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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26:46  浏览:87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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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7〕161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

联合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许可联办操作程序,规范和完善联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审批事项是指由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申情事项及其他需要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申请事项。

第三条 联合审批的要求是: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合审批、责任追究;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回复、统一发证。

第四条 联合审批的原则是依法、科学、规范、合理、高效、便民利民、便于操作。

第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其中一个部门的许可以其他部门的许可为前置条件的,由市政府确定该部门为牵头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设在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工作窗口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并转告其他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其他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业务的关联性和部门承担的职责协商确定一个部门作为牵头主办单位,由牵头主办单位的政务大厅工作窗口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尚未确定牵头主办单位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与相关部门协商后提请市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作为牵头主办单位。

第六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牵头主办单位的政务大厅工作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牵头主办单位的政务大厅工作窗口为申请人提供告知和咨询等服务,并负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单位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数量及法定形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牵头主办单位。对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牵头主办单位政务大厅工作窗口受理时主要负责对其数量和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不负责实质内容的审查、核实。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牵头主办单位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申请有疑问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配合牵头主办单位或者单独进行解答。

第八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单位的政务大厅工作窗口在受理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大厅信息系统将有关登记信息传输给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并同时将有关申请材料转送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牵头主办单位应当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理签收手续。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牵头主办单位转来的材料后,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咨询、上报、审查、决定和反馈工作。

第九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单位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书面决定传送至牵头主办单位。

当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均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牵头主办单位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如果有任何一个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牵头主办单位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牵头主办单位应当发出催办通知;在催办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仍无回复的,视为同意申请事项,牵头主办单位据此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报政务中心备案。由此造成行政过错的,由未回复机关承担责任。

第十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单位应当在传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同时,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协商确定联合办理的时间和地点。

参与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许可决定,并在各自依法审查的基础上,共同作出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未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决定的,视为同意申请事项,并对此造成的过错承担责任。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单位如认为有必要,也可召集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联合办理方式,共同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单位应当会同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办理流程、操作办法、议事规则等具体规则,报政务中心备案。

政务中心可以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制定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具体规则提出建议或者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需采用特事特办方式的重大联审事项,由政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联审会议等形式提前介入,实行“先批后办”,各类手续在与各审批部门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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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成立期货市场联席办公会议的通知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成立期货市场联席办公会议的通知

1994年1月19日  证委发(1994) L号

国家计委、经贸委、体改委、财政部、内贸部、对外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

国家外管局、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

  根据国务院77号文件精神,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划、协调、监管工作由国

务院证券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执行。由于以前期货市场的管理

涉及部门较多,各部门在期货市场管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我委希望得到各部门的配合

和支持。为使期货市场监管工作顺利过渡,根据朱副总理批示,拟成立期货市场联席办公会

议。望你部门派一名负责期货工作的司(局)级干部参加,请将该同志的有关情况和联系电话

于1月25日前告知我委。

           


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国家计委、地矿部 等


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的若干规定

1990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地矿部、建设银行

根据地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促进地质行业》伍结构调整,组织发展多种经营的通知》精神,为支持各地质勘探部门队伍结构调整,经研究,在“八五”期间从国家地质勘探费预算中垫付部分资金,作为多种经营周转金,用于地质勘探部门、单位组织富余人员发展多种经营。现就多种经营周转金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多种经营周转金的设立原则
1.各地质勘探部门在保证完成年度国家地质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八五”期间暂在每年度地质勘探费预算的5%以内,在上报年度地质工作计划的同时,提出垫付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计划和队伍结构调整计划,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地矿部批准后,在国家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中单列。各部门按照国家计划,通过建设银行总行从部门年度地质勘探费预算中下达“多种经营周转金”限额,转入“中央委托贷款基金”科目“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专户。
2.多种经营周转金是国家支持地质队伍结构调整的财政资金,是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探费的组成部分,由各地质主管部门统一分配,建设银行负责监督拨付。周转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完成地质队伍结构调整任务以后,该项周转金逐年转入各部门地质勘探费中,用于地质工作。
3.多种经营周转金采取由各地质主管部门委托贷款的方式,实行低息贷款,收回再贷,周转用于扶持多种经营。
4.多种经营周转金的投入,要保证集中安排到安置能力强、社会、经济效益好,能真正使转产人员同地质勘探费脱钩的多种经营项目上去。
二、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多种经营周转金主要用于垫付多种经营单位流动资金、设备购置和技术改造项目。转产中凡开办新建项目的,要从基建投资中予以解决,如果要使用多种经营周转金贷款,也应按照基建管理权限和基建程序办理,纳入有关地质主管部门或地区的基建计划。
三、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条件
1.多种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循国家法规,符合地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促进地质行业队伍结构调整,组织发展多种经营的通知》要求。
2.用于垫付多种经营单位流动资金和设备购置的,必须报经各地质主管部门批准。申报的多种经营项目,其流动资金总额和设备购置资金总额中自有资金应占一定比例。


3.用于多种经营企业技术改造的,应按有关技术改造规定及审批程序执行。技术改造资金总额中自有资金应占一定比例。
4.使用多种经营周转金的单位,必须具有偿还能力和安置效益。多种经营单位必须在建设银行开户。
四、多种经营周转金的分配和指标管理程序
按照上述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条件,年度开始后由二级管理机构编制年度分项目多种经营周转金使用计划,经省(区、市)建设银行审查签证后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查分配和下达年度多种经营周转金使用计划,并在其“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存款额度内,按照年度计划分次填制“中央委托贷款”、“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指标通知书,通过建设银行总行统一下达给二级管理机构和省(区、市)建设银行。
二级管理机构向省(区、市)建设银行实行统借统还,并同省(区、市)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申请支用贷款。经批准的计划内多种经营单位使用二级管理机构统借统还资金时,双方应签订内部经济协议或合同,订明分年上交二级管理机构资金数额和款源,分别送省(区、市)建设银行和多种经营单位开户建行备核。多种经营单位应按内部经济协议或合同要求,按期将应上交的资金及时汇交二级管理机构的开户建行,用以归还借款本息。
每年终了后1个月内由借款单位(二级管理机构)填制“多种经营周转金贷款回收情况报告单”(格式如附件),经贷款建行(省、区、市建设银行)签证盖章后,于1月底前上报地质主管部门和建行总行投资部各一份,作为回收再贷的依据。
五、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年限、贷款利率和贷款的偿还
1.用于周转使用的流动资金5年之内偿还。
2.用于技术改造、设备购置项目的周转金,从投产之日起6年之内归还。
3.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年利率为2.4%,贷款利息自支用之日起计算,按年结息,由多种经营企业从多种经营收入中支付(列入多种经营成本);也可从借款单位其他存款户中扣收,贷款利息不予挂帐。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80%返回给地质主管部门在建设银行总行开立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户,继续支持多种经营活动。其余20%作为手续费收入留给贷款建行。
4.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本金还款来源和还款办法,根据其贷款的不同用途,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5.多种经营周转金是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探费转入资金,其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不计付存款利息。
六、从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探费中划出的多种经营周转金,由各部门列入年度地质工作支出,在“地质其他支出”项下增列“多种经营周转金支出”。
七、地质勘探单位安置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职工,其有关工资、福利等开支,应由多种经营的成本及收入留成负担。暂不能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单位,其人员经费开支,可继续按现行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由预算内地质勘探费按逐年递减的原则予以补贴,以促进多种经营单位经费开支尽快与预算内地质勘探费脱钩。
八、该项资金垫付以后,各部门、单位不得再自行从地质勘探费中垫付资金投入多种经营单位。
九、各地质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同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和地矿部备案。
十、本规定自1991年起实行。
附件:地质多种经营周转金贷款回收情况报告单(格式)
附件:
年地质多种经营周转金贷款回收情况报告单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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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金 额 |
| | 项 目 |----------------------------------------------|
|号| |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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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核定贷款指标累计 | | | | | | | | | | | | |
|--|--------------------|--|--|--|--|--|--|--|--|--|--|--|--|
|⒉|年初贷款余额 | | | | | | | | | | | | |
|--|--------------------|--|--|--|--|--|--|--|--|--|--|--|--|
|⒊|发放贷款累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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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本年发放 | | | | | | | | | | | | |
|--|--------------------|--|--|--|--|--|--|--|--|--|--|--|--|
|⒋|归还贷款累计 | | | | | | | | | | | | |
|--|--------------------|--|--|--|--|--|--|--|--|--|--|--|--|
| |其中:本年归还 | | | | | | | | | | | | |
|--|--------------------|--|--|--|--|--|--|--|--|--|--|--|--|
|⒌|年末贷款余额 | | | | | | | | | | | | |
|--------|------------------|----------|------------------------------|
|贷款建 | |借款单 | |
|行签章 | |位签章 | |
|签证日期| 19 年 月 日|签发日期 | 19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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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借款本金和利息各填一页报告单,并在报告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