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12:36  浏览:84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3〕154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若干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进海外留学人员为本市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外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海外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外留学人员创业服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市外国专家机构具体负责海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创业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辖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是其所辖行政区域内海外留学人员创业服务的综合管理部门。

公安、教育、劳动保障、经贸、科技、侨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海外留学人员创业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通过海外华人社团等组织,或通过各自工作领域和业务渠道加强与海外留学人员的联系,并向政府人事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条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引进海外留学人员为本市服务:

(一)到本市单位工作;

(二)聘请担任有关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单位的高级职务;

(三)担任有关机关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四)邀请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咨询,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五)接受本市单位委托,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六)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

(七)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等机构,与本市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本市单位开发培养人才;

(八)在国外从事为本市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九)以其他形式为本市服务。

第六条 来本市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需提供本人护照、学位证书,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学术水平等有效证明,由接收单位报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准入手续。要求定居的,发给《海外留学人员来常工作证明书》,侨务部门依法为其认定华侨华人身份;短期工作的,发给特聘工作证。

第七条 海外留学人员经单位录用并报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原系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国家干部身份;对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非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可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身份。出国前和回国后在国内(包括应聘在本市或驻外机构短期工作)的工作时间和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可按有关规定计算工龄和缴费年限,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手续。其中获得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其在国外留学时间可一并计算工龄。

第八条 接收海外留学人员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受编制、用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限制的,可向编制管理机构、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予以追加。

第九条 海外留学人员的报酬,可根据其所在岗位和专业水平以及实际贡献从优确定。也可以签订短期合同、商定年薪等方式确定报酬。定居或短期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留学人员,按规定2年内每月给予相应的资助。海外留学人员从事中介活动收取的中介费或佣金,企业按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海外留学人员所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经财政部门批准,其在本市购买商品房、汽车、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对企业进行再投资,可奖励给个人。海外留学人员所得税后收入视其居住身份可按外汇管理规定兑现成外汇汇出。

第十条 来本市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限制,可按其实际学术技术水平,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 海外留学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的住房,由用人单位结合报酬情况与其协商解决,可由用人单位以协议形式提供住房,也可以按住房货币化原则,由个人租用或购买住房,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对定居的具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政府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安家费资助。

第十二条 来本市长期定居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其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凭政府人事部门《海外留学人员来常工作证明书》等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准迁手续。来本市长期定居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随归配偶原身份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原有身份,原身份不是国家干部的,如符合聘用干部条件,可办理聘用干部手续。随归、随调、随迁的配偶及已成年子女,其就业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负责解决,也可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就业,政府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帮助协调解决就业中遇到的问题。配偶暂无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可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

来本市长期定居海外留学人员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子女,由教育部门及时就近安排到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对具有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择校就读。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参加中考、高考的,可参照归侨子女予以照顾。

第十三条 对来本市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或受聘合同期满的,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可在原单位继续工作,也可以重新选择单位。需要流动到外省、市工作的,可办理调离手续;再次出境时,其行政关系、人事档案等,可留在原单位,也可由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

第十四条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资金到本市创办企业,凭中国护照可注册为内资企业,凭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国护照但取得外国居留证的可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所办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以技术成果入股的形式投资的,其作价出资额可占注册资本的20%,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投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

第十六条 海外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经认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和集成电路产品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其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

第十七条 海外留学人员到本市从事科研或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位应优先提供科研经费和条件。承担本市科技开发项目的,科技、计划等部门在资金上优先予以安排。在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因科研急需,可自行通过国外亲友进口零件、少量的科研用仪器、仪表、化学制剂等,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可按科教用品办理免税手续。海外留学人员所需小额外汇,可向外汇调剂市场购买。

第十八条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进入江苏省常州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入园企业可共享园区提供的厂房、通讯设施、物业管理、商务服务、培训服务等资源,并享受创业园区下列优惠政策:

(一)可根据项目规模享受200平方米以下面积的办公、生产用房,二年内免收房租;

(二)优先获得科技三项费用支持,其中海外留学人员本人长期在园内创业的,经评审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先期可获得不少于10万元的研发费用的资助;

(三)入园企业的项目,经推荐、评审,可获得创业园种子资金的扶持,创业园可为企业提供风险投资、贷款担保;

(四)创业园提供的其他优惠政策。

海外留学人员进入江苏省常州留学人员创业园的,还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本市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海外留学人员为本市做出贡献的,受益单位可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向国外市场推销本市产品的,按双方协议兑现奖金或按销售税后留利的1%至8%提取奖金;

(二)对自带生产项目的,在项目投产一年内,按所获利润的10%至12%提取奖金;

(三)开发新产品的,可在投产获利当年税后留利中给予3%至6%的奖励;

(四)利用其专利、技术、经营管理等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的,三年内按其新增税后留利的10-30%提成给予奖励;

(五)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视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海外留学人员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优先列为省、市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的人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及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优先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设立海外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金,用于海外留学人员来常创新创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海外留学人员与单位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调解,或者由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施行。《常州市鼓励在外留学人员来常服务暂行规定》(常政发[1997]14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2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做好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工作,现将《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1/P020121115396786031270.pdf


                                财 政 部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

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为促进小企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做好自《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转换的衔接工作,现对小企业执行新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首次执行新准则的小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资产和负债清查、科目转换与账务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一)及时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小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修订小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确保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制度化、规范化。
(二)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小企业应当在执行新准则前全面清查各项资产和负债,如实反映其状况及潜在风险。对于清查出的损益,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批准后,调整相关所有者权益。
(三)认真做好有关账务衔接工作。小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臵会计科目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对于一级科目,在不违反新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与合并;对于明细科目,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设臵。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应当对原制度有关科目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余额转换,确保新旧会计科目顺利衔接。
(四)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小企业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账目调整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短期投资”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短期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也可沿用原账。
2.“应收票据”、“应收股息”、“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原制度和新准则均规定,预付款项不多的小企业可以将预付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借方,预付款项较多的小企业也可单独设臵“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新准则设臵了“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科目,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应收股息”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应收股息”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应收取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金额转入新账中“应收股利”科目,将应收取利息的金额转入新账中“应收利息”科目。
3.“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和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臵“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和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转账时,应将上述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4.“在途物资”、“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在途物资”、“原材料”、 “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科目,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小企业还可以单独设臵“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原制度规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小企业,可以增设“物资采购”和“材 料成本差异”科目;新准则相应设臵了“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其核算内容也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也可沿用原账。
新准则设臵了“周转材料”科目,用于核算小企业库存的周转材料的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周转材料”科目。新准则下单独设臵了“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对原账中“低值易耗品”等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的相应科目。
针对小企业(农、林、牧、渔业),新准则专门设臵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用于核算小企业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转账时,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对原账中存货类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部分转入新账中“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
5.“待摊费用”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臵“待摊费用”科目,但允许小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增设相应科目用于日常核算。新准则下不再增设“待摊费用”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转入新账中 “预付账款”等科目。新准则下增设了“待摊费用”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并在以后期间按原摊销期限继续摊销。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新旧转换时转入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待摊费用余额,或者执行新准则后发生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待摊费用余额,应根据其性质进行分析,在资产负债表“预付账款”、“其他流动资产”等项目中填列。
6.“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核算方法有所不同。新准则要求小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对于原制度下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以前期间投资收益确认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大于其投资成本的,在以后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按照应分得的金额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直至该项投资账面余额冲减至原投资成本。
7.“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债券投资”科目,也可沿用原账。
8.“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针对小企业(农、林、牧、渔业),新准则专门设臵了“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分别核算小企业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成本)及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转账时,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对原账中“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9.“无形资产”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无形资产”和“累计摊销”科目,分别核算小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及其计提的累计摊销。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将无形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额转入新账中“累计摊销”科目;如上述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也可沿用原账。
10.“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略有不同。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小企业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开办费冲减“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其他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直接转入新账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以后期间按原摊销期限继续摊销。
(二)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润”、“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利润”和“其他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原制度和新准则均规定,预收款项不多的小企业可以将预收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贷方,预收款项较多的小企业也可单独设臵“预收账款”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新准则设臵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用于核算小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通过该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应交税费”科目,用于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新账中“应交税费”科目。
2.“预提费用”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臵“预提费用”科目,但允许小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增设相应科目用于日常核算。新准则下不再增设“预提费用”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对原账中“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转入新账中“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新准则下增设“预提费用”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将原账中“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并在以后期间实际支付时予以冲销。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新旧转换时转入的尚未冲减完毕的预提费用余额,或者执行新准则后发生的尚未冲减完毕的预提费用余额,应根据其性质进行分析,在资产负债表 “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负债”等项目中填列。
3.“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臵“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4.“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三)所有者权益类
1.“实收资本”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实收资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实收资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2.“资本公积”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资本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减少。转账时,应将原账中“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3.“盈余公积”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盈余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盈余公积”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4.“本年利润”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本年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本年利润”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转账处理。
5.“利润分配”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利润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转账时,应首先结转执行新准则前各项资产和负债所清查出的损益,经批准后,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同时,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以及“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小企业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开办费冲减“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经上述调整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的,属于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的小企业或者“资本公积”科目有贷方余额的小企业,还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
最后,应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金额在进行相关调整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四)成本类
1.“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生产成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对于季节性生产性小企业之外的小企业,“制造费用”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转账处理。对于季节性生产性小企业,“制造费用”科目年末有余额的,应在转账时将原账中
该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2.“研发支出”、“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臵“研发支出”科目,且不允许研发支出资本化,因此不需要进行转账处理。
针对小企业(建筑业),新准则专门设臵了“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分别核算小企业(建筑业)实际发生的各种工程成本,小企业(建筑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含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等) 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相关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工程施工”科目。
(五)损益类
原制度设臵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营业外支出”和“所得税”科目。新准则设臵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和“所得税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比有所调整。由于原账中上述损益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转账处理。
三、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小企业执行新准则当年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初余额”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处理。执行新准则当年的“资产负债表”应按新准则的规定编制。
(二)利润表
小企业执行新准则当年“利润表”的“上年金额”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数”栏内各项目数字经调整后填列,即原制度下“利润表”项目与新准则规定的“利润表”项目如有不同,应将原制度下“利润表”各项目数字按照新准则规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列。执行新准则当年的“利润表”应按新准则的规定编制。
(三)现金流量表
小企业执行新准则当年“现金流量表”的“上年金额”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现金流量表”(如果小企业编制的话)的“本年数”栏内各项目数字经调整后填列,即原制度下“现金流量表”项目与新准则规定的“现金流量表”项目如有不同,应将原制度下“现金流量表”各项目数字按照新准则规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列。如果小企业上年没有编制现金流量表或者上述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小企业执行新准则当年“现金流量表”的“上年金额”栏可以不予填列。执行新准则当年的“现金流量表”应按新准则的规定编制。
四、其他有关问题
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在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应比照本规定执行。

附:小企业会计制度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


附:
小企业会计制度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

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3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6 1111 应收票据 5 1121 应收票据
7 1121 应收股息 8 1131 应收股利
9 1132 应收利息
8 1131 应收账款 6 1122 应收账款
7 1123 预付账款
9 1133 其他应收款 10 1221 其他应收款
10 1141 坏账准备
11 1401 材料采购
11 1201 在途物资 12 1402 在途物资
12 1211 材料 13 1403 原材料
14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
13 1231 低值易耗品 18 1411 周转材料
14 1243 库存商品 15 1405 库存商品
15 1244 商品进销差价 16 1407 商品进销差价
16 1251 委托加工物资 17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17 1261 委托代销商品
18 1281 存货跌价准备
19 1301 待摊费用
19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20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21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21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20 1501 长期债券投资
22 1501 固定资产 22 1601 固定资产
23 1502 累计折旧 23 1602 累计折旧
25 1603 在建工程 24 1604 在建工程
24 1601 工程物资 25 1605 工程物资
26 1701 固定资产清理 26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27 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
28 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27 1801 无形资产 29 1701 无形资产
30 1702 累计摊销
28 1901 长期待摊费用 31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32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
二、负债类 二、负债类
29 2101 短期借款 33 2001 短期借款
30 2111 应付票据 34 2201 应付票据
31 2121 应付账款 35 2202 应付账款
36 2203 预收账款
32 2151 应付工资
37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33 2153 应付福利费
34 2161 应付利润 40 2232 应付利润
35 2171 应交税金 38 2221 应交税费
36 2176 其他应交款
39 2231 应付利息
37 2181 其他应付款 41 2241 其他应付款
38 2191 预提费用
39 2201 待转资产价值
42 2401 递延收益
40 2301 长期借款 43 2501 长期借款
41 2321 长期应付款 44 2701 长期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三、所有者权益类
42 3101 实收资本 45 3001 实收资本
43 3111 资本公积 46 3002 资本公积
44 3121 盈余公积 47 3101 盈余公积

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
45 3131 本年利润 48 3103 本年利润
46 3141 利润分配 49 3104 利润分配
四、成本类 四、成本类
47 4101 生产成本 50 4001 生产成本
48 4105 制造费用 51 4101 制造费用
52 4301 研发支出
53 4401 工程施工
54 4403 机械作业
五、损益类 五、损益类
49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55 5001 主营业务收入
50 5102 其他业务收入 56 5051 其他业务收入
51 5201 投资收益 57 5111 投资收益
52 5301 营业外收入 58 5301 营业外收入
53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59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54 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61 5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55 5405 其他业务支出 60 5402 其他业务成本
56 5501 营业费用 62 5601 销售费用
57 5502 管理费用 63 5602 管理费用
58 5503 财务费用 64 5603 财务费用
59 5601 营业外支出 65 5711 营业外支出
60 5701 所得税 66 5801 所得税费用











           律师文化的定位与发展
                  ——以浙江为例

        陈志远 浙江省司法厅 , 陈罗兰 浙江省律师协会

  在汉语中,“文化”实际上是“人文教化”的简称,南北朝《曲水诗序》中的“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远”,这里文化是指中国王朝的文治和教化总称,汉朝刘向《说苑》亦有“文化不改,然后加诛”之说,同为此意[1]。可见文化应是一个国家治理概念。而现代意义上的文化一词涵义已经变异,通常指的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心理文化三个方面。相对于物质文化而言,制度文化和心理文化属于不可见的隐性文化,是文化的核心,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精神追求[2]。以制度及价值观念为主要内容的 “律师文化”就属于这一较高层次文化类别。

律师文化是司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律师最核心、最基础的社会职能在于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典型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中立裁判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以及代表当事人利益的律师,这样的三方主体形成较为稳定的等边三角形架构;而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这种诉讼结构并无根本性的变化,仅仅是三角形的一腰换成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是国家行政机关。正是因为在上述诉讼活动中,各主体所处的不同地位、所代表的不同利益以及所要实现的不同目标,直接决定了不同群体的不同思维形态与精神内核。例如,居中审判的法院必须不偏不倚地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保护双方的合法程序权利,在综合各种有效证据和辩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终裁判,这样的工作内容要求法官群体必须具备“公正”、“无私”、“博学”等人格特征,同时也决定了法官文化的内涵与特征。与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人群体相比,律师群体的精神内核既有相似性,例如严格遵守法律、以证据为基础、围绕法律发表观点,但也具有根本性的差异,而这部分特质性的区别就是本文所要探寻的律师 “文化”。

一、律师文化内核的层级剖析

我国律师制度真正肇始于辛亥革命之后,民国时期的律师团体中既有中共党员,如施洋,也有爱国人士,如沈钧儒、史良、沙千里、周新民、韩学章等。伴随着这一制度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律师文化。以史良为例,于 1931 年开始在上海执业,在恶劣政治环境中,坚持为共产党员、进步人士和劳苦大众辩护,如邓中夏案、任白戈案、熊氏兄弟案等等,都体现中国律师从诞生伊始就致力于立足法律、利用专业、为苦难群众申冤、为社会沉疴呐喊的道义精神[3]。

有观点认为中国律师文化是律师这一职业群体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下,在长期的法律服务实践中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4]。也有观点认为所谓律师文化,是律师事务所基于自身的传统特色、价值理念而形成的自己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思想模式,应由律师的人文精神、服务宗旨、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品牌形象、管理制度、工作环境、自主知识产权等一系列因素构成。笔者认为,律师文化是律师这一社会群体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下,在法律服务实践中形成的,为广大律师认可并共同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的总称。律师文化从层次上划分,又可以进一步区分如下两个方面:(1)初级意义上的律师文化,这种律师文化的核心在于“当事人利益至上”[5],即律师职业的工作内容和性质决定了其一切活动与决策的基本出发点必须是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依法运用各种程序性规定来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谈判中利用各种法律工具来最大化当事人权益。如果偏离了这一理念,那么就会产生对律师文化的误读。例如,利用当事人的案件大肆炒作,通过网络媒体、电视报刊等影响裁判、提高自身知名度,甚至陈述片面事实、隐瞒真相来诱导公众干预司法,这些都是律师对自身定位不清、对律师文化把握不准的不适当行为,其不仅可能导致司法机关、社会公众对其个人能力、品德的质疑,更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甚至败诉。因此,正确的文化导向是十分重要的。律师是社会游戏规则中的运动员,初级律师文化应以勇于竞争、敢于抗争、诚信经营、热情服务,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价值[6]。(2)终极意义上的律师文化,是指律师在努力追寻第一层次意义时客观上所产生的社会意义,即律师在司法活动中尽其所能、依法依理主张当事人合法权益,其正是为了与相对的国家公权力(公诉机关、行政机关)或对方当事人相抗衡,将有利于己方的事实、证据、意见和法律规定向法庭作最充分的陈述,在诉辩双方都能向这样的目标努力时,居中裁判者将有条件在充分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论证基础上作出最公正的判断。因此,律师的行为推动了正义的实现和法治的进步。美国前总统卡特在 1978 年曾说:“世界上,我们的律师高度密集,每500 人中就有 1 名律师,比英国多 3 倍,比西德多 4 倍,比日本多 21 倍。美国就是诉讼多,但我们没有把握说我们的正义就多![7]”所以,律师的文化导向中,必然应当加入正义的因素,缺乏对终极意义的自觉与追求将使得律师初级意义上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因此,终极意义上的律师文化应当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一言以蔽之,律师文化分为两个层级,初级层次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终极层次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两个层级的内核都应当是律师文化内核的应有之意,二者不可或缺、有机统一。

二、律师文化基本特征之解读

在律师参与政治程度较高的地区(例如香港),律师被认为是体面而有影响力的职业,他们会关心及参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及讨论,作出正面的影响。然而,世界不同地区,因为律师的素质参差不齐,出现了许多针对律师的笑话与讽刺文化,集中在律师的见利忘义,没有原则以及高收费上。在司法体制尚不完善、律师职业起步较晚的地区,人们往往只关注律师的收入与付出是否合理,而并不关心律师本身参与社会政策制定、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可见,律师文化发展是否健康,也受制于当地政治、经济、传统文化等多方面因素。

(一)政治环境对律师文化的影响。律师职业的政治性是律师的本质属性之一[8]。律师行业生来就与政治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在我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下,党的事业至上不仅是司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样也是律师执业的基本核心,因此在律师文化建设中,我国形成了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特有模式,即“始终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律师工作,始终坚持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始终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9]。

(二)经济环境对律师文化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我国尚未确立市场经济制度,因此那时的律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其性质与司法机关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律师制度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律师的法律服务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和交换。市场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将律师资源逐步集中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并主要集中在收益较高业务领域,因此也带来了浮躁、逐利、不当竞争的负面效应,律师文化中呈现出集体无意识性的低迷。而随着我国加入 WTO,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加快,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中本土律师需要迎接来自国际同行的挑战和合作,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的模式、国际大律师的风采以及外国律师行业的规范为本土律师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刺激与很好的参考。我国律师文化正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更新和充实。

(三)传统文化对律师文化的影响。中国儒家文化自古有着轻诉讼、重礼教的传统,以致律师制度在中国古代几乎没有成长的空间。另外,“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愚民主义法制思想也直接禁锢了律师职业的形成。中国的“讼师”萌芽于西周的代理和代书活动,正式出现于春秋,但讼师在职业准入程序、工作领域和社会地位、作用等方面与律师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中国律师制度的迟迟出现,与传统文化的制约有着不可否认的关联[10]。律师文化的发展也受到了儒家文化的影响,“和”的理念逐渐萌生,因此,在当今社会律师参与调解、主持和解以及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化解矛盾纠纷也日益频繁。

(四)职业定位对律师文化的影响。律师与医生、教师等在西方都属于传统的精英专业人士,但是这些职业本身也有着较大的差异性:教师以仁爱为价值取向,医生为人道为职业底线,但是律师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斗争的精神。正如冯·耶林所说的,为权利而斗争不仅仅是主张自己利益的任何一位市民的权利,他同时认为这是旨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市民的一项义务。“主张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11]。律师正是为了当事人在现代社会中争取着最大化的合法权利,而且这种斗争不仅是一种私权,更承载着律师对社会、对法治的职责与义务。

上述因素共同决定了律师文化的五个基本性质:(1)律师文化的政治性。律师制度是近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尺之一。在法治社会,律师是国家政治制度中的一种制约力量,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者,其直接参与并实际影响着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运作过程,故律师文化也具有天然的政治属性。(2)律师文化的法定性。律师执业资格、从业范围、权利义务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这就决定了律师在法律活动中的行为和意见并不代表其个人的价值判断,而仅仅是其依据法律知识所作出的客观认知。(3)律师文化的社会性。律师的产生源于化解社会冲突的需要,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开放式服务,其服务的对象、领域和方式都具有高度社会熟悉感,因此律师文化较能体现出律师所代表的社会民意。(4)律师文化的专业性。律师作为一个学习时间长、前期投入大、入行门槛高的精英团体,行业准入就要求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是故,律师行业本身就具有精英文化与主流基调,所以,律师文化能够获得社会的较高认同,并与司法、检察机关组建共同的法律文化。(5)律师文化的商业性。法律服务作为一种自由流通的商品,使得律师文化必然具有商业的属性,而这种商业性有助于推动律师行业的优胜劣汰、整体提升,同时也有利于律师文化的蓬勃发展,但是这种商业性必须以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则作为底线[12]。

三、浙江省律师文化的发展现状

浙江律师制度自恢复以来,体现出强烈的浙江文化地域性。以温州为例,80 年代初,温州人在经济领域屡屡自主创新,而有些行为根据当时法律已构成典型的经济犯罪,“八大王”事件震惊全国,温州律师在此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用法律为经济领域的探索保驾护航[13]。沿承着这样的传统,浙江律师立足本土、求真务实,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及省委“两新”工委关于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要求,以确立律师正确的执业理念和职业精神为核心,正在逐步发展能够充分体现浙江精神的律师文化。但是,如前所述,我省律师文化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阶段性的特征和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律师文化的内涵与定位不明晰。由于我省律师行业恢复重建的时间较短,律师文化概念的提出也在近几年间,因此对律师文化的内涵还没有沉淀结晶,也没有理论上的抽象提炼。律师文化区别于其他法律文化的特质以及其自身的定位尚不明朗,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对此的理解都或多或少存在偏差,有的将司法文化的内涵强加于律师文化之上,有的生搬硬套西方律师制度来阐释中国律师文化[14]。

其次,律师群体对行业文化的认同度不高。由于目前律师行业的竞争存在结构性失衡,经济发达地区律师逐步饱和,过度竞争已经显现,例如杭州、宁波等地,同一地区律师收入差距也较大,出现了律师内部分层。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律师之间难以形成共同的文化认同。与此同时,律师群体本身对律师行业的认同度不够高,职业荣誉感不强,行业归属感不强。再次,律师文化建设对于推动行业发展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文化是软实力,律师文化建设对律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不可忽视和不容低估的巨大作用。当前,我省已有律师事务所1014 家,律师11429 人,每万人口律师比已突破2.0。律师行业发展逐步进入深水区,每一个进步和提升需付出更大的努力。因此,更加需要一种积极向上的文化来统领和引领律师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最后,缺乏切实可行的律师文化发展方案及对策。律师文化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正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国情制定出五年规划。律师文化发展亦是如此,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结合不同时期制定出文化发展规划。

与此相对的,当下我省律师文化发展也存在着诸多利好因素:《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及《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我省律师文化发展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为律师文化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基础;正在转型升级的浙江经济,以及“四大国家战略举措”的实施,为律师文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以“求真务实、诚信和谐、开放图强”为内容的浙江精神和以“务实、守信、崇学、向善”为内涵的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为律师文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文化支持。西方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形成之后,必然要求作为中介机制的律师群体得到空前的重视和发展。而我国目前这种社会结构正在逐步形成,律师文化必然要迎来发展的春天。

四、西方律师文化历史传承对浙江省律师文化建设的启示

马克思·韦伯曾说过,律师曾经是西方特有的现象。在西欧及其殖民地后裔之外,专门的世俗法律顾问和代理人直到近代才有所闻。律师对这样两种制度——资本主义和“法律理性”现代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这两种制度从文艺复兴时期直到当今,把西欧和世界其他部分明显的区分开来[15]。

现代西方律师制度至少应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甚至古希腊。古罗马人发展了复杂的成文法典以及诉讼制度,包括辩护律师制度,都为近代西方法体系所继承[16]。但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中世纪欧洲律师的地位降低到了历史的低谷,例如在德国早期,为犯罪人辩护会受到某种罪恶感所纠缠,所以刑事辩护律师往往受到社会的歧视,如果接受犯罪人报酬,甚至被视为反社会的行为,因此律师被民众冠以“犹太街的贱业”,被当局视作“司法的瘟疫”[17]。随着罗马法复兴运动,法学教育逐渐受到重视,律师行业也日益兴起,其主要职能也逐渐确定为在法院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担任辩护人、自诉代理人或告诉代理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律师逐渐涉足公司融资并购、商业合同谈判、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维护、一般的不良债权处理等商业活动。而现代西方国家,也有越来越多的律师积极热心于公益,为国家各项政策研究、立法游说乃至社会运动提供相当重要的专业支持。

律师职能的变化也直接决定了西方发达国家律师文化的变迁,以普通法系的代表——英国为例:英国的律师根据其职能分为两类,诉讼律师(barrister),受律师委员会(BarCouncil)管理;事务律师(solicitor),受律师公会(Law Society)管理。两者的资格取得、训练、执业范围以及所受到的管制均有所不同。传统上,两者能够处理的事务范围泾渭分明,只有讼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出庭,事务律师仅能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18]。因此,英国律师的两种类型分别形成了各自的文化内涵,诉讼律师以维护当事人在诉讼中最大权益为根本宗旨,而事务律师则旨在商业活动中为客户争取尽可能多的商业利益。此外,例如美国社会中的人权律师、劳工律师、环保律师等专业律师则更多地致力于国家立法、政策博弈等公共事业,其所形成的行业文化便带有更多的公益色彩。

上述历史给我省律师文化发展提供了重要启示:(1)律师文化建设应当放在战略高度。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联系日趋紧密,律师也不再仅限于进出法院,而是与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紧密的联系。是故,有人称“律师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志。……律师兴则国家兴——只有律师制度发达了,国家的民主、法制制度才能够更加完善,律师制度的成败关乎国家的兴亡。[19]”基于律师行业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我们应当将律师文化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2)律师应当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在西方国家,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律师职业是倍受人们尊敬的职业。法国十九世纪的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认为律师是“平衡民主的最强大力量”,“在行将诞生的民主政治社会负有重大使命”。而正是这种较高的地位,让律师有了强烈的职业归属感和行业认同感,这对形成并传承律师文化是大有裨益的。(3)要认识到律师文化发展的长期性。西方的律师文化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律师文化的发展也必然要经历蹒跚起步、曲折探索、挫折反复等阶段,不可能一蹴而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