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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51:16  浏览:92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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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的通知

北政发〔201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融资管理,增强政府投融资能力,切实发挥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快推进投融资平台建设,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投融资运作管理体制,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意见》(北发〔2009〕11号)、《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项目投融资平衡补偿暂行办法》(北发〔2009〕13号)精神,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所称的投融资平台企业是指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公司等承担政府投融资任务的国有独资企业。
第三条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北海市财政局、市土地主管部门、市国资主管部门和北海市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及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等。
第四条 项目投资平衡补偿金额计算公式。经监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投入+融资合理成本+合理利润+移交前的维护成本=现金划拨+项目匹配收储土地收益+特许经营权收益+项目经营收益(特指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 现金划拨的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付的用于投融资平台企业的项目资金和市财政对该项目的配套资金以及市财政每年将收取的铁山港工业区市政设施配套费加上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城市建设维护费、旅游产业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等用于投融资平台平衡补偿的现金划拨。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根据市政府审定的项目,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的申请。
第七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的申请时,除了对土地出让收益和特许经营权收益进行补偿作出计划建议外,还要对下一年度准备开工建设的项目所要平衡补偿的现金划拨资金和还债资金计划作出计划建议
第八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下一年土地储备、出让计划,由市政府土地审批委员会审定后按计划收储及公开出让。
第九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
第十条 投资平衡补偿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1.项目投资平衡补偿的申请报告及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
2.经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投资预(概)算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投资预算评审结论。
4.市政府对项目的审定批准文件。
5.经监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投入材料。
6.融资成本材料。
7.下一年度准备开工建设的项目情况。
8.下一年度项目还债资金计划。
9.下一年度项目银行贷款计划。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平衡补偿审批程序:
1.金额测算: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建委、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补偿金额进行测算。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企业支付,计入项目成本。
2.协商制订方案:由市财政局商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部门与投融资平台共同协商,根据投融资平台企业注入资产、土地收储等实际情况以及投融资平台企业所有项目,提出对项目投资平衡补偿方案意见。
3.将制订的平衡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在项目投资平衡补偿审批提出对项目投资平衡补偿方案意见时,要按照第一章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合理提出补偿方案意见。
第十三条 投资数额大并且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可根据投融资平台企业投入的资金及工程进度分年度进行平衡补偿。
第十四条 平衡补偿方案可采用按年度分项目制订的方法,平衡补偿方案要细化到项目和投融资平台企业。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市政府批准投资平衡补偿方案后,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依据方案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包括土地储备、土地出让计划编制和资金预算计划编制等。
第十七条 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完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土地储备基金,改变土地储备模式,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等。
第十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按出让成交价扣除耕地占用税后)要全额上缴财政,相关支出由财政通过基金预算支出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 在编制资金预算计划时,要根据第九条“项目投资平衡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出“现金划拨”金额,从而测算出下一年度的资金安排计划。
第二十条 在编制资金预算计划时,要首先使用项目匹配收储土地收益、特许经营权收益、项目经营收益(特指经营性项目)来安排,在上述收益不足予安排补偿时,再考虑使用第十条规定的“现金划拨的资金来源”来安排。编制资金预算计划要充分考虑财政的财力可能。
第二十一条 编制资金预算计划要做到全年综合平衡。除了有很特殊的情况外,一般不作调整。如确实需要调整的,要报市政府同意后,在下半年调整预算时进行调整,并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拨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根据市人大批准的预算计划,按投融资平台企业的项目进度办理相关拨付手续,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全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批准预算计划后一个月内,由市财政局(经建科)将预算计划下达到各投融资平台企业。
第二十四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根据项目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资金拨付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拨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经建科)收到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资金拨付的申请后,对资金拨付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局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相关科室(经建科、预算科、国库科)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收到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后,作增加项目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八条 涉及土地出让金拨付的,按《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项目投融资平衡补偿暂行办法》(北发〔2009〕13号)办理土地收储成本核算及拨付手续。各投融资平台企业申请各专库土地收益资金拨付时,由市财政局(经建科)办理相关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投资平衡补偿方案批准后,投融资平台企业应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盈亏自负。市财政不再对投融资平台企业的资金追加报告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坚持市场经营原则,各企业在资产与负债、投入与产出、现金流三个方面保持相对平衡,防止投资过度膨胀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行稳健的财务政策。
第三十一条 坚持净资产与负债的平衡。要把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维持在1∶1左右,即把资产负债率控制在50%左右,实现净资产与负债的平衡。
第三十二条 坚持现金流的平衡。现金流的平衡是指投资公司的资金调度,要做好整个公司的现金需求和供给的调剂,必须保证现金流的平衡即需求和供给的基本平衡,实现现金流的良性周转。
第三十三条 坚持投入与产出或投入与来源要平衡。在接受政府部门下达的具体投资建设任务时,必须坚持经济规律、价值规律和市场原则。
第三十四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必须严格区分政府性城市建设资金、经营业务资金和日常管理资金。对通过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融通资金、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其他用于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等实行分项目核算。
第三十五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根据市本级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总计划等按季编制投资支出计划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支出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投融资平台各公司运转特点、管理需要和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政府性城市建设资金拨付审核管理办法。规范建设单位及申请用款单位申报手续、工程进度审核标准、资金拨付控制比例、竣工决算与验收审计、工程资金结算审批程序等基本要求与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参与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审核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并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竣工决算,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完善投融资风险控制机制。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信贷风险和经营风险,采取以下保障措施来规范投融资平台企业良性运行。
1.市财政不为各投融资平台企业作担保,使政企之间保持严格界限,防止财政债务危机。
2.各投融资平台企业不得对外担保。
3.市财政拨付给各投融资平台企业的专项资金要明确使用范围,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必须专款专用,不准交叉使用。
第三十九条 按照综合平衡、提高效率、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完善投融资偿债保障机制,明确责任,建立考核机制,加强政府性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用较高的市场化运作形成较强的偿债能力,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十条 为加强融资资金监督管理,由市财政局委派财务总监进驻各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财务业绩的核查、考核、监督控制以及成本控制、经济情况分析工作,确保各融资平台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十一条 建立融资情况和财务情况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应当将融资资金运作情况和财务运作状况及时上报市财政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经济 投融资 管理 细则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0日印发
───────────────────────────
(共印120份)
内容概述:北政发〔201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发〔201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融资管理,增强政府投融资能力,切实发挥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快推进投融资平台建设,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投融资运作管理体制,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意见》(北发〔2009〕11号)、《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项目投融资平衡补偿暂行办法》(北发〔2009〕13号)精神,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所称的投融资平台企业是指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公司等承担政府投融资任务的国有独资企业。
第三条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北海市财政局、市土地主管部门、市国资主管部门和北海市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及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等。
第四条 项目投资平衡补偿金额计算公式。经监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投入+融资合理成本+合理利润+移交前的维护成本=现金划拨+项目匹配收储土地收益+特许经营权收益+项目经营收益(特指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 现金划拨的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付的用于投融资平台企业的项目资金和市财政对该项目的配套资金以及市财政每年将收取的铁山港工业区市政设施配套费加上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城市建设维护费、旅游产业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等用于投融资平台平衡补偿的现金划拨。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根据市政府审定的项目,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的申请。
第七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的申请时,除了对土地出让收益和特许经营权收益进行补偿作出计划建议外,还要对下一年度准备开工建设的项目所要平衡补偿的现金划拨资金和还债资金计划作出计划建议
第八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下一年土地储备、出让计划,由市政府土地审批委员会审定后按计划收储及公开出让。
第九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
第十条 投资平衡补偿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1.项目投资平衡补偿的申请报告及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
2.经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投资预(概)算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投资预算评审结论。
4.市政府对项目的审定批准文件。
5.经监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投入材料。
6.融资成本材料。
7.下一年度准备开工建设的项目情况。
8.下一年度项目还债资金计划。
9.下一年度项目银行贷款计划。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平衡补偿审批程序:
1.金额测算: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建委、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补偿金额进行测算。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企业支付,计入项目成本。
2.协商制订方案:由市财政局商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部门与投融资平台共同协商,根据投融资平台企业注入资产、土地收储等实际情况以及投融资平台企业所有项目,提出对项目投资平衡补偿方案意见。
3.将制订的平衡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在项目投资平衡补偿审批提出对项目投资平衡补偿方案意见时,要按照第一章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合理提出补偿方案意见。
第十三条 投资数额大并且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可根据投融资平台企业投入的资金及工程进度分年度进行平衡补偿。
第十四条 平衡补偿方案可采用按年度分项目制订的方法,平衡补偿方案要细化到项目和投融资平台企业。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市政府批准投资平衡补偿方案后,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依据方案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包括土地储备、土地出让计划编制和资金预算计划编制等。
第十七条 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完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土地储备基金,改变土地储备模式,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等。
第十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按出让成交价扣除耕地占用税后)要全额上缴财政,相关支出由财政通过基金预算支出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 在编制资金预算计划时,要根据第九条“项目投资平衡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出“现金划拨”金额,从而测算出下一年度的资金安排计划。
第二十条 在编制资金预算计划时,要首先使用项目匹配收储土地收益、特许经营权收益、项目经营收益(特指经营性项目)来安排,在上述收益不足予安排补偿时,再考虑使用第十条规定的“现金划拨的资金来源”来安排。编制资金预算计划要充分考虑财政的财力可能。
第二十一条 编制资金预算计划要做到全年综合平衡。除了有很特殊的情况外,一般不作调整。如确实需要调整的,要报市政府同意后,在下半年调整预算时进行调整,并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拨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根据市人大批准的预算计划,按投融资平台企业的项目进度办理相关拨付手续,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全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批准预算计划后一个月内,由市财政局(经建科)将预算计划下达到各投融资平台企业。
第二十四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根据项目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资金拨付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拨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经建科)收到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资金拨付的申请后,对资金拨付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局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相关科室(经建科、预算科、国库科)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收到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后,作增加项目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八条 涉及土地出让金拨付的,按《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项目投融资平衡补偿暂行办法》(北发〔2009〕13号)办理土地收储成本核算及拨付手续。各投融资平台企业申请各专库土地收益资金拨付时,由市财政局(经建科)办理相关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投资平衡补偿方案批准后,投融资平台企业应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盈亏自负。市财政不再对投融资平台企业的资金追加报告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坚持市场经营原则,各企业在资产与负债、投入与产出、现金流三个方面保持相对平衡,防止投资过度膨胀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行稳健的财务政策。
第三十一条 坚持净资产与负债的平衡。要把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维持在1∶1左右,即把资产负债率控制在50%左右,实现净资产与负债的平衡。
第三十二条 坚持现金流的平衡。现金流的平衡是指投资公司的资金调度,要做好整个公司的现金需求和供给的调剂,必须保证现金流的平衡即需求和供给的基本平衡,实现现金流的良性周转。
第三十三条 坚持投入与产出或投入与来源要平衡。在接受政府部门下达的具体投资建设任务时,必须坚持经济规律、价值规律和市场原则。
第三十四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必须严格区分政府性城市建设资金、经营业务资金和日常管理资金。对通过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融通资金、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其他用于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等实行分项目核算。
第三十五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根据市本级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总计划等按季编制投资支出计划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支出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投融资平台各公司运转特点、管理需要和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政府性城市建设资金拨付审核管理办法。规范建设单位及申请用款单位申报手续、工程进度审核标准、资金拨付控制比例、竣工决算与验收审计、工程资金结算审批程序等基本要求与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参与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审核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并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竣工决算,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完善投融资风险控制机制。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信贷风险和经营风险,采取以下保障措施来规范投融资平台企业良性运行。
1.市财政不为各投融资平台企业作担保,使政企之间保持严格界限,防止财政债务危机。
2.各投融资平台企业不得对外担保。
3.市财政拨付给各投融资平台企业的专项资金要明确使用范围,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必须专款专用,不准交叉使用。
第三十九条 按照综合平衡、提高效率、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完善投融资偿债保障机制,明确责任,建立考核机制,加强政府性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用较高的市场化运作形成较强的偿债能力,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十条 为加强融资资金监督管理,由市财政局委派财务总监进驻各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财务业绩的核查、考核、监督控制以及成本控制、经济情况分析工作,确保各融资平台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十一条 建立融资情况和财务情况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应当将融资资金运作情况和财务运作状况及时上报市财政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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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镇村道路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镇村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3〕2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镇村道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南京市镇村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区县镇村道路建设和发展,加强对镇村道路养护和路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镇村道路(含镇村道路桥梁及其他道路设施)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村道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支持集体和个人修建、养护镇村道路。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镇村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镇村道路的路政管理,以及对镇村道路建设和养护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镇村道路规划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人负责镇村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在地方财政中安排镇村道路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以及必要的道路标准化、美化和改善工程等专项养护经费。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每年列出镇村道路的养护补贴经费,确保镇村道路得到及时维护。

第七条 对维护镇村道路养护与管理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八条 镇村道路的养护,应当参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

第九条 镇村道路养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镇村道路的完好、畅通。

(二)采取正确的技术措施,治理镇村道路存在的危害和隐患,提高养护工作质量,延长使用年限。

(三)根据规划对不能适应交通需求的路段和构造物以及沿线设施进行改善和增建,逐步提高镇村道路的质量。

(四)定期检查桥梁实际承载能力, 保持桥梁完好程度。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每月定期检查镇村道路养护质量的制度,加强对镇村道路养护工作的检查。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镇村道路的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达到或符合镇村道路养护质量要求的镇,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改造农村公路的规定优先安排镇村道路改造和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绿化规划和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植花种草,绿化美化道路。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使镇村道路受损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三条 镇村道路养护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保证养护地段的通行安全。

镇村道路大修和改善、改建施工的,必须提前在绕行路口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镇村道路建设与维护后,应当经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检测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镇村道路应当建立建筑控制区。建筑控制区自道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道路坡脚线外缘起)不少于五米。

镇村道路建筑控制区内,除道路路面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不得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六条 在镇道建筑控制区内从事下列行为的,必须经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属于村道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一)占用、挖掘道路的;

(二)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改建或者扩建的。

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镇村道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避免形成违章建筑。

第十七条 镇村道路及道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二)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

(三)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

(四)堵塞道路排水沟渠、填埋道路边沟;

(五)在两侧二十米范围内挖砂、采石、采矿、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

(六)损坏、污染、危及镇村道路安全或者影响道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车辆运输易抛洒、滴漏、飞扬、散落、污染等物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或者密封措施。

第十九条 镇村道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平交道口与道路搭接处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第二十条 占用、挖掘镇村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道路恢复方案。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现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镇村道路应当根据建设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牌及限载重量。

严禁在四级、等外级镇村道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上从事超限运输。
载货车辆应当主动接受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车辆限载检查。

对于超限车辆,承运人应当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镇人民政府不列维护镇村道路维护经费和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不列养护补贴经费,不能确保镇村道路维修资金到位的,市有关部门将减少对该地区道路建设的投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路政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照《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规定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镇村道路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公正廉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镇村道路是指除国、省、县道及城市道路以外,按照一定的技术标准建设,连接镇与镇之间、镇与村之间、村与村之间可供车辆通行的公共道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297

1996-05-31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1996]113号)收悉。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条件,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对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应当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