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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3:32  浏览:8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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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7]146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建设部《关于申请核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建综函[2006]29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5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部所属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人事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综合知识考试,每人每科由10元调整为6 元。
(二)专业知识考试,每人每科由35元调整为25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人事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考试开始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89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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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铁路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关于加强铁路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若干规定

计划管理是政府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推进铁路政企分开,加强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实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分散与集中的关系,落实企业计划自主权,防止盲目决策、滥用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及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是指投资主体为达到投资收益的目标,按规定程序所作出的投入建设资金的决定。
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和铁道部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规定,铁路企业拥有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权限是:
基本建设—企业自筹资金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
更新改造—企业享有设备更新改造投资自主权。
机车、客车购置—铁路局享有机车、客车购置权。
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投资主体所作出的投资决策,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铁路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如下: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和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5000万元及以上),不论何种款源,不论哪级机构决策,可研报告要逐级审查后,报经铁道部审核,再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
3000万美元及以上外商直接投资和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可研报告经铁道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可研报告报部审批。
企业用自有资金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筹措资金(不需使用铁路建设基金或部管其它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凡建设和生产条件能够自行平衡、投资额在限额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研报告报部审批并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企业自行决策,并办理审批立项手续,其中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铁道部核备。
凡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度大小,资金来源何处,是生产性或非生产性,按照铁道部对外合作司、计划司《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1998〕37号)要求,属于使用国内投资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均须由部发展计划司办理审批手续并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对未按国家、铁道部规定审批程序审批立项,自行实施投资建设的项目,要追究主要决策者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项目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一般为三个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建设。凡国家、铁道部和国有铁路企业投资的基本建设大中型及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以上程序。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
铁道部作为投资主体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由铁道部计划部门组织进行,按照部规定程序作出投资决策,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立项;部审批权限以内的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按照部内有关规定办理。
合资建设的大中型铁路项目,在符合铁路规划的前提下,由投资各方共同提出项目决策意见,报铁道部计划部门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国家计委审批实施。
地方铁路项目,在符合铁路规划的前提下,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项目决策,按规定审批实施。
铁路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由企业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除按前述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外,均由铁路企业负责项目决策,开工时间由企业自行决定,并按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程序办理。建设规模需要纳入年度计划规模。
直接利用外资建设的铁路项目,按国家规定由相应部门审批立项、实施。
三、铁路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是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铁道部及所属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机车车辆购置等计划。铁道部所属企业根据不同建设内容上报铁道部或地方计划部门纳入相应计划,由部或地方计划部门按照要求上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接受国家宏观调控。
部属各单位向部申请建设项目、增加投资、购置设备,要求调整部管更改项目概算等,应由各单位计划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按程序充分论证,做到资料齐全、可靠,达到规定的深度,由计划部门主办,经本单位第一管理者(或分管计划工作的副职)签发上报。
为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便于各单位安排工作,对必须调整的计划,实行集中报批、集中审理的办法,即各单位对必须调整的项目计划,于每年五月份、九月份集中报部,部统一研究。特殊情况的项目可以随时报部。
四、投资规模及建设资金管理
必须严格执行部下达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计划规模。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购置设备,由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出具资金证明,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由计划部门纳入计划规模。
凡属部管理的投资项目,未经部批准不得自行调整投资或超计划投资。
部下达的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铁路建设基金、铁路建设债券、更新改造资金、银行贷款等各种国家投资款源,必须严格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弄虚作假,变更计划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对于部明确投资总额、由建设单位包干使用的建设内容,要严格按计划要求执行,严禁将投资挪作它用。计划、审计、财务、建设、设计、监理等有关部门都要严格把关。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增加投资部分由该单位承担,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部收回全部投资,并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
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项目建设
部属各单位管理使用的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安排非生产性项目时,必须按规定审批。发现建设单位未经审批动用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资金安排非生产性项目时,要由该单位第一管理者写出检查,上级单位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酌情核减当年或次年该单位的相应资金和规模。
继续执行部计划司《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等有关规定》(计综〔1998〕46号),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和小轿车购置,不准新建或购买、装修办公楼,也不准以搞多经和建业务楼等名义变相新建或改建办公楼;原已决定停、缓建(购)或取消的项目,未按有关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
各单位的住宅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文件,不得擅自扩大面积,提高装修标准。
六、严格管理向路外投资
各单位不得用基建、更改资金向路外投资。凡发现挪用上述资金对路外投资,除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外,由部收缴相同数量的资金。各铁路企业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资产经营责任制有关规定办理;各铁路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要执行部关于《铁路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铁财〔1993〕88号)。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铁道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暂行规定》(铁计〔1995〕20号)、《关于严肃计划纪律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的通知》(铁计函〔1995〕369号)同时废止。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中办国办信访局:
中办国办信(94)赣字17号函收悉。关于江西省公安厅户政处周世官致信胡锦涛同志,要求妥善解决从西藏调回内地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人事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折算工龄”是指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比率计算出的工龄。“折算工龄”政策的实行,主要是考虑到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
工的利益,实行“折算工龄”政策,既可以减少职业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和职工的身体健康。
“折算工龄”的作用只限于确定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这在1953年原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四十三条中即有规定:“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在以后
的执行中,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还是企业职工,其折算工龄的作用实际上也仅在养老保险待遇和病假待遇有所体现。西藏自治区藏劳险字(89)047号函对在地处海拔三千五百米、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折算工龄”的规定,符合上述精神,并且强调了“职工调内地
工作后,所涉及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由调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处理”,也把“折算工龄”的作用限定在保险福利待遇范围。有鉴于此,国家机关1985年实行结构工资制度和此次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折算工龄”均未与工龄津贴挂钩。
根据上述规定和情况,我们认为,评授警衔不属于保险福利范围的问题,不应考虑“折算工龄”的因素。公安部政治部1993年6月23日函中关于“在西藏等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民警察,在评授警衔时,其工作年限的计算应按实有工作年限计算,不宜再折算”的规定是恰当的。


以上情况和意见,请你局转复周世官同志。



199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