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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42:57  浏览:87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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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

农业部


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草种检验员管理,规范草种检验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草种检验员,包括扦样员、室内检验员和田间检验员。扦样员负责样品扦取,室内检验员负责净度、发芽率、水分和其他植物种子数等项目检测,田间检验员负责品种真实性的鉴别等。
  第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的草种检验员由农业部负责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的草种检验员由该机构登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第二章 申请、考核及发证
第四条 申请草种检验员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草原、农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草种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第五条 申请草种检验员考核,应当按照第三条规定分别向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种检验员考核申请表;
(二)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草种检验技术工作年限证明。
第六条 考核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参加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考核机关每年组织一次草种检验员考核。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
草种检验员考核,包括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
草种检验员考核大纲和题库由农业部统一编制。
第八条 专业知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草种基础知识、质量管理与控制、种子批的划分、扦样方法、分取方法、样品管理、草种检验理论、草种检验规程、草种质量标准、田间检验方法、品种特征特性、田间标准等。
专业知识考核采用闭卷书面考试,试题由考核机关从题库中抽取。
第九条 专业知识考核合格后进行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内容根据检验员类别确定:扦样员重点考核样品扦取和分取、扦样器和分样器的使用、样品处置等;室内检验员重点考核检验仪器设备的操作与使用及化学试剂配置,净度、发芽率、水分、其他植物种子数等质量指标的检验技术操作等;田间检验员重点考核草种生产田检验频率和时期的确定、品种真实性的鉴别等。
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现场跟踪考评,由考核机关组织考评小组按照考核岗位和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考评小组由不少于三人的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专业知识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均达到80分为合格。
第十一条 对考核合格的申请者,考核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草种检验员证。
第十二条 草种检验员证应当注明检验员姓名、工作单位、检验员类别、证号、变更、审查等内容。证号为“中草种检字第××××××号”,号码为六位,前两位为考核机关代码,由农业部规定,后四位为序号,由考核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 草种检验员证是草种检验员具备从事草种质量检验技术工作资格的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因工作调动到另一检验机构工作的,应当按照第三条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交草种检验员变更申请表和检验员证原件,申请变更草种检验员证,证号不变。考核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调入地的考核机关将变更情况通知原考核机关。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某一类别资格的草种检验员,申请增加其他类别资格的,应当同时提交草种检验员考核申请表和草种检验员变更申请表,经考核合格后,由考核机关在草种检验员证变更记录栏中记载,证号不变。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
第十六条 草种检验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及时更新检验知识,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考核机关对草种检验员证每三年审查一次。连续三次审查合格的可延长至每六年审查一次。主要审查草种检验员法律法规、检验知识和检验能力保持等内容。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 草种检验员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草种检验员资格申请表等相关表格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草种检验员档案,记录草种检验员考核、审查和检验员证颁发、变更等内容。
第二十条 草种检验员应当妥善保管草种检验员证,不得涂改、倒卖、出借或转让。
丢失、损毁草种检验员证的,应当及时向受聘检验机构报告,由受聘检验机构报请原考核机关补发。
第二十一条 草种检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检验机构应当收回草种检验员证,并上报考核机关予以注销;考核机关发现的,应当主动注销:
(一)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或结果,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查的;
(三)审查未通过且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审查仍未通过的;
(四)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五)连续三年未从事草种检验工作或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不再从事草种检验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草种检验员证的颁发、注销、变更等情况应当公开,由考核机关定期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草种生产、经营单位的草种质量检验人员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草种检验员考核情况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草种检验员考核申请表(式样)
http://www.agri.gov.cn/blgg/P020090505510060378875.doc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粘贴二寸彩色照)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及专业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E-mail 电话/传真
从事草种检验
技术工作年限 申请类别
简历(包括工作、培训等)
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考核机关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检验员证号
备 注
注:本表一式二份,考核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2
草种检验员审查申请表(式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粘贴二寸彩色照)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及专业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E-mail 电话/传真
检验员证号 发证/最近审查日期
检验工作量
继续教育
情 况
奖罚情况
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考核机关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本表一式二份,考核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3
草种检验员变更申请表(式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粘贴二寸彩色照)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及专业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E-mail 电话/传真
检验员证号 发证/最近审查日期
变更内容
及原因
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考核机关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本表一式二份,考核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4
草种检验员证(式样)
(一)封皮





国 徽






草种检验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说明:
1.规格:长×宽=125mm×90mm
2.材料为佛山革;
3.封面为绿色;
4.国徽及“草种检验员证”、“XXXXXXXXXXXX制”字用烫金。

(二)内页
第1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及专业
工作单位
类别
证号 中草种检字第 号
发证机关(盖章)
发证日期




第2页
变更记录

第3~5页
审查记录



第6页


注意事项
1.此证是草种检验员从事草种检验工作的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统一印制,加盖考核机关公章有效。
2.此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若有遗失,应及时向考核机关申请补发。
3.持证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和审查手续。









附件5
农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码
省别 代码 省别 代码 省别 代码
北京 11 安徽 34 四川 51
天津 12 福建 35 贵州 52
河北 13 江西 36 云南 53
山西 14 山东 37 西藏 54
内蒙古 15 河南 41 陕西 61
辽宁 21 湖北 42 甘肃 62
吉林 22 湖南 43 青海 63
黑龙江 23 广东 44 宁夏 64
上海 31 广西 45 新疆 65
江苏 32 海南 46
浙江 33 重庆 50 农业部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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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九五”期间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上交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九五”期间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上交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6月5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部、水利部、林业部,国务院侨办: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制,同时体现国家对农业产业的扶持政策,国家确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和国家确定的边境贫困农林场给予免税照顾,其他照章纳税;考虑到农口企、事业单位的特殊情况,“九五”期间对农口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所得税在原定包干上缴财政的基数上,超包干上缴财政部分按逐年递减办法给予财政返还,返还比例为:1996年返还80%,1997年返还60%,1998年返还40%,1999年返还20%,2000年返还10%。为了加强对所得税返还资金的使用管理,现作如下财务规定:
一、企业的所得税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和补充企业流动资本等;事业单位的所得税返还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事业,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
二、各级农口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须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所得税返还资金使用申请,财政部门具体确定所得税返还资金使用项目和数额,并分别下达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执行。本年返还所得税资金为上年上交的所得税。
三、各级农口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须督促企、事业单位及时足额上缴所得税款,缴款时必须注明预算科目及预算级次,次年初将企、事业单位所得税缴款凭证复印件分别进行汇总,并分别填写所得税退库申请书,一同报给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即办理退库手续,将款项返还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收到款项后,即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所得税返还资金使用项目和数额,将款项及时拨付所属企、事业单位。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得税返还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数额使用,严禁将企、事业单位所得税返还资金混用,禁止挤占挪用,年终决算要加强对所得税返还资金项目的审查。对于不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数额使用的,财政部门要责令改正,对于混用和挪作它用的,财政部门可扣减下年所得税返还数额或扣减事业费、亏损补贴指标。
五、企业收到所得税返还资金中按规定用于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的部分应视同专用拨款,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本等部分,应比照有关补充流动资本等财务会计规定处理。事业单位收到所得税返还资金按现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了提高出版物市场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及时了解出版物市场信息,掌握全国出版物市场发展动态,做好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这一基础性工作十分必要。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制度的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工作。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工作。
二、下列有关登记项目,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一)经批准设立的出版物批发单位或批准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其备案登记项目包括:单位名称、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许可证号、银行帐号、纳税人号、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二)经批准开办的出版物批发、零售交易市场,其备案登记项目包括:市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市场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营范围、开办时间、总营业面积、单位摊位面积、摊位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三)经批准开办的出版物读者俱乐部等进行出版物交流、销售活动的经营性组织,其备案登记项目包括:读者俱乐部名称、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会员人数、经营范围、设立时间、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四)经批准的出版社在注册城市之外设立的发行分支机构,其备案登记项目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设立时间、主管单位、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五)经批准举行的地方或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其备案登记项目包括:活动名称、地点、场所、举办时间、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办单位负责人、展销范围、参展单位名单、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三、经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单位或批准从事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审批部门将有关登记项目于批准后三十日内,经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登记项目包括:单位名称、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许可证号、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四、开办网上书店或从事出版物网上购销活动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应于网上书店设立登记后三十日内,将有关登记项目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备案登记项目包括:网上书店名称、住所、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注册域名、网络地址、开办单位名称、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五、出版物批发单位的年检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于年检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年检情况报告等材料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六、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处罚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每半年向新闻出版署提交一次统计报告;对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三十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等案件相关材料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七、已经备案的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应于批准变更后三十日内,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的要求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的要求于三十日内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九、对于各地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新闻出版署将定期进行情况通报。对于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请及时报新闻出版署。



200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