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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国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16:49  浏览:9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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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国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国土资厅发〔2008〕8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国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随着连接部、省(区、市)的全国国土资源主干网建成投入使用,各地陆续展开了省(区、市)到市、县的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各地的业务网建设进度、建设方法多有不同:有些省(区、市)借助省(区、市)政务内网,有些省(区、市)通过租用专线,有些省(区、市)借助省(区、市)政务外网。还有些省(区、市)尚未开展省厅(局)到市、县局的业务网建设。为推进金土工程的顺利实施,实现部、省(区、市)、市、县四级网络互联互通,请各单位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本地区的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的重要意义

国土资源业务网是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连接部、省(区、市)的全国国土资源主干网建成投入使用以来,实现了部、省(区、市)间的视频会议、数据交换、电子公文传输等多项重要应用,实现了土地审批网上报件,提高了国土资源管理的效率,节约了行政成本。建设连接部、省(区、市)、市、县四级的国土资源业务网,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新形势对网络延伸到市、县的新需求,对于实现四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之间的数据传输和系统连接、有效加强国土资源监管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任务和进度要求

在已经建成的全国国土资源主干网的基础上,通过建设省(区、市)到市、县的国土资源业务网,实现部、省(区、市)、市、县四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网络互联互通,从而形成一个覆盖全国的国土资源业务网,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2008年底,中、东部地区国土资源业务网要连接到县;西部地区国土资源业务网要连接到地市,有条件的地方也要连接到县。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的同时,开展视频会商系统建设。

三、建设要求

(一)功能定位。建成后的全国国土资源业务网主要用于非涉密信息传输和召开视频会议。主要承载的应用有: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系统、矿业权管理系统、执法监察系统、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非涉密电子公文传输邮件系统和视频会商系统等。

(二)网络连接方式。在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物理隔离的前提下,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租用专线、利用省(区、市)政务内网等方式进行组网。

(三)安全保密要求。国土资源业务网与内部局域网进行数据交换,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内部局域网中运行的国土资源业务涉及国家秘密,同时各级之间的信息传输具有双向传递的需求(如金土数据交换、数据中心灾备),根据《电子政务保密管理指南》(国保发〔2007〕5号)的规定,为保证信息安全,各级国土资源业务网必须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实施物理隔离。由于政务外网与互联网未实施物理隔离,因此各地不得利用省(区、市)政务外网进行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已经建成连接到市、县的部门要对业务网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及时整改。

(四)视频会议系统建设要求。各地建设的视频会商系统必须采用H.323协议,并尽量采用国产设备。按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与远程会商的需求,省(区、市)到市、县的视频会商系统必须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部、省(区、市)之间现有的视频会商系统的音、视频双向传输。

四、组织实施

全国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是当前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一)认真做好方案设计。为保证网络建设进度,各单位要于2008年7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的国土资源业务网及视频会议系统设计方案编写,并报部审查。

(二)重视安全管理,完善制度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网络系统的安全问题,加大对网络建设的安全投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技术手段,重点做好系统应用、数据权限、网络管理、机房设备等方面的安全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队伍建设。网络建设和维护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有稳定的技术队伍承担。各地要加快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网络技术、熟悉国土资源业务的技术队伍,有效、合理地发挥信息技术人才的作用。

(四)积极筹措建设资金。网络建设和维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将国土资源业务网纳入本地区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总体规划,努力争取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

部信息办将对各地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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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交通厅


琼交工程[2007]179号

海南省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省交通厅作为项目业主的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含下放项目管理单位及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交通厅公路建设管理部门是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动态信用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四条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信用评价根据考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
对代建单位从业人员个人信用的评价,与对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同时进行。
第五条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
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六条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信用评价标准(总分100分)。
按以下四项内容进行评价:
1、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基本条件(满分40分);
2、 项目评价(满分30分);
3、 现场建设效果(满分20分);
4、 综合评价(满分10分)。
第七条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满分40分)。
按代建项目情况,满足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得基本分40分。
按以下四个方面的检查情况进行扣减,扣完为止。
1、 项目部机构设置情况(满分10分);
2、 项目部人员到位情况(满分15分);
3、 项目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满分10分);
4、 项目部工作条件情况(满分5分)。
第八条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项目评价(满分30分)。
(一) 前期工作(满分3分)。
资金到位情况(满分2分)。资金及时全部到位得2分,基本到位得1.5分;未到位得0分。
开工前准备工作落实情况(满分1分)。全部及时完成得1分,基本完成得0.75分,未完成得0分。
(二) 执行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满分8分)。
评价的依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市场管理、招标投标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环保与土地、廉政建设、资金管理与审计以及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等行业规定的情况。全部很好地执行得8分,较好地执行得6,基本执行得4分,未执行得0分。
(三)现场组织和监控情况(满分5分)。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全部按合同有序进行,未出现安全和质量问题,全部已完分项工程按计划或提前完成得5分。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基本按合同进行,未出现安全和质量事故,全部已完分项工程基本按计划完工得3分。
未达到以上要求得0分。
(四)安全和质量情况(满分6分)。
项目已完工程未出现安全和质量问题,全部已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分在90分以上得6分。
项目已完工程未出现安全和质量问题,主体工程质量检验评分在90分以上,全部已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分在75分以上得5分。
项目已完工程未出现安全和质量事故,全部已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分在75分以上得4分。
未达到以上要求得0分。
(五)进度、投资与合同管理评价(满分5分)
进度管理好得2分,较好得1.5分,一般得1分,差得0分。
投资管理好得2分,较好得1.5分,一般得1分,差得0分。
合同管理好得1分,较好得0.75分,一般得0.5分,差得0分。
(六)公路工程代建单位的其他承诺(廉政、环保,水土保持等)履行情况(满分3分)。
全部很好地履行承诺得3分;较好地履行承诺得2分;基本履行得1.5分;未履行得0分。
第九条 项目现场建设效果情况(满分20分)。根据建设现场整体情况评定。
项目现场建设效果得分=A*0.1+B*0.05+C
A-施工企业动态信用检查得分(该项目所有施工企业的平均值),满分100分
B-监理企业动态信用检查得分(该项目所有监理企业的平均值),满分100分
C-检查组现场评定得分,满分5分
第十条 综合评价(满分10分)。
由省交通厅根据代建单位的履约综合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有多个被检项目的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可将各单项项目的得分和项目批复投资总额加权计算最终得分。

第三章 奖罚办法

第十二条 对评价为AA、A级的守法诚信公路工程代建单位给予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状以资鼓励;在投标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或增加信用得分;履约保证金可给予一定优惠。
第十三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代建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代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伪造材料的;
2、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附带不合理条件的除外);
3、违规分包的;
4、代建单位庇护、串通其他参建单位应付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检查的;
5、项目工期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二个月以上的。
或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
1、有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项目的;
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将项目转包的;
5、被认定有行贿行为的;
6、因代建单位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工程最终验收不合格的;
8、其他被限制投标情况,并在限制期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活动。
其代建项目主要负责人,2年内不能在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上担任代建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得分以上包含本数,得分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
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立勘察设计责任约束机制,规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省交通厅作为项目业主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交通厅公路建设管理部门是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动态信用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根据考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
对勘察设计单位从业人员个人信用的评价,与对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同时进行。
第五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
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勘察设计单位委派人员情况(满分10分);
2、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编制情况(满分65分);
3、勘察设计服务情况(满分20分);
4、勘察设计文件管理情况(满分5分)。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委派人员情况:主要是检查人员到位情况、资质情况、持证情况(满分10分,扣完为止)。
招标形式的人员得分=10×A×f×(1-B)×C
A-投标书拟投入人员到位率=实际到位人数÷拟派人员总人数。征得甲方同意更换的,且更换人员与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相同或提高的,可按到位人员计算。
f-更换人员系数,若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0.75,若没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1。
B-投标书拟投入人员更换率=更换人员数÷拟派人员总人数。更换人员是指未经甲方同意,或虽经同意但更换人员比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有降低的。
C-持证率,人员证件齐全且真实,C=1;人员证件不齐全,但真实,C=0.75;人员证件不齐全且虚假,C=0。
委托形式的人员得分,若设计合同中没有人员具体要求,则满足项目规模、项目特点要求的人员,得10分;若设计合同中有人员具体要求,参照招标形式的人员得分进行计算。
第八条 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编制情况(满分65分,扣完为止)
1、 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满分10分,扣完为止);
2、 勘察设计深度是否足够(满分25分,扣完为止);
3、 勘查成果是否合理(满分10分,扣完为止);
4、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征地拆迁费偏差(满分10分,扣完为止),偏差在±5%范围内的不扣分,每多偏差5%,扣3分;
5、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总预算偏差(满分10分,扣完为止),偏差在±5%范围内的不扣分,每多偏差5%,扣3分。
第九条 勘察设计服务情况(满分20分,扣完为止)。主要是检查勘察设计代表项目跟踪服务情况;工程发生变更时,勘察设计单位处理问题情况。
1、勘察设计代表不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的,扣2分/次;
2、勘察设计人员有“吃、拿、卡、要”现象的,扣10分/次;
3、设计变更处理时间过慢,导致工期延期的,每超14天扣10分/次;
4、因勘察设计单位造成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每增加合同价的1%扣2分。
第十条 勘察设计文件管理情况(满分5分,扣完为止)。主要是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按规定编制和及时提交,酌情可扣0~5分;内业资料管理是否规范,酌情可扣0~5分。
第十一条 有多个被检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可将各单项项目的得分和项目批复投资总额加权计算最终得分。

第三章 奖罚办法

第十二条 对评价为AA、A级的守法诚信勘察设计单位给予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状以资鼓励;在投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或增加信用得分;履约保证金可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三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伪造材料的;
2、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3、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附带不合理条件的除外);
4、项目工期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二个月以上的。
或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
1、有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项目的;
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将项目转包的;
5、被认定有行贿行为的;
6、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其他被限制投标情况,并在限制期内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工作。
其勘察设计项目主要设计人,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上担任勘察设计项目主要设计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得分以上包含本数,得分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
动态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立承包责任约束机制,规范公路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省交通厅作为项目业主的公路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动态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交通厅公路建设管理部门是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动态信用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四条 施工企业动态信用检查根据根据考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
对施工单位从业人员个人信用的评价,与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同时进行。
第五条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
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六条 施工企业动态信用管理主要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满分100分):
1、机构设置情况(满分5分);
2、投标书承诺人员、机械进退场情况(满分25分);
3、施工进度情况(满分15分);
4、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落实及施工现场及原材料检测情况(满分30分);
5、文明、安全及环保施工况及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满分10分);
6、资金使用、流动资金保障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满分10分);
7、项目资料归档及项目内部管理情况(满分5分)。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建立情况(满分5分,扣完为止)。
1、项目部成立应符合有关规定;
2、项目部制度图表健全,包括机构设置图及各部门职责、工期计划安排表及形象进度图、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制度、文明环保施工制度、工地晴雨表等,以上制度图表均应上墙;
3、所有人员应签订劳务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如有);
4、项目部布置合理、办公环境良好,通讯正常;
5、已按规定设置项目公示牌。
以上5小项,若不符合要求,每单项扣1分。
第八条 投标书拟投入进场人员、机械情况(满分25分)。
1、投入人员情况(满分20分):
主要核实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以下人员:项目经理(1.2)、项目技术负责人(1.1)、试验工程师(0.8)、路基路面或桥梁工程师(0.8)、质检工程师(0.8),括号内数字为加权系数。
人员得分=20×A×f×(1-B)×e×i
A-投标书拟投入人员(上述人员)到位率=(实际到位人员×相应加权系数)之和÷(上述人员总人数×相应加权系数)之和。征得业主(或代建单位)同意更换的,且更换人员与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相同或提高的的,可按到位人员计算。分项工程离开工时间还有14天及以上的,负责该分项工程的工程师可不作要求。
f-更换人员系数,若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0.75,若没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1。
B-投标书拟投入人员更换率=更换人员数÷拟派人员总人数。更换人员是指未经业主(代建单位)同意更换的,或虽经同意但更换人员比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有降低的。
e-施工现场综合系数,施工现场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环保施工、内业资料、材料试验等各方面的综合情况,情况好,e=1;情况一般,e=0.75;情况差,e=0.4。
i-人员持证率,全部持证上岗的;i=1;如上岗人员仅提供彩色复印件或打印件的, i=0.90;如有未持证上岗的,i=0.70。如全部人员仅以投标书作为证明材料的,视为无证上岗,i=0.50。
2、机械进场情况(满分5分):
根据投标文件承诺的机械必须根据实际进度进场,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全部到场得5分。若有一台次未按规定进场,且未得到业主(代建单位)许可的则最多得3分。没有机械进场的报验单、退场的申请单等机械进退场资料的,最多得3分。
第九条 施工进度情况(满分15分,扣完为止)。项目工期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的按以下办法扣分;
1、滞后一个月以下的,最多扣5分;滞后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的,最多扣10分。
2、分项工程实际进度比在检查时开工报告中进度计划或修改后的进度计划每慢5天的扣1分,总体工程工期预计每超出合同工期5天扣1分,整体进度预计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最低得9分。
第十条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及原材料检测情况(满分30分,扣完为止)。
1、不按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发现一次扣10分;
2、抽检实体质量不合格发现一项扣2分;
3、对所有在检查前限期整改项目,未整改的,一次扣10分,返工整改不合格,再扣10分,扣完为止;
4、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图纸施工扣10分;
5、偷工减料扣5分;采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施工,扣10分,钢筋、水泥等材料进场无双证,发现一次扣5分;
6、夜间、雨季施工各项预防措施不健全扣1分,存在隐患每处扣5分;
7、试验资料不全或不规范,发现一处扣1~3分,未建立材料试验台帐和材料进场台帐分别扣10分;
8、发现伪造虚假资料,扣10~30分;
9、工地试验室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扣10分;
10、施工单位未实施自检制度,扣10分;自检频率不足,扣4~8分;
11、试验人员未持证上岗,扣3分;
12、工地试验室仪器不满足工地需要,扣5~10分。
第十一条 文明、安全及环保施工及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满分10分,扣完为止)。
1、没有建立安全生产、文明环保施工保证体系的,扣2分;
2、保证体系没有落实到实处的,扣2分;
3、现场安全防范措施、防护装备不到位的,每处扣3分;
4、未封闭交通施工路段,无警示或无专人指挥交通的,每处扣3分;
5、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每处扣5分;
6、施工现场混乱、材料堆放不整齐的,每处扣2分;
7、破坏自然环境的,每处扣3分;
8、项目部办公区、生活区(含民工宿舍)存在安全隐患的,每处扣5分;
9、未按合同要求设置安全机构,配备专项安全员,扣5分;
10、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标志牌,扣5分。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流动资金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满分10分,扣完为止)。
1、项目流动资金金额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扣5分;
2、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材料款、机械租赁费等现象的,扣5分;
3、挪用工程计量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
第十三条 项目资料归档及项目内部管理情况(满分5分)。
情况好,得5分;情况一般,得3分;情况差,得0分。
第十四条 有多个被检项目的施工企业,可将各单项项目的得分和项目合同额加权计算最终得分。

第三章 奖罚办法

第十五条 对评价为AA、A级的守法诚信施工企业给予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状以资鼓励;在投标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或增加信用得分;履约保证金可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六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施工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伪造材料的;
2、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附带不合理条件的除外);
3、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规分包的;
5、项目工期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二个月以上的。
或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
1、有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项目的;
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将项目转包的;
5、被认定有行贿行为的;
6、因施工单位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工程最终验收不合格的;
8、其他被限制投标情况,并在限制期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项目施工工作。
相关工地项目部主要负责人,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上担任工地项目部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得分以上包含本数,得分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交通厅2006年4月11日印发的《海南省交通厅公路施工企业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动态管理暂行规定》(琼交发〔2006〕140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
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立监理责任约束机制,规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省交通厅作为项目业主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交通厅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四条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根据考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
第五条 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以企业单位为主要对象,以监理项目为基本评定单元。
对监理单位从业人员个人信用的评价,与对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同时进行。
第六条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
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第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计算公式为: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A+B*0.2
A-监理企业动态信用检查得分(满分80分)
B-所监理的施工企业动态信用检查得分(满分100分)
第八条 监理企业动态信用检查的主要内容及分值为:
1、监理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满分32分);
2、监理企业项目执行情况(满分40分);
3、监理企业项目规范化管理情况(满分8分)。
第九条 监理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按以下办法进行(满分32分,扣完为止)。
1、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到位
未按承诺到位,但经业主(或代建单位)同意更换的,扣6分/人次,
未按承诺到位的,扣15分/人次。
2、专业监理工程师按投标文件承诺到位
未按承诺到位,但经业主(或代建单位)同意更换的,扣0.5分/人次,
未按承诺到位,或降低资质更换的,扣1分/人次。
3、机构、人员配置满足合同与规范要求,制度不健全
酌情扣1~3分。
4、试验检测设备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到位
缺少主要检测设备,扣1.5分/台次,
缺少非主要检测设备,扣0.5分/台次。
5、工地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非试验检测工程师
扣4分/人次。
6、工地试验室未按规定期限报批或核备
扣4分。
第十条 监理项目执行情况检查按以下办法进行(满分40分,扣完为止)。
(一)质量监理(满分20分)
1、对施工放线应按规定复测
未复测 扣4分,
复测频率不足,扣1分。
2、对施工单位人员、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主要方案应及时审批
缺漏一项未审批 扣1分。
3、对施工拟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按规范要求抽检、验收
抽检有漏项,扣1.5分/项,
抽检频率不足,扣1分/项。
4、对拟使用的构配件按规范要求抽检、验收
验收有漏项,扣1.5分/项,
验收频率不足,扣1分/项。
5、监理人员旁站、巡视工程按规范要求进行
无旁站、巡视记录,扣1.5分/人,
旁站、巡视记录不符合要求,扣1分/人次。
6、对施工成果应按规定抽检
抽检有漏项,扣1.5分/项次,
抽检频率不足,扣1分/项次,
标准试验不准确,扣1分/项次。
7、完工后无法检验的关键工序,须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留存有关资料
未签认,扣2分/项次,
签认有漏项,扣1分/项次,
资料不完整,扣1分/项次,
无资料,扣4分/项次。
8、对发生质量事故或存在质量隐患的工序和部位,应及时要求处理,并在必要时上报情况与处理结果
未要求处理,扣4分/项次,
处理指令不明确,扣1分/项次,
处理不完善,扣0.5分/项次,
重大问题未报告,扣1分/项次。
9、对已完成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应及时、全面、正确评定
未及时评定,扣1分/项次,
评定不准确,扣0.5分/项次,
资料不齐全,扣0.5分/项次。
10、监理工作指令应明确、闭合
监理指令含糊不清,扣0.5分/项次,
监理指令不闭合,扣0.5分/项次。
11、监理应有材料试验台帐,构、配件验收台帐,现场抽验台帐及不合格品控制台帐
无台帐,扣1.5分/种类,
台帐记录不清,扣0.5分/项次。
(二)安全监理(满分5分)
1、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详细审查、批准
未审核批准,扣2分,
审核有漏项,扣0.5分/项。
2、监理人员发现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应予制止,并责令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未发出安全指令,扣1.5分/次,
安全指令不及时或不明确,扣0.5分/次,
未发现安全隐患,扣0.5分/次。
3、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台账
无安全台帐,扣1.5分,
安全台账记录不清,扣0.5分。
(三)环境保护监理(满分3分)
1、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方案予以审查、批准
未审查批准,扣1分,
审查有漏项,扣0.5分/项次。
2、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要求落实环保措施
未发出整改指令,扣1分/次,
整改指令不明确或不及时,扣0.5分/次。
3、发现文物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保护现场,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未要求保护现场,扣1分/次,
未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扣1分/次。
(四)费用监理(满分4分)
1、计量支付的先决条件为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满分2分)
计量与支付项质量不合格,扣1.5分/项次,
计量与支付项不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扣1分/项次,
计量与支付项手续不齐全,扣0.5分/项次。
2、计量与支付应不漏、不重、不超、不假(满分2分)
有漏项,扣0.5分/项次,
有重项,扣1分/项次,
有超额支付,扣1分/项次,
有不真实的,扣1分/项次。
3、监理机构应有计量与支付台帐(满分1分)
无台帐,或台帐记录不清,扣1分。
(五)进度监理(满分4分)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应予以审查、批准
未审查批准,扣1.5分。
2、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对进度明显滞后应责令调整、并督促实施
未定期检查,扣1.5分,
对明显滞后未调查、干预,扣1.5分/次。
(六)合同管理(满分4分)
合同执行情况酌情按以下等级评分: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差得0分。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规范化管理情况检查包含以下内容(满分8分,扣完为止)。
1、监理机构应人员分工明确,工作安排有序,举止规范,职业操守良好,得4分。
人员分工不明确,扣1.5分,
工作安排无序,扣1.5分,
人员举止不规范,扣0.5分/人次,
人员职业操守不佳,扣1.5分/人次。
2、监理文件与资料应真实、齐全、完整,并分类有序、妥善保管,得2分。
资料不真实,扣2分,
资料不齐全,扣1~2分,
资料不完整,扣0.5~1分,
资料保管不妥当,扣0.5分。
3、监理办公场所应整洁,仪器设备应保管完好,交通、通讯条件良好,得2分。
交通工具不全,通讯不畅,扣2分,
办公场所脏、乱、差,扣1~2分,
仪器设备保管、保养差,扣0.5分/项,
仪器设备出现状态不正常,扣1分/项。
第十二条 有多个被检项目的监理企业,可将各单项项目的得分和公路建设项目等级加权计算最终得分。
监理项目的权值按公路建设项目等级确定,分别为: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特长隧道、特大桥,权值为2;
二级公路,隧道、大桥,权值为1;
三级及以下公路,权值为0.5。

第三章 奖罚办法

第十三条 对评价为AA、A级的守法诚信监理企业给予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状以资鼓励;在投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或增加信用得分;履约保证金可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四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监理企业,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伪造材料的;
2、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3、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附带不合理条件的除外);
4、项目工期因监理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二个月以上的。
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列入D级。
1、 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2、 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 将项目转包的;
5、 被认定有行贿行为的;
6、 因监理单位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责任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其他被限制投标情况,并在限制期内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
其工地监理部主要负责人,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上担任工地监理部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得分以上包含本数,得分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有效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教委《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中小学教育、中等师范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和扫盲教育。九年义务教育是现阶段督导的重点。
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第四条 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均设教育督导机构,统称为教育督导室。教育督导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行政职能机构。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受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代表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
三级教育督导室主要从整体上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不代替其他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督导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教育督导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及业务规范。
(二)制定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及有关教育督导评估的标准。组织协调全区督导工作;指导下级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三)督导各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
(四)向同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督导工作的情况,提出建议。
(五)组织培训督导人员。
(六)组织开展有关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总结、交流全区教育督导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 地、市教育督导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育督导政策,按自治区制定的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及业务要求,组织、协调本地区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制定本地区的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及有关教育督导评估标准。
(三)督导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
(四)向同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督导工作情况,提出建议。
(五)总结本地区的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及实施督导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督导政策、法规和业务要求。
(二)制定本县(市、区)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和有关的督导评估方案。
(三)督导本县(市、区)所辖乡(镇、区)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对本地学校的工作进行定期督导评估和经常性的检查、随访。
(四)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设相应的专职督学。自治区设总督学和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分别由分管教育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正职或副职领导担任或兼任。地、市可设正、副主任督学,分别由分管教育工作的政府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同志担任或兼任。县(市
、区)暂不设正、副主任督学,分管教育工作的行政领导可兼任督学。
自治区、地(市)、县教育督导室各设主任一人,一般由分管督导工作的教育行政领导同志分别担任或兼任;各设副主任一至二人,主持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督导室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督学和工作人员。专职督学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
督学凭督学证书方可履行公务。
第九条 从事教育督导工作人员的编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党政机关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不扩大现有编制总额。从学校或教研部门选调的督导人员,原工资福利待遇应予以保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在辖区内聘任兼职督学。聘任的兼职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一条 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有十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遵纪守法,有一定威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第一线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督学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按照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合理安排的原则,实施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和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的督导。
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制定所辖行政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及规划实施的情况;筹措教育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情况;尊师重教,落实改善教职员待遇的情况;对整个教育带有方向性、全局性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以保证教育目标的实现。
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的督导,应根据教育行政和学校工作的特点,围绕教育管理水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重点问题,实施全面督导。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性督导。由教育督导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督导机构的决定,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督导,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督导范围内的各项教育工作进行全面或单项检查、评估,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二)召集或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并汇报工作。
(四)对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
(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尊重督导结果。督导机构或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机构可对督导结果落实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或复查。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设备和交通工具。应吸收督导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向他们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 督学的正当权益应受到保护。被督导单位拒不执行督导措施,阻挠、抗拒督导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打击报复督导人员的,由其主管机关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督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