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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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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建[2005]73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附件: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及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性质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以达到可供利用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四条 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批准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提出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报所在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个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项目审核汇总后附审核意见,于每年的四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的年度预算,从项目备选库中确定年度投资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控制数。

第九条 县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控制数,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其中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不得低于省下达的计划、预算不得突破预算控制数,经市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

第十条 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一经确认,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如果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应按原批准程序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不涉及上述内容调整的,由市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县(市、区)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及时落实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资金的核算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提取项目资金。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工程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定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管理。

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合同的标的,含项目的范围、质量和要求;工期;完成标的所须支付的货币总额,支付条件和方式;签约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对签约双方所规定的保证性条款,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建设工期、土地权属情况、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施工应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法人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法人单位不得申请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8%的比例内按实列支。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施工设计、土地清查、土地测绘、项目招标和工程监理等发生的费用。

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项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设备购置费,是指符合项目规划设计的项目配套设备购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5%的比例内按实列支。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竣工测量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的比例内按实列支。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关凭据,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实施需要。项目竣工验收前应与留15%左右的工程款,项目竣工验收后,仍应预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保证(保修)期按合同约定。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项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每个项目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组织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县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自验,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验收。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亦可委托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验收。项目资金如有结余,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内容和要求:项目规划设计任务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耕作的要求,沟、渠、路、涵是否配套;工程建设质量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要求;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要求;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是否完整准确;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土地权属调整是否科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档案资料是否装订成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新增耕地面积认定是否准确;项目实施后的效益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以后年度项目并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申报项目的资格,追回项目投资。

第四章 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组织经常性的监督与检查,追踪问效。

项目法人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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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298号决议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298号决议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298号决议的通知》(外发〔2000〕20号)有关内容摘转你们,并就海关监管方面可能会涉及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2000年5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298号决议,决定从决议通过之日起对厄立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实行武器禁运。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厄立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实施为期12个月的武器禁运。
二、决定成立安理会对厄立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实施武器禁运的委员会。
三、作为例外,可向厄立特里亚和埃塞比亚供应仅用于人道主义目的非致命性的军事装备,但应事先向上述委员会申请。
四、所有国家应严格按照本决议的规定行事,而无需顾及任何国际协定所赋予或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本决议所规定武器禁运生效前签订的任何合同或颁发的任何执照或许可证。”
各关要认真做好有关审单和查验工作,对涉及上述已获“安理会对厄里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实施武器禁运的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批准的“仅用于人道主义目的非致命性的军事装备”(有关批准文件格式待外交部提交我署后下发)报关出口时,应按我署署税〔2000〕50号文件
规定的9家经营军贸的公司所持的《军品出口许可证》和安理会有关委员会的批准文件验放。各关在监管工作中,如发现其他国家通过我国对上述两国转运(过境)本文所述的武器或非致命性的军事装备,应及时上报总署,由总署商外交部解决。
若联合国安理会以后通过决议,变更、取消或延长上述决议的有关制裁的规定,总署将另行通知。



2000年7月4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对外继续保留宁波市物价局牌子。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主管物价工作和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职能,交给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指导综合性改革,以及城乡、社会体制改革和企业上市等职责。
2.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非重点城建项目初步设计会审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负责电力发展和改革工作。
2.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
(二)负责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负责循环经济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国土整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综合协调规划实施中的有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建设项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三)研究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监测、预警;研究提出全市运用财政、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的审报和监管。
(四)根据国家、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研究提出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负责总体规划和方案实施中的协调;提出全市年度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重点和实施意见;组织综合性改革试点;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中心镇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负责我市股份公司与资本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相应政策拟订工作;负责我市企业上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等工作。
(五)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制订投资和建设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报工作;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跟踪检查;建立项目的储备库,研究提出综合平衡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意见;加强和改进对各类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牵头建立空间布局规划、资源许可利用行业准入标准等;负责工程造价、咨询、评估业的管理;研究制订全市招投标有关的政策及规章制度,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和实事工程的综合管理,编制重点工程和实事工程计划;负责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以及工程实施中的协调、服务、监督工作;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负责重点工程和实事工程考核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以及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管理工作;负责安排和上报外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研究提出全社会资金平衡意见,指导地方金融业的发展工作。
(八)负责全市粮食、棉花等重要产品物资调控、储备的计划管理和储运设施建设规划,指导监督全市重要商品的收储、轮换和投放;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
(九)负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人口等社会事业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等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
(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主要农产品的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全市主要产业门类的发展战略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组织市重点产业项目的确定及实施,研究提出主要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工作;综合协调全市服务业的发展,负责拟订第三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内外贸发展战略;编制并组织实施物流业发展规划,制定培育物流业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
(十二)研究提出全市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安排交通、能源、工业、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规划全市沿海水域岸线,协调岸线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供热基础设施的规划;综合协调新材料、新能源的推广应用。
(十三)负责全市价格计划编制和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工作;研究拟定价格政策和重要价格调整方案,监测监控重要商品价格情况和趋势;制定和调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等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负责成本监审工作。
(十四)负责和指导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宣传教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群团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委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管理市委委托管理的干部。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设2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委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秘、督查、电子政务、信息、档案、信访、议(提)案办理、会议组织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保密、安全等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改革和物价方面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的起草及衔接平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负责发展和改革、物价方面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委机关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任用、工资、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目标管理考核;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工作。
(三)规划和区域发展处
研究制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生产力布局规划和城市化发展规划;负责各类规划的审核衔接平衡、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处室审批各类规划的立项;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负责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负责全市区域规划和区域发展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规划经费的综合管理工作;提出年度调查研究的课题计划、资金安排、完成情况督促工作;承担市推进城市化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监测预测,分析研究国内外、市内外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平衡进出口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五)综合体改处
负责拟订全市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提出年度经济体制改革任务、重点和实施建议;负责研究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转变和重大改革;负责研究劳动保障、收入分配等重大体制改革问题以及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参与研究制订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和组织试点;起草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综合性文稿;参与重要改革试点和法规、政策的起草工作;组织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研究工作。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投资导向以
及有关投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投资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研究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汇总编制市财政性建设资金计划;负责城建、政法、党政机关办公楼、政府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申报工作;制定全市招投标综合性政策和有关的规章制度;负责工程造价、咨询、评估业的管理。
(七)对外开放处
负责对外开放的重大方针政策的研究,提出加入WTO后在接轨国际经济中的有关体制、运作机制、制度建设和加强外经、外资、外贸工作的对策建议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研究经济开发开放区体制的改革;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以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全市外资投向;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再投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初审、上报,以及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和初审、上报;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风险管理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提出全市重大对外招商项目,参与对外招商洽谈工作;负责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口的计划管理。
(八)能源与环境资源处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上报、审批、审核火电、水电、核电、风力发电等能源、电网建设项目;负责热电规划及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核准;监测、分析能源产业的发展状况、运行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组织指导能源行业的节能、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履行政府能源对外合作和管理职能;研究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国土整治、生态环境规划;负责循环经济综合管理工作,编制生态市建设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生态环境保护计划;负责能源、水、土地等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平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
(九)农村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体规划、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农村
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气象、农机等专项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农业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研究提出用于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气象、农机等行业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参与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负责编制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承担市农业资源区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处(市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工业的发展战略,提出产业总量平衡与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意见,衔接平衡工业各行业规划和政策,牵头研究提出资源许可利用行业准入标准;研究提出主要工业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负责各类工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编制并组织实施我市环杭州湾产业带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信息、新材料等重点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实施高技术产业化的重大项目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协调信息化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政府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工作;组织重大高技术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设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负责工业、高技术产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和报批工作,参与规划产业重大项目布局,参与提出市相关财政建设资金的安排方案;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服务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综合协调服务业发展工作;编制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办法;研究提出加快我市中介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组织落实培育重要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市内外贸易发展战略,指导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推进流通业结构调整,负责市场流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以及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研究提出全市食盐、农资等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意见;制订全市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物资的调控、储备计划,指导监督储备商品的收储、轮换与投放;负责重要商品物资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承担市物流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交通运输处
研究制订全市交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编制全市综合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港口、铁路、公路、民航、水路、城市轨道交通以及交通战备等各交通专项规划编制的牵头、组织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市交通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交通建设资金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负责全市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上报;负责全市交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和
综合平衡;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查、协调沿海水域岸线使用;组织协调交通对外合作工作。
(十三)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事业发展以及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就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社会保障和社区建设等方面的政策及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社会事业方面的项目库建设和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审报工作,综合平衡提出用于社会事业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及相关领域发展基本状况评估、劳动就业监测系统有关的工作,负责市实事工程的提出、实施计划制订、监督检查、考评等工作。
(十四)重点工程管理处(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
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组织编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重点工程网络计划,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中的检查、督促、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审批项目开工报告;负责审批市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奖励办法、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工作;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情况汇总、信息交流以及相关的宣传报道、重点工程立功竞赛活动和考评总结表彰工作;负责全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综合管理;负责受理、调查重大工程招标投标违法举报案件;对国家、省和市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稽察,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并负责监督被稽察单位整改落实。
(十五)市重大项目前期办公室
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提出全市重大前期项目的规划、计划,组织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汇总分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项目外部配套条件的平衡、协调、落实工作;组织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的前期规划方案研究。
(十六)价格管理处
负责全市商品价格管理,提出和实施本市商品价格和公用事业价格改革方案,制定和调整审批权限内的商品价格以及随价格收取的费用标准;负责价格政策协调工作;审核列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价格;指导和规范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贯彻有关价格干预措施;协调有关商品生产流通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协调商品价格争议;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核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组织实施市本级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收费管理处
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价格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订和调整收费标准;制订和调整审批权限内的经营服务价格,以及随价格收取的费用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定期验审制度;组织对执收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实施收费和价格监审制度;指导有关收费、服务价格的成本、费用调查;组织实施涉农、涉企收费监审制度;贯彻有关价格干预措施,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指导有关经营性服务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参与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协调全市收费争议。
(十八)价格监测监督处
负责组织开展价格监测、采集、输录统计、报送发布工作,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网络和价格信息网络,分析、预测市场价格变动趋势,负责价格预警、预报工作;制定全市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决策听证制度;组织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集体审议制度和审理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管理的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价格综合工作,组织起草价格综合文字材料;组织实施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工作;指导全市价格协会工作。
(十九)城乡体改处
负责统筹城乡发展中体制改革问题的研究,提出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的对策建议及相应的措施;组织、协调、指导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和协调中心镇的改革工作;研究制订城乡公用事业、垄断行业等有关领域的体制改革及其配套政策;研究城市化及土地使用制度等改革;承担市中心镇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上市工作处(财政金融处)
负责研究资本市场培育政策和试点工作;负责研究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的政策措施;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指导和审核;负责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工作的指导、协调、推动工作;指导上市公司发展、规划、重组工作;研究提出全社会资金平衡意见以及资本市场发展战略,指导地方金融业协调发展工作;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报批和监管;负责投资基金(公司)设立的备案及管理;承担市企业上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发展改革委机关行政编制100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5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7名(含党工委副书记),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长3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