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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效能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34:18  浏览:8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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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效能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效能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9〕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城市管理效能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城市管理效能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建立政令畅通、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城市管理体系,提高行政效能和城市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效能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管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在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市人民政府所属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的效能监督。
各区(县)城管办参照本办法,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的效能监督。
第四条 各级各城市管理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城管办依据有关职责应当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
(一)同一地方的同一类问题一周内被投诉达3次的;
(二)城市管理考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及时调查处理能解决而未及时解决的;
(三)不及时、有效解决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转办的群众投诉事项的;
(四)存在其它需及时调查处理,否则可能造成更严重后果的问题的。
第五条 各级各城市管理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城管办依据有关职责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督办通知书”,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
(一)收到城管办“整改通知书”,未能及时处理回复或者城管办复查不合要求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二) 同一地方的同一类问题一周内被投诉或检查发现达5次,或者一个月内达10次的;
(三)被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四)城管办经督查发现,存在严重或较严重问题,如没及时处理,会造成更严重后果的;
(五)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群众投诉或上级和市城管办交办事项,受上级领导多次批评或者造成严重损害城市形象等后果的;
(六)受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红牌”警告的;
(七)根据《汕头市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季度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
(八)受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批评的;
(九)其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市民群众生活或者严重影响城市形象等后果的。
第六条 各级城管办发出“整改通知书”、“督办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复查和不定期跟踪复查。
第七条 各级各城市管理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城管办提请同级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管理职责的;
(二)不执行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不按市、区(县)城管委及其办公室工作部署开展工作的;
(三)收到城管办“督办通知书”未能及时处理回复或者城管办复查不合要求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对需提请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由同级城管办常务副主任审核,城管办主任批准。
第九条 监察机关接到城管办提请调查处理的事项,按有关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同级城管办。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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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公诉科办理了这样一个案子:被告人王某和任某共同盗窃烟酒门市部。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王某均供述了二人共同作案的事实,任某辩解没有参与作案。该案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供述其与周某共同实施盗窃,任某没有参与。该案延期审理后,查明了王某受任某指使而翻供的事实。

  针对王某先供后翻,意图包庇同案犯的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该科产生两种意见:

  一、构成包庇罪,理由是:王某明知任某有犯罪行为,在庭审中故意作虚假供述,意图使任某逃避法律制裁。因此,王某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包庇他人的行为,具备了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王某构成包庇罪。

  二、不构成包庇罪,理由是:首先,虽然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对于拒不供认尤其是先供后翻的情况并不能再认定构成其他犯罪;其次,实践中,在共同犯罪里,对于不如实供述同案犯的被告人,实质上也是包庇同案犯的,也不再认定为构成包庇罪;再次,本案中,王某庭审中否认任某参与盗窃,是受任某的指使,如果认定王某又构成包庇罪,那么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就应该认定任某也构成包庇罪。但是任某为使自己逃避法律制裁而构成包庇罪,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刑法理论上都是不成立的。王某的行为应属于先供后翻的情况,不应再认定构成包庇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河北省景县检察院 袁瑾初

关于2007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2007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7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审计署人事司研究,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向各地发送考生成绩软盘和合格人员名单。考生也可在中国审计教育培训网上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三、请各地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