
79 15 驳回决定 21215
80 16 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 21216
81 17 视为末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21217
82 18 视为末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21218
83 19 优先权恢复请求审批决定 21219
84 20 视为末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21220
85 21 视为末要求不丧失新颖性通知书 21221
86 22 微生物菌种视为末保藏通知书 21222
87 23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1223 一般
88 24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1224 提前公开
89 25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1225 有实审请求
90 26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1226 提前加实审请求
91 27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 21227
92 28 期限届满通知书 21228
93 29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21229
94 30 视为撤回通知书 21230 实审请求
95 31 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21231
96 32 视为撤回通知书 21232 实审费
97 33 不予保密通知书 21233
98 34 不予保密决定书 21234
99 35 专利申请保密审查报批书 21235
100 36 专利申请移交国防专利局通知书 21236
101 37 保密处理通知书 21237
102 38 发明专利授权公告通知书 21238 保密
103 39 专利申请保密审查复审报批书 21239
104 40 解密通知书 21240
105 41 视为撤回通知书 21101 维持费
106 42 缴费通知书 21102 维持费(一)
107 43 缴费通知书 21103 维持费(二)
108 44 缴费通知书 21104 维持费(三)
109 45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21105
110 46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 21106
发出类(PCT进入国家阶段)
111 1 国际申请不能进入国家阶段通知书 29502 PCT/CN/502
112 2 国家申请号通知书 29503 PCT/CN/503
113 3 改正形式缺陷通知书 29504 PCT/CN/504
114 4 改正修改文件译文缺陷通知书 29505 PCT/CN/505
115 5 改正优先权要求缺陷通知书 29506 PCT/CN/506
116 6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9507 PCT/CN/507
117 7 改正译文错误通知书 29508 PCT/CN/508
118 8 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 29509 PCT/CN/509
119 9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29510 PCT/CN/510
120 10 恢复权利通知书 29511 PCT/CN/511
121 11 REQUEST COP (IES)OF PRIORITY DOCUMENTS 29512 PCT/CN/512 发国际局
122 12 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29513 PCT/CN/513
123 13 PEQUEST FOR MISSING DOCUMENTS 29514 PCT/CN/514 发国际局
124 14 未收到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通知 29515 PCT/CN/515
125 15 缴纳优先权要求费通知书 29516 PCT/CN/516
126 16 补缴权利要求/说明书附加费通知书 29517 PCT/CN/517
127 17 关于中间文件仍存在缺陷通知书 29518 PCT/CN/518
128 18 修改不予考虑通知书 29519 PCT/CN/519
129 19 手续合格通知书 29520 PCT/CN/520
130 20 视为撤回通知书 29522 PCT/CN/522
131 21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9524 PCT/CN/524
132 22 退款通知书 29523 PCT/CN/523
133 23 期限届满通知书 29525 PCT/CN/525
134 24 关于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补正通知书 29527 PCT/CN/527
135 25 关于传真的通知 29528 PCT/CN/528
发出类(实用新型)
136 1 审查意见通知书 22201
137 2 补正通知书 22202
138 3 通知书附页 22203
139 4 优先权请求审查通知书 22204
140 5 第 次补正通知书 22205
141 6 审查通知书 22206
142 7 会晤通知书 22207
143 8 会晤记录 22208
144 9 视为撤回通知书 22209
145 10 驳回决定 22210
146 11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补正通知书 22211
147 12 通知 22212 地址不详
148 13 通知 22213 星号字
149 14 中止程序审批通知书 22801 给法院
150 15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22501
发出类(外观设计)
151 1 手续文件审批通知书 23201
152 2 补正通知书 23202
153 3 补正通知书 23203
154 4 审查意见通知书 23204
155 5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通知 23205
156 6 驳回决定 23206
157 7 通知 23207 给申请人的信函
158 8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 23501
159 9 中止程序审批通知书 23801 给法院
160 11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23502
发出类(实质审查)
161 1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1301
162 2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1302 PCT进入国家阶段
163 3 第 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1303
164 4 提交资料通知书 21304
165 5 分案通知书 21305
166 6 会晤通知书 21306
167 7 驳回决定 21307
168 8 驳回决定 21308 PCT进入国家阶段
169 9 改正译文错误通知书 21309
170 10 修改文本不予接受通知书 21310
171 11 涉外代理机构失误补救通知书 21311
172 12 检索报告 31301 存档
173 13 会晤记录 31302 存档
174 14 约会会晤的电话记录 31303 存档
175 15 电话讨论记录 31304 存档
176 16 前置审查意见书 31305 发复审
177 17 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更正通知书 31306 存档
178 18 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 21501
179 19 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 21502 PCT进入国家阶段
180 20 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 21503
发出类(实用新型检索)
* 1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12301
181 2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22301
发出类(复审)
* 1 复审请求书 10401 当事人用
* 2 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 10601 当事人用
* 3 复审、无效程序中意见陈述书 10402 当事人陈述用
182 4 复审、无效程序中延长中止期限请求书 10805 当事人用
183 5 中止复审、无效程序审理的请求书 10806 当事人用
184 6 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0401 发专利申请人
185 7 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20402 发复审请求人
186 8 恢复权利请求补正通知书 20403 发恢复请求人
187 9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 20404 发恢复请求人
188 10 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20405 发复审请求人
189 11 前置审查通知书 30401 发驳回部门
190 12 外文证据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0406 发复审请求人
191 13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审批通知书 20407 发复审请求人
192 14 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 20408 发复审请求人
193 15 复审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一) 20409 发复审请求人
194 16 复审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二) 20410 发复审请求人
195 17 复审通知书 20411 发复审请求人
196 18 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 20412 发复审请求人
197 19 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10404 复审请求人递交
198 20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请求口头审理公告 20413 口头审理公告
199 21 复审决定书(首页) 20414 报批用
200 22 复审决定书 20415 发复审请求人
201 23 复审结案通知书 20416 发复审请求人
202 24 关于样品处理的通知 20417 发复审请求人
203 25 更正处分通知书 20418 发专利申请人
发出类(无效)
204 1 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0601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05 2 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20602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06 3 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20603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07 4 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20604 发被请求人
208 5 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一) 20605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09 6 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二) 20606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10 7 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二) 20607 发被请求人
211 8 无效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一) 20608 发法院/专利管理机关
212 9 无效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二) 20609 发法院/专利管理机关(结案后)
213 10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审批通知书 20610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14 1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审批通知书 20611 发被请求人
215 12 无效宣告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一) 20808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16 13 无效宣告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二) 20809 发无效宣告请求人
217 14 无效宣告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一) 20810 发被请求人
218 15 无效宣告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二) 20811 发被请求人
219 16 外文证据处理通知书 20612 发无效请求人
220 17 外文证据处理通知书 20613 发被请求人
221 18 关于样品处理的通知 20614 发无效请求人
222 19 关于样品处理的通知 20615 发被请求人
223 20 转送文件通知书 20616 发无效请求人
224 21 转送文件通知书 20617 发被请求人
225 22 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 20618 发无效请求人
226 23 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 20619 发被请求人
227 24 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10602 发无效请求人
228 25 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公告 20620 口头审理公告
229 26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20621 发无效请求人
230 27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20622 发被请求人
231 28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首页) 20623 内部报批用
232 29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首页) 20624 内部报批用(外观设计专利用)
233 30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20625 发双方当事人
234 31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案通知书 20626 发无效请求人
235 32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案通知书 20627 发被请求人
236 33 更正处分通知书 20628 发法院/专利管理机关
237 34 更正处分通知书 20629 发无效请求人
238 35 更正处分通知书 20630 发被请求人
发出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
239 1 复审请求书 1540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当事人用
240 2 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25401 发当事人
241 3 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5402 发当事人
242 4 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25403 发当事人
243 5 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 25404 发当事人
244 6 复审通知书 25405 发当事人
245 7 复审决定书 25406 发当事人
246 8 复审结案通知书 25407 发当事人
247 9 撤销审查通知书 25408 发当事人
248 10 撤销决定书 25409 发当事人
249 11 复审请求中止审批通知书 25801 发当事人
发出类(行政复议)
250 1 行政复议申请书 10901
251 2 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20901 发出
252 3 不予受理通知书 20902
253 4 准于撤回复议申请通知书 20903
254 5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20904
255 6 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 20905
256 7 复议案件终止通知书 20906
局内部公用
257 1 专利收费退款通知单 20001 三联
258 2 公告通知单(五) 30001 专利权无效宣告
259 3 公告通知单(七) 30002 地址不详通知
260 4 放弃专利权公告通知单 30003
261 5 主动放弃通知单 30004
262 6 主动撤回通知单 30005
263 7 专利公报撤件、增件、著录项目修改流程单 30006
264 8 专利申请查询单 30007
265 9 专利公报更正通知单 3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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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3号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已经2007年4月1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主 席 尤 权

二○○七年四月十日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和发布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监管报告,是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文书。

电力监管报告适用于电力监管机构公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以及电力监管机构的处理结果。

第三条 编制电力监管报告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编制和发布电力监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年度监管工作重点,制定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

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由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办公会议决定。

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应当明确电力监管报告的名称、起草单位、资料来源、完成时间等。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经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批准,可以增加电力监管报告年度计划项目。

第六条 电力监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标题,统一称为“××××××监管报告”;
(二)监管依据,即实施监管所依据的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
(三)基本情况,包括监管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和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的基本情况;
(四)监管评价,即电力监管机构对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情况的评价意见;
(五)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监管机构的处理结果和整改要求;
(六)监管建议,即对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直接处理的事项,可以向监管相对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七条 电力监管报告由具体实施监管的部门、单位起草。

起草单位起草电力监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监管相对人执行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的情况,不得隐瞒实施监管中发现的监管相对人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的行为。

起草单位引用监管相对人有关具体事实的,应当与监管相对人核实;发现相关信息事实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应当进行调查。

第八条 监管相对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配合和协助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电力事故调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以及有关事实或者行为核查。

第九条 电力监管报告内容涉及其它单位或者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电力监管报告由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办公会议决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编制的电力监管报告,涉及跨区域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应当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报告以监管公告发布。

监管公告由电力监管机构主席(局长、专员)签署。

监管公告应当载明序号、编制单位、电力监管报告名称、发布日期。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报告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广播、电视;
(二)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三)政府门户网站;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电力监管报告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编制发布电力监管报告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有意隐瞒或者夸大事实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信息、数据严重失实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布报告内容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

第十五条 监管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十六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发布监管报告,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