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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4:09:24  浏览:9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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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的通知

法〔2010〕19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福建南平、广西北海、广东湛江、江苏泰州、山东潍坊等地先后发生暴力伤害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恶性案件,给师生、家庭带来无尽痛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极大,必须高度重视。对犯罪分子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受伤人员要精心治疗。对校园安全检查防范要切实加强。严防此类案件再次发生”。中央还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该项工作。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的安排部署,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维护校园、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安全的责任感。当前,社会稳定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福建南平等五地接连发生的五起针对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和老师的恶性案件,严重破坏了学校教育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深刻领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肩负起维护学校、幼儿园安全的政治责任,要把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作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要妥善审理、执行好各类案件。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要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和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全面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执行案件和解等工作,提高调解效率,注重调解质量,预防和避免矛盾纠纷激化。要妥善办理涉及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幼儿园教育设施建设等与教育和未成年人有关的案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

三、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已经发生的侵害师生安全的恶性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要提前介入,尽快熟悉案件情况。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把程序关、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快审、快判,以震慑犯罪,安定人心。同时,要深挖作案动机,深入分析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和安全防范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向地方政府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提高防范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依托审判工作,从各类案件的审判、执行中,深入排查社会矛盾,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坚持做好对被判处缓管免人员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的跟踪帮教工作,防止重新犯罪。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实际困难。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深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教育改造罪犯、预防重新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分析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恶性事件的成因和教训,认真总结规律和特点,要根据需要,深入到学校、幼儿园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和法制意识。要积极参与党委、政府组织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活动,加强自身工作的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出台司法政策,审判、执行涉及多数群众利益案件,事先要进行风险评估,防止因工作不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五、要畅通民意沟通渠道。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听取、认真分析各方面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要不断完善保障司法民主的机制和制度,拓宽民意沟通渠道、范围和方式,有序扩大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倡导法官进街道、社区、学校、厂矿等活动,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诉求,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对诉求合理合法的要尽快解决到位,对诉求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要积极协助帮助解决,对有思想情绪的要注意教育疏导,坚决杜绝因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不当激化矛盾而酿成极端事件。

六、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通过严格公正的审判活动为维护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提供法制保障。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要切实承当起领导责任,强化责任分工,完善工作预案,依法认真处理好涉及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稳定的各类案件。对于因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保障不到位,导致发生危及学校、幼儿园等重大恶性案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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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2002年2月6日)

教监〔2002〕1号


  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普遍展开,有力地推动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校务公开,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在学校工作中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深化教育改革、确保稳定和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学校党群、干群关系的客观需要。各级各类学校的党政领导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要求,把校务公开工作提到重要位置上来。


二、 切实加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全面推进校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特点,确定校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校务公开工作。要确定有关部门参加的校务公开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协调和参与校务公开的工作。


  学校行政领导要积极主动地落实校务公开的各项规定,真正负起实施校务公开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实行政务公开,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和指导作用。


  学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工会、教代会的领导,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下同)在校务公开中的作用。坚持通过多种形式实行校务公开。


  各级教育工会要积极主动参与校务公开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 校务公开工作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各地各校应把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聘任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经费预决算、教职工购(建)房方案、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多种形式让教职工参与和知道。该向社会公开的要向社会公开。要保证公开的真实性,防止随意性,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 加强和完善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校务公开是一项关系重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校务公开的各项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坚持公开原则的确定性与公开步骤的渐进性相结合、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与公开形式的多样性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校务公开的工作制度,规范校务公开的程序,确保校务公开健康有序地进行。


五、 加强对校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教育系统各级行政部门要把校务公开纳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作为检查督导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教职工代表对校务公开情况进行评估。监督部门要本着对党负责、对教职工群众负责的态度,深入了解教职工的呼声和要求,对校务公开工作实行有效监督,确保校务公开的真实性和实效性。


  校务公开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不断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用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拓展和充实校务公开的内容,提高校务公开的水平。


  各地各校可根据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推进校务公开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有关校务公开工作的情况、效果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教育部和全国总工会报告。

大连市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75号文件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对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当事人是指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拍卖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四条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拍卖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检举、揭发经查证属实或协助查处有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后,应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核。
  第八条 拍卖人应于拍卖10日前,将下列材料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一)拍卖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
  (二)拍卖名称、时间、地点;
  (三)主拍卖师身份证、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拍卖公告清样;
  (五)委托拍卖合同;
  (六)拍卖标的清单。
  第九条 拍卖国有资产,应依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拍卖涉案物品,应依照《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大连市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估价,并根据评估结果或估价结论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
  第十条 拍卖人举办拍卖活动时,应在拍卖现场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工作人员设置拍卖活动监督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拍卖当事人的申请,对拍卖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鉴证的合同,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办理鉴证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拍卖人、委托人、买受人的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二)委托拍卖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一式三份);
  (三)拍卖标的所有权(处分权)证明;
  (四)拍卖文物的应出具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许可证件;
  (五)拍卖国有资产和涉案物品的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和估价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拍卖人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以及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须使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统一文本。
  第十四条 禁止从事下列拍卖行为:
  (一)拍卖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拍卖活动的;
  (二)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三)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
  (四)拍卖法律、法规禁止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
  (五)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批而未办理报批手续的;
  (六)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七)竞买人与拍卖人相互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八)部分竞买人相互串通哄抬或垄断拍卖应价,损害其他竞买人或委托人利益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责令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项的,给予警告,可处拍卖佣金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的,没收拍卖所得。
  (五)违反第十四条第(四)、(五)项之一的,按照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按拍卖成交价30%以下处以罚款。
  (七)违反第十四条第(七)、(八)项之一的,对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拍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对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